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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民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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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版)


('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乙级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发包人:设计人: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内容:等。2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设计委托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初步设计开始三天前2当地规划局的规划意见书1方案开始三天前3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各阶段设计开始三天前4初步设计确认单1施工图设计开始三天前5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三天前6地质勘查报告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三天前3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施工图设计文件6规划批复方案后18天注: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局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地质勘查报告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长假期(例如:春节、五一节、十一节等)。4第五条1、本合同设计收费见下表。序号分项名称建设规模服务内容项目投资费率元/㎡设计费用规划阶段设计阶段及内容房屋建筑预算(万元)基础设施预算(万元)合计(万元)层数建筑面积㎡测量规划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1相应安置点1-2详各安置点设计图建筑面积X承包单价基础配套设施承包价建筑面积X承包单价+基础配套设施承包价52、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付费次序占设计费%付费额(万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一次付费(定金)40%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第二次付费60%付请余款领取施工图当日合计100%备注:说明: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2、最终设计费按工程总造价乘以费率核定。第六条双方责任6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l.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7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中南地区设计规范、行业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如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文件时,设计人原则上仅提供PDF版电子设计文件。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额。6.2.7通过设计洽商能解决的设计小修改,不再另行收设计费,但是,若发包人要求建筑功能性修改或同一处修改两次,则双方协商,设计人另行收修改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8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最高不超过该部分的设计费。首先由设计人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不足部分的赔偿金由设计人支付。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其他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9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十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8.8本合同一式4份,发包人3份,设计人1份。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12其它约定事项:发包人和设计人对本合同的内容保密。10(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经办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鉴证单位:鉴证意见:(盖章)(盖章)经办人:签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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