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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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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篇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篇女职工特别权益爱护专项集体合同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爱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安康,削减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发挥广阔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爱护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公平协商、共谋进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状况,制定本合同。其次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xx(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全部在职的女性职工。本合同有照顾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其次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爱护第四条依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进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爱护。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爱护及特别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展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削减职业危害。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公平。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公平的原则,不得卑视女职工。第十条制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三章女职工的特别利益爱护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安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依据《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展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把握)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依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赐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赐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赐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赐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与晋级、评奖。第十五条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赐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第十七条经批准照看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第十八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xx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九条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与的由单位支付。其次十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展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置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第四章合作与监视其次十一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加民主治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与单位公平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其次十二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亲密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爱护状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爱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其次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视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状况进展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次十四条在以下状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局部条款的。其次十五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状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其次十六条在以下状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一)合同期满;(二)因不行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其次十七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展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假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连续履行。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连续有效。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其次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全都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次十九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担当违约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全都,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编号乙方: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女职工特别权益爱护专项集体合同2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方法》、《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需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其次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加民主治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与单位公平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与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需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进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养,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养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进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需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熬炼时必需安排肯定比例的女职工参与。凡经企业培育(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需仔细履行,如有违约,应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七条广阔女职工要积极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别劳动爱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加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别爱护和身心安康水平。第九条企业依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赐予特别爱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爱护工作。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根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展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充裕人员。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公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赐予公假1至2天。第十三条依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爱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第十四条女职工孕期爱护(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常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简单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相宜的工作。(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展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担心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赐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根本工资百分之八十。第十五条女职工产期爱护(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鼓舞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每月加发5元嘉奖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依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赐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赐予42天产假。(四)产假期满上班,赐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缘由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期爱护(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赐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非常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非常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来回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依据详细状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担心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七条企业应积极参与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方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与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十八条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临时安排其他相宜的劳动。第十九条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展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其次十条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其次十一条企业集体合同监视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对本合同履行状况每半年进展一次检查和监视,并将履行状况与集体合同履行状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次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全都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其次十三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其次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需依法履行。其次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企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工会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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