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尽通用版: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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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郑重提示为保障出卖人(开发企业)和买受人(购房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请在购房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先阅知如下事项,并遵守合同相关约定:1.逐条认真阅读、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本补充协议,开发企业在售楼书或广告中的承诺,购房者可以要求写进书面补充协议,口头承诺和广告宣传只做买卖双方交易时参考。签订后,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签订方负责。2.开发企业设置的商品房样板房,其布留格局、装修材料、装修档次、装修质量和设备配置,只做促销时的样板,不作为交楼标准,当事人另有约定,可从其约定。3.本补充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有矛盾的地方,以本协议书的约定为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同意就双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签订本补充协议。1.特殊买受人声明1.1.买受人为外籍人士的,其与出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因任何原因未生效、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出卖人均不承担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任何汇兑损失。1.2.买受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公章亲自到场签订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同时,除须向出卖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证明书》等资料外,还须提供关于同意购房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第1页/共25页1.3.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房的,全部购房人须携带身份证明资料到场签约。因特殊原因无法全部到场的,除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外,还须提供经过公证的相关文件,详细列明各购房人的所有权比例。买受人之间的任何法律关系均不得影响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不利后果。1.4.买受人因其自身原因(买受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受人在境外等)无法履行签约手续的,除完整、准确填写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信息外,还须提供出卖人认可的授权文件(经公证的授权书等)。买受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之间的任何法律关系均不得影响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不利后果。2.说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说明”的补充2.1.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本补充协议前,已就买卖合同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向买受人做出了特别提示和说明,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将本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即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商品房所属栋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全部文件及条款向买受人展示,买受人承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买受人确认已充分理解并同意签署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2.2.买受人已对出卖人销售现场公示的买卖合同项下的销售项目的周边环境、相关配套等情况进行了了解,并自行到相关政府部门咨询、查阅了买卖合同项下销售项目及周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信息、建筑单体报建信息、市政和公建配套信息等其他所有相关信息,买受人确认对上述信息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2.3.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本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已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确认在买卖合同及各附件、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将不会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属格式条款等作为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或变更合同条款的抗辩理由。第2页/共25页3.关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对买卖合同第三条的补充3.1.买卖合同第三条所约定座落为房屋暂定的单元号,具体门牌号以民政部门所批的为准。3.2.买卖合同项下所列“层高”是指商品房所处楼栋的标准结构层高,在相应建筑规范允许误差范围内,该商品房可能存在高于或低于该层高的情形,或者因建筑结构原因存在横梁、局部空间高于或低于约定层高等情形,上述情形不视为出卖人违约。4.关于商品房总价款——对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4.1.房款仅为房屋本身价款,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其它单位对该商品房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有线电视开通费、电话开户费、网络开户费、物业服务费、公共维修基金等;房款中并不包含按照中国税收法规规定应由买受方承担的各项税款,各项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各项附加税或履行合同需缴纳的相关税金、费用。4.2.本房产一房一价,房价已考虑了该房屋的相关不利因素,买受人不得因此退房或向出卖人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4.3.买受人支付相应房款后,出卖人向买受人开具与支付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的收据/增值税发票,买受人应合理保管该收据/发票。因买受人所提供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或其他问题的,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买受人如需出卖人协助重新开具相关发票,由此产生的成本费用应由买受人承担。5.关于逾期付款责任——对买卖合同第八条的补充5.1.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5.1.1.逾期在60日内的,每逾期一日,自本买卖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3‱(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5.1.2.逾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买卖合同。第3页/共25页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将该商品房权属变更登记到出卖人名下时买受人和出卖人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解除、撤销或变更预告登记所需法律文书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并有义务协助出卖人按本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的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果。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自本买卖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3‱(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交付时间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上款所指的“应付款”是指按买卖合同、合同附件及通知(包括出卖人或其委托机构发出的通知)中所约定的须由买受人按时支付的各项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房价款、购房费用、面积差价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5.2.若买受人采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则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交齐按揭所需资料并与出卖人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相关按揭借款文件。如买受人申请的是商业贷款,则买受人应保证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收到全部剩余房款;如买受人申请的是公积金或公积金组合贷款,则买受人应保证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收到全部剩余房款。买受人逾期支付的,则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5.3.买受人保证其条件符合政府关于房屋贷款政策的规定,同时符合银行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如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银行批准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或银行不批准贷款等原因致使出卖人无法在上款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剩余房款的,差额部分买受人应自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最迟付款日起日内向出卖人补足。5.3.1.因国家政策调整、买受人自身原因或银行政策调整,致使申请的按揭银行批准并发放的贷款额度不足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5.3.2.由于申请的按揭银行方面不受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或买受人自身方面原因导致申请的按揭银行不批准发放按揭贷款;第4页/共25页5.3.3.在按揭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前,若按揭贷款银行提前发放按揭款而后又因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问题而收回贷款的。5.3.4.若买受人在银行批准并最终发放按揭贷款前,因另行购买其他房屋等原因造成按揭贷款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发生变化,导致银行不予批准按揭贷款或批准按揭贷款的额度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5.3.5.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银行不予贷款或不足额贷款的情形。买受人逾期补足的,自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最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全部剩余房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未在日内补足或不同意补足差额部分,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买受人购买的房产,同时买受人应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及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收并已向有关部门缴付的税费、合同备案登记注销费等)。在本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生效后日内,出卖人将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余额(包括代收但尚未向有关部门缴付的税费)扣除应扣款项后不计利息退还买受人。5.4.如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买受人承诺,如买受人未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致使贷款银行向出卖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则买受人应于日内按贷款银行要求向贷款银行偿还欠款(若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5日内将出卖人代偿款项支付给出卖人,并自出卖人代偿款项之日起每日按代偿金额的‰向出卖人支付利息)。5.4.1.买受人逾期支付的,出卖人有权与买受人解除本合同(协议),买受人应于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3日内与出卖人签订相关解除合同的手续并配合完成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因解除本合同(协议)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套商品房可能的市价跌价损失),出卖人还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5.4.2.合同解除后,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买受人上述应向出卖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出卖人因解除本合同遭受的损失、出卖人履行担第5页/共25页保责任代替买受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若有剩余,由出卖人无息返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偿付对出卖人的欠款,出卖人有权另行向买受人追索,买受人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补足。6.关于商品房交付时间和手续——对买卖合同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补充6.1.出卖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执行的,除继续整改外,每逾期一日,出卖人应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但若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同时有两项或者以上逾期,则仅按照以上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中逾期时间最长的一项计算一次违约金,不重复计算违约金。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6.2.出卖人交付商品房之前,买受人应当履行完毕下列义务,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6.2.1.买受人已经按照买卖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款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差价款),并办理完所有与购房相关的手续;6.2.2.买受人已经按照买卖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各项税、费的义务:6.2.3.若买受人存在违约行为,出卖人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买受人已经向出卖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付清各项违约金;6.2.4.买受人已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市相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3.如出卖人为买受人偿还按揭借款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在商品房交付前如买受人未按期偿还本合同之附属的银行按揭借款合同项下每月应付的按揭借款本息,则出卖人有权不予以办理交房手续,出卖人交付该房屋的期限可自买受人缴清应付银行的借款本息及出卖人代垫的相关费用之日起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买受人承担。第6页/共25页6.4.若房屋提前完成建设,买受人同意并接受出卖人提前交付该房屋。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即视为该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若商品房所在项目属于分期建设的,合同出售的商品房已具备本补充协议约定交付条件的,而其中关于道路、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部分按政府规定或相关部门要求必须待项目整体完工后才能验收的,则买受人不得以商品房所在部分的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配套设施等未经验收或未取得相应的验收文件为由而拒绝接收商品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其他责任。6.5.遭遇“不可抗力”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的期限相应顺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6.5.1.遭遇自然灾害,例如大雨、暴雨、强风、台风、地震、海啸等:6.5.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动乱:6.5.3.大规模传染病或流行性疾病爆发,例如类似“非典”的疾病;6.5.4.政策性因素或政府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导致的影响,例如政府部门、测量机构原因导致的验收、测量、市政配套、安装的延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非出卖人原因导致的规范、规划、设计调整或变更等:6.5.5.施工合同中发生的工期顺延情形,包括:6.5.5.1.施工期间出现台风、大雨、或以上等恶劣天气,以气象资料为准;6.5.5.2.高考、中考前期和期间的施工停止;6.5.5.3.为响应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社会活动而导致的停工;6.5.5.4.政府或公共事业单位延迟批准相关文件或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配套设备及安装、报批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6.5.6.遭到突发性的社会事件等。若以上事由属于公众所知悉的事件或公共信息资料的,出卖人无须在事发后书面通知买受人;若不属于公众知悉的事件或公共信息资料,买受人有权在交付时要求出卖人提供信息资料,出卖人亦可按买受人提供的地址、电话书面送达。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商品房交付期限应当相应顺延。第7页/共25页6.6.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可以延迟交付的情况外,该商品房达到约定的交付条件后,不论出卖人以何种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的,买受人应当按通知日期,持相关购房文件,到通知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出卖人发出交付通知后,买受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拒收、单方表示未收到等方式为由未按期收房的,均以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日期或出卖人通知的最后交付时间届满(以日期较前者为准)即视为出卖人已将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并视为买受人已接受由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规章制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市政府认可的测绘部门出具的该商品房实测数据等,即日起该商品房产生的物业服务费、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按日按应付费用的0.3%计算)等各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与此同时,该商品房相关的权利、义务、风险自上述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卖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日期或出卖人通知的最后交付时间届满(以日期较前者为准)之日为该商品房的正式交付日期,房屋交付地点为该商品房的所在地。6.7.办理交付手续时,如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装饰装修或配套设施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双方应在完成交付手续后,按以下办法处理:6.7.1.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以实际鉴定结论按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处理;6.7.2.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有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口头或书面告知出卖人,确属质量问题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遇下列情况,出卖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且不影响房屋交付。6.7.2.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6.7.2.2.管道堵塞:6.7.2.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指因门窗翘裂严重、或五金件损坏严重导致门窗无法关闭或无法使用的情况);6.7.2.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第8页/共25页6.7.3.买受人于验收交接商品房之前,对该商品房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出卖人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整改的,在此情况下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或要求解除买卖合同。6.8.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往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付手续,但代理人须向出卖人提交委托书原件。6.9.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之后,不得再以交付不符合条件追究出卖人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7.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对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7.1.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买卖合同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根据买卖合同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7.1.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7.1.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7.1.2.1.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将应付差额支付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补交款的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处理。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7.1.2.2.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7.1.2.3.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7.1.3.买卖双方对公摊面积误差互相不退、不补,也不承担违约责任。第9页/共25页7.2.房屋实测面积确认前,除房价款以外的以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合同约定的面积计算;房屋实测面积确认后发生的以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税、费(如契税、物业服务费等),以房屋实测面积计算。需要向有关部门补足相关税费的,由买受人自行补足。如果买受人不能按时补足相关税费,其导致的商品房交付、产权登记延迟等事项,出卖人不承担责任。7.3.房屋实测面积小于预测面积时,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规定的期限领取面积差额款的,出卖人不负任何责任。8.关于规划设计变更(补充买卖合同第十四、十五条)8.1.为完善和优化设计,在不影响该商品房质量的前提下,施工过程中出卖人可对政府审批后的施工图纸作出局部变更,出卖人无须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子以认可,买受人不会以之作为拒绝收房、主张出卖人逾期交房的理由与依据。8.2.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应在设计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8.3.根据买卖合同生效之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划及设计文件要求必须进行更改的,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8.4.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在该商品房周边或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有公共配套建筑和安装公用基础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保安室、通讯机房、垃圾处理房、配电房和供电管线、给排水管、供燃气管道、消防箱、沙井盖等),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小区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合同继续履行,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8.5.本项目红线外属于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对红线以外的规划变动、拆迁进度以及市政配套项目的建设进度不承担任何责任。9.关于商品房质量及保修的约定——对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的补充第10页/共25页9.1.因买受人自行装修房屋或对该商品房的改造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或房屋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9.2.如买受人拟在该房屋内增加大中型用电设备,必须经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事先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无论是否经过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批准,使用该类设备导致的任何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负。9.3.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9.4.若因与买受人所购买的商品房相邻的房屋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维修的,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或物业服务企业或相邻房屋业主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为相邻房屋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房屋的损害加重的,买受人应赔偿所有损失。9.5.该商品房内的所有灯具、洁具、厨房设备、电器设备等属出卖人附送范围的物件均由各物件生产厂家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家的保修标准为准,若因上述物件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出卖人可以协助买受人向生产厂家索赔,除此之外,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责任。9.6.因下列原因造成该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9.6.1.买受人在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之前或之后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装修、改动该商品房的部位;9.6.2.买受人未按出卖人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约定使用该商品房,造成该商品房及其装饰、设施设备损坏的;9.6.3.因买受人或其许可的其他人使用、保养、维护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该商品房及装饰、设施设备损坏的;9.6.4.非因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质量引起的损坏;9.6.5.该商品房之易损材料、设施、设备、零部件的使用期限已满。第11页/共25页9.7.根据需要,裙房屋面可会出现机房、设备等,可能对买受人产生噪音、遮挡等影响,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买受人承诺不因此向出卖人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10.关于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对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10.1.如买受人的付款方式为非按揭付款的,自买受人付清全部房价款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需交纳的资料及税费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10.2.如买受人的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贷款付款的,自买受人付清全部首期房价款、银行按揭贷款市批通过并放款及交齐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所需交纳的资料及税费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10.3.因买受人的原因及不可抗力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出卖人将合同备案资料提交到相关部门,出卖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义务即已完成。10.4.买受人为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将办理完毕的《不动产权证书》交付给按揭银行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11.关于房屋登记——对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11.1.如买受人为按揭贷款并由出卖人提供担保的,买受人同意不可撤销地委托出卖人办理代缴契税、代办产权的相关手续,并按出卖人要求在办理交房手续前缴交相关税费、出具委托手续,并签署相关办理产权的申报资料。否则,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交房期限。11.2.非按揭贷款时,如买受人需要出卖人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买受人必须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办妥委托代办手续,并在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及提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买卖合同、购房款的全额发票等,具体以当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要求为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测绘费、土地权属调查费等),配合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办理,买受人逾期签署、提交相关文件或逾期缴纳相关费用的,按照逾期的时间相应顺延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及相应免除出卖人逾期办第12页/共25页证的责任。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责任全部免除,买受人须自行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11.3.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或者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均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未充分及时提交各类资料;买受人未及时换领发票: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支付各项税费;买受人未完全按照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房价款及购房费用;买受人不具备受让该商品房资格;买受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对面积误差支付差价款;因买受人的债务纠纷使得该商品房权属处于受限制状态。11.4.如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或视为商品房已于合同约定交付的时间与实际交付时间不一致,则出卖人向不动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起始时间以时间较后者为准。11.5.如因政府部门临时变更办证所需资料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所提交的办证资料不完善、不齐备,或需要补充或重新提交的,出卖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的起始时间顺延,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1.6.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前,不得转让(包括更名、出售、赠送或其他处置方式)其在买卖合同下的权利及义务。12.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对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补充12.1.前期物业服务时间从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视为交付使用之日起至该商品房所属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12.2.房价款中并未包含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出卖人全额交存应当由买受人缴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予给买受人办理买卖合同备案、不予交楼及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等,在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妥后,业主自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更名手续。12.3.物业服务费所包含的服务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3.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买卖合同第二十二条的补充第13页/共25页13.1.出卖人开发及销售本项目期间,出卖人有权对商品房所在楼字的外墙、屋顶、屋面等部分无偿使用、利用、包括但不限于悬挂、张贴、安装标志项目、销售电话的横幅、广告等。13.2.除买卖合同及附件另有约定外,对于共有部分,任何买受人不得占为私有,亦不得擅自围护、遮挡、改装、搭建、安装、安放、堆放、使用、改变、毁损等。13.3.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地下车位和车库均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以出售或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和收益,买受人成为业主后,在出卖人公告或通知出售或出租限定的期限内、在同等条件下,买受人可优先购买、承租。13.4.非依法律规定,买受人不得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住宅用作办公室、商铺、仓库等或以出租等其他形式许可他人用作办公场所、商铺、仓库等)。13.5.买受人有义务为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提供方便,任何人不得影响、妨碍相关单位对共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的维修、保养、检修等。13.6.买受人对该商品房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但不包括土地、外墙、公共天台等楼宇公共部分。买受人有权与本项目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公共部分,但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结构、公共设施、外墙外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包括带电梯住宅的防火门和防火固定窗)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更改户内烟道、上下水管等与其他买受人利益相关的设施,不得在楼宇的公共场所堆放私人物品,否则出卖人和物业服务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且有权视情节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13.7.买受人知悉并同意,为便于本项目商品房楼宇所涉特定区域:底层庭院(室外花园);地下室;露台;【下称“特定区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特定区域毁损,买受人不可撤销的同意由与上述特定区域毗邻的相应单元业主(下称“相应业主”)单独使用并负责维护与管理所在单元对应的特定区域,而不拥有所有权。本款所列特定区域须以房产开发企业实际构筑或划定的特定空间范围为准。13.7.1.相应业主不得在该等特定区域上搭建任何构筑物或设置有碍本项目整体外观、有碍其他业主安全或通行的设施,不得进行损坏性装修,不得擅自作广告发布等经营性使第14页/共25页用;如遇消防或公共设备、管线维修等需要时,相应业主应积极予以配合;如遇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发生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可以直接行使通行权。若相应业主有违本条规定的行为,出卖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及该楼房其他业主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相应业主知悉并同意,上述协议安排不构成出卖人的保证和义务,如因其他业主或第三方对相应业主的使用提出异议引发纠纷的,相应业主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风险。买受人和相应业主承诺不以此款所涉事项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13.7.2.买受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特定区域的,买受人知悉底层庭院的面积、绿化方案或构造方案等以出卖人最终实际施工建设为准。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并同意不以底层庭院具体细节与宣传资料不符或不合其使用要求为由,要求出卖人改造、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退房。买受人如需对庭院进行改造施工,须在此面积基础上报经出卖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买受人不得私自扩大庭院面积,不得改变绿地用途和使用性质,所种植物不得影响小区整体景观,施肥不可使用有机、有强刺激性气味的肥料,以避免影响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若发生以上情况,出卖人与物业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且有权视具体情节建议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整改及予以处罚。13.7.3.买受人拒不按照出卖人、物业服务公司或该楼房其他业主要求的期限恢复原状的,出卖人、物业服务公司和该楼房其他业主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恢复原状,费用和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和物业服务公司并有权要求买受人自期限届至之日起支付元/日的违约金。13.8.带电梯商品房电梯轿箱及小区外围墙体、围栏、路边广告使用收益权属归出卖人所有。13.9.本项目中由出卖人投资、未计入买受人购买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池、车库、停车位和未出售的公共停车位等配套服务设施)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拥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14.关于销售和使用承诺——对买卖合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第15页/共25页买受人不得对该商品房的外立面(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幕墙、外墙、阳台、窗台、空调机位等)进行添加、减少或做任何变动,不得更换窗户,不得变动房屋墙内的承重墙体及管道、线路和设备,不得改变或加建花园围栏,不得在任何位置搭建雨篷、遮阳板或其他形式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影响楼层外观的位置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室外机等。15.关于通知和送达的约定——对买卖合同第二十五条的补充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中规定由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催告等,可根据出卖人于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中所列的微信号、QQ号、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采用发短信、发微信、发QQ信息、电话、传真、邮递、当面送达和报纸公告的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15.1.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微信号、QQ号,以发送短信、微信、QQ、打电话通知的,当日视为送达。15.2.出卖人按买受人提供的传真号码通知的,通知的送达时间为发出传真的当日。15.3.出卖人按照买受人提供的通信地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部寄送达的,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第3日(本埠地址),或外埠地址为第5日(中国大陆境外的为第10日)视为送达。实际送达时间早于以上时间的,以实际送达时间为准。15.4.出卖人以在地级市以上报刊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的,该公告通知刊登的日期为送达日期。15.5.以直接递交的形式通知,以对方签收时间视为送达。15.6.以在小区或者买受人所在单元或者房门外张贴通知的形式通知的,通知张贴的当日视为送达。15.7.若买受人为两人或多人,出卖人的任何通知问买卖合同中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买受人之全体发出。15.8.若在通知中有需要买受人予以签字确认的事项,买受人须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通知发出方所认可的方式子以确认签字,超过15日的视为买受人已认可。16.关于合同解除第16页/共25页16.1.买受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的,应自解除条件成就时起15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经出卖人确认属实的,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解除。买受人逾期未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的,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16.2.若买受人接收出卖人交付房屋或按约定视作出卖人已交付房屋的,视同买受人已放弃解除权。16.3.合同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解除的,双方必须在解除合同之日起10日内互相配合办理完毕各项注销、解除、撤销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备案的注销,解除、撤销或者变更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解除,撤销或者变更按揭贷款合同和抵押权预告登记以及不动产权登记),如果产权登记机构需要以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仲裁或司法文书作为办理上述手续之条件的,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取得这些文书。16.3.1.买受人若未在本条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出卖人办理上述手续,每逾一日,买受人应按商品房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逾期不协助出卖人办理前述手续而造成出卖人其他损失的,买受人应另外予以赔偿。16.3.2.出卖人在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且双方已按约定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注销、解除、撤销手续,出卖人将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如果有)、银行贷款本息和违约金(如果有)、其他费用后的已付购房款余额退还给买受人。扣除顺序如下:第一顺序:买受人需承担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违约金)、因买受人违约导致解除合同而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第二顺序:买受人逾期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和买受人因逾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罚息等);第三顺序:买受人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出卖人按上述顺序扣除并代为给付相关单位或机构之后将购房款余额(若有)不计息返还给买受人(但如果是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解除合同,则应当按退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第17页/共25页16.4.无论何种情况导致合同解除,如果本条第3款约定的各项注销、解除、撤销手续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出卖人有权顺延退还款项至办理手续完毕之次日起15日内。16.5.无论何种情况导致合同解除,若买受人已经收楼,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15日内返还商品房、腾退搬离,还应自收楼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每日按商品房总价款0.015%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折旧费。除此之外,买受人还应交纳上述期限内该商品房的水电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物业管理费等因使用或占有该商品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出卖人有权于退款时扣除该等费用。如买受人逾期办理退房手续或逾期将该商品房腾空归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有权自行收回该商品房并对该商品房内的一切物件自行处理,并有权向买受人追讨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出卖人概不承担。16.6.买受人在向出卖人返还该商品房前,造成该商品房损坏的,应当赔偿出卖人损失。如买受人对该商品房进行了装修的,买受人应予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出卖人要求按现状收回该商品房的,则装修部分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补偿或退还。16.7.如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商品房已过户或确权致使无法返还商品房的,出卖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转让该商品房,以处置该商品房所得来赔偿出卖人所受损失:不足部分,买受人应维续清偿;如有剩余,则由出卖人归还买受人。17.关于出卖人针对该商品房所作具体的说明(含广告)17.1.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为准。涉及该商品房项目的所有各类型广告、宣传资料、楼宇模型、示范单元等仅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不作为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17.2.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及买卖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承诺。17.3.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17.4.因模型、样板间或展示间、图纸、宣传资料等表现形式的限制,无法完全表现所售商品房每一单元的景观、采光条件。样板间或展示间也无法一一表现楼宇外立面、房屋内第18页/共25页部(及外部)的石材颜色和花纹、梁柱、构件对房屋内部采光、景观、风格、使用功能的影响。17.5.出卖人有关本项目商业、品牌的介绍和展示,均不构成出卖人的任何承诺,最终以商家、品牌实际开业为准,同时出卖人有权根据客观需要或市场发展对上述商业和品牌进行调整,买受人在购房时应充分了解本条信息。17.6.买受人知悉,本项目样板房、装修示意图、水牌等只涉及对户型格局、装修示意进行展示,仅作为购买参考,样板房展示不作为交楼标准或买卖合同的样品。由于楼栋所处的位置和楼层不同,购买房屋和样板房之间可能存在差异,装修示意图和户型图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买受人在购房前已充分咨询、了解不利因素,并已对该商品房进行实地查看,对该商品房的户型、结构、立面造型、围墙栏杆及景观环境等情况已明确知晓。18.关于公共配套设施设备18.1.双方明确,房屋所在项目/小区内该房屋所在楼栋之外的其他建筑及其所占土地的全部收益,归属于该建筑的所有权人,买受人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主张。18.2.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管理公司有权利用房屋所在项目/小区内的室外道路、步行街及广场等进行商业促销、设置临时商业摊位等并享有收益,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18.3.双方明确,在该房屋屋面、楼顶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位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管理公司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或取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且不提出任何主张。18.4.本项目中的燃气设施、电力设施、自来水设施、供暖设施(如有)和消防设施等配套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和施工,具体的位置及样式等以实际交付时为准,买受人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该房屋内或附近,出卖人无需事先通知买受人或取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出卖人索赔或要求退房。第19页/共25页18.5.双方明确,该房屋的燃气、供暖(如有)、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在该房屋交付时管线敷设到户,并竣工验收合格。具体开通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承担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决定,出卖人对此不作保证。18.6.双方就该房屋所在项目/小区所有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权属、收益等权利及相关事宜明确如下:18.6.1.该房屋所在项目/小区中规划的所有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均没有列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房屋的分摊面积范围内,也不是影响该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所有规划的地上车位(库)、地下车位(库)等全部归出卖人所有,由出卖人享有收益、处分等全部权利,不因该房屋买卖而受到任何影响。18.6.2.买受人确认已了解该房屋所在项目/小区车位(库)销售/租赁方案,不存在出卖人限制买受人购买/承租车位(库)的任何情况。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向出卖人提出车位(库)使用或购买相关请求并支付相应费用的,视为放弃优先权。18.6.3.双方确认:出卖人对人防建筑、人防面积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卖人可将人防建筑、人防面积用于设置停车位或其他合法用途。18.7.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保留对本项目/小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建筑小品的建筑设计、规格、设计特色、房屋外立面等进行修改的权利,而无须事先通知买受人,也无需取得买受人同意。18.8.除法律明确属于项目/小区业主专有/共有部分及市政公用部分外,项目/小区其他公用设施、公用场地、楼体外立面、停车场地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以及广告位由出卖人保留使用权。此外,买受人确认将项目/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可撤销的赋予出卖人或出卖人认可的第三方。买受人不得损毁出卖人广告位上所设置的相应广告发布设施,不能影响出卖人对广告位的正常使用;同时,在法律许可的相邻权范围内允许出卖人做必要的通行或使用。18.9.本项目/小区内学校、幼儿园、会所均为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属于出卖人。投入使用的具体时间,由经营者确定,出卖人对此不作保证。第20页/共25页18.10.该房屋与公共区域相邻的隔断墙、公共区域的墙面,均由出卖人或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买受人不可擅自损毁、占用。18.11.在项目公共区域,根据景观绿化布局、安防设施、文体娱乐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设备设置的需要,出卖人可在建筑物屋面或相应空间栽种植物、设置公告栏、信报箱、配电箱、水表箱、单车棚、电信箱、给排水管道、消防栓等设施、设备,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并不提出权利主张,且不得毁损、挪移或改变其功能用途。18.12.上述项目的规模及位置有可能发生变化,出卖人将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最终批准规划建设。出卖人保留本项目及项目内房屋的命名权、外墙面使用权、屋顶使用权等权利。18.13.如该商品房内外设置有设备管线及各种开关和阀门等,买受人对此种情况知晓并确认;同时买受人保证:18.13.1.在出卖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提前1日通知的前提下,买受人有义务配合出卖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商品房内维护、检修、查验上述设备;18.13.2.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处理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没有事先通知的前提下,允许出卖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商品房处理紧急情况。18.14.为保证房屋正常使用,防范使用安全风险,在出卖人承诺的保修期限届满后,买受人需注意定期对房屋所属的各类构件、设备、部品、装饰部位进行检查和维护。另外,出卖人特别提醒如下:18.14.1.附着于主体建筑上的装饰构件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维护。18.14.2.当遇到台风、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灾后应对建筑物及所有公共设施(包括铝合金门窗、入户门、栏杆、幕墙、公共部位装修、各种水电系统及设备设施、广告牌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视损坏程度进行维修、加固。18.14.3.铝合金门窗: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例如进行加润滑油、检查螺丝是否松动、检查防脱落装置、五金件等是否正常。第21页/共25页18.14.4.入户门: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例如进行加润滑油、检查螺丝是否松动、检查门锁及其他五金件等是否正常。18.14.5.栏杆(含阳台栏杆、屋面栏杆、楼梯栏杆、室外防护栏杆等):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例如检查螺丝是否松动、牢固、是否生锈等。18.14.6.幕墙:幕墙在正常使用时,使用单位应每隔5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应对板材、玻璃、密封条、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等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修补、加固或更换。18.14.7.公共部位装修: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检查,例如检查墙面装饰层、装饰构件、吊顶装饰材料等是否空鼓松动,检查防火门是否正常工作等。18.14.8.玻璃顶棚: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例如检查玻璃是否碎裂、检查基层结构是否牢固等。18.14.9.小区的围墙、雨篷、凉亭、木材和金属构件、运动器材等室内外公共设施: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保养、维修、检查,例如检查螺丝是否松动、生锈;装饰材料是否空鼓松动;检查玻璃是否碎裂、检查基层结构是否牢固等。运动及休闲娱乐器材和设施应根据具体使用状况进行保养、维修,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建议每月不少于一次)。18.14.10.电梯:委托有资质的维护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8.14.11.消防系统: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定期对系统内的管道、设备、部件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检查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以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18.14.12.空调系统: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对系统内的管道、设备、部件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8.14.13.配电系统: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户内的配电箱及箱内的漏电保护器、断路器、配电线路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第22页/共25页18.14.14.用电设备: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对户内的用电设备(如开关、插座、灯具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8.14.15.燃气设备: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对户内的燃气管道、燃气表、燃气阀门、软管、燃气灶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8.14.16.智能化系统: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18.14.17.热水系统:定期(建议每年不少于二次)对热水系统设备、部件、管道等进行保养、维护、检查,以确认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及安全性。19.关于按揭贷款保证19.1.买受人以银行按揭贷款(包括政策性住房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若由出卖人提供保证的,买受人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办理房屋不动产所需的所有资料,如买受人逾期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出卖人不承担《不动产证书》逾期办理的违约责任。19.2.买受人房屋《不动产证书》办理完毕后,买受人应尽快配合出卖人和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尽快免除出卖人的阶段性担保责任。19.3.不论何种原因,若导致出卖人为买受人银行按揭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并将房屋收回。在出卖人通知解除合同后,买受人须按照本补充协议“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与出卖人办理合同解除手续。20.关于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20.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合同继续履行的,所产生的利息、赔偿款和违约金数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买卖合同房价款总额的5%。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不适用上述责任限制。20.2.因买受人违约或其他过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通知送达费、公告费、营销费用等。买卖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3页/共25页20.3.本条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与买卖合同、本协议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有冲突的,以本条中的约定为准。21.附则21.1.对于合同订立以及对于该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充分知悉。因此,出卖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凡在合同及本协议签订之前出卖人或买受人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出卖人与买受人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21.2.如买受人曾签署该房屋认购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生效时终止,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所载内容为准。买受人由于上述认购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而交付给出卖人或出卖人认可的第三方的款项相应转化为房屋价款。21.3.买受人(即商品房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在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均为连带权利人及连带责任人。买受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相关承诺、许可的效力及于购买、承租或以其他方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的第三人。买受人应在该等第三人购买、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前通知其关于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并确保其遵守买受人的相关承诺、许可;否则,买受人不得将该房屋转让、出租或以其它使用方式予第三人。若上述第三人不遵守相关承诺、许可造成出卖人损失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21.4.买受人确认,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做出了特别提示,且提请买受人注意,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21.5.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22.签约特别提示22.1.本补充协议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并非出卖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第24页/共25页22.2.本补充协议是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有矛盾的地方,以本协议书的约定为准。22.3.买受人已详尽阅读并理解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合同附件中的所有内容及文字(无论是铅印、盖章或手写的文字)。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确认,签署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一经签署,买卖合同、本补充协议及本款所述所有合同附件内容均构成对出卖人和买受人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款,双方将严格遵守执行。(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买受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卖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第25页/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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