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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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出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已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双方依据出让方案约定本合同内容,且合同有关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方案为准。第三条甲方作为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集体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四条乙方对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符合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合理使用。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图示与文字表示不一致的,以附件1和附件2图示表达为准。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及出让年期为:用途一,出让年期年,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用途二,出让年期年,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用途三,出让年期年,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分别按以下约定起算:(一)甲方按期交付土地的,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按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二)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三)。第八条甲方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乙方,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双方于交地当日签订交地确认书:(一)场地平整达到;周围基础设施达到;(二)现状土地条件。第九条乙方向甲方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十条本合同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缴款日期年月日,定金抵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条第一款第项的约定,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甲方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前。分期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甲方支付利息:1.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合同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测监管系统。本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在合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合同。第十三条乙方同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定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将定金、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转出至甲方账户,并在乙方按第十一条支付出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后续出让价款转出至甲方账户。甲方应当及时查收确认。第十四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合同备案文件、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登记备案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相关费用(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六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用地性质;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乙方同意按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利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具体要求见附件4、附件5。第十七条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约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乙方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商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乙方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商业设施;(三)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占本合同项下受让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套型要求为。(四)本合同项下宗地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土地利用要求为。第十八条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用设施等配套项目:□养老、教育、医疗等保障性配套服务设施;□其他。乙方并同意上述配套项目建成后,按本条第二款第项履行:(一)不动产产权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二)由甲方或政府回购;(三)。第十九条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于年月日之前开工,于年月日之前竣工。乙方不能按期开工,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乙方并自行办理延期开工手续。第二十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按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给予□乙方□甲方□其他合理补偿。第二十一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本条第项约定办理:(一)由甲方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乙方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相应税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新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低于原土地用途的市场价格的,不需补缴出让价款,已缴的出让价款不予退还。评估估价期日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改变用途申请的时点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使用期限内,原规划如依法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四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三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乙方同意分别符合以下约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一);(二);(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乙方应当确保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不动产权证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第二十六条乙方转让或者抵押本合同项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于转让或者抵押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转让或抵押的书面合同原件;(二)等资料。第五章期限届满与使用权终止第二十七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并给予其公平补偿。征收时,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乙方建设的附着物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第二十八条对乙方依法使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除非有下列情况,甲方不得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乙方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且未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的;(三)乙方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四)乙方违反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且拒不改正的;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公共利益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甲方根据收回时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乙方补偿。甲方按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及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有关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乙方同意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非有下列情况,甲方应当同意予以续期:(一)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二)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或合同其他约定等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依法办理出让、出租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出租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申请续期未获同意或没有申请续期的,乙方同意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和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约定履行:(一)由甲方收回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二)由甲方无偿收回由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同意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移动或拆除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乙方不按约定交回不动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的,甲方经公告或通知乙方后,可以持本出让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等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尽快(最迟不得晚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向另一方书面告知有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并协商具体处理办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乙方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甲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的,甲方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其他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二)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的,甲方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其他,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退还乙方已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该宗地出让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双方同意按本条第二款第项约定办理:(一)不予补偿;(二)乙方清除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三)甲方继续利用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给予乙方一定补偿;第三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互相监督,严禁造成土地闲置。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外,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当事人同意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分别按以下约定,协商解决有关补偿事宜:(一)因甲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有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因乙方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甲方可无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期开工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不超过一年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让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有关约定办理。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出让价款的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三十七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可请求乙方按本条第项约定支付违约金:(一)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可请求乙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支付违约金:(一)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范围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二)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超出本合同约定标准范围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三十九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乙方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可请求乙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第四十条乙方同意严格按照经政府部门批准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使用土地。乙方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接受相关部门处罚。第四十一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本合同项下受让宗地占有延期的,未造成土地闲置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同意按乙方已经支付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万分之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条有关约定起算。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乙方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损失。甲方延期交付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有关约定办理。第四十二条甲方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按本合同第七条有关约定起算。第四十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项目投资额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行政办公和服务设施比例、土地闲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事项认定存在不一致时,双方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等开展评估认定,并以其评估认定结果为准。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双方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信息更新不及时告知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八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一份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备案单位(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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