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店供货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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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甲方(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被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特许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定义1.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1.本合同:本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合同的或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1.2.特许经营有关定义1.2.1.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特许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特许标识、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1.2.2.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甲方的特许标识以品牌(下称“特许品牌”)为核心,经营范围为百货、食品、烟酒等零售。1.2.3.特许经营权:甲方授予乙方取得加入并取得特许经营体系支持(包括许可使用特许标识)以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具体授权内容以本合同约定为准。1.2.4.两店一年:是指特许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1.2.5.特许经营体系规范:由特许方制订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特许经营相关政策及不定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等文件构成的规范体系,以促进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高效、优质运行为目的。如特许方有更新、修订,应以更新、修订后的最新版本为准。1.2.6.《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指由特许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的统称,包括《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1.2.7.特许产品:特许经营体系下加盟店对外经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1.2.8.指定供应产品:是指甲方指定乙方必须从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产品。这些产品对于保证特许产品质量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特许产品可能同时是指定供应产品,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1.2.9.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1.2.10.加盟店: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的店铺。1.2.11.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场所。1.2.12.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第二部分特许经营权2.特许产品2.1.加盟店取得特许经营权仅限于经营百货零售。2.2.加盟店只能经销、销售由甲方提供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提供的特许产品,不得经营乙方自行生产或从其他任何第三方渠道来的商品。3.特许经营权性质3.1.特许经营权性质为:特定区域开店特许。即乙方有权在特许区域内开设约定数量的加盟店。3.2.特许区域如下:范围:中国省市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区域。见附件《特许区域示意图》。开设加盟店数量:1家。加盟店要求:经营面积不小于平方米,加盟店选址应取得甲方同意。3.3.商圈保护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圈保护。商圈保护范围是以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加盟店为圆心的半径1公里的范围,即在该范围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开设与特许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店面。4.特许期限4.1.特许期限为:3年,自2022年01月01日起算(含当日)。4.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2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5.转许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特许经营权转授权任何第三方。6.运营主体安排6.1.乙方将在本合同生效后尽快设立运营主体。该运营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为有限责任公司。(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3)乙方作为运营主体股东,出资比例不低于%。(4)乙方担任运营主体的总经理。(5)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能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6.2.运营主体设立成功后10日内,甲方、乙方、运营主体应签署变更协议或重新签署合同,将本合同项下的被特许方变更为运营主体,由运营主体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各方均不得要求变更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如一方拒绝签署则为违约,且相对方有权直接向其余各方发出通知,通知到达其余各方之后即视为本合同已经按照本条约定变更。变更之后,本合同首部所列的乙方作为运营主体的保证人,为运营主体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三部分特许经营费用7.特许经营费用7.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包括:加盟费、特许经营权许可费用、保证金、其他费用。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7.2.加盟费7.2.1.加盟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元)。7.2.2.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7.2.3.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7.3.特许经营权许可费用双方同意按照“基础费用+提成费用”的模式计算许可费用。7.3.1.基础费用部分:7.3.1.1.基础费用标准:每家加盟店每年人民币(大写)元(¥元)。7.3.1.2.付款方式:加盟店开业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许可费用;之后应于每个许可年度开始前提前至少30日支付下一许可年度许可费用。7.3.2.提成费用部分7.3.2.1.计算公式:提成费用=乙方加盟店收入提成比例。7.3.2.2.提成比例:%(百分之)。7.3.2.3.乙方加盟店收入按结算周期内加盟店的实际收入金额计算,不扣除税费及其他成本。7.3.2.4.结算周期:个月。7.3.2.5.结算支付方式:许可期限内,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结算支付。7.4.许可费用结算7.4.1.许可费用结算以甲方软件系统数据为准。但是在乙方违约私自收费的情况下,应将乙方私自收费纳入计算。7.4.2.许可费用结算时,甲方根据系统数据向乙方发出账单,乙方确认支付。8.保证金8.1.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元(¥元)。8.2.支付时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8.3.如乙方拖欠甲方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权许可费用、货款、违约金、赔偿等),甲方有权以保证金抵扣。乙方在接到甲方抵扣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与抵扣金额相同的款项以补足保证金。8.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除扣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剩余款项。8.5.保证金不计利息。9.其他费用9.1.本合同及双方另外签订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另外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或报销。9.2.除非有书面明确约定,本合同中约定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费用和加盟费,均不包含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费用、货款等费用(如有)。10.甲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1.发票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要求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增值税率:第四部分特许经营体系支持12.特许标识许可12.1.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甲方许可乙方使用以下商标:商标名称:商标注册号: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商标注册国家或地区:中国大陆12.2.商号使用12.2.1.甲方允许乙方将甲方品牌名称“”作为乙方新设运营主体及乙方加盟店的商号进行工商登记使用;如有需要,甲方将配合出具许可证明。12.2.2.无论是否允许乙方作为商号使用,乙方及乙方加盟店不得使用公司分店、旗舰店或类似甲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与宣传。12.3.其他特许标识许可甲方将依据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向乙方提供加盟店经营中所需标识、设计等。12.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12.5.特许标识使用规范12.5.1.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应《特许标识许可合同》,双方应遵守该合同约定。12.5.2.乙方应当按照《特许标识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12.5.3.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12.5.4.无论配套的《特许标识许可合同》中有无约定,特许期限到期或者提前解除、终止时,所有知识产权许可亦相应到期,乙方不得再行使用。13.软件许可与技术服务支持13.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超市销售系统(下称“甲方软件系统”),乙方同意必须使用甲方软件系统用于加盟店内商品的管理与销售,不得使用其他软件、系统。13.2.乙方知悉并同意接受甲方软件系统中的用户协议和服务条款。14.指定供应产品的提供和配送14.1.除非甲方明确许可,加盟店所销售的所有商品均为指定供应产品,即必须通过甲方供货系统采购,乙方不得自行生产或向任何其他第三方进行采购。14.2.甲方供货系统是指:甲方拥有的商品采购管理系统,并包括与之相配套的物流、相关服务。14.3.甲方供货系统操作14.3.1.本合同签订后、加盟店正式开业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供货系统的专属账号与密码。14.3.2.乙方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14.3.3.乙方通过专属账号进行如下操作:14.3.3.1.发起采购订单、退货等;14.3.3.2.对账;14.3.3.3.查询相关财务信息;14.3.3.4.接收有关系统通知、提示、公告。14.4.乙方确认:14.4.1.乙方通过专属账号在甲方供货系统所进行的操作,均代表乙方意思表示;14.4.2.乙方接受甲方供货系统有关用户协议及服务条款;14.4.3.乙方将及时查收甲方供货系统相关通知。14.5.供应商14.5.1.甲方供货系统中的商品可能由甲方提供,亦可能由甲方安排的第三方供应商提供。14.5.2.乙方在甲方供货系统中的采购,以供货系统的订单为准。14.5.3.如系由第三方供货,则应由第三方向乙方承担卖方责任,甲方仅就第三方与乙方的货物采购提供技术服务,不承担卖方责任,但将协助乙方向第三方卖方索赔。14.6.货款14.6.1.乙方通过供货系统进行的采购,应按双方约定及甲方供货系统的提示支付货款与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向第三方供应商、物流方支付费用。14.6.2.乙方就指定供应产品支付的货款、服务费用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权许可费用。14.7.甲方拥有甲方供货系统的自主管理权,包括选定第三方供应商、服务商,调整供应商品、供货价格的相关权利。15.加盟店开业支持15.1.加盟店经营资格乙方应当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15.2.加盟店的开业指导甲方应当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15.3.加盟店的开业培训15.3.1.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当对乙方或其指定的加盟店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15.3.2.培训场地、设备及乙方参与培训人员的差旅、食宿等由乙方自行安排。15.4.特许经营体系资料的提供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缴纳加盟费及保证金后的5日内,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乙方应予书面签收:(1)《特许经营操作手册》。(2)系统帐号、初始密码。(3)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特许经营相关资料。15.5.加盟店开业时间乙方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15.6.加盟店装修15.6.1.甲方负责安排指定的装修设计公司提供加盟店装修设计方案,设计费用由甲方承担。15.6.2.乙方应自行委托施工单位按甲方确认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装修,不得采取其他装修设计方案,以保证特许经营体系装修风格的一致性。15.6.3.乙方应按下列费用标准向甲方支付装修指导费用:按加盟店套内面积计算,每平米元。该费用自加盟店选址确定后、装修开始前支付。15.6.4.乙方应自行负责承担加盟店装修费用成本。15.7.加盟店开业条件加盟店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加盟店已取得正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2)加盟店装修经甲方验收合格;(3)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4)加盟店符合《特许经营操作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15.8.开业指导中的费用开业指导中甲方人员的差旅、食宿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但是如因乙方原因或乙方要求导致甲方人员提供指导、培训的人次超过《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约定的人次之后,甲方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由乙方负责。第五部分特许经营规范16.监督、培训与指导16.1.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16.2.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的财务报表。16.3.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甲方可以委派督导员完成本条所述甲方工作。16.4.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16.5.在特许期限内,甲方每年应当对乙方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每次为3小时的统一培训。培训地点由甲方安排,乙方人员参加培训的差旅、食宿由乙方自行承担。16.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17.遵守特许经营体系规范的重要性17.1.乙方认可并同意:(1)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规范是双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基础与前提。(2)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特许经营体系规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3)乙方未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规范的,甲方有权采取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通知限期改正直至解除本合同的措施。17.2.甲方有权根据特许经营体系的优化、运营的需要,不定时的修改《特许经营操作手机》及相关特许经营体系政策。该类修订经通知乙方后,乙方即应按照修订后的《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及政策执行。17.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特许经营体系设置的价格政策和促销方案,以使得特许经营体系可对外提供统一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17.4.甲方有权对加盟店的商品销售范围、销售渠道作出统一规划,以避免各加盟店之间不必要的冲突,乙方应遵守该类规划要求。18.加盟店经营责任18.1.乙方及加盟店应自行保证其经营资质的有效性和合法经营。18.2.乙方及加盟店应自行对顾客承担卖方及服务提供方的责任,自行解决与顾客间的纠纷,甲方与乙方顾客无直接法律关系。如系因甲方提供产品、服务所导致,乙方可依法向甲方追偿。由于乙方的过错对顾客、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导致甲方对外偿付的,甲方可向乙方进行追偿。18.3.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18.4.乙方对消费者直接投诉加盟店的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18.5.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乙方设立的加盟店的,对乙方服务确有瑕疵甲方已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9.推广与宣传19.1.甲方开展推广与宣传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9.2.甲方在开展推广、宣传活动前,应当将有关活动信息或要求及时通知乙方。若活动相关费用须由乙方承担的,甲方应当在活动之日前至少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9.3.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推广、宣传活动,但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第六部分特许经营信息披露20.信息披露20.1.双方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信息。20.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20.3.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的至少30日前,甲方已经向乙方书面、详细披露《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了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供乙方查阅。21.商业秘密保护21.1.在特许期限内以及解除或终止后任何时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21.2.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商业秘密。21.3.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21.3.1.特许经营体系中不对外提供的各类资料、手册、文档、培训资料等;21.3.2.特许经营体系中的价格、成本、供应商、经销商等各类经营信息;21.3.3.甲方各类技术信息、经营信息;21.3.4.其他甲方说明应予保密的信息。第七部分配套约定22.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2.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22.2.在特许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及义务给第三方。22.3.在特许期限内,甲方如因整体经营战略转变,需将特许经营体系转让给第三方的,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该转让应提前至少60日通知乙方。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具备继续运营特许经营体系、履行本合同的能力。22.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2.4.1.乙方生产经营出现重大困难,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2.4.2.乙方控制权出现变更,甲方认为可能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发生利益冲突。上述情形下,双方应正常结算解除前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约定款项,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23.违约责任23.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23.1.1.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法律规定的。23.1.2.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的。23.1.3.不具备或者许可期限内丧失作为特许经营体系中的主要知识产权权利,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23.1.4.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23.1.5.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的。23.2.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合同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承担如下责任:23.2.1.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保证金。23.2.2.按实际期限结算特许权使用费,乙方多支付的应予退还。23.2.3.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23.3.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3.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非特许产品或服务的。(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的。(3)因乙方原因,加盟店超过原定开业时间仍不能开业达90天以上的。(3)严重违反特许经营体系规范,损害特许经营体系商誉的。(4)违反特许经营体系规范,经甲方通知后15日内仍未改正或再次发生同类情形的。(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23.5.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或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同时向甲方承担如下责任:23.5.1.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23.5.2.除正常结算解除前的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外,还应按相当于一年的特许使用费(但不少于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23.6.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24.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24.1.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本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均应按本条约定处理合同解除终止后的善后事宜。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同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2.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甲方许可的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24.3.乙方经甲方许可,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加盟店字号的,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24.4.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中所列举的所有手册、可视光盘、教材等文件及其副本、复印件或复制品。24.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30日内,除甲方回购外,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或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24.6.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无损、尚在保质期内、可以再次使用或销售的剩余特许产品的处理方式为:甲方以原售价回购,乙方不得对外销售。24.7.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25.竞业限制的特别约定乙方在特许期限内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2年内,除约定的加盟店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所经营产品与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6.其他约定26.1.不可抗力26.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26.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26.2.部分无效处理如任何法院或有权机关认为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部分不应被认为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但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部分的合法有效性及可执行性。27.反商业贿赂27.1.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乙方不得向甲方任何员工行贿(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特殊的商业待遇。27.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止甲方查处其员工的收受贿赂行为。27.3.甲方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乙方得知甲方员工有上述不正当商业行为的,须在第一时间向甲方通报(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并提供相关证据。27.4.乙方如有违反上述任一条款,均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合作、解除合同,并对乙方采取冻结应付账款等措施,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按照损失金额的5倍向甲方进行赔偿。28.合同联系方式28.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8.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28.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28.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28.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28.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29.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配套签署的许可、服务、供货协议及相关订单/附件/补充协议(如有)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0.附则30.1.本合同附件30.1.1.《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0.1.2.本合同同时包含如下附件:(1)(2)(3)上述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30.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0.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违约责任条款。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合同全部内容,接受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风险。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特许区域示意图》(略)被特许方有权在上述特许区域内按双方约定开设加盟店。日期:年月日特许方确认:被特许方确认:附件:被特许方承诺函被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特许方自愿申请加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贵司”)的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在此郑重承诺:1.被特许方签订本合同签订的至少30日前,贵司已经向乙方书面、详细披露《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22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了特许经营合同文本供被特许方查阅。2.我方将严格遵守特许经营合同,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各项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手册》以及贵司在特许经营开展中的各项要求。3.我方将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授权范围开设加盟店,使用特许标识。4.我方将严格对贵司及特许经营体系中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各类供货价格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加盟店相关人员均承担保证义务。5.我方将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不竞争义务,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经营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特许产品或类似产品与服务。时间:年月日被特许方(签名或盖章):附件:特许标识许可合同甲方(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被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特许标识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双方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对特许标识许可事宜达成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特许标识1.本合同中所说的特许标识是指下列商标与标识:标识使用范围说明二、许可使用方式1.许可方式:普通许可,无转许可权利。2.乙方应在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区域、加盟店经营的范围内,根据《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规定使用特许标识。3.乙方不得超出特许经营的需要使用特许标识,不得转许可第三方使用特许标识。4.特许标识的全部商标权利、著作权等均属于甲方(或原权利人)所有,乙方不得利用特许标识(包括其中的部分元素)另行申请商标、商号。5.许可使用的期限与特许经营权期限一致,并随着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而终止。三、附则1.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指定供应产品供应合同甲方(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被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甲乙双方就指定供应产品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特许产品与供货价格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结算单价供应商说明注:上述结算单价是指被特许方与供应商之间结算的价格。二、供货流程(1)(2)三、附则1.特许方及供应商有权根据市场、成本、经营情况的变化调整结算单价,但应至少提前15天通知被特许方。2.为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产品与服务质量,列入特许产品供应清单中的产品,被特许方及加盟店必须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未经特许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采购或自行制作。3.供应商为第三方时,乙方与供应商建立买卖关系,供应商向乙方承担卖方的责任;甲方将配合乙方向供应商主张权利。4.本文件为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的附件,与特许经营合同一并生效。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甲方(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原被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新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特许经营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一、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情况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以及配套的《特许标识许可合同》,以下统称“特许经营合同”。二、主体调整1.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乙方新设丙方作为加盟店运营主体,丙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2.各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由丙方作为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被特许方,承担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2)乙方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丙方缴纳的保证金,由甲方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向丙方履行后续退还的义务。(3)甲方原向乙方交付的各项材料、设备等,视为已经交付给丙方,丙方应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妥善保管、使用。(4)本协议未作说明的,按特许经营合同继续履行。3.乙方同意对丙方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相关补充与变更1.丙方发票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2.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丙方同意上述联系方式可作为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中的有效通知送达方式,并可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四、附则1.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特许经营合同概括转让三方协议甲方(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原被特许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丙方(新运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特许经营合同概括转让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一、原特许经营合同终止1.原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以及配套的《特许标识许可合同》,以下统称“原特许经营合同”。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特许经营合同及甲乙双方的特许经营关系终止。二、终止安排1.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1)款项支付及相关安排:(1)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最后一期特许经营权许可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元);(2)甲方无需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及其他任何款项。(3)物料归还: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于特许经营的设备、材料,仍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负责向丙方移交用于丙方的特许经营。(2)除上述款项支付以外,就原特许经营合同履行与终止,双方无其他争议,各类款项、特许经营费用均已经结清。(3)原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原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任何特许经营权利。2.丙方同意对善后安排中乙方对甲方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新特许经营合同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丙双方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及配套文本。甲丙之间的特许经营关系下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2.乙方丙方之间因特许经营变更而发生的资产、款项及任何争议,与甲方无关,甲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四、附则1.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自各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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