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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协议:银行额度授信业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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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适用于额度授信业务)


('编号:_____________最高额保证合同融资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额度授信业务)编号:兴银粤_字()第号融资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第1页共9页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保证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签订地点:2012年4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保证人自愿为融资人(即“债权人”)给予申请人(即“债务人”)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兹第2页共9页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则:一、主合同(定义见下文)约定的定义与解释适用于本合同约定。二、“债权”或称主债权,包括债务人(申请人)向债权人(融资人)提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后,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本外币借款、拆借、贸易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开证、信托收据、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押汇等)、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项、票据回购、担保(包括独立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以及备用信用证等)等融资业务而形成的本外币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下所说的融资人的“债权”和申请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对应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融资人的债务。三、“本金”指融资人为债务人办理业务时所产生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贸易融资本金、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票据贴现款项、信用证项下发生的垫款、债权人为债务人担保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部分等。四、“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对该保证本金额度及项下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保证额度有效期”是指为了明确本合同被保证的债权的范围而由立约双方明确约定的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清偿期限是否超过该期间,保证人对其保证最高限额项下所有债权余额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七、“主合同”指融资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分合同”指申请人根据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或特别额度授信合同规定,在融资人确定的授信额度内经融资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权金额、主债权清偿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基本额度授信或特别额度授信合同为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与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合同形式不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体现为开证申请书、押汇申请书等融资人认为合适的方式。总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为准。八、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本合同保证担保的主合同是融资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的《额度授信合同》(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授信额度折合成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元整,授信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上述主合同下发生的融资人对申请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均构成本合同保证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第三条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二、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融资人与申请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保证人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及于该最高本金额度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第3页共9页偿金、融资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第四条保证额度有效期一、保证额度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五条保证责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因申请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二、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均不分先后不分份额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主债务履行期间,融资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六条保证范围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债权”)为融资人依据主合同发放各项借款、融资或任何形式的信贷(统称“融资”)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二、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融资人为申请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申请人拒付、融资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融资人对申请人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三、融资人因申请人使用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四、为避免歧义,融资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第七条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融资人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至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人在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如融资人与申请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该展期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五、若融资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融资人向申请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_______两年止。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第4页共9页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第八条见索即付只要融资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编号与债权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收到后应立即履行清偿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第九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保证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一、保证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根据融资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融资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二、保证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自愿向融资人清偿因申请人在主合同下各项融资形成的债务,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清偿责任。三、保证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保证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四、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保证人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签署本合同也不与保证人之任何章程、合同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本公司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规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保证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融资人的全部损失。六、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向融资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七、保证人如发生变更股权结构或主要管理人员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和重大交易,应事先征得融资人书面同意。八、如保证人未按本合同和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人在此授权融资人从保证人在融资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九、保证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不影响申请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申请人追偿款项。但如果申请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融资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申请人优先偿付其对融资人的债务。十、如果申请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融资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十一、担保债务清偿完毕前,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保证人保证能力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债务时,融资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十二、当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融资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均应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保证担保责任并放弃一切担保法以及物权法上针对融资人的抗辩。十三、目前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保证人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生任何针对保证人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十四、如融资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保证人或与保证人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融资人被迫卷入保证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融资人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十五、保证人同意对申请人签发、承兑或背书的商业汇票由持票人在融资人处办理贴现业务(含转贴现业务)的,持票人与融资人签订的贴现协议系本合同所担保的授信合同的分合同,贴现金额纳入授信额度内,属于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5页共9页十六、保证人同意,若作为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人和作为开证行的融资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或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不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修改后的信用证或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保证人向融资人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义务一、保证人应及时向融资人书面报告保证人发生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或有负债等事项,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事项,均将提前_______三十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融资人。三、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均将在发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融资人。四、当保证人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影响或严重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保证人均须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融资人。五、保证人保证其不得利用与任何第三方的法律纠纷(包括基础贸易合同纠纷)为由危害融资人的债权。第十一条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生效后,融资人和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融资人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清偿责任:(一)保证人向融资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二)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三)保证人违反前述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四)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五)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融资人权益的其它事件。三、保证人违约,融资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二)要求保证人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三)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导致融资人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保证人承诺配合执行融资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第十二条保证人义务的独立性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本保证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保证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如申请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未按分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四、主合同项下债权到期或保证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时,融资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人任何账户的款项偿还保证担保范围内的债权。融资人在保证人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融资人债权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融资人公布的融资人购买外汇的牌价折算。第6页共9页五、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同意,融资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基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融资人与任意抵押人/出质人(包括该抵押人/出质人为债务人本人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融资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保证人仍自愿依据本合同承担全部保证担保责任。六、保证人同意并确认:融资人与申请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七、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无须经过保证人同意,融资人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权转让。第十三条义务的连续性一、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有权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二、保证人在此确认,融资人可以根据主合同连续地、循环地向申请人提供融资,保证人对融资人提供该各项融资而形成的所有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不论申请人融资次数和每次融资的金额。三、本合同是一项持续性保证,申请人对全部被担保债权或其任何部分的任何中期付款或清偿不应被视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被解除,保证人应就被担保债权的最终余额的支付承担保证责任。四、如果基于任何支付、担保或其他处置而解除或清偿全部或部分被担保债权,但该等支付、担保或其他处置却因破产、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而被宣布无效或必须偿还,则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应继续有效,如同上述解除或清偿未曾发生一样。第十四条优先代位权的安排保证人在此特别申明,一旦保证人未能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融资人垫款时,对于保证人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益,融资人均有优先的代位求偿权。保证人将自愿放弃在本条项下所产生的《担保法》第28条项下针对融资人的抗辩。第十五条抵销的安排融资人对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或者其他交易项下任何权利不受保证人或任何第三人针对融资人任何抵销权的抵销。第十六条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和融资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种方式解决:(壹)向融资人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叁)其他方式: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七条文件往来、通迅和通知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拖延地以任何快捷方式通知对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通知或其他文件,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第7页共9页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_______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债权人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四、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融资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通知或联系、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申请人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及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是信函往来的有权签收人。第十八条合同效力、修改以及其他事项一、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全部债务偿清为止。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保证人和融资人双方协商同意并做成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三、本合同生效后,融资人与申请人所签署的主合同,保证人无须再逐笔认定。四、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融资人给予申请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融资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融资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五、债权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______________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主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______________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主合同项下融资划归兴业______________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债权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六、本合同附件(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在总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融资人与申请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未在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保证担保。八、本合同正本壹式份,融资人执份,保证人执份,执份,申请人持副本壹份,副本根据需要增订,各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合同文本。如办理了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留存一份。第十九条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二、保证人同意融资人持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保证人不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担保责任,融资人可持该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放弃一切抗辩权,放弃一切可能对融资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第二十条补充条款:第8页共9页融资人(单位印章):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年月日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年月日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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