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项目合作合同:联合投资摄制与定制拍摄及客户端推广协议
本作品内容为网络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网络剧定制投资拍摄合同、客户端推广合作合同,格式为 docx ,大小 57110 KB ,页数为 58页
('网络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要点:甲方(项目主控方)与乙方(参与投资方)共同出资拍摄在网络平台播放的网络电视剧,共享收益。甲方(项目主控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参与投资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联合投资摄制网络剧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定义1.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1.相关主体1.1.1.出品方:网络剧的原始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大的主要投资方,是网络剧版权收益与其它各项收益的主要受益方。1.1.2.联合出品方:因受让出品方投资份额而成为网络剧的后续投资方,或投资份额较小的一般投资方,是网络剧版权收益与其他各项收益的一般受益方。1.1.3.出品人: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出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1.1.4.联合出品人:联合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联合出品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1.2.相关发行渠道1.2.1.新媒体平台(网络平台):以电视机端、PC端、移动端等各种固定或移动的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为终端播放设备,通过任何电信媒体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内联网、视像通信网络、视像移动通信网络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固定或移动电信通信网络或设施),以公开或非公开、收费或不收费、模拟或数码为传播方式方式,在观众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向其传送或播放网络剧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等平台。1.2.2.电视平台:以电视机为终端播放设备,在固定时段内传送或播放电视剧的平台,如CCTV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1.3.相关时间节点1.3.1.开机之日:开机之日: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已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连续实质性拍摄的日期。1.3.2.杀青之日:影视作品的主要拍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的日期,但不包括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1.3.3.关机之日:所有的拍摄、补充拍摄工作均已全部完成的日期。第二部分投资与预算2.拟摄制的网络剧信息网络剧基本情况如下:(1)剧名:中文剧名为《》。该剧的最终剧名,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使用的名称为准,若该剧剧名变更,本合同将不受影响,继续有效。(2)时长:网络剧共集,每集时长(含片头、片尾)为40分钟至45分钟。(3)主创人员:该剧导演暂定为,主要演员暂定为。演员饰演角色、备选演员名单详见附件六。(4)网络剧技术要求:该剧的原声为汉语普通话;该剧的技术质量为适合全球发行的一流质量;该剧的对白字幕为简体中文。以下简称“网络剧”或“该剧”。3.项目预算与各方投资比例3.1.项目预算3.1.1.拍摄、制作网络剧并进行宣传、发行的总预算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即总投资额,以下简称“总投资额”)。3.1.2.拍摄、制作每集网络剧的预算初定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以下简称“每集预算”)。总预算与每集预算明细,具体见本合同附件一:《投资额预算明细表》。3.2.各方投资额与投资比例3.2.1.甲方投资方式甲方投资方式为非现金投资,即以甲方运营的新媒体平台作为宣传、发行渠道,提供网络剧的宣传、发行服务。甲方非现金投资价值折合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3.2.2.乙方投资方式乙方投资方式为现金投资,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3.2.3.各方以非货币方式认缴的投资额,应于下列指定时间之前交付至指定地点,并办理有关财产权的转移手续。(1)交付时间:年月日前(2)地点:3.3.各方投资款支付方式各方投资额的现金投资部分应按下列方式分期缴付:各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各方应于电视剧开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各方应于电视剧拍摄过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各方应于电视剧杀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付各自现金投资额的%。根据本合同约定各方投资比例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3.4.资金账户3.4.1.各方同意,所有现金投资款均汇入下列指定收款账号(制作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3.4.2.上述制作账户应作为该项目专用账户,并按本合同约定实施共管。3.5.引入新投资方3.6.引入新投资方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己方投资额度内引入新投资方。同时:(1)一方引入新投资方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各方的权益;(2)一方引入新投资方不影响该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投资责任和其他责任。(3)一方与其引入的新投资方因收益分配引起的争议,本合同其他各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任何一方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第三方。4.预算盈余与超支4.1.预算盈余如网络剧实际制作成本低于制作费用预算,则剩余部分的制作费用按实际投资比例返还给各投资方。4.2.预算超支4.2.1.超支部分金额的确定网络剧实际制作成本超过总投资额(以下将超过总投资额的部分称为“超支部分”),则项目主控方应向本合同其他各方书面说明超支情况,提供相应明细、账单供其他各方审阅,并说明应予追加投资的金额。4.2.2.因一方违约造成超支时的处理如超支是因一方违约、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由违约方全部承担,与其他各方无关。此等超支部分不得计入制作费用,并不得自网络剧的制作费用预算中支出,也不得影响合同各方在该网络剧中享有的投资比例及收益分配比例。4.2.3.因合同正常履行造成超支时的处理对于非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超支部分,各方有权选择按照原始投资比例追加投资:(1)如均选择追加投资,则各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始投资比例确定各方应追加的金额。(2)如部分选择追加投资部分选择不追加投资,则选择追加投资的各方应按照己方投资额所占决定追加投资各方的原始投资总额的比例,认缴己方追加投资的数额。追加投资额后,各方应根据实际投资比例重新确定收益分配比例。(3)各方应在项目主控方通知的时间(不短于30天)内对追加投资作出表态;如选择追加投资的,应按承诺的时间将追加投资款项支付至本合同约定的共管账户。4.3.制作管理费各方确认,项目主控方、执行制片方或其他方均不收取制作管理费或类似费用。第三部分网络剧发行与收益分配5.发行5.1.发行权含义本条中的发行权,包括:(1)网络剧在电视平台发行并进行播映的权利;(2)网络剧在新媒体平台(网络平台)发行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3)将网络剧制成音像制品出版并公开发行的权利;(4)与网络剧元素、情节、角色等一切内容相关的衍生品许可商品化开发的权利;(5)其他经法律允许的,能产生收益的网络剧著作权的许可、利用方式;各方另有明确约定除外。5.2.发行方各方同意,授予方(本条中称“发行方”)网络剧在全球范围内的发行权,负责网络剧的发行事宜。6.发行收益分配6.1.发行总收益各方同意,网络剧的发行总收益包括各发行渠道的发行收入。6.2.发行净收益各方同意,发行方从发行总收益中扣除各项必要支出后所得的余额(即“发行净收益”),由合同各方进行分配。扣除项目包括:(1)发行代理费各方同意,发行方应得发行代理费为该剧各渠道发行收益的%(百分之)。发行方可直接从该渠道所得的发行收益中扣除。(2)宣传发行开支各方同意,由方负责该剧的宣传发行事宜,该剧的宣传发行开支由宣传发行事宜负责方先期垫付,并从该渠道的发行收益中扣除。(3)主创人员的分红(如有)。(4)税金:包括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6.3.发行净收益分配比例:按合同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7.报账周期与收入审计7.1.报账周期(1)该剧正式首播之日起一年内,按下列方式报账:发行方应于首播之日起每个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2)该剧正式首播之日起满一年后,按下列方式报账:发行方应于每半年完结之日(即6月30日及12月3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7.2.结算发行方提供结算报表时,应根据本合同约定计算合同各方应得收益,并提交给合同各方确认。经合同各方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方应将各方应得收益汇入各方指定银行账户。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7.3.发行收入审计合同各方有权要求对发行收益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提出审计的一方承担。但是如果审计发现发行方提供的结算报表列明金额与实际发行收入存在误差超过5%,则发行方除了需要补足差额之外,还应当承担上述审计费用。8.其他发行事宜8.1.1.合同各方同意,发行方在发行范围内有独立自主的宣传发行该剧的权利。8.1.2.素材使用规格和限制:如任何该剧的主创人员就其名字、肖像、署名安排等有使用限制,发行方应遵守。8.1.3.维权:任何地区如发现侵权行为,发现方应尽快报告合同其他各方,并由发行方负责处理维权事宜,其他各方予以配合。维权开支计入宣传发行开支内。第四部分商务开发与衍生品开发9.商务开发9.1.含义:就网络剧的发行、播映,引入广告、赞助方面客户(下称广告客户)取得收入。9.2.商务开发主体:各方同意,网络剧在全球范围内的商务开发事宜由方负责(以下简称商务开发负责方)。9.3.商务开发佣金:任何一方利用自有资源引入的赞助商、广告商,该方均有权获得赞助金额或广告费%(百分之)的佣金。9.4.商务开发合作规范无论广告客户由哪一方引入,各方均同意:(1)应由商务开发负责方与客户签署广告合作合同并收取费用,并将合同复印件交由其他方备份。(2)应由商务开发负责方主导广告合作合同项下的广告内容的执行及相关事宜,其他各方应予合理配合。(3)商务开发负责方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广告产生的纠纷及全部赔偿责任由商务开发负责方承担。9.5.商务开发收益分配9.5.1.商务开发收益:各方同意,商务开发收入扣除商务开发佣金、相关税金及广告执行费(若有)后得作的净收益(下称“商务开发净收益”)应作为网络剧收益,由合同各方进行分配。9.5.2.商务开发净收益分配比例:按合同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9.5.3.商务开发净收益结算:商务开发负责方应在收到客户缴纳的费用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合同各方提供结算报表。经各方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方应得收益分别汇入各方指定银行账户。10.其他收益发行与商务开发以外的因网络剧产生的收益,由合同各方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且无其他约定,则按照发行净收益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11.知识产权11.1.网络剧知识产权11.1.1.网络剧知识产权含义:网络剧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网络剧进行翻拍、续拍、重拍等的权利,将该网络剧改编开发为游戏、动漫、图书、网络剧、舞台剧等其他类型的作品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权等全部权利。11.1.2.网络剧知识产权归属:各方同意,上述网络剧知识产权由本合同各方按投资额比例享有。11.1.3.无论本条约定的网络剧知识产权归属为何,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12.其他相关权利12.1.署名权12.1.1.合同各方应按按本合同主体顺序署名为网络剧“联合摄制单位”。12.1.2.合同各方均有权指定一名具备资质的出品人列为网络剧出品人,署名顺序按投资比例从大到小顺序。如引入新投资方列为出品人,署名顺序应排列在后。12.2.参展与评奖12.2.1.由甲方负责本剧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参展、参与评奖工作。本剧若参展、参加各种奖项的评选,参展、参评费用计入宣发费用;荣誉归合同各方共享,获奖署名排序依照出品人署名顺序。12.2.2.本剧所获个人奖项及奖金,归获奖人所有;本剧所获集体奖项及奖金(简称“获奖奖金”),归合同各方共有,计入本剧总收入。获奖证书及奖杯由各方协商确定保管方式。第六部分摄制分工13.网络剧剧本13.1.本合同剧本著作权情况如下:剧本由甲方委托创作,甲方享有将剧本拍摄成网络剧的著作权,甲方已经为剧本创作支付了万元的委托创作费用。甲方确认上述著作权情况及所支付的费用属实。13.2.上述剧本著作权情况中列明的转让、许可或创作改编费用(以上款约定为准),计入网络剧实际支出成本,从网络剧发行收入中扣减。13.3.因原著、剧本的著作权权属产生的争议,由上述负责提供原著、剧本著作权的一方负责解决,因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原著、剧本的提供方应赔偿因此给合同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13.4.剧本著作权归属:各方同意,网络剧剧本(包括其初稿及其后所作出的一切删改、修订及最终定稿)及该剧剧本中所涉及的内容、事、构思、情节、动作、对白、桥段等一切内容(以下统称为“剧本相关资料”)之权利及相关权益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方享有;该著作权归属的约定不影响本合同中网络剧相关收益的分配。未经本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一方不得自行或许可、转让给第三方行使该剧剧本及剧本相关资料的任何权利。14.资金使用14.1.资金管理14.1.1.网络剧资金管理方为:甲方。14.1.2.网络剧资金管理方应制定网络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合同其余各方审核同意,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网络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14.1.3.网络剧资金管理方的会计记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财务会计凭证由网络剧资金管理方负责保管。14.1.4.网络剧资金管理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向合同其余各方提交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合同其余各方有权聘请第三方对网络剧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网络剧资金管理方应对审计工作予以配合及协助。如审计证实网络剧资金管理方提供的资金使用报告或类似账目金额与实际不符,则资金管理方应予纠正;如果差距超过5%,则网络剧资金管理方应自行承担审计费用。14.2.资金支出制作账户由合同各方进行共管,具体为:甲方持记账U盾,乙方持复核U盾,需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支出资金。15.项目分工15.1.甲方为项目主控方,项目主控方同时兼任执行制片方,主要职责是:(1)发起本合同约定的影视作品项目,并报送立项评估和办理各种审批手续。(2)起草项目进度计划书、项目预算表等,全程跟进项目进度。(3)推荐、聘请编剧创作剧本或购买剧本、剧本的审定,并享有剧本最终确认权。(4)推荐、确定主创人员、演员与剧组工作人员,并负责前述人员相关税金缴纳。(5)负责本剧的具体制片、拍摄工作,并负责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音乐、导演、主演、其他演职员等拍摄所必须的人员)签署与本剧制作有关的全部合同。甲方因履行与本剧有关的制作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和合理费用计入本剧制作成本。(6)负责影视作品的终剪确认。(7)选定宣传方、发行方、商务合作伙伴,并且探索影视作品后续价值的开发。(8)因本剧对外引发的任何纠纷由甲方解决并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债务计入本剧制作成本。15.2.乙方为参与投资方,有权参与项目运作,主要权利包括:(1)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署名权;(2)收益分配权。第七部分其他约定16.陈述与保证16.1.本合同各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向其他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各方确认,各方系在下列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方达成本合同。16.1.1.该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实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6.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16.1.3.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16.1.4.该方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任何义务不会:(1)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2)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3)违反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合同、文件、该方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该方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16.2.各方承诺,如果其知悉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任何情形,使任何陈述与保证在任何方面变为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将立即书面通知对方。17.违约责任17.1.负责结算分配收入一方逾期向其余各方支付应分配的收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17.2.一方隐瞒应供各方分配的网络剧收入的,除据实分配收益并按逾期付款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按隐瞒收入金额的%(百分之)向其他各方支付违约金。17.3.任何一方逾期缴付出资款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7.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守约方书面提出,在守约方规定的时间内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且该违约行为对网络剧的制作、发行有较大影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7.5.任何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或任何一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守约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1)违约方不再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2)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总投资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3)违约方已经支付的投资款不予退回。17.6.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18.保密18.1.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18.2.本合同关于对保密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保密信息在披露给接收方之前,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2)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被违反的前提下,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接收方应法院或其它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披露保密信息(通过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当出现此种情况时,接收方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做出必要说明,同时给予提供方合理的机会对披露内容和范围进行审阅,并允许提供方就该程序提出异议或寻求必要的救济;(4)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保密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接收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向提供方发出通知,同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说明。19.其他约定19.1.不可抗力19.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9.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9.2.合同解释19.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19.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19.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19.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20.合同送达方式20.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地址:联系人:手机:(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地址:联系人:手机:20.2.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20.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20.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21.法律适用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请填充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22.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3.附则23.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3.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附件一:投资额预算明细表附件二:电视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三:剧组管理规章制度附件四:发行授权书附件五:版权声明附件六:演员角色表与备选演员名单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23.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一:投资额预算明细表项目分项金额占比备注剧本主创演员拍摄后期制作宣发附件二:网络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略)附件三:剧组管理规章制度为维护本剧组的正常生活和拍摄秩序,保证拍摄的质量和后期,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剧组所有人员2.本剧组设有:总监制、制片人、制片主任、执行制片、外联制片、统筹、编剧、导演、副导演、导演助理、副导演助理、摄影、副摄影、摄影助理、剪辑、音效、灯光、助理、美工、场记、化妆、化妆助理、录音、剧务、场工、演员等职务。二、纪律要求1.剧组实行制片人领导下的制片主任、导演分工负责制。各部门及全体演职人员应听从指挥,服从分配,自觉遵守和履行所签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2.剧组人员要求有良好的精神面貌,较好的素质文化,仪表举止礼貌文明,时刻谨记自己代表“《XX》剧组”的形象。3.剧组人员应按时出勤,参与拍摄。剧组人员有事、有病不能按时参加拍摄工作必须向制片主任和导演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剧组予以辞退。4.遵守作息制度,自觉调整好体能,确保精力充沛地投入每天的拍摄工作。5.各工种、各部门负责人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提高演、职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拍摄工作安全而有序地进行。6.除正常拍摄工作外,剧组人员不得以“《XX》剧组”的名义参与其他活动;参与剧外活动的剧组人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各项规章制度下开展工作并对自身安全负责。7.剧组内所有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飙车、聚众赌博和打架斗殴。三、工作精神1.团队合作:强调团队精神,协同合作。要求剧组人员行动统一,活动准时。2.务实创新:积极做好本质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完善,不断创新。3.精品概念:每一次拍摄都是重点,每一个剧组成员都是主角,每一个岗位都是第一线,必须认真对待。四、工作管理1.严格按摄制计划开展工作,任何人无权改变拍摄计划。若遇特殊情况改变,应提前向制片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2.每天的摄制计划由统筹制定,导演、制片主任审定,由统筹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部门(大组长),经签字后生效。3.拍摄计划生效后,在开机前各部门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并按制片部门安排的时间,提前到达拍摄现场。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和请假,若出现责任事故,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4.拍摄现场不允许会客,拍摄中也不得接打与剧组工作无关的手机电话、接发手机短信等干扰剧组正常工作的行为。演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制片主任批准,其他人员无权批准。5.要树立导演在专业、艺术上的绝对权威,拍摄前各部门应主动就有关问题和导演沟通,尽量避免在现场出现分歧意见。现场因创作一旦出现不同意见,最终的裁决权属于导演。如因创作分歧而出现拒演拒拍或罢演罢拍时,全部责任由最先实施拒演或罢拍行为的一方负责。6.各部门之间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发扬合作互助精神,分工不分家。现场若出现问题,绝不能相互推诿、指责,各方都应积极主动地想方设法解决问题,有意见须待拍摄结束后处理。7.现场的各类服装、化妆、道具等物品,一律不得私自动用或随意带出现场。美、摄、照、化、服、道、置各部门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好剧组的器材、设备和物品,出现问题则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8.拍摄、生活用车由专人统一管理,任何人无权擅自动用车辆。司机要爱护车辆,安全行车,不得转借他人驾驶,否则发生事故,由出借人负责。9.拍摄期间,未经制片人允许,剧组任何成员不得将拍摄内容及剧组拍摄情况透露给外界媒体,不得随意接受外界媒体的采访,拍摄期间及拍摄完成后,剧组所有人员应维护剧组的名誉和利益,不得发表不利于本片的言论,并有责任参加本片完成后的宣传工作。五、罚则违反本规章制度,不服从剧组领导管理,影响拍摄进度或发生责任事故,给剧组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剧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违反本规章制度两次以上者,剧组有权解除合同,尚未支付的劳务费不再支付。六、生效时间本规章制度从即日(年月日)起生效。《》剧组制定授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授权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附件五:版权声明本公司作为网络剧《》的投资及出品单位,仅对该网络剧享有投资收益权以及署名权,除此之外,本公司不对本网络剧享有任何知识产权。特此声明。签署时间:年月日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附件六:演员角色表与备选演员名单姓名角色姓名/分工剧中重要性备选人员名单(按咖位从高到低排列)演员1男一号演员2女一号演员3男二号演员4女二号导演1总导演/导演2执行导演/网络剧定制投资拍摄合同要点:甲方(网络视频平台)委托乙方(制作方)拍摄网络剧并且承担全部投资,对网络剧产生的收益按约定进行分配。甲方(平台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制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拟联合拍摄一部网络剧,即符合互联网传播特点而摄制的,在满足网络平台播出条件后,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渠道播放的网络连续剧;双方本着平等合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剧的投资摄制合作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信息1.1.网络剧名称:《》(暂定名,剧名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以下简称“本剧”)。1.2.暂定集数:集,每集分钟;导演、编剧、主演、其他主创人员。1.3.(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剧系根据创作的原著小说《》改编而成,乙方已经获得了对该原著作品进行网络剧改编摄制的授权许可,该许可足以满足本合同项下合作的需要,授权书及其他必要的版权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1.4.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已经委托进行了本剧剧本的创作,目前的创作进度为,已取得了剧本的完整权利,并足以满足本合同项下本剧的拍摄制作。本剧的剧本作者向乙方出具的授权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2.合作事项2.1.本合同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以下统称“投资总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即甲方对本剧的投资比例为100%。乙方有权收取投资总费用%的项目管理费,此费用乙方有权自甲方支付的投资总费用中予以扣除。2.2.乙方负责本剧拍摄、制作(以下合称“摄制”)。乙方可以自行完成摄制工作,也可与甲方协商一致后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他第三方完成摄制工作。3.投资3.1.甲方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投资总费用:3.1.1.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投资总费用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此笔费用含项目管理费人民币(大写)(¥元);3.1.2.本剧开机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投资总费用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此笔费用含项目管理费人民币(大写)(¥元);3.1.3.本剧拍摄时间过半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投资总费用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此笔费用含项目管理费人民币(大写)(¥元);3.1.4.本剧关机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投资总费用的%,即人民币(大写)(¥元),此笔费用含项目管理费人民币(大写)(¥元)。3.2.本剧制作投资的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原著小说授权费用、剧本委托创作相关费用、前期筹备费用、所有演职人员酬金、保险、前期拍摄、后期制作、剧组建立、运作费用、题材申报及审片等费用。在本剧筹备及制作期间,有关制作、租赁劳务等合同,乙方以自己名义签署,并自行负责由此引发的纠纷。3.3.双方同意,甲方有权就其投资金额自行向第三方就本剧进行融资并引其他联合摄制方、联合投资方。3.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3.5.上述银行账户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相关权利归属4.1.知识产权本剧的完成片、剧本及本剧相关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剧名、人物、剧本、音乐、词曲、剧照、宣传片、拍摄花絮、海报以及拍摄素材等在内一切资料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独家且排他在全球范围内自始归方享有。4.2.署名及参奖4.2.1.署名:甲乙双方为本剧的联合出品单位。双方均享有本剧“联合出品”署名。甲乙双方各指定一人享有出品人、制片人署名权。署名顺序及方式由甲方自行决定。4.2.2.本剧参加海内外各类节展评奖活动,所获荣誉及奖金由甲方独家享有。单项奖奖金由个人单独享有。5.商务赞助5.1.双方均有权洽谈并引人商业赞助,但所有招商客户需统一与甲方完成签约工作。当双方招商客户发生重叠或者冲突时,双方应在价格优先、不冲突的前提下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友好协商,由方与招商客户共同签署招商协议。引入方有权获得该费用的%作为本方引入赞助的招商代理费,剩余%费用计入本剧整体收益。5.2.宣传、发行收益分配及相关权利:5.2.1.本剧宣传由方主导,宣传方案及预算由方制订,并经方确定后执行,非主导方应充分积极配合本剧宣传工作,方提供宣传所需物料。由方与第三方签署相关宣传合作协议或授权。5.2.2.本剧在甲方平台首播,具体网络播出平台及上线计划由甲方制订。本剧于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方享有并行使,方有权收取发行收益%的发行代理费,扣除发行代理费之后按照甲方享有%、乙方享有%的比例分配;于地区之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方享有并行使,方有权收取发行收益%的发行代理费,扣除发行代理费之后按照甲方享有%、乙方享有%的比例分配。5.2.3.本剧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其他传播、发行权利的行使由方负责,但该方在收取相应发行收益的%的发行代理费之后,按照甲方%、乙方享有%的比例分配。5.2.4.结算方式:在本剧首笔净收益实际到账之日起,双方应每个月进行一次收益结算;在本剧首笔收益实际到账之日后的第二至年,双方应每个月进行一次收益结算。6.本剧的摄制6.1.本剧拍摄制作周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即乙方应于该周期期满前完成全部本剧物料的拍摄、制作并向甲方提交全部成果。6.2.具体进度计划为(暂定):。6.3.就本剧全部摄制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以甲方意见为准。6.4.本剧的摄制预算由乙方制订,并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应当严格控制费用成本,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的定的摄制预算,甲方应严格履行投资款支付义务,如发生超出总投资预算的情况,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报备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增加预算,否则乙方自行承担。6.5.本剧拍摄过程中,甲方可安排名工作人员进入剧组参与财务管理,甲乙双方按照确定的投资款支出流程及财务管理制度执行。6.6.甲乙双方对于本剧投资款支出发生分歧,且不可调和,方有权申请专业机构介入审计,但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收取的项目管理费事先扣除不计入审计。审计费由中请审计的一方垫付,另一方应对审计工作充分配合。7.保密义务7.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就本剧的投资总额、投资主体及比例、入资状况、预算、剧本等拍摄资料、拍摄进度、演职人员及其变动等信息除为本剧制作、宣传、发需要之外,均应对外保密。7.2.如因本剧制作或宣传工作需要对外透露有关情况,双方应共同协商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双方意见不一致的,甲方有最终决定权。8.违约责任8.1.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不按时、足额交付认缴的出资额,每逾期1日,应按应缴未缴出资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8.2.方违法本协议的约定,不按时足额向方返还及支付投资款及净收益的,每逾期1日,应按应付投资款及净收益总额的‰向方支付违约金。8.3.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本协议总投资预算总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8.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经守约方提出,在守约方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因此解除的,违约方不再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同时违约方应按本协议总投资预算总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8.5.。9.其他约定9.1.不可抗力9.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9.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9.2.合同解释9.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9.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9.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9.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10.合同送达方式10.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地址:联系人:手机:(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地址:联系人:手机:10.2.双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对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10.3.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0.4.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11.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2.附则12.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2.3.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请填充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2.4.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客户端推广合作合同要点: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推广服务方)为甲方软件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并按新增用户数量结算服务费用。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广告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甲方是一家公司,拥有业务平台、服务销售系统、庞大的客户群。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合法经营,在互联网和客户端推广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优势资源的公司,具有开展本合同项下合作推广的资格。3.基于平等互利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客户端的推广达成共识:双方将本着开放、创新、共赢的基本原则,以发展微流量用户和提升微流量品牌知名度为目的,以实现共赢为基础,达成本合同。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中有单独定义,或甲乙双方有其他书面解释,本合同对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参见甲方的业务规范、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统称“甲方相关管理办法”)。本合同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词语,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定、或有权部门的政策性规定解释,没有以上文件明确解释的,参考行业惯例解释。2.合作模式2.1.基于甲方渠道合作业务平台,乙方利用其市场渠道资源向其用户为甲方业务提供推广服务。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需提供推广服务的内容字段、各类业务平台及技术接口等,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2.1.1.本合同约定,乙方利用自有市场资源或其附属渠道为甲方产品提供推广服务,甲方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支付相应的推广服务费用。2.1.2.为保证乙方市场渠道资源的质量,获批准推广测试的渠道,进行渠道试点推广,试点推广期一般为个月(自然月),若乙方要求,可延长推广测试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甲方根据对测试完成的渠道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评估要求如下:2.1.2.1.分销渠道分成:分销渠道每月推广的信息费须超过万,同时评分在分以上;2.1.2.2.客户端推广:客户端新增激活量必须达到日均个,同时评分在80分以上,激活注册转化率(x=激活注册量/激活量)要求为不低于35%(评分标准依据微流量相关办法计算);达到以上标准,即可在下个自然月转入正式合作,测试期间产生的酬金按照合作模式结算,若没达到正式合作标准,则不予结算测试推广费用。部分具有独特资源的渠道可以免测试推广和评估,开展正式合作。2.1.3.本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配置渠道唯一识别编码,用以统计乙方渠道通过信息服务带来的推广费收入,并且以渠道编码在甲方渠道合作业务平台上的数据量作为该渠道结算的依据。2.2.合作地域: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2.3.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4.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若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的业务及合作模式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2.5.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甲乙双方应按照该政策执行。3.计费与结算3.1.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为信息服务费,合作费用按新增激活客户端数量5元/户计算。3.2.信息服务费3.2.1.信息服务费是用户通过乙方市场渠道所推广的甲方提供客户端而产生的除通信费以外的费用。信息服务费价格由甲方制定。信息服务费统一由甲方代计费并代收费,乙方不向用户直接收取信息服务费。3.2.2.信息服务费的任何变更(包括价格、收费方式的变更)需由甲方确认通过方可正式实施。3.3.双方一致确认,双方通过推广客户端激活的形式进行业务合作,甲方自合同签署生效后,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完成客户端激活的数量对乙方进行结算。上述报酬总额已经包含本项目的全部税费,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项目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4.结算以及支付规则结算每月进行一次,结算周期为个月,即第个月产生的信息服务费,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在次月的月底前拨付到乙方的账户。结算流程如下:3.4.1.第个月产生信息服务费。3.4.2.第个月日前甲方向乙方发布结算信息。3.4.3.如有疑问,乙方可于甲方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对账。若甲乙双方对结算数据存在异议,双方争议数额不超过甲方提交数据的时,以甲方数据为准。否则,乙方可申诉,双方及时按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如出现需调整的情况,调整金额在下一账期结算数据中进行调整。3.4.4.乙方于第个月号前向甲方提供结算确认单及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要求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具备提供增值税发票能力的,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3.4.5.如果因为乙方自身原因或者对账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业务发生的第个月日前反馈结算确认单和发票,甲方将延迟对乙方该月的业务结算付款,即甲方在收到乙方对帐确认单及发票后的下个月末前向乙方付款。甲方因适用本条款而推迟付款时间不构成本合同规定的迟延付款,亦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3.4.6.若乙方未能在个月内(自甲方成功发送给乙方结算信息的第个月号起算)向甲方发出结算确认单,甲方将视乙方自动放弃收取该笔款项的权利。3.4.7.甲方于第个月号前将已经扣除了违约扣款等款项的结算款拨付到乙方的指定银行账户。结算款拨付条件:累计净结算金额为正值即给乙方进行结算。3.5.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3.6.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结算金额=信息服务费×税负率。其中税负率为: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能向甲方开具可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若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向甲方开具可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若乙方不能开具可认证抵扣的专用发票的,则税负率为%。3.7.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地址:。户名:。账号:。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地址:。户名:。账号:。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3.8.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4.双方权利和义务4.1.甲方权利和义务4.1.1.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可区分渠道来源的服务链接url、相关技术开发接口文档,以及保证有效区分不同渠道的服务效果。4.1.2.甲方有权根据渠道业务推广及发展情况,不时制定或修改《微流量公司渠道合作管理办法—微流量分册》等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乙方。4.1.3.甲方有权对乙方申请接入的客户端推广渠道进行评审,根据乙方业务发展、信用评价及违约情况优胜劣汰。4.1.4.甲方负责建设和维护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保证该系统的正常运行,系统中涉及到的服务业务有关的信息,甲方将告知乙方用户名和密码,以便乙方登录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4.1.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力度予以建议和协商。对乙方错误、违规的服务行为要求限期更正,一旦发现乙方通过非法操作或途径伪造数据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针对该部分数据给予赔偿,甚至于单方面要求终止合同。4.1.6.甲方将向乙方分配渠道编码,用于在甲方计费结算系统、渠道合作业务平台系统中识别乙方。甲方保证乙方获得的渠道编码的稳定性和唯一性,并承认该渠道编码在甲方系统中与乙方具有同等表示力。4.1.7.甲方保证其提供的阅读内容源合法、健康。保证提供的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不侵犯第三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要求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单独承担,因此给乙方和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4.2.乙方权利和义务4.2.1.乙方以自身名义向用户提供甲方阅读业务,并负责业务服务、运营,乙方自有产品平台的建设维护、市场推广和客户服务。4.2.2.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持续具备开展信息服务所需的全部资格要件,并应于本合同签订时间内因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4.2.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信息产业相关的政策,并严格遵循本合同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乙方违反前述规定应承担违约等责任。4.2.4.乙方有权针对自有渠道特性,对甲方提出的业务给予建议和协商约定具体服务形式。4.2.5.乙方可利用其在渠道业务平台系统中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通过该系统实现数据查询功能。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其用以登录渠道业务平台系统的账号,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账号被他人知悉而导致甲乙各方和/或用户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4.2.6.甲方需要变更技术平台或技术接口版本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变化及时支持和响应,以确保渠道合作业务的延续性。但由于甲方未及时告知(以邮件等书面通知为准)造成的影响,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4.2.7.乙方在向用户提供甲方业务服务前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告知用户该项服务的内容、提供方式、资费标准(信息费和通信费)、取消(退订)方式、客服电话等用户定制业务及支付费用需要知晓的内容。乙方保证,在向用户提供甲方业务服务前,已切实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并能够证明已获得用户定制业务的确认。4.2.8.乙方向用户提供客户端时,不得存在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禁止的各类行为,或从事有损甲方及/或用户等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行为,或为有损甲方及/或用户等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行为提供支持(含不作为的放任)。否则,除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相关管理办法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用户等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声明其责任,消除不良影响。5.工作界面及维护5.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以设备连接点为界,各自负责维护各自界面。5.2.甲方维护责任5.2.1.甲方移动数据网络及其渠道合作业务平台所需的软硬件系统由甲方负责投入。5.2.2.甲方有责任向乙方开放其与阅读业务相关的技术合同标准及接口标准。5.2.3.甲方负责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网络通信正常,对甲方原因引起的网络故障承担责任。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享有限制其传送的权利。5.2.4.甲方有权对甲方所属维护界面的数据流量、端口进行控制和调整,需将结果通知乙方。5.2.5.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在业务运行期间对乙方业务推广随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和数据统计,并有权根据测试结果要求乙方依据甲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整改。5.3.乙方维护责任5.3.1.乙方自行负责其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开展本合同项下信息服务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的工作和费用。5.3.2.乙方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各种数据或信息时,保证数据流量不对甲方网络的安全负荷产生危害。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超负荷数据或信息传送量,甲方有权限制其传送。6.权利保护及侵权处理甲乙双方可协商在合作推广中使用甲方企业名称、服务品牌、业务品牌、商标、标识或logo等。未经另行协商一致或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前述任一标识,否则将构成侵权。乙方应负责消除负面影响,并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7.合同的变更或终止7.1.合同任何一方欲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变更或修改本合同。7.2.除本合同及附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况,未经合同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中止、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7.3.由于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责任、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及附件规定,造成另一方(“守约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7.4.合作期限内,乙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本合同自动终止:7.4.1.未经甲方批准,将在甲方处获得的内容字段、渠道编码、业务接口等资源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或者将该等资源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7.4.2.业务经营地区超出了其资质许可所规定的经营地区、经营业务范围。7.4.3.在未获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者所取得的资质许可已经丧失的情况下,提供需要资质许可的业务内容和种类。7.4.4.提供虚假的版权等权利来源证明、虚假资质证明文件。7.4.5.其他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管部门要求、本合同约定及附件规定,擅自经营业务、提供内容的行为。7.5.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涉黄、捆绑、刷量等非法或欺诈手段进行服务,一经被发现,甲方可单方面立即终止合作,乙方需无条件退还本合同涉及的全部服务费用,并对甲方造成的品牌不良影响进行必要的损失赔偿,甲方有权保留诉讼权利。7.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服务中所提供的位置和渠道资源,必须提前向甲方进行报备,经过甲方同意方可提供服务。如未报备,甲方将视为无效渠道,可立即终止合作并不予结算。7.7.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内容进行相应信息服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在提供给甲方的渠道资源中对非甲方提供的内容提供信息服务,一经发现可立即终止合作并不予结算。7.8.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破产、丧失开展本合同项下增值业务的资质或能力等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性质、资质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事件,应及时通知甲方,本合同相应终止,乙方并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办法中关于退出缓冲期的规定。7.9.如乙方公司名称变更,乙方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换领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和业务资质证明,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甲方审查。8.保密8.1.本合同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接受方”)从对方(“披露方”)取得的、获知的、或因双方履行本合同而共同创造且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用户信息、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应予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无论上述信息和资料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披露方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书面等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8.2.接受方有义务对保密信息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未经披露方书面许可,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保密信息,不得将保密信息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接受方保证保密信息仅可为己方从事该业务的、确有知悉必要的负责人和雇员知悉,但同时须指示该等负责人和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8.3.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接受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接受方应当在披露方提出合理主张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8.4.本条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8.4.1.在签署本合同之时或之前,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接受方所有。8.4.2.保密信息在提供给接受方时,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合法获得。8.4.3.保密信息是接受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人处合法获得的。8.4.4.该保密信息是接受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获得的信息中获益。8.4.5.接受方应法院或其他法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而披露保密信息的,应立即向披露方发出通知,并作出必要说明。8.5.甲乙双方亦应对本合同的签订及内容承担保密责任。8.6.甲乙双方为了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沟通、通知、告知等文件传递或文件交换,应由双方妥善保管,不得用于不利于双方开展合作的目的。双方不得诋毁诽谤对方,亦不得在公开场合以攻击对方为目的发布不利于对方或双方合作的言论。8.7.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五年内持续有效。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披露保密信息的,不受此限。9.不可抗力及免责9.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方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十五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合同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9.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甲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10.违约责任10.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10.2.乙方承诺拥有合法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行政许可、生产和/或使用许可和/或授权等相关资质。乙方对本合同的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乙方承担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不使甲方受到任何损害。10.3.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10.4.若因乙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结算费用中予以扣除。11.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它部分。12.合同生效及其他12.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2.2.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3.合作期限内除另有约定外,附件的规定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1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附件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均不得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由第三方承担。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或附件规定将部分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的,乙方应就该第三方的工作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12.5.本合同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12.5.1.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或其他导致共同责任的关系。12.5.2.授权一方为另一方招致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义务(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12.6.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12.7.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12.8.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提供网络剧项目合作合同:联合投资摄制与定制拍摄及客户端推广协议会员下载,编号:1700561326,格式为 docx,文件大小为58页,请使用软件:wps,office word 进行编辑,PPT模板中文字,图片,动画效果均可修改,PPT模板下载后图片无水印,更多精品PPT素材下载尽在某某PPT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963098962@qq.com进行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