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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游戏联盟合作协议、CPS网络游戏推广合作协议、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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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游戏联盟合作协议、CPS网络游戏推广合作协议、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


('手机游戏联盟合作协议要点: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推广服务方)为网络游戏提供推广服务,并按照充值金额的固定比例结算服务费用。甲方(委托方)是游戏运营商,同时运营多款手机游戏。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广告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甲方目前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拥有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推广和运营目标游戏(定义见下文)所需要的权利、授权和资质。(2)乙方在手机游戏市场具有较强的推广优势,具有相应的推广渠道(网络/平台)(以下称为“自有平台”)。(3)甲方希望授权乙方,且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授权来通过其自有平台推广目标游戏。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就乙方通过其自有平台推广手机游戏联盟网站上的部分手机游戏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定义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本协议条款中另有规定或语境另有要求,用于本协议中的以下词语和短语分别具有以下规定的含义。1.1.手机游戏联盟:特指手机游戏的一种市场推广方式,即由乙方基于本协议通过其自有平台或者自有流量对目标游戏进行市场推广,后由双方依本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对由乙方自有平台推广的目标游戏产生的游戏充值金额进行分成。在本协议中,手机游戏联盟亦可指称为甲方以及采用上述方式与甲方开展联盟游戏市场推广合作事宜的所有主体所组成的全部成员的统称。具体所指,依上下文而定。1.2.手机游戏联盟网站:指甲方开发完成并享有全部知识产权,且专供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联盟会员注册、登录、浏览、选择目标游戏以及查询目标游戏用户消费和乙方应得收入分成等有关情况的专门网站,网址为:。除乙方应得的收入分成数据外,甲方可自行决定具体公布与目标游戏相关的何种数据。1.3.联盟会员:指与甲方开展目标游戏市场推广合作事宜的“手机游戏联盟”中的法人(包括乙方)。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凡是与甲方签订了本协议的纸质版本的法人或者登录手机游戏联盟网站、通过点击“我同意”表示同意并接受在线协议,并且按照游戏联盟网站的规定进行了注册的法人以及按照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实际使用了游戏联盟网站在线服务的法人均属于联盟会员。1.4.联盟游戏:指供联盟会员挑选进行市场推广的某一款或者某几款手机游戏,亦或指所有参与“手机游戏联盟”这种市场推广方式的网络游戏的统称。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手机游戏联盟网站上展示给联盟会员进行市场推广的手机游戏,均为联盟游戏。具体单款合作游戏见本协议。甲方后续如有新增合作游戏,可将游戏内容通过邮件形式进行通知。1.5.非联盟游戏:指未参与“手机游戏联盟”这种市场推广方式的手机游戏。曾经参与“手机游戏联盟”这种市场推广方式,但后又从手机游戏联盟网站下撤,不再参与“手机游戏联盟”这种市场推广方式的手机游戏,下撤之前属于联盟游戏,下撤之后则属于非联盟游戏。为避免疑义,联盟游戏变更为非联盟游戏(但不包括停运游戏)即为游戏下架。1.6.停运游戏:指甲方根据自身运营策略的变化自行决定终止运营的联盟游戏。曾经参与“手机游戏联盟”这种市场推广方式,但后因甲方决定停止其运营而从手机游戏联盟网站下撤,不再参与“手机游戏联盟”这种市场推广方式的手机游戏,下撤之前属于联盟游戏,下撤之后则属于停运游戏。1.7.目标游戏:指乙方从手机游戏联盟网站上挑选的并通过其自有平台对其进行市场推广的某一款或者某几款联盟游戏。目标游戏是本协议的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甲方自主研发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发的、由甲方享有全部著作权的手机游戏,或第三方享有全部著作权且委托甲方独家代理运营或者联合运营的手机游戏,或第三方接入至甲方旗下的开放平台(或甲方控制的其他平台)进行发行与运营的网络游戏,或第三方委托甲方进行市场推广的网络游戏。1.8.渠道包:指甲方通过技术手段编制及生成的、具有统计功能的、提供给乙方或者其他联盟会员对某一款或者某几款目标游戏进行推广的安装包。甲方通过手机游戏联盟网站提供给乙方及其他联盟会员的渠道包均是唯一的,一个渠道包只会给到某一位联盟会员对某一款目标游戏进行市场推广。乙方能且仅能使用甲方向其提供的渠道包进行目标游戏的市场推广,不得使用其他联盟会员的渠道包或推广链接对目标游戏进行市场推广,更不得对所有渠道包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变更。1.9.推广数据:指手机游戏联盟网站所展示的、供联盟会员浏览的、反映目标游戏推广情况的有关数据。1.10.有效用户:指下载乙方自有平台提供的某一款目标游戏渠道包完成安装激活,且不具备排除情形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任选其一)用户,即视为有效用户:(1)首次登录有效用户:在乙方自有平台分发的目标游戏渠道包中首次登录的用户,即在本首次登陆之前(包括协议合作之前)任何时间从未通过其他任何渠道登录该游戏的用户。(2)非首次登录有效用户:即通过乙方自有平台/自有流量分发的目标游戏渠道包中登录的用户中,且在登录时往前回溯,连续30天未通过任何渠道登录过该游戏的用户。1.11.安装激活:指用户对在乙方自有平台下载的目标游戏安装包完成安装并在联网的情况下进入到游戏产品界面。1.12.首次登录:以帐号为判定标准,指用户登录进入目标游戏时使用的微信或者QQ帐号在本次登录之前的任何时间从未在该目标游戏中登录过。1.13.排除情形:是指用户在乙方自有平台分发的目标游戏渠道包中登录后,连续30天未在任何渠道登陆该游戏。1.14.目标游戏有效用户以单款目标游戏分别进行区分、统计。1.15.游戏充值金额:指有效用户使用目标游戏时为购买、兑换该游戏产品服务而通过其游戏账号实际向甲方支付的Q币(Q点)或/和人民币。此收入可通过甲方的销售额进行识别,不区分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个人账户Q币(Q点)支付、银行卡支付、手机支付等。充值金额以单款目标游戏分别进行区分、统计。1.16.终端用户或用户:指下载、安装使用目标游戏的游戏玩家。2.游戏推广2.1.推广流程乙方注册为联盟会员并登录联盟会员网站后,即可下载各款联盟游戏的渠道包。同时,甲方亦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各款联盟游戏的渠道包提供给乙方。乙方将渠道包登载至其自有平台,一并在其推广载体上对外公开,即可实现对目标游戏的市场推广。2.2.推广内容乙方承诺并保证其自有平台上没有违法或侵权内容。特别地,其自有平台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3)侵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5)泄露国家机密;(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7)侮辱或诽谤他人;(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2.3.推广载体乙方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推广载体对目标游戏进行市场推广。2.4.推广用户乙方应当使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目标游戏的市场推广,且不得:(1)通过非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自有平台/流量外的其他平台/流量对目标游戏进行市场推广。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可自行确定乙方用于推广联盟游戏的平台/流量是否为乙方的自有平台/流量;(2)通过未经甲方许可的推广平台/渠道对目标游戏进行市场推广;(3)通过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替换非适用于乙方自有平台的特定目标游戏的渠道包;(4)使用外挂、木马等非法手段模拟用户安装、登录目标游戏、兑换游戏道具、游戏装备和/或特权服务等的操作,制造非用户行为所形成的推广数据(尤其是游戏充值金额);(5)开发与手机游戏联盟网站或者目标游戏官方网站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的网站,或者以“旗下网站”、“战略合作伙伴”等名义冒充甲方或以甲方的“战略合作伙伴”的名义进行目标游戏的市场推广;(6)采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的非法手段进行目标游戏的市场推广。2.5.禁止销售在本协议所述的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不得向包括目标游戏用户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销售目标游戏的帐号、虚拟货币、游戏道具、游戏装备、特权服务。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运营目标游戏需要的所有服务器及IDC资源。(2)甲方可针对乙方自有平台特性以及营销需求对目标游戏进行修改及添加。(3)目标游戏上线后,甲方应保证目标游戏的正常运行并负责日常维护。(4)甲方负责提供目标游戏的推广素材及宣传所需的内容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游戏资料、专题资料、图片、视频等。在合作期限内,经甲方事先同意后,乙方在对目标游戏的宣传推广过程中可使用甲方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及目标游戏的相关素材或内容。(5)目标游戏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有关该游戏的技术问题及客户服务问题,均由甲方负责及时解决,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因目标游戏及甲方相关产品或服务本身原因产生的客户问题以及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概由甲方解决,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6)甲方保证其有权向乙方提供目标游戏供乙方通过其自有平台推广该目标游戏。(7)目标游戏所有的用户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注册数据、交易数据、游戏数据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和手段获取、使用该用户数据。(8)在合作期限内,对甲方提供至乙方或乙方通过xx手机游戏联盟网站获得的有关目标游戏的宣传推广资料以及甲方所有的商标和标识等相关信息,乙方不得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保证其具有合法资质及权利为甲方提供目标游戏的推广服务,并保证其自有平台以及开展的推广活动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否则因此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第三方进行的赔偿、名誉损失、诉讼费等),乙方均应予以赔偿。(2)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自甲方获得目标游戏的收益分成。(3)在合作期限内,对其获得的有关目标游戏的宣传推广资料以及甲方所有的商标和标识等相关信息,乙方不得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4)乙方保证不对目标游戏(包括但不限于目标游戏软件和渠道包)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保证不对目标游戏进行内容、功能、逻辑及界面等所有方面的修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5)乙方保证不通过使用加壳、衍生等任何手段,打包、变造、变更目标游戏,或通过其他第三方产品和业务调用、启动目标游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6)乙方不得利用目标游戏推广非甲方业务。乙方保证不自行或委托其他方开发由目标游戏变更、衍生的任何其他新版本、新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所有损失。(7)目标游戏到期终止运营或因其他原因停止运营时,乙方应协助甲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向用户发出公告,公告内容由甲方自行确定。(8)本协议项下的推广合作因任何方原因中止或终止后,双方均有义务协助对方妥善完成用户的服务工作。(9)双方均应尽其合理的努力,防止目标游戏、用户服务系统的服务器和技术设备免遭外挂攻击。如果一旦发现有外挂攻击,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方案,并应保证该等解决方案包括全部必要的详尽信息以解决外挂问题。(10)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利用手中掌握的目标游戏源代码及软件图素,进行目标游戏的同类及/或近似软件产品的复制、克隆及开发等,更不得自行、委托他方或者授权他方在任何平台进行目标游戏同类及/或近似软件产品的发行或运营,包括不限于该目标游戏产品的升级版、外传版等。(1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目标游戏在乙方自有平台以外的其他平台上发布和推广,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发布和推广目标游戏。4.收入分成和结算4.1.收入分成乙方应得的收入分成包括甲方在本协议游戏期内基于目标游戏产生充值金额向乙方进行的分成和乙方在递延结算范围内应得的收入分成,具体如下:4.1.1.甲方在本协议游戏期内基于目标游戏产生充值金额向乙方进行的分成针对目标游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产生的充值金额,甲方同意按该款目标游戏的分成比例向乙方进行分成以作为乙方在本协有效期内应得的收入分成,乙方就某一款目标游戏应得的分成收入计算公式为:乙方分成收入=游戏充值金额×目标游戏分成比例示例: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某款目标游戏的月游戏充值金额为人民币100万,乙方就该款目标游戏的分成比例为30%,则乙方针对该款目标游戏获得的当月分成收入为:1,000,00030%=300,000(1)如果乙方对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目标游戏进行市场推广的,则其针对某一具体月份应得的分成收入即为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各款目标游戏分成收入的总和;(2)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乙方分成收入均为税前金额,乙方应自行承担与其应得分成收入有关的各项税金。4.1.2.乙方在递延结算范围内应得的收入分成4.1.2.1递延结算范围应得的收入分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在本协议游戏期内,如目标游戏下架的,就目标游戏下架前产生的该目标游戏有效用户在该目标游戏下架后六个自然月内带来的游戏充值金额,由甲方按该款目标游戏的分成比例向乙方进行分成,即此时乙方应得的收入分成=目标游戏下架前产生的该目标游戏有效用户在该目标游戏下架后六个自然月内带来的游戏充值金额×目标游戏分成比例。(2)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六个自然月内,如目标游戏仍未下架的,就该目标游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产生的该目标游戏有效用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六个自然月内带来的游戏充值金额,由甲方按该款目标游戏的分成比例向乙方进行分成,即此时乙方应得的收入分成=该目标游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产生的该目标游戏有效用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六个自然月内带来的游戏充值金额×目标游戏分成比例.4.1.2.1.为避免疑义,就上述第4.1.2.1条中的“六个自然月”,双方特别约定如下:若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日期或某款目标游戏下架日期在某一自然月的最后一天之前(包括最后一天),则该届满日期或游戏下架日期所在的月份亦包含在前述六个自然月内(下同)。4.1.2.2.无论本协议是否另有规定,自本协议届满之日起满6个自然月后、或游戏下架满6个自然月后、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提前终止或解除后产生的游戏充值金额,甲方均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分成。4.1.3本条中约定的具体目标游戏及目标游戏分成比例见以下第4.2条相关约定。4.2.乙方推广的目标游戏、分成比例及调整(1)本协议中约定的具体目标游戏及目标游戏分成比例如下:目标游戏名称目标游戏贵方所得分成比例(2)甲方可自行决定调整乙方推广的目标游戏及(或)分成比例。如甲方需要调整目标游戏及(或)分成比例的,可于调整前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网站公告或通知等)通知乙方,调整后的目标游戏及分成比例自调整的当日起生效。调整后的分成比例生效之前所产生的游戏充值金额,甲方仍应当按照调整前最近的有效分成比例计算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分成收入。4.3.结算(1)结算金额。支付周期以自然月为单位。本协议生效后,在第“M+1”月的第十五(15)个工作日之前,甲方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乙方提供目标游戏第“M”月的收入报告,即《结算通知单》;(2)结算期限。如乙方对《结算通知单》所述内容有异议,需在收到《结算通知单》三(3)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与甲方进行沟通,否则视为乙方对《结算通知单》所述内容无异议。且其应于收到《结算通知单》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结算通知单》(公章公司名须与乙方名完全一致)以及与确认《结算通知单》金额一致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抬头为“”,必须完全一致)邮寄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合格发票和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通知单》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应得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给乙方;(3)税款。付款金额已含税,各方都应按照适用法律负责支付其应支付的税费。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需要依法负责从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乙方授权甲方可根据适用的税法法规向相关税务机关支付代扣代缴的相关税费,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4)付款前置条件。为避免疑义,所有的支付义务在收到乙方发票后方能实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每笔和全部款项,须在甲方实际收到乙方开具表明支付款项详细的、正确信息的妥当发票后方能支付。尽管本协议中有其他规定,如果因为没有按时收到乙方的该等发票,甲方有权不支付或相应延迟支付,造成支付延误而引起任何滞纳金、利息、损失或损害,甲方对此概不负责。但不论乙方提供发票与否,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不免除;(5)非甲方原因的延迟。甲方采取了适当措施,以保障及时向乙方支付分成收入,但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支付时间将被延迟,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若甲方预见此类情况,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对付款日期进行调整;(6)币种。本协议项下协议款项的结算币种是人民币。4.4.结算方式的调整。甲方可根据其业务需要自行调整收入分成金额告知及结算方式,但应于调整前书面通知乙方。4.5.支付(1)甲方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乙方用来收取分成收入的银行账户如下: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乙方用来收取本协议项下的协议款项的银行帐户信息如有变更的,至少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协议款项转帐至上述银行帐户,即视为甲方已经支付完成。(2)本协议已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除此之外,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向其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授权金、版权使用费等费用;(3)双方一致同意,经甲方书面通知后,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收入分成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政府部门罚款以及应向甲方用户支付的补偿金、赔偿金等款项。4.6.游戏下架甲方可自行决定将非联盟游戏变更为联盟游戏,并通过手机游戏联盟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将相应推广客户端提供给乙方,由乙方自行选择作为目标游戏进行市场推广。同样,甲方亦可自行决定将联盟游戏变更为非联盟游戏,一经变更,则自变更当日起的6个自然月后乙方即不能就目标游戏所产生的游戏充值金额获得相应的分成收入。4.7.游戏停运甲方可自行决定将联盟游戏变更为停运游戏。乙方知晓并同意,联盟游戏一经变更为停运游戏,自变更的当日起乙方即无法就其推广的目标游戏所产生的游戏充值金额获得相应的分成收入,但前提是:(1)在将某款手机游戏由联盟游戏变更为停运游戏前,甲方应将该决定至少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2)变更当日之前所产生的游戏充值金额,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4.1-4.5条之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分成收入。5.知识产权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单独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均仍归其单独享有,并不会因为双方签订了本协议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各项合同义务而转归对方享有,或者转归双方共同享有。特别地:(1)手机游戏联盟网站、联盟游戏及渠道包等的著作权归属甲方单独享有,乙方享有且仅享有本协议所约定的、符合本协议之目的的推广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协议约定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2)联盟游戏的名称、LOGO以及注册商标(如有)的商标权,及手机游戏联盟网站提供的宣传图、插画等宣传素材归属甲方或者第三方合法权利人享有,乙方享有且仅享有本协议所约定的、符合本协议之目的的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协议约定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6.陈述和保证6.1.双方的共同陈述和保证(1)双方均是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法人;(2)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协议和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所需的授权、权利和批准。6.2.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1)乙方具有通过其自有平台/流量推广目标游戏所需的全部合法资质和授权;(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授权、转授权、联合运营、合作运营),任何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己的名义、第三方的名义或乙方与第三方共同的名义)来运营目标游戏;(3)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不会与其作为协议一方的任何其他在先协议相冲突。7.协议期限和终止7.1.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即6个月,例如本协议双方盖章日为年月日,则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双方盖章日期不一致的,自后盖章的一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日内双方均未通过本协议第10.1条所述的电子邮箱地址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另一方表示不续约的,则本协议自动续期半年。7.2.协议终止7.2.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若一方希望提前终止本协议,则需与另一方进行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且双方需就此签署书面确认文件。7.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1)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2)另一方实质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且该等违反不可补救,或在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在一方要求该另一方补救该等违约的书面通知送达该另一方后三十(30)日内该另一方未对该等违约情形进行补救;(3)如果另一方及其债权人或任何其它合法方申请该另一方清算、破产、重组、解散或另一方资金无法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或另一方无法赔偿任何应尽债务;或另一方的债权人接管该另一方的经营;(4)本协议或中国法律约定的其他可以立即终止本协议的情形。7.3.违约责任7.3.1.如因乙方的任何不实陈述或保证,或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因乙方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第三方协调解决纠纷),保证甲方免受任何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和(或)甲方所受的损失。在该等情形下,甲方就其因此所受损失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特别地,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暂时地封停乙方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联盟会员账号,使之无法通过该账号登录联盟会员网站,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时再恢复;(2)永久性地封停乙方的某一个或某几个联盟会员账号,使之无法通过该账号登录联盟会员网站;(3)将乙方申请的联盟会员账号永久性地删除;(4)拒绝乙方申请成为联盟会员;(5)暂时中止分成收入的结算和支付,直至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时再进行结算和支付;(6)将尚未支付乙方的分成收入作为乙方支付甲方的违约金,不再支付乙方;(7)要求乙方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其已经获得的分成收入总金额的30%~100%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甲方届时依据其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单方面确定),如果上述违约金金额仍不足以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另行给予相应的赔偿;(8)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双方基于本协议的所有合作事宜,不再支付尚未支付的分成收入,并有权追回所有已支付款项。7.3.2.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遭到媒体曝光,导致甲方遭受相应的公关危机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发表书面声明,澄清事实并向目标游戏的用户和/或甲方道歉。乙方如果拒绝的,甲方可以以乙方的名义发表上述内容的书面声明,并将其登载在手机游戏联盟网站、目标游戏官方网站和/或其他合适的媒介上。8.保密义务8.1.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应:(1)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2)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3)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外,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8.2.保密的例外情形。第8.1条不适用于:(1)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向因职务履行需要要求其获得保密信息的接收方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或外部专业顾问披露保密信息;或(2)法律、有关的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披露保密信息。(3)在上述第(1)项所述的情况下,一方应确保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或外部专业顾问遵守本第8条项下的义务。8.3.保密信息的定义。为第8条之目的,“保密信息”指:8.3.1.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和内容以及有关本协议预期交易的信息;8.3.2.一方(“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的全部专有、保密、非公开的技术信息和(或)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8.3.2.1.披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或之后披露给接收方或其雇员的任何研发设计、服务或产品设计理念/想法、产品及其规格、数据、模型、样品、草案、产品测试结果等技术类信息;8.3.2.2.营销要求和策略、产品计划及价格、客户名单、公司业务发展的方向、涉及经营管理的制度与流程等的商业信息;8.3.2.3.其它由披露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且需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以书面、口头、图形、电磁还是其他任何形式进行了披露)。但“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1)披露方披露之时或之前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披露之后非因接收方的行为或过错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3)接收方从第三方处获得的且并不因此使第三方违反其保密义务的信息。8.4.披露的同意。一方需要对外披露保密信息时应获得另一方的书面确认。8.5.保密期限。在披露方提供给接收方的保密信息被合法地公开之前,接受方应对相关保密信息永远予以保密。8.6.擅自披露的责任。如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该一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9.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若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是由于任何天灾、恐怖行动、火灾、飓风、流行病、骚乱、战争或其他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无法通过采取合理尽职努力和合理商业措施予以避免的类似情况(“不可抗力”)而阻止了该一方对本协议的履行或导致其履行行为无法实现,则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该一方(“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承担责任。9.2.发生不可抗力的后果。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可抗力发生时,双方对本协议的履行义务应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被暂时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不再阻止履行行为或不再导致履行行为无法实现(届时所有履行义务的行为应恢复和继续)。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双方依据本协议承担的应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赔偿的义务将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9.3.补救。发生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全部信息,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方法和措施。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排除、消除或降低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9.4.协议终止。当不可抗力发生时:(1)如果该情况持续发生超过3个月(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延长该3个月期限),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2)若现有的客观和无争议的证据显示,不可抗力情况将持续超过三(3)个月,且双方不愿共同延长上述第9.4.1项中所述期限,双方可一致书面同意在该第9.4.1项中所述期限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本协议均可被终止。在上述第9.4.1项所述情况发生时,协议终止应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时生效;而在本项所述情况发生时,协议终止应自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时生效。10.通知10.1.通知。所有由一方发送至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通过书面方式以中文做出,并且应通过传真、亲自送达(包括快递服务)、挂号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至下列地址:(1)甲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上述合作联系人(及联系人)如需代表一方处理涉及本协议变更、解除、中止履行、终止、违约责任的追究,以及本协议明确约定需要书面同意、书面确认、签订补充协议和/或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等重大事务的,仍需相应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另行书面授权。10.2.送达时间的确定。如通过传真方式发送通知,通知应被视为在传输记录中所记载的成功发送的时间被送达,除非该等送达发生于下午五(5)点之后(北京时间),在该等情况下送达应被视为发生在下一个工作日;或者,在亲自送达(包括快递服务)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在签署送达收据之日送达;或者,在通过挂号信送达的情况下,在邮局开出收据之日后的第七(7)日,视为送达。10.3.信息的变更。若一方需要变更上述信息,该一方应于变更前十(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中应列明变更后的信息。否则,在通知按照本协议确认的上述地址或号码被送达后,与该等通知发送相关的义务应当被视为已充分履行。11.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1.1.法律适用。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11.2.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其他约定12.1.完整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有关本协议主题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先前所有的有关同一主题事项的谅解、备忘录、意向、协议、承诺、陈述、保证和安排。12.2.标题。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阅读而起到提示、醒目的作用,对本协议的解释及适用没有任何指引作用。12.3.转让。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未获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12.4.无代理关系。双方承认其均为独立的合同一方。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已授权一方担任另一方的代理人或者代言人。除非本协议项下另有其他特别约定,任何一方均无权明示或者默示地代表另一方,或者以另一方的名义创设或者承担任何义务并且其该等行为也不对另一方具有约束力。12.5.继续有效。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8和11条)依其性质和内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有效的将继续有效。12.6.修订。除非由本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修订、修正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12.7.无弃权。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一项权利或救济并不构成对该项权利或救济或其他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一方对一项权利或救济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不妨碍该项权利或救济或者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12.8.权利累积。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可累积的,不排除法律规定的权利或救济。12.9.可分割性。若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任何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所有其余条款将仍然完全有效且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但在删除该条款的某些部分后将为有效或者可以执行,则双方将通过对该条款进行最小范围的必要修改使其有效和可执行。12.10.规则。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甲方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手机游戏联盟的各类规则、规范、通知和/或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资料库》、联盟会员账号注册规则(网站地址:)。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1.免责声明。乙方充分理解到,目标游戏可能会因甲方本身或者合作单位的互联网系统软硬件设备的故障、失灵、或人为操作的疏失而全部或一部分中断、暂时无法使用、迟延,或因他人侵入目标游戏软件系统篡改或伪造变造资料等,造成目标游戏的停止、中断或用户档案缺失,从而造成这期间没有游戏充值金额产生,乙方不会据此要求甲方给予其任何的补偿或赔偿。12.12.在线协议和规则。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在注册、登陆和使用手机游戏联盟网站时需要同意并接受手机游戏联盟网站的在线协议(“在线协议”)和其他相关规则。该在线协议及相关规则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在线协议及相关规则的内容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12.13.文本。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CPS网络游戏推广合作协议要点: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推广服务方)推广甲方游戏,并按照充值金额计算服务费用。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推广服务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甲方有意通过乙方合法所有或代理的移动互联网媒体进行甲方产品的宣传推广,从而促进甲方有效注册用户的增加,并促进甲方平台成交额的提升;2.乙方拥有合法的资格和权利提供网络广告发布以及宣传推广服务;3.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结成合作伙伴,进行全面、深入的合作;甲乙双方同意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1.释义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乙方媒指乙方所有或合法代理的、体现或展示宣传推广内容的移体动互联网载体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移动互联网网站、应用软件,具体为。甲方产品指甲方自主研发、享有完整知识产权的游戏软件,具体为。用户指通过乙方推广产生的、带有乙方统计标识且在甲方产品上进行注册的个人。有效充值收入指用户基于消遣、娱乐等非盈利目的购买甲方服务所充值的人民币金额。计费通道指提供手机端支付的通道总称,包括电信运营商计费代码及第三方支付渠道。电信运营商在本协议项下特指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第三方计费通道指除电信运营商外的第三方支付通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充值卡、银行卡、财付通等。CPS即分成合作,指甲乙双方对有效充值收入(扣除计费通道手续费、坏账损失)按约定比例进行利益分配。2.合作内容乙方通过乙方媒体为甲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以促进甲方用户及有效充值收入的增加,双方就由此产生的有效充值收入进行分成合作。3.合同期限3.1.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甲乙双方如就续签事项达成一致,应签订书面续签协议。4.费用结算与支付4.1.分成依据:以有效充值收入扣除计费通道手续费、坏账损失后的金额作为双方分成依据,结算公式和分成比例如下:甲方收入=(有效充值收入-计费通道手续费-坏账损失)%乙方收入=(有效充值收入-计费通道手续费-坏账损失)%其中:有效充值收入以甲方后台记录的数据为准;计费通道手续费=该计费通道有效充值收入费率(费率见下表)坏账损失=有效充值收入坏账率。坏账率预计不超过%;如实际坏账率超过%,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4.1.1.计费通道相关费率见下表:序号支付通道类型手续费率1中国移动话费2中国联通话费3话费充值卡4银行卡5支付宝6财付通4.2.计费周期为按自然月计算,结算方式为N+2(其中,N为当前月)。甲方在N+2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送第N月的分成确认单,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确认;乙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分成确认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乙方;如乙方超过上述期限不予确认的,则视为乙方已经确认并同意。4.3.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将相应金额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快递至甲方,甲方自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推广费汇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4.4.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5.甲方权利义务5.1.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推广费用。5.2.甲方负责计费系统的搭建。5.3.甲方在此承诺,按本合同要求乙方发布的广告及游戏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5.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更换或修改甲方产品,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和甲方产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应的更换。5.5.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乙方推广所产生的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归甲方单独所有,用户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信息、在使用甲方产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计费数据、运营数据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6.乙方权利义务6.1.在维护甲方名誉及权益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提供的文本、图示资料、甲方商标和名称。6.2.乙方负责甲方产品的市场宣传工作,制定详细的宣传策略,并承担因市场宣传推广所产生的全部费用。6.3.乙方应以合乎法律法规规定和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方式进行甲方广告推广发布,不得在有损甲方商誉和违法违规的移动互联网网站或应用软件上发布甲方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在含有或显示成人内容、宣扬赌博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适用法律的任何移动互联网网站或应用软件上发布甲方广告;(2)以甲方认为误导、不公、诽谤、违法、中伤、诋毁、猥亵的方式或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的方式发布甲方广告;(3)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移动互联网媒体上发布甲方广告。6.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充值促销行为或进行相关宣传(包含但不限于:充值返还、充值加赠、代充值等)。乙方推广甲方产品的宣传方案应在上线推广前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6.5.乙方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产生甲方注册用户充值,否则由此产生的用户充值不计入有效充值收入。包括但不限于:(1)任何人工或程序产生的用户,如使用注册软件或自行编制程序、自行或要求他人使用多部移动终端进行注册充值等;(2)以任何语言或者形式诱导、误导、要求或强制访问者注册或充值;(3)乙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大规模异常充值消费(包括自行充值或组织用户恶意充值);(4)其他甲方认为不正当的、虚假的手段。6.6.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6.7.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其提供的不正当利益总金额进行赔偿。6.8.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甲方可随时查看推广情况。7.异常充值7.1.如出现用户进行异常充值,甲方有权立即临时冻结该等用户账号,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配合甲方对该等用户进行调查;如甲方认定用户是基于盈利目的进行异常充值的,该等异常充值不计入有效充值收入。如乙方未配合甲方进行调查的,甲方有权立即关闭计费通道,并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7.2.如一个月内用户异常充值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累计次数超过3次的,甲方有权立即关闭计费通道,并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8.知识产权及保密8.1.双方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等皆归各方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另一方及第三方对于此无任何权利或利益;8.2.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需双方保密的事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所有的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8.2.1.一般义务:一方必须对自另一方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第7.2.2款所规定之情况除外。8.2.2.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合同:(1)该信息在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悉;(2)该信息乃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披露;(3)一方按照对其有管辖权的政府司法等部门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时的要求而披露,前提为披露之前一方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的商业秘密的确切性质通知另一方。8.3.以上2款并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撤销而失效。9.违约责任9.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个工作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取证费、律师费、诉讼或仲裁费用、差旅费等)。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在违约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合同。10.合同终止10.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若乙方网站有违法的嫌疑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则甲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且无须通知乙方。若合同提前终止,双方应就已产生的有效充值收入进行结算。10.2.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第8条至第12条的效力。11.争议解决11.1.因本合同的解释及执行产生的争议,应先由双方友好协商或经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11.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2.附则12.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于合同有效期起始之日起生效。12.2.弃权: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及时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妨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之行使。12.3.完整合同:本合同体现了双方就协议事宜所达成的所有协议及谅解,并取代以往双方达成的与本合同事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12.4.通知: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收件人:12.5.继任者:本合同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均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12.6.不可抗力: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同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12.7.如在履行过程中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修改、变更,或对未尽事宜另行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盖章后方可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8.语言: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要点: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推广服务方)为甲方产品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双方约定采用预付+扣款的方式结算服务费用。双方可采用CPACPCCPDCPTCPM等多种计费模式。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双方保证和承诺如下:1.甲方承诺其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甲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及资格,其在行使本合同项下之权利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及内部规则,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2.乙方承诺其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北京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乙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及资格,其在行使本合同项下之权利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时,其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3.甲乙双方保证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已获得充分且完整法定资格或授权可代表其法人组织签署本合同。4.乙方是移动领域信息服务提供商,拥有国内手机信息服务平台,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的产品营销和品牌推广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在移动互联网领域进行产品及服务的营销或企业品牌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1.合同构成1.1.本合同由正文和附件(即分项《信息服务单》)构成,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1.2.正文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与分项《信息服务单》一起反复适用,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附件为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就分项服务事宜达成的具体约定,在每次服务前经双方签订确认,自签订之日起发生效力。2.服务内容分项服务产品及服务内容由双方另行签署《信息服务单》的形式进行确认,此部分内容以《信息服务单》的约定为准。3.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3.1.具体服务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签署《信息服务单》的形式进行确认,此部分内容以《信息服务单》的约定为准。3.2.从双方合作之日起,双方按照预付款消耗进行结算。甲方需在合作前预付款项人民币元;预付优惠套餐:。(1)预付100000-500000:配送金额为:甲方预付款项总金额的15%金额;配送时间为:收到甲方预付款项之后1天之内完成。(2)预付500000及以上:配送金额为:甲方预付款项总金额的25%金额;配送时间为:收到甲方预付款项之后1天之内完成。预付金额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之后5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邮寄给甲方。乙方为甲方产品进行推广每日产生的任务份数所对应的结算金额将自动从甲方付费款项中扣除,如有结算数据及金额有误,甲乙双方均可以在2天内邮件向对方提出并双方协商解决,若没有问题,则甲乙双方默认该结算数据及结算金额;当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预付款消耗完毕时,甲方应再次向乙方支付等额的预付款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继续提供广告推广服务。(3)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额应通过乙方指定的银行以人民币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涉之一切款项均通过银行汇付方式进行支付。乙方账户信息:。开户名:。开户银行:。银行帐号:。4.甲方权利义务4.1.甲方保证其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合法经营主体,已取得合法资质认证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其从事本合同项下之合作的行为应符合其经营许可范围。甲方保证在乙方平台进行本合同约定服务的产品应是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产品。且其对该产品拥有完整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及相关知识产权。4.2.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乙方指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推广产品及相关素材。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及相关素材符合乙方的要求,产品及相关素材须经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4.3.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及相关素材的内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服务信息及甲方产品信息)真实、合法、健康,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2)煽动民族仇恨或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5)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7)含有病毒或其他恶意扣费代码的网页或软件内容的。4.4.甲方保证其提供的文字、图片、网址及链接指向等内容真实合法,未作虚假或夸大宣传,否则乙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将相关产品及内容予以下线或终止其产品的服务,并不予退还其已支付的款项,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4.5.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账户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4.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4.7.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而导致乙方受到第三方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以发函、媒体报道等形式指控乙方侵权,对乙方提起诉讼或向相关主管机关举报使乙方遭受审查或质询),乙方有权先暂停对甲方的信息服务。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以其自身名义出面与第三方协商、应诉或接受相关主管机关审查或质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此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款等)。4.8.如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权利和义务5.1.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保存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注册信息、消费信息、推广手机网站/网页/客户端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对外公开甲方用户信息,但甲方授权乙方此权利,或者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行政程序要求乙方提供甲方信息,或者乙方以平台系统升级、抽样测试、更新为目的而有权使用甲方信息的情况除外。5.2.乙方不向任何第三方保证和承诺甲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甲方应自行对其提供或执行的信息、产品、服务等内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3.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信息内容,对于任何含有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约定的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相关内容或指向。若甲方拒不更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服务,同时乙方有权进一步要求甲方向乙方赔偿因该内容而造成的损失。5.4.乙方保证提供的结算数据及推广用户真实有效。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及时与甲方沟通数据统计结果,乙方为甲方定期发布数据报告,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5.5.在双方合作期间,如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有义务进行积极配合。5.6.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同时乙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6.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6.1.甲乙双方应对本次合作内容中所涉及的对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并保证在履行本合同时,对于所涉及的第三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双方保证各自为本次合作所提供的相关内容、产品均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瑕疵,否则甲乙双方各自应对因其所提供的内容、产品等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和损失。6.2.本合同所述之保密信息系指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内容,本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甲、乙双方通过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或对方关联公司尚未公开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划与计划、生产经营业绩与财务数据、现有及预期的客户和供应商信息、财务信息、人力资源资料业务运作文件,技术诀窍与创意、设计、处理流程、技术与集成方案、实施计划、咨询报告、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与目标代码),以及其他类似的信息。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2)接受方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3)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6.3.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或者将任何保密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任何用途,亦不得依据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但双方向各自的外部顾问,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及根据各级有管辖权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或证券市场主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时除外。6.4.披露方应保证其披露给接受方的保密信息的精确性和完整性。对于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披露方均拥有完整、合法的权利向接受方进行披露。6.5.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6.如果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不再履行,甲、乙双方亦应遵守上述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披露方第一次披露保密信息至该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时止。7.违约责任7.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七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获得违约方赔偿及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7.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付款,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且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因暂停发布广告导致甲方的任何损失、损害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3.如因甲方提供的内容不合法或不符合乙方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如因此而延误服务计划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4.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或者因乙方对服务系统进行系统测试、升级、更新、服务抽样测试而对甲方产生的任何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5.因乙方提供虚假数据、出现虚假用户信息、对同一用户重复注册、或利用技术手段、工具模拟用户行为大量骗取UV、用户登录、用户注册数据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返还已付款项,并按照承担预付金额的50%承担违约责任。8.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是本合同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以及移动运营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政策调整、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电信技术故障、黑客攻击、病毒入侵、非因人为原因导致的电力系统中断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8.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30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法定的减损义务使不可抗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8.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则双方相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日以上,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造成严重损失的,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9.争议解决9.1.本合同的生效、解释、执行、管辖、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9.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其他10.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10.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终止方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必须完成双方在终止前剩余款项的结算和支付。10.3.甲乙双方之一就本次合作中的相关事宜所发出的正式通知、函件应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函件应由发件方署名盖章,并经由经办人签字。传递方式包括邮递、传真及其他双方约定或认可的可靠方式。双方确认列于合同首部的双方地址为双方接收本合同项下双方间通知的约定地址。10.4.如本合同包含的某一条款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由于任何原因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这种无效性、非法性或不可执行性将不影响本合同中的任何其他条款及整个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将被视作从未包含过这类条款。10.5.本合同项下之权利义务除非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任一方不得单方面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10.6.本合同双方根据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10.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8.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附件:信息服务单服务单编号:鉴于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署了《无线营销服务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服务内容签署此《信息服务单》,供双方共同遵守。甲方:乙方:本服务单有效期:(截止时间以甲方要求的产品下线时间为准)。产品名称:(以甲乙双方邮件确认的名称为准)服务内容按照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产品提供推广服务。收费标准:元/CPA(最终以甲乙双方邮件确认为准)信息服务数量:不限服务费用总额:实际确认结算数据CPA单价结算统计周期:预付款付款方式:从双方合作之日起,双方按照预付款消耗进行结算。甲方需在合作前预付款项¥元;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之后5个工作日内开出发票,邮寄给甲方。乙方为甲方产品进行推广每日产生的任务份数所对应的结算金额将自动从甲方付费款项中扣除,如有结算数据及金额有误,甲乙双方均可以在2日内邮件向对方提出并双方协商解决,若没有问题,则甲乙双方默认该结算数据及结算金额;当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预付款消耗完毕时,甲方应再次向乙方支付等额的预付款金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继续提供广告推广服务。邮件联系人信息: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邮箱:1.本信息服务单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信息服务单与框架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信息服务单与框架合同不一致的,以本信息服务单为准,本信息服务单未尽事宜,按框架合同执行。2.双方确认,本信息服务单所列双方电子邮箱及联系人为双方间就本分项信息服务相关事项联系及确认的约定地址。3.本信息服务单执行过程中,甲方调整内容的,应以邮件形式提前3天通知乙方联系人。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编号:1700559329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54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55751 KB
  • 标签: 框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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