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电动汽车群充系统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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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甲方:乙方: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地点: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合作合同1/7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电动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以下简称为充电系统)的安装与运营等事宜达成合作共识,订立如下条款:1.充电系统安装地点充电系统安装地点位于:。2.充电系统主要设备配置序号名称型号规格/描述单位数量备注1充电箱变TEVC-0.4含台kW直流充电机台2充电箱变TEVC-12含kVA变压器台kW直流充电机台3总控箱含台7kW交流充电模块台kW直流充电机台4直流充电终端落地式,125A,单/双面台5直流充电终端落地式,250A,单/双面台6交流充电终端32A台充电系统的详细配置和工程实施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方案》。3.合作期限3.1.合作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32年11月1日止。3.2.任何一方如在本合同合作期满后仍有继续合作的意愿,则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同对方就继续合作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另行签订合作合同;如双方未就继续合作事宜协商一致,则本合同在期限届满后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十日内移除相关设施设备,并将腾空后的场地归还给乙方。4.充电车位管理4.1.乙方将充电车位进行独立管控,安装新能源车辆识别系统,只允许新能源车辆进入充电使用。4.2.如充电桩损坏,则乙方应当及时予以维修,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充电系统的使用5.1.充电系统建设完成后将成为公用型充电设施,即开放的、面向社会公共服务的充电2/7设施,为所有适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5.2.充电系统对外营业时间:全天24小时营业。6.费用结算6.1.乙方负责充电系统的设施建设和运维,并承担相应费用。6.2.充电系统的电力接入由乙方向供电企业单独申请低压报装电力接入/高压报装增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6.3.充电系统产生的电费由乙方与供电企业单独结算。6.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充电系统的使用者收取充电产生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6.5.乙方保证对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的定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6.乙方将所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包括赠券和优惠券等)的20%给予甲方,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对充电秩序进行管理。乙方以自然【月度/季度/半年】为周期支付给甲方;在缴费结算周期的次月15日前,双方完成金额的核对、确认;20日前,甲方向乙方开具【管理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场地使用费/场地维护费/物业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双方账务往来结算凭证,乙方收到发票三日内完成付款,若甲方开具普通发票,则乙方按应付金额的94%予以结算。乙方如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结算方信息:开户行开户名账号7.双方权利与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负责场地日常卫生清理,保证乙方场地干净卫生;7.1.2.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承认乙方为甲方在的优先的充电设施领域的合作方;7.1.3.乙方负责充电设备的施工安装及调试,甲方可协助乙方完成设备的装卸和提供存放场所;7.1.4.甲方同意乙方在充电系统安装地点设立用于充电站指示、引导、说明的标示、标牌与必要的简易建筑,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由乙方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对充电系统涉及的充电车辆出入口、车辆回转场地、与公共道路衔接等予以协调与支持;7.1.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更改设备外观、私拉、私接等更改内部构造以及元器件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买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7.1.6.无约定及法定事由,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或者提前收回场地;3/77.1.7.保护本合同项下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和产品不得复制和仿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7.1.8.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乙方正常合法运营,但如甲方发现充电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暂停充电系统的运营。7.1.9.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充电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处理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保障充电系统的合理、正常运行;7.1.10.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基于甲方场地为充电场站办理面向供电部门一切合法的电力报装及用电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资料。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一切必要的充电系统建设项目备案所需资料,有义务配合乙方组织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针对乙方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及运营的验收工作(如有);7.2.乙方权利与义务7.2.1.乙方享有合同所有设备的所有权,是汽车群智能充电系统的拥有者,包括:品牌、设计、研发、生产、经销及运营实体;7.2.2.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提出变更场地、设备型号、主控及终端位置、电缆敷设路径,不得超出合同约定地点安装充电系统设备设施;7.2.3.乙方享有在充电系统设施上发布宣传、推广信息的权利,其发布的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乙方因发布违法广告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7.2.4.乙方可以依托充电系统设施开展现场促销活动;7.2.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充电系统的设计、制造、成套、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项目各环节的施工进度;7.2.6.乙方应确保充电系统的主要原材料、电气元器件、配套件等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7.2.7.乙方负责充电系统后期服务以及设备维护,确保充电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因充电系统质量原因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因乙方的充电系统质量原因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在承担责任后可向乙方追偿;7.2.8.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充电系统损坏,乙方有权要求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差旅费、劳务费、工料费等)。7.2.9.乙方有义务保证充电桩正常、安全、稳定地运行,若充电桩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及排除故障。7.2.10.因国家政府部门对本合同项下场地进行拆迁、征收、征用的,对于充电设施设备、4/7地上添附之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的赔偿/补偿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法律法规执行。8.合同解除与终止8.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8.2.因甲方原因该停车场地被第三方强行侵占或被法院、行政机关查封,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建设以及拆除设备、增容费用、营业损失等)。8.3.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8.3.1.非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设备的安装场地、场地的低压报装电力接入/高压报装增容未获供电机构、相关部门批准;8.3.2.供电部门批准的高压报装电力接入点后,高压接入路径(电力接入点到合作场地的铺设路径)超过【300】米(包含市政管网等不可直线贯穿的绕行距离)。8.4.甲方终止与的物业服务关系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5.在合作期限内,如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则本合同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自动终止,后续事宜由乙方自行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6.甲乙双方建设本合同约定的充电系统目的是为了方便业主生活,但是,如果因小区业主反对建设形成舆论事件导致充电系统事实上停止运营超过三十日,本合同自动终止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7.本合同终止后,则乙方投资建设的充电系统整套设备设施、地上添附之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充电设施设备”)均由乙方无条件收回。乙方负责将场地恢复平整。9.违约责任9.1.除本合同第8条、第9条约定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9.2.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的,应及时整改,经通知要求纠正但15日内仍未纠正的,可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9.3.违约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为获得违约赔偿支出的合理费用。5/710.不可抗力条件10.1.不可抗力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部分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和政策法律变化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和意外事件。10.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将免除其不履约或因此延期履约的责任。10.3.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技术故障,进而影响服务的不能履行或履行延误,从而导致消费者理解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均不负责任。10.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合同履约或延期履约间隔,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11.陈述和保证11.1.双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11.2.双方已各自取得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内部措施,且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双方。11.3.双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行为均不会与如下规定发生冲突、导致对该等规定的违反或构成不履行该等规定:11.3.1.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双方的章程或规章制度的任何规定;11.3.2.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其他法律文件或任何中国政府机关或机构的授权或批准;11.3.3.双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或受之约束的任何合同或合同的任何规定。12.双方指定负责人和通知事宜约定甲方授权以下人员作为本协议涉及的合同事项的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件联系地址乙方授权以下人员作为本协议涉及的合同事项的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件联系地址13.争议解决方式13.1.本合同如有争议及异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6/7合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3.2.合同未涉及的部分,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14.其它14.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提出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4.2.补充条款:14.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14.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地址:授权代表:签订日期:乙方:地址:授权代表:签订日期:附件一:《技术方案》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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