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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15篇优质货物运输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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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精选15篇) (1)


('货物运输合同(精选15篇)货物运输合同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第2条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第3条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第6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二、发站和到站;三、货物名称;四、货物重量;五、车种和车数;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7条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三、货物名称;四、货物包装、标志;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六、承运日期;七、运到期限;八、运输费用;九、货车类型和车号;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第8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9条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第10条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第11条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第14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第15条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四、第二次变更到站。第17条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第18条承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第19条托运人的责任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三)承运前取消运输;(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第20条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第21条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第22条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第23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第24条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25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货物运输合同2甲方(货物方):_____乙方:__县__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输货物,运费为整车运费=车次费__元/日+0。45元/公里+路桥费;零担运费=__元/立方米X公里二、乙方接到通知后,及时上门提取甲方发运的货物,或在甲方送货上门时,作好接货工作,装车后,甲方需提供货物装箱单,商业价格单,便于货物丢损赔偿时参用。货值超过__万元甲方需卖保险。三、甲方有权免费跟踪查询货物运输期间的情况,如货物有丢失,损毁,甲方在收货前提出。四、货物不得夹带违法物品,因此被查扣乙方不负责,甲方负担货物的被检被查被扣等费用。五、因不可抗原因(如:地震,水涝等)而延误货物运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要及时通知甲方,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六、付款方式:起运时预交一半运费,货到付清。七、合同履行:本合同起货时履行开始,收货付款后终止,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负担产生的损失。甲方签章:乙方签章:20__—__—__货物运输合同3甲方(托运方)乙方(承运方)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及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的事宜,依法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服务内容11货物的起运地点:北京,承运线路:云南香格里拉,具体范围见附件一,到达地点以甲方提供的送货单据上所指定地点为准(甲方另行通知除外)12乙方提供的运输方式:___陆运__,运输工具:__汽车__。13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服务要求等内容以甲方提供的“送货单据”为准,送货单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送货单据的格式内容以甲方提供的为准。第二条:甲方责任及义务21甲方承诺保证所托运货物是属于国家许可运输的货物。22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货物品类数量体积重量以及送货地点电话联系人等资料。23甲方承诺货物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的包装标准的应遵循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24甲方承诺在服务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25甲方承诺免费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指导和培训。第三条:乙方责任及义务31乙方承诺在服务过程中其及其承运车辆驾驶员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并办理承运车辆及货物的保险。32乙方承诺在提货时向甲方提供其委派人的授权委托书,服务过程中仔细检查和清点所承运货物的数量型号是否与送货单据相符,并与甲方进行确认和交接。33乙方承诺将承运的货物准时准确安全完整地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在约定时间(见附件一)内将货物的签收回单返还给甲方。34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每日将货物的在途信息报给甲方,并随时接受甲方的问询,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在一小时内报告甲方,并按照甲方人员的要求进行处理。35乙方承诺其及其承运司机不以任何理由留置甲方所委托承运的货物。36乙方承诺不向甲方员工赠送财物,不向甲方的客户收取费用。37乙方承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直接与甲方的客户进行业务合作。第四条:运输工具及装载41乙方所安排的承运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42乙方所安排的承运车辆必须证件齐全车况良好车厢清洁配有防火防雨防盗等安全设施。第五条:价格及结算方式51费用的结算价格为:附件一52结算方法为:预付50%的运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卸车前结清剩余50%的运费。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甲方违反21和24条款或乙方违反31条款,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损失。62乙方违反52条款,违约方从逾期之日起对于未按时支付的款项将支付给守约方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第七条: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71在服务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及甲方的客户所拥有,乙方不具有货物的所有权。72乙方自与甲方交接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签收止,由乙方承担货物的风险。第八条:不可抗力事件81不可抗力事件为:地震台风山洪暴发战争。82因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时,一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和有效证明文件与对方协商处理。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免对方的损失。如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不积极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乙方承担。第九条:保密性91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属商业机密,双方予以保密。92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方泄漏合同内容,如发生泄密事件,保密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泄密方的法律责任。第十条:文本及时效10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变更与终止11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2合同有效期内,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约定解约事件或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第十二条:纠纷及其诉讼121如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它附件一:运输结算价格表甲方: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签署日期:签署日期: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附件一:运输结算表附件11起运地目的地里程车型运费(rmb/_______元)运输时间北京香格里拉3507135m300005至6天备注:1、以上价格为合同期的合作价格。2、全部货物为门对门服务,在途时间以发车时间起计算。3、合同期内出现送货城镇未列入结算价格表内的,按其所属行政区域(地级市)的价格计费。4、里程以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高速公路及城乡公路地图集详查版》为准(书号:isbn7114—053398),地图集中未注明的以甲方资源采购管理部认定的里程为准。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签署日期:签署日期:备注:此表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约定,作为合同的附件,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货物运输合同4甲方: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路运输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标的物:啤酒瓶、玻璃瓶系列产品二、发运地点:贵州燃二玻璃瓶有限公司仓库至货物达到地三、货物到达地及运费标准:1、以上运费标准随0#柴油的涨跌上下浮动,0#柴油目前价格7.39元/升,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的,运费标准不变;若浮动幅度在.5%-10%,实际调整价格双方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确定。2、其他因素引起的运价变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通过书面的调价协商函给以确认。四、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甲方确认客户的月供计划后告知乙方安排所需车辆。2、安排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次日的发运计划。3、负责协调装卸工安排装车。4、负责现场指导装车和联合点数工作.5、提供有关发运单据。6、装车过程中严重破损的产品更换包装、补足数量后装车。乙方责任:1、及时按甲方计划派车,若因车辆未及时到位的按200元/车次处罚。2、确保车辆卫生,结构、设施符合装运啤酒瓶、玻璃瓶的条件。3、司机在装车过程中必须做好监督装载工作。4、确保运输质量,做好所送货客户对送货单(运费结算联)的盖章签收工作。5、严格按照送货单据上注明的客户及送货地址及时送达货物,若因驾驶员结伴同行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6、配合客户做好卸车工作,派人到卸货方及时协调卸货,并对运输破损进行现场监督确认。7、乙方如将货物运错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无偿运至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8、有关本业务获知的甲方客户的信息和业务的秘密,在事先未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者公开或泄密,本条的不公开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乙方若违反规定时,应向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上的一切损失。9、乙方在运输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如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10、货物发运后乙方必须做好卸货跟踪工作,若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卸货延时及台班费乙方自行承担。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卸货延时超过4天以上的部分台班费甲方自行承担。五、风险责任:1、乙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向甲方交纳150000.00元保证金,乙方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则本合同到期后将押金余额归还乙方。2、一旦标的物装车完毕,风险责任就此转移由乙方独立承担;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标的物的损毁,概由乙方承担。3、乙方如开具虚假的运输发票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根据甲方损失的金额赔偿甲方。4、若末按送货单据指定地址送达货物,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六、索赔:1、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损毁,由乙方按照甲方销售价格赔偿给客户,否则,按照甲方销售价格从运费中扣除补偿给客户。2、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监督上卸货过程,严格控制装卸破损,如装卸运输破损1.8%以下的由甲方承担,l.8-2.8%以内的部分甲乙双方各承担50%,超过2.8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七、结算方式:运费采取月结,乙方在结算运费时需提供送货单的运费结算联和运输发票,送货单必须有客户方面的签字及盖章。同时必须有乙方司机签字。付款方式为电泄。八、其他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不应归责与乙方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损失时。乙方应尽快将甲方的损失减少至最少,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调解决。当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九、合同的解除:1、甲方及乙方的任何一方,在对方发生下列事由之一时,可以书面通知,请求对方立即履行所付全部债务,并且可以解除本合同。(1)、营业执照被吊销时:(2)、受到第三者的强制执行或受到与此相当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执行时;(3)、对方的社会信誉受到损害时;(4)、申请破产、申请解散、被批准解散时。(5)无实际正常履行合同能力时。(6)联系三次以上出现违反本合同任意一条合同条款时。甲方:乙方:年月日货物运输合同5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一、发货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收货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二、运送货物及运价情况货物名称数量(吨)规格车牌号运费单价(元/吨)预算总运费三、货物价值:货物保价、保险:四、包装要求:1、托运货物的包装由甲方负责,应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2、托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运单中注明运输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要求。五、装卸地点:装货地点、运达地点:六、付款结算方式:本合同签订后,托运方付给承运方定金元。货物运输后,按月结算一次,同时凭开具的运输发票给付运费;以现金或银行汇票结算。如遇油费调整增减%,运费单价双方协商增减。七、运输时间要求:以签订合同之日到二0年月日止完成本合同的运输任务。每次运输时间、运输数量按托运方书面(电话)通知和运单要求。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①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②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约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2、甲方的义务:①按合同约定凭货物运输发票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②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③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④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乙方。(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①要求托运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②凭货物运输发票向托运方或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2、乙方的义务:①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②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③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④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于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⑤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⑥对运输货物特别是贵重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九、货物安全及赔偿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时,应保证货物的安全。凡发生在运输途中的货物灭失、损坏按下列方式处理:1、收货人在收货时,应当即对货物数量按照甲方的《发货单》或《提货单》上数量、规格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或损坏,乙方应按照《货运规则》填写《货运事故记录》(一式叁份),由收货人签字,并交给收货人一份。2、货物灭失、短少,按甲方在《发货单》或《提货单》所记明的价值,并减出灭失、短少部份的运输进行赔偿;货物损坏,按损失的程度和可利用的情况,由双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3、货物灭失、损坏之索偿权,一般由收货人行使。在收货人不行使的情况下,由甲方行使。乙方在接到索赔人的《赔偿请求书》后的十日内,应提出赔偿方案。乙方未提出赔偿方案,视为同意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应在二十天内作出赔偿,十、违约责任(一)托运人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_____。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因货物包装原因,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承运人责任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______。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______承担违约责任。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______承担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十一、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二、其他事项1、合同为甲方和乙方的长期合同,每次运输业务不再另行签订合同。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以后再共同协商。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单位名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电话:电话:二0年月日货物运输合同6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货运清单》)名称:______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价款:__________________启运前货物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托运人的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货运清单》)1、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2、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3、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4、货物运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5、货物承运方式:__________________6、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货物装卸责任及要求1、启运前:__________________2、到运后: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货物包装的责任1、乙方所接收的货物是甲方包装好的货物,因包装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概由甲方承担。2、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货物;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第五条收货情况1、收货人:________2、收货人领取货物时的要求:(1)收货人是公司等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并出示经法人授权收货的书面委托书。(2)收货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护照等有效证件。3、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运输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运输费用:_______运输费用的支付人:________支付时间:________结算方式:________第七条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1.托运方的权利:(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2)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3)因托运人依据前款约定变更本合同,引起承运人发生额外费用或造成损失的,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完全由托运人负担。2.托运方的义务:(1)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费及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2)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3)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按时交付本合同约定托运的货物。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1.承运方的权利:(1)向本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支付人收取运费及杂费。(2)如果运输费用支付人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费及杂费,承运方对该批货物拥有留置权。(3)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___天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4)对于超过上述约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在书面通知托运人后,___天仍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的,承运人有权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的价款扣除运费及杂费、拍卖费等承运人的实际支出后,余额返还托运人。2.承运方的义务:(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___天内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2)对托运的货物要及时安全的运到目的地,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3)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负责保管。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1.收货人的权利:(1)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凭有效证件领取货物的权利。(2)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更换收货人的要求,但须签订变更协议,变更情况以书面约定的为准。(3)收货人改变收货人、交货地点等收货信息的,本合同约定的承运费用不发生变化,若承运人因此而发生额外支出的,收货人应赔偿承运人所产生的全部损失。2.收货人的义务:(1)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的各项费用。(2)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货时,应按每日______元人民币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第八条违约责任一、托运方责任:1.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承担责任。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质量规格证明或化验报告等必需资料,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______元。二、承运方责任: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_元。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______元。3.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人追偿。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③货物的合理损耗;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平等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提交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托运人为个人的,托运人适用签字生效。2、本合同附件___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份,送________各留一份。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货物运输合同7甲方(承运人):乙方(托运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运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承运信息1.货物名称:___;规格:__;数量:_,总重量,总体积,金额元。2.甲方应乙方要求将货物由(已运地)__至(到达地)____。3.收货人为:_____,联系电话为____。4.付款方式:货到付款。二、运输时效及卸货1.货物应由甲方于月日到达乙方指定地点装箱后,于日内运到。2.乙方保证甲方将车辆运到到达地后,收货人应于_小时内将车辆卸完。三、违约责任托运方责任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承运方责任1.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四、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经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日期:_________日期:_________货物运输合同8甲方: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吨。二、装货地点:,卸货地点:。三、每吨运价为。四、乙方船舶在规定天内到达指定装货码头。五、装卸货物时间按国家规定为二十四小时,但考虑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装卸货物时间(其中:装货天,卸货天,最多不超过天,如超过时间由甲方另行承担延搁费(雨天、机械故障、停电除外),每天每吨。六、甲方要保证航道水深、装卸码头无故障,桥梁高度及其它故障设施,由于航道、桥梁障碍等,所运货物不能运到指定地点时,由甲方负责处理。七、如因运输人为造成产品质量潮湿、霉变等由乙方负责。八、交货方式:装货码头定吨位,损耗%。九、运费结算方式:卸完后;卸一半。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向托运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货物运输合同9甲方:乙方:为了能及时的将甲方经火车运输到大理东站的货物转运到指定的卸货地点,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运输范围凡甲方经火车运输到大理东站的一切物资,均由乙方负责承运。二、运输价格大理东火车站至瑞丽仓库运输价格为随行就市,乙方代甲方办理完一个车皮,甲方应交付150元/车的车皮代理费,开具发票。三、权利和义务1、乙方经甲方委托后,必须安全、及时、快速的将甲方的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卸货地点。2、乙方装运前,必须认真查验车皮所装货物的完整性,如发生车皮内货物有短少及被盗现象,应配合甲方、请车站货运室查验,并出具证明,以便索赔。3、乙方装货时,必须认真填写货物运送清单,写明汽车所装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以便甲方入库验收。4、甲方在验收入库时,若发现数量与运单不符时。应减出多收数量,短少部分由乙方按出厂价加火车运费负责赔偿。5、乙方倒短时,甲方应及时安排卸车、验收。若压车时间过长造成台班损失应有甲方负责。6、乙方在倒短运输中,应保持车辆清洁,以确保商品不受污染,若商品污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7、关于汽车运输及铁路运输协调工作,由乙方负责全面协调。四、本协议有效期从20__年1月1日至20__年12月31日。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货物运输合同10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甲方因货物运输之需要,委托乙方使用相关设备和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乙方愿意并同意向甲方提供上述服务。乙方与甲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均为一般普通货物,即不超长、超大、非危险品货物。2、甲方交货时根据运单的件数,应与乙方核对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3、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尽甲方所知的、详尽的并由甲方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提货和发货指示,包括具体的提货和发货日期及时间、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体积、必要的产品说明、提货地点、要求走货方式或到达时限、收货人的姓名、电话(手机)、收货单位、详细地址。4、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约定数量的货物,并对乙方人员和车辆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并配合乙方做好发货的交接。5、因甲方工作失误造成的运输地点及收货人错误,甲方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新增加的费用。6、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7、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及其客户提供国内货物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8、甲方保证货物的包装完全符合长途运输基本要求(如:运输时的摩擦、正常刹车时的碰撞、搬运装卸承受力及标志)。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除非另有规定。2、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3、乙方在提货时发现货物品质不良或属于危险物品的货物有权拒绝运输。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国内运输及分拨打包的服务。5、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工作内容包括严格按要求安排提货、外包装处理、运输、送货,每日跟踪货物送达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负责人查询。6、乙方按甲方的指示安排派送,并按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乙方应取得收货人在货物签收单上的签收证明。7、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以及如有要求的装卸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三、费用与结算1、甲方应对每一次委托内容、要求的服务范围以填写乙方托运书的方式告知乙方,托运书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双方应同时约定费用标准。(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一)2、由乙方每月底制作“运输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开据运输发票。3、结算方式为月结。以每月30日或末日为结算日,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费用。如逾期结算,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四、保密条款1、于本合同终止之日,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其所有提供的资料。2、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名称、经办人、甲方货物重量价值等。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须严格保守双方当事人经适当保密措施保密的商业秘密,并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散发、传播、披露、自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未经他方当事人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五、保险及赔偿责任约定1、甲方没有委托乙方代办保险,货物损失时,乙方只负责乙方人为原因(交通意外、自然灾害、公安证明的盗抢、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货物的丢失、摔打、雨淋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以甲方出具的本次受损货物清单及购入成本证明(加发票)为准,甲方必须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如发现有虚假部分,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利益并提出双倍赔偿要求。2、甲方对托运货物的品质不良、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等造成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3、乙方负责货物到达收货人处签收前的货物安全,收货人确认收货件数无误及外包装完好无损签收后的一切问题与乙方无关。4、甲方货物声明价值,并委托乙方代办保险业务,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免负条款除外)。5乙方负责代为甲方委托运输之货物办理运输保险。保价费甲方按每单声明(普通货物)货值的5‰、(贵重货物)货值的1%支付给乙方,普通货物指单件物品低于20_元人民币的货物、贵重货物指单件物品高于20_元人民币的货物。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执行、修改和终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2、对于实施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七、修改与补充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3、在修改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前,本协议的条款仍然有效。八、生效与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到期时如甲乙双方无书面终止此合同本合同可顺延一年。3、当甲乙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出现异议,阻碍了彼此间的合作,一方须提前两周向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可终止合同。双方经济问题在终止合同后十天内处理完毕。4、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协议终止前未完成协议规定的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九、其它1、甲乙双方为每次委托事项达成的约定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甲乙双方之间任何委托、承诺及确认事项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必要时应加盖公司公章。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正本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签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货物运输合同11合同编号:承运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邮编:联系电话:传真:托运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邮编:联系电话:传真:货物运输合同模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货物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运输货物品名包装第二条运费费用及支付方式、时间:1、运输价格及服务方式(详见附表一)。2、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公路运输服务。3、运费支付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乙方交运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没有统一标准的,乙方应在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乙方可委托甲方包装,包装费用双方协商确定。第四条装卸责任:1、发货提货由货物装卸由负责,收货方卸货由负责。2、因搬运装卸人员过错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由装卸方负责。3、甲乙双方必须在提货车尾清点货物并签发出货单据,确保单据完整、有效。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合同约定收取运杂费。2、有权拒绝承运乙方交运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3、确保将货物安全、及时运抵指定地点。4、属收货人自提的货物,在货物到达后及时电话通知收货人提货。5、甲方有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6、乙方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日以上或欠款超过元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在发货时需提前一天向甲方申报运输计划,甲方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便于甲方及时安排装车运输计划。2、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抵目的地。3、乙方自愿将货物保险运输的,应按投保价值金额的‰向甲方交纳保险费。乙方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保险运输和保险金额,如同批货物品名、价值不相同的应分别申明价值,否则高价货物按平均价计算保险金额。乙方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但未向甲方交纳保险费的,视为乙方未保险运输。4、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5、办理与货物有关的准运手续。第七条货物的验收及单证的流转:1、货物的验收期限:乙方或收货人应在接收甲方交付货物的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如发现有货损、货差等,应当即提出,并由甲方和乙方或收货人当场做好相关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否则视为甲方已完成约定交货义务。2、单证的流转:第八条甲方的责任:因甲方责任造成货运事故,甲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投保的赔偿:发生货损货差的,甲方的赔偿金额以投保金额为限。只损失一部分时按乙方货损货差金额与全批货物金额的比例乘以投保金额对乙方进行赔偿。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乙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有效索赔资料,包括货物价值证明等。2、未投保的赔偿:出现货损、货差时,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按以下方式赔偿:货物3、破损、浸湿、污染等根据其损坏程度最高按照损坏部分运费的2倍予以赔偿,丢失货物4、最高赔偿不超过丢失货物部分运费的3倍,鲜货、易碎品按相关免赔规定办理。5、乙方自己保险运输的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及不承担第三方赔偿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九条乙方的责任:1、因乙方所报货物品名与实际品名不符或错报笨重物品重量造成货物损失或夹带、匿报危险品及禁运品或因乙方所托运的商品涉及伪劣、假冒等侵权造成的各种损失和其他后果(包括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由于货物的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被污染腐蚀、破坏,造成人身伤害,运输设备损坏的,乙方应予赔偿。3、属自提的货物,乙方及收货人接到甲方的通知24小时不提货的或乙方及收货人拒收的,甲方开始按每日元/吨或元/方收取仓储费;自此时起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及收货人承担。乙方应通知、督促收货人尽快提货,超过一个月仍未提货的,甲方有权对货物进行变价等处理。第十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减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1、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货物的合理损耗;2、货物包装不善或易碎品的外包装完好但内部物品损坏的;3、乙方或收货人的过错;4、乙方或收货人已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验收并在收货凭证上签字,未提出货损、货差等异议的。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第十一条由于国家政策及有关运输规定的变化,甲方可以更改或终止合同。1、本协议在试运作期间到双方无书面补充自动生效后,任何一方涉及经营范围发生变动,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但需在解除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宏观调控,及油价调整高于10%以上,双方重新协商调整运输价格。3、合同终止解除或提前终止,双方应结清债权债务和其它手续等。第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货物公路运输价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运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服务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若双方认为需要继续合作,另行协商续签事宜。第十四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按相关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货物公路运输价格表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道路运输许可证5、其它证件甲方(签章):代表人:乙方(签章):代表人: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货物运输合同12甲方(委托方):乙方(承运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它相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范围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由甲方指定的起运点至目的地的货物运输。2、具体货物的托运内容,以出货时甲方发出的《派车单》为准。3、甲方将合同区域的货物全部委托给乙方运输,不论货物多少统一以合同价为准。第二条服务要求1、乙方负责提供充足的车辆资源用于甲方货物的运输,运输车辆的车况和车型应符合甲方货物的安全要求。2.1承运司机与车辆:(1)乙方需确保承运车辆、司机的身份证、驾驶证、司机上岗证、行驶证、营运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保险卡真实有效;(2)如因上述证件不齐全或伪造,由此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2业务操作指令的安排:(1)甲方提前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派车单》,乙方应在收到《派车单》后一小时内盖章确认,并确定司机姓名、手机号码、车牌号码一并回传给甲方。(2)乙方接到甲方托运通知及《派车单》一小时后,如不能派车装货,甲方有权自行调派车辆,如甲方自行调派车辆的成本高于与乙方的合同价格,此高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3装货的要求:(1)乙方必须保证在于确认《派车单》当日履行运输责任,并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时效内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2)乙方司机在装车时应负责对所装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认真清点、把关。对于残缺或包装损坏的货物必须在装车时向仓库提出更换。对于机未履行以上约定致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装车完毕,乙方人员必须当场与甲方工作人员或仓库办理货物移交手续,并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及承运责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失的完全赔偿责任。2.4运输:(1)乙方在运输途中,不许中途换车,确因特殊原因(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需换车,必须经甲方书面(或传真)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甲方货物损失或延误送达时间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2)乙方必须确保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工作,货物从装车后直到货物交付甲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前发生的损毁、被盗、丢失、淋湿、残损、交货不清、短缺等以及由此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按货物价格1.3倍予以赔偿(赔款在运费中扣除)。(3)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如出现货物损坏时,必须及时按甲方的相关指令要求报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及保险公司,并保护好现场及货物,及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有关理赔手续,并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剩余损失部分,如因乙方不及时报案、报保险公司和通知甲方,致甲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负全部责任。(4)如乙方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需甲方人员出面协调处理事故时,其差旅费用(包括甲方委派人员食宿费、通讯费、交通费、处理事故应交费用和应酬费等),凭发票或收据由乙方负责承担.2.5卸货:(1)将货物准时送达甲方指定之收货人,否则每延误24小时按人民币500元罚款。该罚款在乙方运费中扣除。(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送货单》地址送货,乙方未取得甲方书面许可擅自改换送货地点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3)乙方需确保收货单位和经手收货人的身份真实无误;核实收货人后,协助卸货,并在场监督,由于运输途中出现的货损、货差等情况当场确认清楚,并予当场赔付。(3)卸货完毕,必须由收货人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及收货人签名,如因特珠情况无法盖到公章,则需收货人签字的同时并签上身份证号码。2.6签收单的返还:(1)每月1-15日的签收单必须在当月20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每月15-30日的回单在次月的5日之前送交甲方指定工作人员,由甲方登记签收。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完整提报相关文件的,当月不予结算,延迟至下一个帐期进行结算。(2)若乙方无法如期将运输签收单交付甲方,并按每批次100元/天罚款。(3)凡出现签收单单据丢失或涂改或损毁,乙方负责复印件的补签,并确保能正常与客户办理结算。否则,不予结算当次运费,并罚款500元/单。2.7信息反馈:(1)任何异常情况出现时,乙方必须于1小时之内,以各种有效途径反馈到甲方;(2)乙方需确保司机的通讯畅通,如甲方客服人员在跟单查询时每出现一次手机关机或无法联系到司机,则罚款100元/次(特殊情况需书面解释)。(3)次日早上8:00前,乙方必须将运输情况真实地反馈给甲方。第三条运输价格1、运输价格:按双方确定的附件《价格表》执行,附件中未列明地区的运价,以双方操作前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2、价格时效:价目表所述价格的时效与本合同一致,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运输。(如遇市场行情大的变化,应不少于7天提前和甲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间内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第四条费用结算1、乙方需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相关单据(签收单,回执、各项票据、结算书),交予甲方,甲方于10日内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乙方按照确认无误的运输费开具统一的《内陆河运输统一发票》。2、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运输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安排请款,每月25-30日为付款日(逢节假日顺延)。3、付款方式:支票、银行电汇。第五条履约风险保证金1、为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在本合同签定之时,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该风险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双方结帐时予以统一清算,并于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结清;3、履约风险押金不计利息。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对乙方采取减少运输数量、暂停乙方运输资格、立即终止合同等处罚。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3、因乙方责任(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造成货物逾期到达,产生收货单位拒收货物或退货,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3、乙方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对承运之货物行使留置权,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第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货物,如出现此种情况乙方将承担该货物价值2倍的责任赔偿。第八条合同的时效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日至月2、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补充协议书,确认之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补充,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均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深圳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货物运输合同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时间等:货物运到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货物承运起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运人: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托运人: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收货人: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货物编号:____________品名:____________规格:____________性质:__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__数量(件):____________重量(千克、吨):____________保险、保价价格:____________货物价值:____________运杂费:____________结算方式:____________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托运人(签章):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承运人(签章):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收货人签收:____________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三条权利义务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1、托运人的权利:①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②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约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2、托运人的义务:①按约定支付运杂费;②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③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权利:①要求托运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②对按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2、承运人的义务:①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②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③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④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于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⑤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⑥对运输货物特别是贵重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第四条违约责任一、托运人责任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_____。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3、因货物包装原因,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承运人责任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______。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______承担违约责任。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______承担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货物运输合同14序言(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__)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4.本公约不适用于:(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b)丧葬运送;(c)家俱搬迁。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第二条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第三条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第七条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第八条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第十条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第十二条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妨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即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给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第十三条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第二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如果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执,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第十四条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根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可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2.但是,如果情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如果承运人不能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他应采取他认为对有权处置货物者最有利的措施。第十五条1.如果货物到达指定交付地点后的情况妨碍货物交付,承运人应要求发货人给予指示。如果收货人拒绝接货,发货人应有权处置货物而无需出示第一份运单。2.即使收货人已拒绝接货,但只要承运人未从发货人处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货人仍可要求交货。3.当收货人行使第十二条第3款的权利而指示将货物交付另一人后发生交货受阻的情况,本条第1、2款应适用,一如该收货人是发货人,另一人是收货人。第十六条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执行该项指示而发生的费用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疏忽所引起,否则承运人应有权享受偿还该费用的权利。2.在第十四条第1款和第十五条所述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为有权处置货物者立即卸货,自此以后运输应视作终结。然后,承运人应代表有权处置货物者掌管货物。但承运人也可将货物委托给第三方掌管,在那种情况下,他除履行合理谨慎选择第三方的责任外,不负任何其它责任。在运单中应付的费用和所有其它费用应以货物担保。3.如果货物易腐或货物的状况证明如此、或当栈租费将超过货物的价值,承运人可出售货物而无需等待有权处置货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况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承运人未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收到要求他合理执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将货物进行出售。4.如货物已按照本条被出售,在出售的货款中扣除由货方承担之费用后的余额应归有权处置货物者所支配。如果这些费用超过货款,承运人应有享受其差额的权利。5.出售货物的手续应由货物所在地的法律或习惯来确定。第四章承运人的责任第十七条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2.但如果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是由于索赔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3.对由于为履行运输而使用之车辆的不良状况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4.遵照第十八条第2至第5款,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a)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b)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c)由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d)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特易造成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e)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f)承运活动物。5.根据本条,承运人对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的某些因其它货物的损坏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1.对第十七条第2款所规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2.当承运人确定案情中的灭失或损坏能归因于第十七条第4款所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殊风险,则应推定就是这样引起的。但索赔人有权证明灭失或损坏事实上不是全部或部分归因于这些风险之一。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灭失,此种推定不应适用于第十七条第4款(a)项中所述情况。4.如货物由装有特殊设备以便保护货物不受热、冷、温度变化或空气湿度影响的汽车承运,除非承运人证明他对这种设备的选择、维修和使用的情况均已采取了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索赔第十七条第4款(d)项规定的利益。5.除非承运人证明,根据情况他已采取了一般理应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给予他的特别指示行事,否则承运人无权享受第十七条第4款(f)项的利益。第十九条当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或虽无此种议定时效期限,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后,运输的实际期限,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第二十条1.在议定期限届满后三十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六十天之内货物未交付的事实应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所以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视货物已经灭失。2.有权提赔人在收到对灭失货物的赔偿时,可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支付后一年期间如货物被找到,应立即给他通知。对他的此种要求应给予书面确认。3.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十天之内,在交付运单上应付费用和退还他收到的赔偿金(减运其中包括的费用)后,上述有权提赔人可要求将货物交付给他,但不损害第二十三条中交货延迟赔偿的任何索赔和如可适用的第二十六条。4.如无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间无任何指示或在赔款支付超过一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第二十一条如果货物已被交付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此种赔偿不妨碍他对收货人的诉讼权利。第二十二条1.当发货人把有危险性质的货物交付承运人,他应将危险的确切性质通知承运人和如有必要时指出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如此种情况并未列入运单,发货人或收货人可通过一些其它方式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了解由该货物运输所造成危险的确切性质。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况下,承运人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质,则危险货物可能随时随地由承运人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给予赔偿;再者,发货人应对接管或运输引起的所有费用、灭失或损坏负责。第二十三条1.如果根据本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赔偿货物的全部和部分灭失时,这种赔偿应参照接运地点和时间货物的价值进行计算。2.货物的价值应根据商品交易所价格,或无此种价格则根据现行市价,或如无商品交易所价格或现行市份,则参照同类、同品质货物的通常货价决定。3.但该短缺的赔偿额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黄金纯度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4.此外,如果货物全部灭失,运输费用、关税和有关货物运输发生的其它费用应全部偿还;如货物部分灭失,则按遭受灭失部分的比例偿还,但不付另外的损坏费用。5.在延迟情况下,如索赔人证明损坏是由此引起的,承运人应支付该损坏不超过运输费用的赔偿。6.只有在货物的价值或交货的优惠利息已根据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作申报时,才可索赔较高赔偿额。第二十四条发货人凭支付双方议定的附加费,可在运单上申报超过第二十三条第3款所规定的限额的货物价值。在此情况下,申报的金额应代替该限额。第二十五条1.如果货物损坏,承运人应对货物降低价值的该部分金额负责,其计算则参照第二十三条第1、2和4款确定的货物价值。2.但赔偿不可超过:(a)如整票货物损坏,在全部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b)如仅部分货物损坏,在部分灭失情况下所支付的金额。第二十六条1.如果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超过议定时效期限,则发货人凭支付议定的附加费,可以将金额列入运单的方式来确定交货时的优惠利息的金额。2.不论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中关于赔偿如何规定,如交货优惠利息一经申报,已证明的额外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直至申报利息的全部金额可予索赔。第二十七条1.索赔人应有权索赔应付赔偿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应从向承运人书面提出索赔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赔则从法律诉讼之日起计算。2.计算赔偿额如不是按提赔国家的货币来表示时,则应按照赔偿支付地当天所采用的兑换率来换算。第二十八条1.根据适用的法律,本公约内运输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导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赔,承运人可援引免除其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2.按第三条规定,如承运人对应予负责的某一方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合同以外的责任有争议,该承运人也可援引免除承运人责任或确定或限制赔偿金的本公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1.如损坏不是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该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认为相当于故意不当行为的承运人的过失所引起,则承运人无权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责任或推卸举证责任的__的规定。2.如果故意不当行为或过失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为履行运输他所利用其服务的其它人所作,当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则同样规定应予适用。再者,在这种情况下,该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无权就其个人责任援引第1款__的规定。第五章索赔和诉讼第三十条1.如果收货人接管货物时未与承运人及时检验货物状况或如有明显的灭失或损坏,在不迟于交货的时候,如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在交货后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运人提出保留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则接收货物的事实应作为他收到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的初步证据。如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所述保留应用书面作出。2.当货物的状况已经收货人和承运人及时检验,只有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而且收货人在检验之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运人及时提出书面保留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出与本检验结果相反的证据。3.除非自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置时起二十一天内已向承运人提出书面保留,否则交货延迟不予赔偿。4.在计算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时,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5.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为进行必需的调查和检验提供各种合理的方便。第三十一条1.本公约中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原告可在双方协议约定的缔约国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点所属的国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营业所、或者经手订立合同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或(b)承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或指定的交货地点。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诉。2.关于本条第1款所述索赔,如已向根据该款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诉讼或此类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项索赔作出判决,除非受理第一次诉讼的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在提起新诉讼的国家不能执行,否则相同当事人之间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诉讼。3.如果就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诉讼,由一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决在该国已经生效而可以执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缔约国办妥所需手续,该判决也可以在该缔约国执行。所需手续不应涉及审理案件的实质问题。4.本条第3款规定适用于审理后的判决、缺席判决和法院裁定所确认的和解,但不适用于临时判决或使全部或部分败诉的原告赔偿诉讼费用以外的损失的决定。5.对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不应向在缔约国之一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任何缔约国国民要求费用担保。第三十二条1.按照本公约运输所引起的诉讼,其时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根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认为过失与故意的不当行为相等同时,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期限开始起算的时间是:(a)如货物系部分灭失、损坏或交货延迟,自交货之日起算;(b)如系全部灭失,以议定的交货期限届满后第三十天,或如无议定的交货期限,则从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起算;(c)在所有其它情况下,在运输合同订立后满期三个月时起算。时效期限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限内。2.时效期限因提出书面索赔而中止,直至承运人以书面通知拒绝索赔并将所附单据退回之日为止。如索赔的一部分已承认,则时效期限仅应对有争议部分的索赔恢复计算。收到索赔或答复和退回单据的举证应由援引这些事实的当事人负责。时效期限的计算不应被具有同一标的的进一步主张所中止。3.除上述的第2款的规定外,时效期限的延长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决定。该法律也应制约新的诉讼权利的产生。4.时效已过的诉讼权利不可以通过反索赔或抵销的方式行使。第三十三条运输合同可以包含给予仲裁庭管辖权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规定仲裁庭应适用本公约。第六章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鉴于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第三十五条1.从前一承运人处接受货物的承运人应给前一承运人载有日期和签字的收据,他应在第二份运单上登记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适用,他应在第二份运单和收据上列入第八条第2款的规定的那种保留。2.第九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连续承运人之间的关系。第三十六条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第三十七条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第三十八条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第三十九条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一诉讼中的被告。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第四十条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第四十一条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第八章最终条款第四十二条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3.本公约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4.本公约须经批准。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第四十三条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第四十五条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第四十六条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第四十七条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第四十八条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第四十九条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第五十条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f)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第五十一条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15托运方:湖南瑞泰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运方:澧县国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对企业负责,搞活流通,降低运输成本,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特签定本运输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一、货物名称:烟花鞭炮(纸箱包装)二、运输方式:采用公路运输、运输车辆由乙方统一调度;三、运输范围:出湖南常德运到全国各地;四、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1、甲方必须按运输要求办理好每批货物税务手续及安全运输手续;2、乙方负责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装货,并将货物安全、及时、数量准确地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及分为卸货签收;3、运输途中必须保持货物完好,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遗失、货损缺件均由乙方按甲方的销售负责赔偿;4、乙方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危货运输规则要求进行;5、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须由乙方负责处理;6、乙方安排车辆装货体积必须准确,确保按要求安排货车,货车必须保持车厢整洁,干燥及性能良好。五、运费结算时间及方式:1、运费价格:根据路途远近当次定价;2、凭签收单在签收货物后当次结算,以现金支付;六、运输合同的有效时限,从20_年6月1日至20_年6月1日止;七、本合同共二页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朱学富法定代表人:金义武代理人:代理人:澧县澧阳镇群星居委会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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