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细化条款与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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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就买卖【】项目(下称为“本项目”)(下称为“本项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签署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第1条关于签约提示的补充约定1.1买卖双方已充分知悉本补充协议中涉及的限制各方权利、增加各方义务、免除各方责任以及违约后果、行权期限等条款,双方对此进行了协商,该等条款系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形。1.2在合同签署前,出卖人向买受人公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购房贷款政策、《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本补充协议、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以及价格信息等,并做了必要的解释说明,买受人对上述情况及文本均已清楚知晓且无异议。1.3买受人已知悉房地产销售及购房贷款等政策,并保证自身具备买受该商品房的资格和能力。买受人向出卖人提供的国籍/户籍、居留、住房、工作、贷款、社保、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情况均真实、完整、准确。如买受人属于境外机构或个人购房的,买受人保证其符合有关涉外购房条件的规定。1.4如买受人为两人或多人的,不论共同买受人内部对该商品房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全体买受人均向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名买受人有权作为代表与出卖人接洽该商品房买卖的各类事宜(包括但是不限于签收/签署与该商品房相关的文件、接受出卖人通知、办理收楼手续),并对其他共同买受人均有约束力。第2条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补充及修改如下:如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证照记载内容与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本项目及该楼座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同,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出卖人无需对前述信息的变更承担违约责任。第3条合同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补充及修改如下:3.1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规划用途若因法律法规、政策、登记规则发生变化,则以实际登记为准。3.2在买受人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前,出卖人已明确告知项目所在地及该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具体位置,买受人对此已知悉并认可。该商品房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3.3在合同第三条中约定的房屋层高最终以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个别户型可能存在局部层高低于标准层层高或存在坡屋顶的情形,买受人对此已提前预见且无异议。若该商品房层高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强制性标准允许的合理范围的,出卖人在按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买受人承担违约金后不再承担修复或其他责任,但该商品房层高误差值在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强制性标准允许的合理范围以内(含本数)的或局部层高低于标准层层高或存在坡屋顶的情形,不构成出卖人违约,出卖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3.4合同所列该商品房所在楼层为自然层,具体以政府部门最终批准的门牌编号为准。3.5合同所列平面图和位置图等,与该商品房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设计图纸作为交付依据。3.6本项目推广名和政府实际核准的本项目名称可能不一致,买受人对此差异情况知悉并认可。第4条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补充及修改如下:PAGE1/NUMPAGES154.1合同确定的商品房价格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商品房价格及各种优惠条件都是特定的,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双方不得要求按照其它合同的条款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4.2商品房作为商品的一种,其价格会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出卖人不承诺房屋能够保值增值,买受人已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并自愿以合同约定价格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4.3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总价款已包含应当依法缴纳的增值税。由于可能存在出卖人超额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提前向买受人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形,买卖双方确认开具的发票不作为买受人实际支付房款数额的依据,判断买受人是否已经付清房款或实际已支付房款的金额,应以发票之外的买受人支付凭证为准。因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该发票需满足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条件,付清全部房价款后方可开具,且发票开具的条件和时间还应满足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满足前述条件后开具发票。4.4合同所记载之房价款不包含:(1)买受人因购买该商品房而需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管道煤气开户费、采暖费(如有)、电话开通费、宽带开通费、有线电视开通费、峰谷电表开通费(如有)等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使用该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自行缴纳;(2)契税、印花税、律师服务费(如有)、公证费、手续费、工本费及其他与该商品房之买卖、办理相关登记过户等手续有关的税费。如因买受人未能及时缴交前述各项费用,而导致出卖人逾期办理合同备案、逾期提供办理产权登记资料,继而导致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全部责任由买受人承担。第5条合同第五条“面积差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修改如下:5.1该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款,如交付使用的该商品房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导致预测建筑面积改变的,针对分摊公用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的差异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也不承担违约责任。5.2因政府测绘政策调整引起的套内建筑面积差异部分,不受本条约束,买卖双方据实结算,互不承担违约责任。5.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套内建筑面积差异,不受本条约束。双方不解除合同的,买卖双方应据实结算。5.4面积差异的计算基数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其他面积发生变化,不退不补。出卖人交付的该商品房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5.4.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5.4.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0.6%(不含本数),超过部分由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多退少补,且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若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达到本条约定之标准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发出的“商品房面积误差退(补)款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套内建筑单价据实结算该商品房价款,并签订结算协议书。若买受人逾期不签订结算协议书或逾期补缴商品房面积差异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面积差异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且出卖人可拒绝交房、拒绝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按买受人逾期天数相应顺延办理房产证的时间。5.4.3买受人所购买的该商品房属于按套出售的(如车位),买卖双方不作任何面积补差。5.5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用等。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确定以前已经按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并发生的,不再退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确定后发生的物业费等费用,PAGE1/NUMPAGES15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计费的依据。5.6如发生面积误差或政策变化引起的专项维修资金、印花税和契税等购置税费变化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5.7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面积差异房价款的,不计付利息。5.8因面积差异导致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房价款的,如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开具了发票,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退还房价款前将该商品房的发票退还给出卖人,出卖人根据调整后的房价款向买受人重新开具发票。如买受人未将该商品房发票退还出卖人的,出卖人仅需根据本补充协议约定退还面积差异价款(不含税)而不需退还面积差异价款对应的增值税税费。第6条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限期”补充及修改如下:6.1买受人通过贷款支付部分房款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确保《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的贷款全额支付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的销售款专用账户,否则买受人应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6.2出卖人不接受现金方式的付款,买受人应将相关款项及时足额汇入出卖人指定的收款账号,买受人不得将款项支付给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账户,否则所支付的款项不构成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购房款的有效支付。6.3买受人通过贷款支付部分房款的,买受人应提前查询自身征信情况并向银行了解自身贷款资格和授信额度,提前准备贷款申请资料。买受人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额度、利率、年限以及放款日期等申请结果均以贷款银行审定为准。出卖人不对买受人取得贷款负有任何承诺或义务。6.4买受人通过贷款支付部分房款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贷款手续,在合同签署的当日,买受人应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完整的贷款申请资料并完成贷款申请手续,买受人应每日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标准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仍未提供的,应视为买受人以其行为表明在付款期限届满后将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6.5因买受人原因或者贷款人原因需增加首付款、提高贷款利率或不能办理贷款的,买受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增加首付款、同意提高贷款利率等途径办妥贷款手续,或自行筹足资金支付剩余房款。逾期未办妥贷款手续或逾期未自行筹足资金支付剩余房款的,买受人应每日按照未付房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自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仍未办妥贷款手续或未自行筹足资金支付剩余购房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6.6买受人采取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的房款支付至出卖人银行账户的期限不应晚于合同签署后【30】日,否则视为延期付款,买受人应每日按照未付房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相当于该商品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6.7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的,因申请贷款产生相关费用及代办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6.8合同签订后因政府宏观调控、货币政策、银行监管等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者所获得贷款额度、年限、利率等条件不符合买受人预期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双方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买受人不得因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6.9买受人保证其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房价款为其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不会被法院、检察院、公安或任何权力机关追索。如买受人已付款被有关机关追索、冻结或扣划,等其他导致出卖人丧失占有的情形,视为买受人自始未支付该部分房款,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PAGE1/NUMPAGES15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第7条合同第七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补充及修改如下:7.1买受人逾期付款【60】日内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7.2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卖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出卖人有权在应退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7.3为了避免给出卖人造成重大损失,在出卖人为买受人申请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间,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连续或累计达3期次的,或因买受人未按时还贷致使出卖人被银行要求承担贷款担保责任的,买受人须立即自行筹资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否则,不论该商品房是否已被预查封,出卖人均有权拒绝交付该商品房或拒绝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且出卖人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出卖人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买受人还应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出卖人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7.4买受人未结清全额购房款(含面积补差款)、违约金或垫付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如有)等)的,或尚有违约事项待纠正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该商品房的合同备案、所有权预告登记、交付手续、产权转移登记等。7.5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按照本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执行。第8条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第九条“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补充及修改如下:8.1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证/备案回执等文件为准),出卖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即视为具备该商品房交付条件,买受人同意接收该商品房。8.2买受人知悉并同意,由于各地政府关于房屋测绘的时间不同,或出卖人已经提交全部资料,但因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测绘单位导致测绘延迟的,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不必然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和实测面积,买受人同意不得以该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和实测面积为由拒绝接收或者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8.3出卖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提前交房,买受人不应拒绝提前收房,买受人应按照交付通知书/入伙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时间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未签收交付通知书/入伙通知书或拒绝接收,或向合同约定的买受人地址邮寄无法送达,或买受人逾期未办理交付手续的,自交付通知书/入伙通知书载明的交付之日即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且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相关费用(含物业管理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在此期间,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的,买受人应予以偿还。8.4买卖双方确认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时间是最迟交付时间,如买受人未能按期收悉出卖人发出的交付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买受人应主动按合同约定的最迟交付时限前往该出卖人售楼处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8.5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必须缴清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购房款、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政府相关税、费、违约金等)、且已具备行政机关规定的购房资格和已完成该商品房合同的备案登记、并向出卖人提供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前述所列条件以下统称为“商品房的交付及办证前置条件”),否则出卖人有权按买受人逾期天数相应顺延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办证时间,且无需承担迟延交房及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但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或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最后交付时间届满之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起,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未完全具备商品房的交付及办证前置条件前,出PAGE1/NUMPAGES15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则该商品房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期限起算日顺延至自买受人完全具备商品房的交付及办证前置条件之日。8.6买受人在交付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确定的交付日期内查验和接收该商品房,如有异议,应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前一次性书面提出。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前来查验的,如有异议,应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前一次性书面提出。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前来查验的,自交付通知书/入伙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截止日视为该商品房已合格交付。如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有未完善之瑕疵,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出卖人应按实际情况在合理时间内维修完毕。买受人同意不向出卖人追偿维修期间的损失、且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除该商品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和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买受人同意不以该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否则,从出卖人交付通知书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不视为出卖人所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出卖人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商品房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前述合理维修期间不适用逾期交房的约定。8.7自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包括视为交付),不论买受人是否居住或使用,买受人均应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发生以下不可抗力事件时,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应当顺延::(1)台风天气,或其他依法不能进行户外作业的暴雨、酷热天气;(2)不可归结于出卖人的事故或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影响本合同顺利履行的自然灾害、相邻火灾或爆炸;(3)因社会突发事件或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而影响施工工期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影响本合同顺利履行的战乱、恐怖活动、重大传染疫情、群体性突发事件等;(4)因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采取某项重要措施、调整规划或遇到目前技术水平暂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5)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影响施工工期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签订之后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地方或行业强制性规定等;(6)因遵守政府法令或行政主管部门单方面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而影响施工工期的,如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因重污染天气、市政建设、重大活动会议、中高考、赛事、庆典活动或其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指令停工,指令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分颁布停工令、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工通知、临时停工短信通知等;(7)市场垄断或市政公用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行为。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应当顺延,导致合同项下该商品房逾期交付、公共配套设施迟延达到使用条件的、逾期办证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有关出卖人逾期交房、公共配套设施迟延达到使用条件、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条款。8.8因社会突发事件或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而影响施工工期等情形。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合同项下该商品房逾期交付、公共配套设施迟延达到使用条件的、逾期办证的,可据实予以延期,不适用合同有关出卖人逾期交房、公共配套设施迟延达到使用条件、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条款。8.9如出卖人逾期交房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限自动延期,出卖人承担了逾期交房期间违约责任后,不再承担同时期内配套设施逾期交付及产权转移登记延期的违约责任;如因出卖人发生同时期内两项以上交付条件外配套设施迟延的,则出卖人按照迟延时间最长的一项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8.10合同第九条变更为: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含90日)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同意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房价款的1%。PAGE1/NUMPAGES158.11买受人在合同约定交付日前未付清所有款项的,即使该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付日未具备交付条件,出卖人亦无需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但买受人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含视为交付)日的,自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第【30】日确定为新的交付日。出卖人在合理时间内已将所需的所有文件递交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测绘等相关手续,而因有关部门或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导致延误的,出卖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12关于现房交易的补充约定:8.12.1该商品房为现房或准现房(指本项目已获得本补充协议第16条第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买卖的,买受人确认已审慎地完成了本项目周边、本项目内部及合同项下商品房内外情况的现场勘查,装饰、设备标准以现状为准。8.12.2该商品房为现房买卖的,出卖人不再就该商品房交付寄发交付通知书/入伙通知书,在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第【30】日为交付日,买受人应在该日期前到现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逾期未办理的,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且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相关费用(含物业管理费等)由买受人承担。第9条合同第十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作修改如下:9.1如因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买受人同意不解除合同,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以口头、书面或现场公示、网络公示、登报公告的方式通知买受人。9.2对于重大不利于买受人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按照前述方式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应当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如出卖人没有通知,买受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变更之日起30天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灭失,合同继续履行。如买受人已接收该商品房(包括视为交付)或实际使用该商品房,均视为买受人已接受该商品房的规划变更。9.3如出卖人在变更前已经征得买受人同意的,变更后,出卖人无需再通知买受人,亦无需对买受人作出任何补偿或赔偿。9.4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出卖人可以自行对买受人所购买的该商品房所属楼幢、组团或分期以外的其他楼幢、组团或分期套型结构进行调整,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并相应调整或降低项目绿地率和停车率,出卖人无需征得买受人同意,但需按规定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第10条合同第十二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补充及修改如下:合同第十二条所称“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注”,如因强制性规范、标准变更,需变动建筑材料和设备标准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原定装饰、设备的原材料或产品在确保不降低性能和质量的情况下,出卖人方可自行选择外观近似、规格相近、功能相同、品牌档次相当的替代材料或产品。出卖人如选择替代材料或产品的,可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解除本合同。如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为在建期房的,出卖人可以结合后续实际施工条件和采用的工艺工法自行对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建筑细部和装饰细部进行调整,但不得降低该商品房的建筑装饰质量或影响其居住使用功能,也不得对观感产生显著的影响。第11条合同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使PAGE1/NUMPAGES15用条件补充及修改如下:11.1该商品房无供暖供热系统。11.2供水、供电、排水配套设施、燃气管道、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如有),在交付时管线敷设到户(户内部分买受人自行负责,具体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为准),是否接入市政公用管网以及开通条件和时间以市政公用部门要求为准。如因市政公用部门原因或现场施工客观导致未能接入的,出卖人有义务协调相关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直至上述基础设施、配套达到使用条件,但不因此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或赔偿责任,亦不视为出卖人对问题解决结果作任何承诺。11.3买受人知悉并理解,公共设施设备的开通及使用应以公共部门的要求为准,在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已经将所需文件全部提交给相关部门的情况下,因公共部门的原因导致未能满足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1.4买受人应在本项目配套车位开始销售后【30】日内向出卖人购买车位。逾期不购买的,视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将车位另行出售第三人。11.5架空层改造提示:本小区的架空层等由全体业主公共使用的区域或设施由业主共有,该等区域或设施的持有、使用或再行拆改等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业主依法共同分摊。11.6未列入公共分摊面积且又不属于法定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造内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空间或区域,其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租赁、自营、赠与或闲置)。11.7属于法定移交给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居委会的房屋、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出卖人最迟应在小区全部交付使用后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街道居委会等。出卖人移交后,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街道居委会如何使用及运用该房屋、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小区业主可根据已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11.8如本项目为分期建设、分期交付项目,买受人知悉并同意:(1)该商品房交付时,规划的车位车库、小区内绿地率、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其他公共配套建筑(如商业服务设施、游泳池、会所、学校、幼儿园、运动场所等,如有)的交付与否不影响该商品房的交付使用;(2)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景观绿化、智能化系统等将根据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分期建成交付,配套项目交付时间不迟于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政府负责实施或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绿地率或车位配比率等项目配套建设指标,均按各期项目全部竣工时综合计算的结果为准。11.9如本项目与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签订办学协议的,该等学校名称、办学性质、办学规模、学位设置、开学时间、招生条件、收费标准及招生区域等均存在调整的可能;或本项目周边已有建成学校、规划学校的,上述事实并不意味着买受人的适龄子女一定能就读该等学校,最终以教育主管部门及校方的最新政策为准。出卖人对此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11.10买受人知悉,所购买的该商品房所在项目如系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的,可能会对该商品房使用、经营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人流、采光、施工噪音等),买受人承诺不因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给买受人带来的影响而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第12条合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产权登记的约定”补充及修改如下:12.1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12.1.1买受人应书面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屋产权证;PAGE1/NUMPAGES1512.1.2出卖人应在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720工作】日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如出卖人已将办证所需文件提交给办理机构,但因该办理机构原因导致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自出卖人在前述期限内递交办证所有资料之日即视为出卖人的办证义务即履行完毕);12.1.3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的全部证件资料和缴清税费,并应保证该等资料和证件在产权办理期限内持续有效且完整;12.1.4非因出卖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未结清房价款、面积差价款、违约金等应付给出卖人的相应款项;未出具符合要求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未在出卖人发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书面通知时间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该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未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契税、产权登记费、印花税等税费、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的全部手续及费用等,以及政府机构办事程序、效率及政策变化等),导致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迟延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12.1.5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上限不超过总房价款的千分之五;12.1.6因买受人原因造成逾期办证,自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按日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出卖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之日。12.2买受人以非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的:12.2.1如期房买受人未申请贷款支付房款的,或者申请的贷款已经提前清偿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出卖人给予必要的配合。12.2.2双方明确,出卖人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工作】日内完成该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将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过程中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递交给政府部门后,出卖人的办证义务即履行完毕;12.2.3如果因政府部门、政策变动、法律法规调整等非出卖人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正常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2.2.4因出卖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完成办证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上限不超过总房价款的千分之五。12.3如买受人未能按交付通知书/入伙通知书约定时间收房但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视同该商品房交付的,该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办理的期限应自买受人实际接收房、付清所有款项及提供全部所需资料之日起算。12.4买受人未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按揭贷款本息或者其未付清应由出卖人、贷款人或代办证机构代收代缴的相关款项而导致出卖人担保责任未能尽早解除的,出卖人有权按照本补充协议顺延交付该商品房且免于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且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和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12.5办理他项权证:(1)买受人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应按照出卖人和/或银行的要求配合办理预抵押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收到出卖人和/或贷款银行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每迟延一日,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延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合同总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已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款不另计价,不作任何补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罚息及所有银行费用、出卖人律师费、处理该商品房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等)由买受人另行赔偿;(2)在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内,因买受人行为导致出卖人向按揭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双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六约定执行。PAGE1/NUMPAGES1512.6如买受人未完全具备该商品房的交付及办证前置条件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则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期限顺延至自买受人完全具备商品房的交付及办证前置条件之日起算。第13条合同第十五条“保修责任”补充及修改如下:13.1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使用功能、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外立面、上下给排水,否则买受人自行恢复,且免除出卖人对应的保修义务,如因买受人该等行为导致出卖人或其他买受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买受人应予以赔偿。13.2出卖人进行维修时,买受人应当予以配合。如买受人拒绝配合导致损失扩大的由买受人承担;13.3出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或物业管理公司,为维修、维护、开通相邻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需要进入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空间时,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提出要求后合理期限内及时给予充分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维护过程中,给买受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补偿。若买受人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3.4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维修意见后,对于其中有效的维修要求,出卖人应当及时核实并安排维修。同时,买受人应配合维修。维修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后的7日内对房屋的修复情况进行验收,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或逾期验收的,视同买受人对本次维修结果满意并验收合格。第14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4.1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遵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相关管理办法。14.2关于特定空间的补充约定:14.2.1与特定商品房毗邻的露台、设备平台、阁楼、储藏间或库房、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相邻绿地或空地等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的空间或平台(前述统称为“特定空间”),由出卖人自行统一区分并交由出卖人指定的买受人独自使用,其他买受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放弃此部分使用权,出卖人无需再另行征得其他全体买受人的同意。指定买受人对特定空间仅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且指定买受人对特定空间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临时公约等相关规定使用该特定空间,并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对该特定空间作出的决议。14.2.2特定空间使用的注意事项:1)绿地(庭院)或毗邻户上方屋面(露台)由相应买受人仅作景观用途之合理使用,但不得进行硬质隔离或搭设围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前述绿地(庭院)具体范围以出卖人交付时绿植软隔离为界,公共通道等公用区域或者不适宜划入使用范围的区域除外。前述屋面具体范围不含安装公共设施的区域或者不适宜划入专门使用范围的区域。2)实际交付的绿地(庭院)或屋面或地下室(丙类库房、储藏间)使用权面积减少或区域内公共设施设置有所变化,不应视为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品质或价值构成重大影响的情形,不以此作为拒收房屋或退房的理由。3)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绿地(庭院)或屋面的相关功能,不得擅自搭建任何建筑或装置,不得擅自封闭,不得改变其形状、大小、隔离方式、规划用途等,买受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出卖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买受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拆除的,出卖人或者物业公司有权自行拆除,拆除恢复费用由买受人承担。4)拥有绿地(庭院)、屋面或地下室(丙类库房、储藏间)的使用权的买受人应自行负责绿地(庭院)、屋面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上述绿地(庭院)或屋面将会设置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PAGE1/NUMPAGES15地下管网、沼气池、排污、排水、排烟、排气、太阳能等设施),买受人不得遮盖前述区域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不得阻止物业管理公司为公共事务进入前述区域检修。因买受人维修不及时、买受人不配合公共检修或因买受人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该问题给出卖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该买受人承担。5)如因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等要求取消上述绿地(庭院)或屋面或地下室(丙类库房、储藏间)的专门使用权的,买受人承诺配合相应整改,且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4.3根据城市建设、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该商品房及特定空间(如有)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公共管线、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通风口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不会损害前述公共设施及改变其在该商品房及特定空间(如有)交付时的实际安置状况,且同意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如买受人在该商品房及特定空间(如有)使用过程中对上述公共设施造成破坏或对维修造成妨碍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排除妨碍的责任。14.4由于市政或商业配套的落成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本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市政、商业或公共配套的规划建设并非出卖人所能掌握,出卖人对其经营状态、具体业态、经营方、经营模式、开业时间等,出卖人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由出卖人投资,为全体买受人提供服务或出卖人自行经营需要而在小区内设置的商业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场所(如商业、游泳池、会所、学校、幼儿园、运动场所等,如有),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根据具体经营需要确定该部分商业及公共配套设施场所的经营状态、具体业态、经营方、经营模式、开业时间等,买受人对此无异议。14.5本项目内的停车位由出卖人投资建造,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对前述车位进行出租、出售或出让使用权等方式处理,所得收益归出卖人。地上露天车位属于物权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其使用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可以通过出租、出售或出让使用权等方式处理。如车位出售,车位权属登记时需支付相关费用的,均由买受人承担;若地下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其使用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可以通过出租或出让使用权等方式处理。14.6该商品房所在楼盘和楼宇的共用部位和公共区域使用权归全体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电梯、大堂、地下车库、公共道路、屋面、外墙、外立面等共用部位和公共区域发布和经营广告,所得收益归出卖人所有。第15条合同第十九条“补充协议”补充如下:15.1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不得擅自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凡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15.2若买受人签署本协议时未与出卖人签署备案登记版合同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根据备案系统的实时情况,随时提交备案并打印网上备案登记版合同,并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与出卖人签署备案登记版合同。备案登记版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15.3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商品房坐落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6条合同第二十三条“合同销售登记备案”条款补充及修改如下:16.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交清首期款(银行按揭付款方式及分期付款方式)或收到全部房款(一次性付款方式)后签订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并于买受人提供完整的合同登记备案所需资料后PAGE1/NUMPAGES15【3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关递交合同备案资料。买受人同意且明确知悉:出卖人在前述期限内完成递交合同登记备案的所有资料后,出卖人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义务即履行完毕。16.2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若因政府原因或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提交合同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未付清应付房价款及登记备案费用、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或其他应由其履行的义务)导致出卖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递交相关备案资料的,则出卖人有权将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的时间予以相应延期,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无法办理或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6.3买受人确认如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因本条前述原因顺延的,买受人仍应按照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和其他合同义务。16.4买受人同意不因出卖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而要求出卖人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因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或未备案登记导致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出卖人按合同第十四条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责任。第17条商品房质量:17.1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时,应向买受人和出卖人共同选定的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如双方就检测结构选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或司法部门指定)申请鉴定,由买受人垫付鉴定费用。如鉴定结论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则鉴定费由买受人承担;如鉴定结论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且影响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在鉴定结论出具后【30】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并在根据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合同备案登记解除及预告登记和/或预抵押登记解除(如有)等相关手续后,由出卖人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买受人的直接损失,但因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除外。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不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该商品房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第三方负责维修至合格止,维修期间,出卖人按同地段同类商品房租金标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此外不再承担其他违约(含逾期交付)或赔偿责任。17.2如买受人既未在约定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又不同意由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第三方负责维修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受人需根据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合同备案登记解除、预告登记(如有)解除、预抵押登记(如有)与抵押登记(如有)解除等相关手续后,出卖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17.3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该商品房交付时存在的其他质量问题均属于出卖人质量保修范围,买受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办理该商品房的收房手续,双方一致同意由出卖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经过更换、修理仍无法解决,且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合理补偿责任,合同继续履行。17.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7.4.1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民用建筑节能措施或建筑隔声不合格时,应向买受人和出卖人共同选定的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如双方就检测结构选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政府或司法部门指定)申请鉴定,由买受人垫付鉴定费用:1)如检测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方承担;2)如检测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且属于出卖人原因造成,检测费用由出卖方承担。出卖人只负责整改修复,除此之外,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如检测结果表明该质量问题不是出卖人原因造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之内,出卖人不承担违约或赔偿PAGE1/NUMPAGES15责任,则检测费应由买受人承担。17.4.2该商品房交付后,因买受人添置家私、设施设备或其他外部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17.5因不可抗力,买受人或住户不当使用、管理养护疏忽,擅自改建或不当装修等造成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出卖人质保责任范围。17.6该商品房内的所有洁具(如有)、厨房设备(如有)、家具(如有)、电器设备(如有)由生产厂商直接提供保修,具体保修办法和保修期以生产厂商提供的保修文件为准。若因该等设备质量事故造成买受人人身损害或物质损失,由买受人直接向生产厂商索赔,出卖人可给予必要的协助。第18条送达方式18.1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或本补充协议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2采用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的,接受通知一方的通讯地址为本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接受通知一方的通讯地址为外地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通知发出日期以寄出邮局的邮戳或以快递单上注明的寄件日期为准。如因收件人拒收或因收件人预留的地址不详、地址错误、无人签收等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的,仍然视为出卖人已有效送达。18.3本条约定的通讯送达方式适用于双方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进行的日常沟通,亦适用于双方之间因《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含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后法律文书的送达。18.4若买受人为多人(含两人)时,其中对任一买受人发出的通知对该商品房全体买受人均具有约束力;出卖人向买受人其中任何一人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该商品房全体买受人发出通知。第19条前期物业管理19.1买受人不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理由,物业管理(服务)费从买受人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届满日起计收,当三者日期不一致时,以较早者为准。19.2出卖人在交付现场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文件即视为书面告知买受人。19.3买受人已签署或将严格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买受人同意于该商品房交付时预缴物业服务费、能耗分摊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如买受人无法定理由拒绝收房的,或者购房后将该商品房闲置的,仍按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能耗分摊费。19.4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计算):住宅2.95元/月㎡,商业5元/月㎡。第20条销售和使用承诺20.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准。20.2买卖双方一致确认,楼书、折页、沙盘、模型、示范区、样板房、电子资料、报刊、广播、网络讯息等广告宣传资料均属于要约邀请,系提前制作且内容未及时更新,不构成要约。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取代前述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合同项下该商品房及相关设备设施、外部环境所作的表述与合同PAGE1/NUMPAGES15及其附件不一致的,均以后者为准。对合同订立以及该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等因素,双方应当纳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内容进行最终确认。20.3买受人参观的项目示范区、产品体验区、装修样板房、装修体验馆以及室内软装等,仅为功能布局向导、生活场景模拟、装修改造建议或装饰陈设的渲染,并非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或买卖样品,且相似户型因所在楼栋、单元、楼层等不同,局部结构、面积、管线位置等有所不同,买受人应特别注意并非所见即所得,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应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20.4出卖人的员工或雇员、内设部门、分支机构或销售代理机构等均无权擅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对买受人作出关于该商品房买卖的任何额外承诺,如该等个人或第三方机构的承诺未加盖出卖人公章或销售合同专用章的,则出卖人不受该等擅自承诺约束。20.5如买受人拟将本条第20.3款约定的展示界面作为交付样品的,须经出卖人同意,买卖双方应专门签署该套商品房交付的补充约定,并明确样板与实际交付的全部差异。第21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1.1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买受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21.2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外,如因买受人原因致使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或终止,则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出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则买受人还应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21.3因买受人违约给出卖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为履行合同已支付的税费及其他费用、为实现合同权利或解决纠纷、诉讼而花费的诉讼/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进行追偿。21.4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的,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出卖人注销合同备案、解除抵押登记(含预告登记)、恢复权属登记、腾空房屋,并应迁出户口、退还已享受的优惠,且解除出卖人的贷款担保责任。买受人迟延配合前述任一义务的,每迟延一日,应每日按照该商品房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有权顺延退还购房款。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在交房后解约退房的,买受人应自费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并按照商品房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承担该商品房交付后的每日占用或使用费该费用计算至买受人将该商品房返还给出卖人之日。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应计算违约金或利息的,出卖人有权从应退还买受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21.5如合同被依法解除的,该商品房附带或关联的车位、储藏间、阁楼、绿地或其他特定空间或设施使用权转让协议一并自动解除,若已交付使用的,买受人应在退房时一并按原状返还给出卖人。21.6如退房时买受人房贷尚未清偿完毕的,买受人应通过提前结清房贷的方式终止与贷款人签署的贷款合同和解除抵押登记(含预告登记),并且,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将可退房款首先用于归还买受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扣除出卖人可计收的违约赔偿金,最后再将余额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的税费等已经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出卖人不负责返还,由买受人自行向政府部门申请。21.7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因法律规定或约定解除的,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将发票退还出卖人。如买受人未按上述约定逾期返还发票或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出卖人不能按期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的,出卖人因无法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所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出PAGE1/NUMPAGES15卖人可在应返还给买受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前述税费。如因前述应返还款项不足弥补出卖人足额扣减的,买受人应在【5】日内向出卖人补足相应税费,逾期未补足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未补足部分的【千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1.8在任何情况下因买受人原因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的,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开具发票。21.9依照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买受人最晚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任何可以退房的理由后30日内向出卖人发出书面的退房申请或解约通知,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的,即应视为买受人放弃解约退房,合同应继续履行。第22条其他约定22.1买受人确认已详细了解了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政策、行政机关对购房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并承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并承诺自己完全符合行政机关规定的购房资格。若因买受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购房资格瑕疵导致合同不能备案或产权登记不能办理或其他不符合政策条件而进行的房产交易行为等情形,买受人应全面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此导致合同解除的,则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22.2出卖人因城市建设、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置时,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无条件予以配合。22.3买受人对项目周边的已建、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公建、市政设施以及人文自然环境状况(包括相关规划道路、高压线路、相邻建筑物高度和间距、农居点、未拆迁户、周边工厂等的影响)自行进行了踏勘了解或已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求证,买受人认可前述情形因素可能对该商品房使用产生的遮挡、污染(噪音、震动、气味、反光等)等不利影响。非由出卖人投资建设的项目外围配套出现未建成或者未投入运营的情形或者周边环境发生改变的,不属于出卖人违约情形。出卖人在合同项下的该商品房售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不利因素可能对该商品房造成的影响。22.4本项目周边及红线外现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相邻的住宅产生影响,出卖人已通过臻心公告向买受人告知。22.5本项目用地红线内情况确认(1)买受人对所购买该商品房的重要建筑信息,包括房屋具体位置、朝向、阳台、空调机位、梁柱、外立面等自行做了调查了解,并且根据需要自行咨询了专业人士或机构,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内部以及周边可能存在的相关不利因素予以了必要提示,买受人已阅知售楼处公示牌标注的开关站、公共变电所、垃圾房、煤气调压站、车行及人行出入口、车站车场、通讯基站或中转站、化粪池、泳池、水泵房、风机房、消防水箱、人群聚集或运动休闲场地等区内配套设施的位置及可能的调整等信息,该商品房的定价已经考虑了前述因素,现买受人认可前述情形因素可能对该商品房使用产生的视野、采光、通风、污染(噪音、震动、气味、反光等)以及其它不利影响。(2)与设备平台、电梯等设备相邻的房间在设备(如空调、空气源热泵、电梯等)运行期间可能会受噪音等影响。(3)本项目红线内现规划有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住户生活产生影响,出卖人已通过臻心公告向买受人告知。22.6在该商品房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前,出卖人可自行将本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就抵押设立、变更、注销、重新设定等事项,出卖人不再通知买受人,但该等抵押须在该商品房产权PAGE1/NUMPAGES15转移登记前注销。22.7如该商品房为商业物业,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应当按照出卖人、物业公司的标准和要求安装使用外檐、门头、名牌、广告牌等广告物料,否则,出卖人、物业公司可自行拆除该些广告物料,且买受人应当自行承担因此遭受的损失。22.8如该商品房交付后尚未销售完毕的商品房将继续销售,出卖人可以继续无偿带客参观已建成区域并可以在小区内免费安放广告;22.9出卖人可在居住区内的公用设施或共有墙面、屋顶永久、免费设置本项目的标志、建设单位的标识,但出卖人应尽可能减少期间对已交付区域的干扰和影响。22.10本补充协议自出卖人及买受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叁/肆份,出卖人执壹份,买受人执壹份,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壹份,银行壹份(如有)。22.11出卖人的通讯送达地址为中山市XX区XX路XX号。22.12买受人确认,在签订合同及本协议前已经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与出卖人就合同具体条款及用词充分协商并理解一致后签订。出卖人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买受人注意其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买受人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充分说明。买受人经充分斟酌后认可并接受本协议内容,故买受人同意不再以合同及本协议条款构成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履行,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对方承担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之外的责任或要求免除己方约定义务。(以下无正文)出卖人:买受人:(签章)(签章/签名)年月日年月日PAGE1/NUMPAGE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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