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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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投资顾问合同编号:XX-4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或“受托人”)住址:XX市九x法定代表人:x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资管”或“投资顾问”)住址:x法定代表人:x鉴于1、XX信托拟发行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根据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的指定聘请XX资管作为投资顾问;第1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2、XX资管接受聘请,愿意为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第一条释义1.1信托计划:指XX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1.2信托合同:指《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XX)》(编号:XX-1)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1.3XX信托或受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即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4投资顾问:指为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运作提供顾问服务的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1.6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1.7交易日:指XX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1.9受托人专用系统:在XX信托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系统对第2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接之前指受托人自己使用的恒生资管系统,在XX信托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系统对接之后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IMS系统。1.10中金IMS系统: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IMS系统。1.11预警止损观测值:在投资顾问仅使用人工电话及传真方式发送投资建议时,预警止损观测值指受托人使用的恒生资管系提供的【实时信托单位净值】在投资顾问使用中金IMS系统发送投资建议时,预警止损观测值指【中金IMS系统的实时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专户中资金余额/信托单位总份数】。本合同中使用的其他词语,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第二条投资顾问之聘请及聘用期限2.1XX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聘请XX资管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XX资管接受XX信托的聘请。2.2聘用期限:从信托计划成立日始,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止。第三条投资顾问的工作内容XX资管应当向XX信托提供如下投资顾问服务:3.1确定投资策略投资顾问已提供如下投资策略:第3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采用的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行业趋势判断和财务指标的初步筛选,建立起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股票库。建立多元化投资策略,一部分个股是利用数理金融理论,对个股进行模型化数量分析,优选出短期具有较好增长趋势的,把握住盈利机会,争取资金回报的最大化;一部分股票属于在未来两至三年内具有良好的利润成长性,长期保持密切跟踪和实地调研,关注基本面的变化,并随时调整盈利预测;最后一部分个股属于资产质地较好、业绩稳定的蓝筹股。利用投资顾问高管及投研团队成员在资本市场多年的经验,实现不同期限投资策略的多元组合投资,特别的将行业分析、公司研究以及数量化模型分析充分结合,在保证整体投资风险可控的大前提下,通过模型化组合交易,实现高收益高风险和低风险稳定收益的有效互补;通过投资经理长期的投资经验,为资金争取到最大的回报水平。3.2确定投资计划:定期(每季)向XX信托提交投资计划;该投资计划应当附带相关投资的研究分析报告等投资管理文件。上述投资管理文件中应当包括风险分析的信息和足以用于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第4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3.3确定投资建议:以传真方式、人工电话或中金IMS系统等其它形式就信托计划的投资方案及日常交易向XX信托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3.4提供投资顾问其他服务: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XX信托的要求提供相关口头或书面的顾问服务。3.5双方约定的其他投资顾问服务。第四条投资顾问的服务方式4.1投资顾问提供3.1至3.2条服务,除第5.3条另有约定外,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或专人递交的方式送达XX信托;对于时间紧迫的服务内容,投资顾问可以先行以传真形式提交,随后以前述形式送达XX信托。4.2投资顾问提供3.3条服务,应当符合3.3条的规定,如投资顾问以传真方式、人工电话发送投资建议,则XX信托每日将前一交易日的投资建议单传真给投资顾问确认并留存,确认无误后投资顾问在该投资建议单传真件上签字后返还XX信托存档备案。4.3投资顾问提供3.4条服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4.4投资顾问提供3.5条服务,应当按照XX信托的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顾问服务。4.5投资顾问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时出具的所有书面文件,应当经授权代表(参见5.2.1)签字确认后送达XX信托,但本合同第五条另有规定第5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的除外。第五条投资建议的发出与接受5.1投资建议的发出与接受原则XX资管作为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遵从谨慎投资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顾问的各项义务和责任。XX信托审核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否决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但XX信托的审核不减轻投资顾问应负的义务和责任。XX信托根据当时已知信息审查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审查后XX信托有权按照该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或拒绝该投资建议,同时,XX信托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自行进行信托财产的处置、变现。5.2投资建议的发出与接收责任人5.2.1授权代表XX资管应指定一至二名XX资管的员工作为授权代表,代表XX资管对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发出投资建议。XX资管指定多名授权代表的,任一名授权代表签署的投资建议书均构成完整的投资建议。任一名授权代表就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所提供的投资建议,即视同为XX资管提供的投资建议。XX资管授权代表如下:自然人:【x】身份证号:【x】第6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1)性别:【男】(2)职务:【客户经理】自然人:【x】身份证号:【1x】(1)性别:【男】(2)职务:【法人代表】投资顾问在签署本合同前,应当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和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密码必须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投资顾问更换授权代表应当提前通知XX信托,重新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备案手续。在上述备案手续完成之前,原授权代表所签发的投资建议仍视为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5.2.2信托执行经理XX信托应指定一至二名XX信托员工作为信托执行经理,代表XX信托接收投资顾问向XX信托发出的所有书面文件,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信托执行经理负责对信托计划进行投资管理,预防、监控和处理信托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各类行为。5.3投资建议的发出与接受程序投资顾问可以选择采用中金IMS系统发送投资建议,也可以选择人工电话、传真方式向XX信托发送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发送投资建议时应充分考虑XX信托划付资金的必要操作时间和银行结算的在途时间,由于银行等原因使资金到第7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位延迟或买入证券所需资金超出证券资金台账内可用资金余额造成的交易失败XX信托不承担责任。XX信托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系统对接之前,投资顾问仅可采用人工电话、传真方式向XX信托发送投资建议;XX信托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系统对接之后,投资顾问可采用中金IMS系统,或选择人工电话、传真方式向XX信托发送投资建议。5.3.1如投资顾问采用中金IMS系统发送投资建议,则XX信托执行信托经理通过中金IMS系统自动审核+人工确认的方式对其投资建议进行筛选确认。投资顾问发送投资建议后,由中金IMS系统自动进行审核筛选,如通过XX信托设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则由XX信托人工确认后向证券经纪商发送投资指令。受托人将利用中金IMS系统进行盘前盘中风险监控,并且每日24:00之前发送数据流水,由受托人于T+1日将数据导入资管系统进行盘后风险控制,如发现有和投资限制和范围不符,由受托人向投资顾问发出通知,告知投资顾问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送将信托计划调整至符合相关限制要求的投资建议,若投资顾问未及时发送相关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变现资产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5.3.2如投资顾问采用人工电话、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则投资建议主要内容应包括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基金)名称和代码,买入(申购)或卖出(赎回)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第8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和时间。受托人每日将前一交易日的投资建议单传真给投资顾问确认并留存,确认无误后投资顾问在该投资建议单传真件的复印件上签字后返还受托人存档备案。另外,投资顾问选择采用人工电话、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受托人的必要反应时间及操作时间,同时投资顾问需向受托人承诺发送的投资建议应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限制及投资范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如投资顾问仅通过人工电话、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时,投资顾问承诺发送的投资建议不存在违反投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情况。受托人T+1日9:30前根据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的T日交易数据审查T日已交易的投资建议,如发现投资建议存在违反投资限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情况的,受托人于T+1日9:30前以人工电话、传真方式通知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出将信托计划调整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的投资建议,若投资顾问未及时发出调整信托计划的相关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变现资产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5.4投资建议操作指引投资顾问应遵从谨慎投资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顾问各项义务和责任,XX信托在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将以投资顾问(授权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作为管理信托财产的主要依据。投资顾问应当确保:如果XX信托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不会引起XX信托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的规定。第9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XX信托应就投资建议中存在的问题与投资顾问进行及时友好协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信托有权拒绝接受投资顾问(授权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1)与在XX信托处备案的签名、密押或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书;(2)投资建议书内容与投资顾问提交的研究分析报告等结论相冲突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者投资建议书无法执行的;(4)XX信托认为有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或者存在与投资顾问(或关联公司)有明显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或者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5)XX信托合理怀疑的不正常交易;(6)投资建议的内容或者执行结果损害本信托计划和XX信托利益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7)投资建议的执行将导致信托财产的投资违反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8)投资建议的执行将导致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合同规定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信托费用及当期优先受益权预期最高信托利益;(9)投资建议的执行将导致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第10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行动人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本信托计划的持股量)达到该股票总股本的5%;(10)XX信托认为其他不适合采纳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的情形。XX信托不接受投资顾问(授权代表)的投资建议书的,应当及时以传真形式通知投资顾问(授权代表)。5.5XX信托的其他投资运作XX信托可以进行其他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根据XX信托审查接受的投资建议书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2)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1%用于认购保障基金。(3)XX信托事后发现投资顾问(授权代表)发出的投资建议与书面投资建议书原件不相符或者属于第5.4条规定情形之一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可以直接发出指令对该交易行为进行修正。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或者受托人有权向投资顾问追偿。(4)投资顾问(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书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XX信托可以进行相应的投资运作以使得上述投资符合本合同的规定。(5)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7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及新股申购的交易;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起,若信托计划项下仍持有证券资产,第11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则XX信托将拒绝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并将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因股票停牌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变现的有价证券除外。(6)本信托计划投资需严格遵守相应投资限制(具体见附件1),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财产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投资顾问应在发生前述事项2个交易日内将信托计划调整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若投资顾问未及时发出调整的投资建议,XX信托有权变现资产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7)在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支付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和应付优先信托利益时,XX信托可以出售证券资产以支付该费用。(8)当T日收盘后预警止损观测值达到或低于【仓位控制线】(即1.05元)且此时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已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时,受托人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提示一般委托人选择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者调整仓位至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一般委托人应在T+1日下午13:00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收盘后预警止损观测值为【仓位控制线】以上或者调整仓位至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若信托计划第12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持有的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已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在一般委托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一般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自T+1日下午13:00起,受托人将拒绝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其后,受托人应继续接受投资建议(含买入与卖出建议)进行投资运作,但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直至收盘后的预警止损观测值超过【仓位控制线】,或收盘后的预警止损观测值达到或低于【预警线】时适用本条第(9)款规定,或收盘后的预警止损观测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时适用本条第(10)款规定。(9)当T日收盘后预警止损观测值达到或低于【预警线】(即0.92元)时,受托人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提示一般委托人及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一般委托人应在T+1日下午13:00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收盘后预警止损观测值为【预警线】以上。在一般委托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第13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一般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自T+1日下午13:00起,受托人将拒绝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40%。其后,受托人应继续接受投资建议(含买入与卖出建议)进行投资运作,但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不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40%,直至收盘后预警止损观测值超过【预警线】,或收盘后的预警止损观测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时适用本条第(10)款规定。(10)当T日收盘后的预警止损观测值达到或低于【止损线】(即0.88元)时,受托人以电话和邮件的方式提示一般委托人及时追加资金。一般委托人应在T+1日10:30之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使得T日收盘后预警止损观测值为【预警线】以上。如果一般委托人未在T+1上午10:00之前提供已划出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相关银行凭证,则自T+1日上午10:00起,受托人将拒绝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第14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现为止。如果一般委托人未在T+1上午10:3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到信托财产专户,则自T+1日上午10:30起,受托人将拒绝任何投资建议,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11)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本信托计划的持股量)达到该股票总股本的5%,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投资顾问应当发出卖出该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未发出卖出该股票的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卖出该股票。(12)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中规定受托人有权自行投资运作的其他情形。XX信托按照5.5条规定进行了投资运作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传真形式通知投资顾问。第六条通讯事项6.1本合同双方按照如下通讯方法发送书面文件或者进行其他联络。XX信托: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通讯地址:Xx邮编:200001电话:x第15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传真:【x】收件人:x投资顾问: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x邮编:100000电话:x传真:x收件人:x6.2本合同任一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前已经按照6.1条规定的通讯方法发送的任何书面文件不受影响。6.3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以挂号信函邮递的,在挂号信函回执所表示之日;(2)以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情况下,发送的当日;(3)专人递送的,在电话确认已经送达的当日。第七条陈述与保证第16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7.1投资顾问向XX信托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持续有效:(1)投资顾问是熟知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投资机构,最近3年无违规记录,且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所需的资格,已完成所需要的备案、审批等手续。(2)投资顾问将遵从谨慎投资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顾问的各项义务和责任,不得利用其担任投资顾问的权利为自身或任何第三方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除在XX信托处事先备案的投资顾问指定的授权代表外,投资顾问不得授权/允许任何第三方以投资顾问名义向XX信托发送投资建议,不得授权/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受托人专用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利用信托计划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配资服务;(3)投资顾问保证其提供的投资建议都是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相关文件规定的;并且,其提供的证券投资建议都是建立在经过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之上的,该研究论证结果以相关研究分析报告的形式体现并且应当提交给XX信托;信托计划相关文件是指与信托计划相关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保管协议,投资顾问已详阅上述文件;(4)授权代表是由投资顾问自行指定的,并非是XX信托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XX信托收到的授权代表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书,其内容均已得到投资顾问的认可,均应当视为是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同意对授权第17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代表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承担责任;(5)除本合同外,投资顾问不与XX信托之外的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达成涉及本信托计划投资运用的任何协议、合意或默许;(6)投资顾问确认XX信托有权对投资顾问进行尽职调查,投资顾问有义务根据XX信托的要求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既往投资顾问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经营业绩说明、XX资管履行投资顾问义务的内部决策流程说明以及相应证明文件等文件和资料;(7)投资顾问提供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8)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顾问应向XX信托提交与投资顾问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明细表;如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该等证券品种发生变化的,投资顾问应于发生变化后一个工作日内向XX信托提交更新的证券品种明细表。(9)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顾问应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基金管理人登记,并承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办理基金(即进行证券投资的本信托计划)备案。(10)本合同各条款均是投资顾问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手续,且不违反第18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合伙协议或合同的限制;本合同对于投资顾问具有法律约束力。7.2XX信托向投资顾问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持续有效:(1)XX信托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有合法从事信托业务的营业许可;(2)XX信托系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计划受托人身份聘请XX资管作为投资顾问的;(3)XX信托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4)XX信托提供的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5)本合同各条款均是XX信托的真实意思表示,对XX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八条投资顾问的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第19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向受托人报告:(1)作出关于合并、分立、解散、决定申请破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先作出的决议日为准);(2)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3)发生重大违约或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4)被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关立案调查;(5)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具体负责本信托相关事宜的管理人员(或投资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6)负责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部门或投资团队发生重大变化;(7)XX信托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投资顾问合同的其他事项;(8)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投资顾问费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投资顾问不收取投资顾问费。投资顾问不收取投资顾问费,但仍应按照提供有偿服务时的投资顾问义务标准谨慎勤勉履行投资顾问职责,并在违约时承担与提供有偿服务时同等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商业秘密第20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双方对在合作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向公众和第三方披露、擅自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本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知悉、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包括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报告、建议等,但因以下原因所进行的披露除外:1、双方履行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的披露。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3、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4、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5、双方根据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任何一方存在疏忽、过失、欺诈、违反本合同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者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均构成违约;双方均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第21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的,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和信托财产造成的全部损失(含诉讼费、律师费等为解决纠纷而支付的费用,及守约方对外承担的责任或作出的赔偿)。2、本合同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导致对方就其违约行为对外承担责任或作出赔偿的,守约方有权在其向第三方承担责任或作出赔偿后向违约方进行追偿。3、因投资顾问故意或重大过失或未尽其它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其提供(含应提供而未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包括且不限于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咨询、建议违反本合同中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各项投资限制等),投资顾问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不因XX信托行使本合同项下自由裁量权、审核或未审核投资顾问建议而有任何的减免。第十二条合同解除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XX信托有权解除本合同。(1)信托计划终止;(2)投资顾问发生严重违约,给信托计划存续造成不利影响的;(3)投资顾问发生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XX信托认为对投资顾问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4)XX信托事后发现投资顾问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以及在XX信托对其进行尽职调查时投资顾问所提供资料存在严重虚假成份,XX信托认为有可能对信托计划的稳健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第22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12.2信托计划未成立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应协商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视为违约。由于上述不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所导致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3.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规定。13.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向XX信托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3.3本合同项下的各标题仅为行文方便而设,不用于解释本合同。13.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13.5本合同的附件1《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信托财产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附件2《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明细表》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6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及本合同组成信托文件(合称“相关文件”),成为整体合同,本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以相关文件为准,如果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第23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13.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含电子签章)之日起生效。13.8本合同一式三份,XX信托执两份,投资顾问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第24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本页为《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投资顾问合同》签署页]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签署地点:中国XX市第25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附件1: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信托财产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一、投资范围XX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ETF基金、LOF基金(不包括分级基金),国债逆回购,银行存款,信托计划初始规模的1%的信托业保障基金。二、投资限制(1)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按市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款作相应修改。(2)投资顾问作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某只股票总量(含本信托计划的持股量)达到该股票总股本的5%,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投资顾问应当发出卖出该股票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未发出卖出该股票的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卖出该股票,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第26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3)当收盘后预警止损观测值达到或低于1.05元时,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70%。当收盘后预警止损观测值达到或低于0.92元时,全部股票、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40%。(4)本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按市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5%,且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股本的10%。恒汇通1-4号系列信托计划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按市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5%,且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股本的10%。(5)本信托计划持有的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按市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5%;信托计划持有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总额最高不能超过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信托计划投资于创业板股票的总额按成本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30%。(6)信托计划投资于单只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额按市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7)信托计划单只ETF基金或LOF基金(不包括分级基金)的投资额按第27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市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信托财产净值的20%,且投资运作方式仅限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8)本信托计划不得进行增发股票、可转债的网上或者网下申购。(9)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一般委托人、投资顾问有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10)本信托计划不得主动投资于“S”、“ST”、“ST”、“SST”及“SST”类股票。(11)本信托计划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禁止正回购交易。(12)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13)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金融衍生品。(14)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7个交易日起,禁止进行证券买入及新股申购的交易;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起,若信托计划项下仍有证券资产,则受托人将拒绝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并将对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因股票停牌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变现的有价证券除外。第28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15)法律规定或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16)本信托计划投资需严格遵守上述投资限制,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财产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投资顾问应在发生前述事项2个交易日内将信托计划调整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若投资顾问未及时发出调整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变现资产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17)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第29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附件2: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明细表与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一般委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1无234与投资顾问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1无234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券品种关联公司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受托人第30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第31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第32页共33页xx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ZQ-32-16041)投资顾问合同第33页共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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