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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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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预售)20160718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就买卖(以下简称“本项目”)栋号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事宜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同意补充如下内容:第一条关于权益归属及物业使用的补充约定1.1本项目根据甲方规划建设的、不属于乙方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的空间、场所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车库、车位、架空层),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对前述部位进行销售、出租或使用;1.2本项目的人防工程,由甲方投资建造,甲方在保证其防空功能前提下,有权予以利用、经营、处置。1.3本项目中不能从公共通道进入的或者规划、设计上专属于特定商品房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楼宇屋面、露台、首层庭院、泳池、花园、首层储藏间、屋顶、地下室等)的专有使用权由相应商品房的买受人独立享有。如乙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有上述特定部分,则乙方应遵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使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特定部分的外观、形状、结构和用途,不得搭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建物。乙方对其他商品房单位买受人享有前述权利完全理解并同意,并对此放弃相应的权利。如因维修需要进入上述特定空间,乙方须让甲方或物业公司进入,不得拒绝。双方确认该商品房价款计价中并未将上述特定部分考虑在内,上述特定部分的面积也不计入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其面积、规划、产权等不受买卖合同中计价方式与价款、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规划设计变更、产权登记等条款的约束。1.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或实施危及房屋安全及其他买受人的正常使用的私搭乱建行为。如乙方所购该商品房的相邻单位单元因维修需要而必须进入乙方所购商品房时,乙方应予配合。1.5乙方签署本合同时已经知悉,本项目是分期开发建设。甲方需要按进度完成整个园区楼宇及水、电、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建设,分期建成交付。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和日期外,其它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投放使用的时间由相关经营者或产权人自行确定。1.6乙方已知悉本项目内及周边不利因素,包括采光、通风、噪音、灰尘、废气、消防排烟、通讯、电磁辐射等不利因素。乙方已知悉且完全接受该商品房所在的具体位置、该商品房与其它楼栋和房屋的相对位置关系以及因各房屋、设施、设备等布局的不同对该商品房可能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且乙方已知悉并完全接受该商品房外部的环境。乙方同意,如该商品房因前述房屋、设施、设备布局、外部环境等受到任何方面的影响,乙方不以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和主张。11.7该商品房交付后其所在本项目的地名名称(包括名称、门牌号、幢号、单元号、室号)将以有关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如最终核准之地名名称与本合同正式条款所述的地名名称存在任何差异,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同意本合同继续履行。1.8甲方有权无偿在本项目内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天台、外墙)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推广销售等活动。第二条关于按揭贷款的补充约定2.1乙方在购房过程中需办理按揭贷款的,其贷款金额、贷款年限、利率等以银行最终审批为准,乙方自行承担风险。与该商品房办理按揭贷款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公证费、手续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办理贷款手续时应给予乙方必要的配合,但甲方不负有任何义务确保贷款银行批准乙方的贷款申请。2.2按揭贷款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120日内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或银行批复的贷款金额小于申请金额或按揭银行未将贷款划入甲方账户或划款不足的,乙方应在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交给甲方,逾期未一次性补交,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总房价的20%计收乙方违约金。经甲方同意变更为分期付款的,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分期付款期限支付相应款项,如有任何一期逾期,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总房价的20%计收乙方违约金。2.3乙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即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逾期一日应按按揭贷款金额的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总房价的20%计收乙方违约金。“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是指按银行要求提交齐全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有关资料、签署按揭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并支付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费用。2.4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甲方根据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若因乙方逾期还贷,导致甲方为乙方承担部分或全部保证责任的,乙方应在甲方向银行付款后或收到甲方付款通知之日起十日五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甲方已支付的担保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担保款项20%的违约金;逾期未足额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商品房,乙方除应支付前述款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2.5乙方采用按揭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乙方已付款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款中的本金部分。无论任何原因甲方退款的,仅指退还房价款,不含按揭贷款利息及其他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2)项“累计应付款”指乙方剩余未付房价款金额即商品房总价款减去实际已付款项。第三条关于收楼的变更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收楼条款变更如下:3.1该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前,已达到交付条件的,按如下方式办理:(1)甲方有权根据其自身判断在交房条件成熟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的任何一日交房,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同意以甲方收楼通知列明的日期取代《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日期。乙方应于甲方的交付通知中所规定的交接期限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2办理该商品房的查验和收楼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甲方收楼通知中所规定的查验和交接期限届满时乙方未到场办理该商品房的查验和收楼手续,则收楼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日后第二日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予乙方。(2)若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未书面通知乙方提前收楼的,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发出书面收楼通知。乙方应按上述约定的交付日期自行到甲方处办理收楼手续,且甲方无任何催告义务。若乙方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内没有前来办理查验和收楼手续的,视为乙方认可该商品房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双方同意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为该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日期,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物业服务费及房屋保修期从该日起算。3.2乙方应在收楼通知书中确定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收楼日期前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乙方在验收时若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当在验收当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出书面异议。维修完成后,买受人不得以轻微瑕疵为由拒绝收楼。买受人收楼后,同意不以因轻微质量瑕疵导致实际收楼时间滞后为由要求索赔。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查验房屋”条款仅限于查验本条约定的工程项目。其中“开裂”质量问题指屋面、墙面、地面开裂程度超过3CM(不含本数)并影响房屋的装修入住的情形,“五金件损坏”质量问题指五金件完全丧失使用功能而无法正常使用得。未满足上述质量标准则乙方不得拒绝收楼。甲方依约承担保修责任。3.3该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后才达到交付条件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收楼通知;乙方应于甲方的收楼通知中所规定的交接期限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该商品房的查验和收楼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甲方收楼通知中所规定的查验和交接期限届满时乙方未到场办理该商品房的查验和收楼手续,则收楼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日后第二日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予乙方。如该商品房需要进行整改或维修的,乙方应给予甲方一切必要的配合,如因乙方不予配合而导致维修不能、延误及/或损失扩大的,乙方不能因此追究的甲方赔偿责任。该房屋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乙方的责任、使用不当、装修改动、或其他不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发生的质量问题与损坏,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4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如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保修,甲方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办理收楼手续,除非乙方能够证明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否则,双方同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届满之日或甲方通知交楼日期届满之日视为甲方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物业服务费及房屋保修期从该日起算。3.5乙方缴交完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应付甲方费用后方可收楼,否则甲方可拒绝交付,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3.6收楼时,乙方接受因天然石材的色差及暗纹导致的与交楼标准之间的差异,因天然产品或客观原因导致石材、墙纸、地板、木门、橱柜、天花等所产生的色差、纹理、裂缝的大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验收标准。乙方购买该商品房前已到现场实地考察,清楚知道该商品房的楼层、朝向、景观、阳台及窗户的位置与数量、室内空间间隔、外立面造型等情况。乙方不得以涉及到上述情况的理由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该商品房内的具体布置、布局以及其附带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墙壁、天花、地面、门窗的样式、颜色、型号等,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3.7《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层高为暂测层高,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以最终测定为准。33.8甲方通知乙方收楼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甲方可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催告书所载明的查验日期,不视为对该商品房交付日的变更。3.9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时,商品房内不属于交付标准的遗留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设备、电器、物料等)属甲方所有,由甲方负责清理;乙方不得据为己有,否则应按原价赔偿。3.10由于不可抗力或下列特殊原因之一的,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配套设施(甲方应于相关事实发生后的60天内告知乙方),并不承担违约责任:⑴由于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导致该商品房建设工地临近的市政工程建设使该商品房的建造施工不得不停止;⑵由于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导致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对房屋竣工验收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之延误;⑶新颁发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政策,导致甲方为了遵守该等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政策而不能按时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的;⑷为执行政府管制、征用或规划变更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不可抗力”是指:⑴地震、火灾、爆炸、海啸、雹灾、台风、飓风、暴风雨、洪水、地面下陷下沉、雷电等现象;⑵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暴乱、动乱等社会异常现象;⑶大型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爆发和流行;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11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包括商品房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配套设施),在此情况下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自甲方交付通知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乙方,因管理、维护该商品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乙方承担,且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⑴未能付清已到期的购房价款、超面积房款、违约金和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资金);⑵未能按《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付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或未能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有关物业管理文件;(3)《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房管部门成功办理备案登记的。3.12供水、排水、供电由甲方负责开通,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交委托办理开通授权文件,并按有关单位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关办理开通文件。有线电视等其他设施在乙方向有关单位申报并交纳相关费用后由有关部门开通。非甲方原因未能办理开通或逾期办理开通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房价款并未包含上述所有设施办理开通手续费用,如甲方承担办理开通手续相关费用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实际办理开通手续费用实报实销,在甲方告知后7日内乙方付清。3.13如由于市政、供电、供水等部门的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用电、用水的,甲方有权提供临时用电、用水予以解决,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第四条关于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变更约定4.1《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章所指的“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图纸(报告)上所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第十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为同一概念。乙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在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单位出具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或在乙方应当知道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否则,将视为乙方放弃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44.2乙方不确认及不结清面积差价款的,甲方有权相应推迟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及相应推迟提供乙方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甲方无须承担延迟交付、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4.3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分摊面积与产权登记的实测共有分摊面积存在差异的,双方同意互相不作任何补偿,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责任,该商品房的总购房款保持不变。甲乙双方在充分平等协商基础上确定前述共有分摊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双方均对前述条款有充分的了解及认知,并确认前述条款的公平合理性。(本合同项目下面积差异值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第五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补充为:5.1因政府部门原因变更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的,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之约定。如变更后的规划、设计严重影响了乙方对该商品房的使用,买受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更变后15日内要求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不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要求退房的,出卖人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变更是指买受人所购买商品房所在同一期或某一组团开发楼宇规划设计变更,其他非同一期、同一组团的项目用地规划设计变更,即使名称一致,出卖人有权依据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和使用功能开发、建设和使用,无需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无权据此提出赔偿、补偿或要求解除合同。5.2双方同意,在不影响园区通风、采光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甲方保留在政府批准的园区规划范围内对园区绿化、道路、公共设施的修改权及对修改的解释权。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对小区环境及建筑物所做的无实质性影响的规划变更。5.3甲方依据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小区公共区域及该商品房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通话、通讯、燃气、水电等管道、设备)进行的规划、设计、施工变更,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应予接受。第六条关于房屋产权登记约定6.1乙方已向甲方付清《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补面积差款、税费及其它一切应付款项,且在乙方已接受所购商品房并签署了相关收楼文件后,甲方在乙方收楼后360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递交权属登记资料。甲方仅负责乙方所购商品房权属登记资料的递交事宜,具体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应由登记机关确定,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6.2如乙方自行办理或委托第三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敦促缴纳契税及办理房产证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签署身份证明或其他办理《房地产权证》所必须一切文件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资料(包括购房合同、夫妻双方或单身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户口薄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结算协议等)以及相关税费支付证明(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并提交给产权登记部门;如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敦促缴纳契税及办理房产证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上述办理《房地产权证》所必须一切文件资料提交给甲方;乙方逾期缴纳相关税费或逾期提交上述资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按照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顺延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间。56.3如因政府相关办证单位不给予办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测绘机构及时出具相应的面积测绘结果)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办证迟延,则甲方不承担责任且办证时间相应顺延(即从上述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6.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未包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款凭证及契税完税证明是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必备资料。乙方承诺在签署购房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自行到相关部门缴纳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税房产交易契税等税、费,并将缴款凭证连同买卖合同一并交给甲方,以便甲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选择按揭业务的买受人由相关贷款单位负责办理购房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因乙方逾期交回缴款凭证造成合同延迟备案或不能备案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及契税的费率按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执行。第七条关于物业管理7.1如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期限内成立业主委员会,乙方同意《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服务期限顺延至成立业主委员会后。7.2自甲方完成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日的次日起,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以装修瑕疵、质量轻微瑕疵或配套不完善等原因为由未收楼但按约定视作甲方完成交付的,由乙方向物业公司承担此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第八条关于送达的约定7.1甲方以邮政快递的形式按乙方在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向乙方发出的书面文件,在以下情况视为已送达:(1)快递已签收(不论是否本人签收);(2)快递被拒收;(3)乙方地址已变更但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原地址向乙方发出的书面文件而无人接收。甲方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地址向邮政快递公司寄交快递后3日后即可认定文件(通知)已经送达,如快递实际签收时间较早,以实际签收时间为准。7.2甲方的通知除以邮政快递的形式送达外,还可以采取电子邮件、手机短息、报纸公告等形式送达。甲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通知发送至本合同记载的乙方电子邮箱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将通知发送至本合同记载的乙方手电号码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在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地址所在市级报纸发出公告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第八条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8.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合同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取消合同登记备案的手续。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因购买该商品房而与第三方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利息、印花税、委托代理费、装修、物业、水、电等由乙方自行承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如该商品房已经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在甲方寄发书面通知之日(以邮戳为准)起【三十】日内无条件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退还甲方,即将该商品房的状况恢复到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状况退还甲方。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68.2除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若乙方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同意的,乙方应按照购房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取消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45日内扣除违约金、注销备案的手续费、刷卡手续费、印花税、甲方支付的税费等款项后向乙方无息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乙方因购买该商品房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8.3除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外,若甲方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乙方同意的,甲方应按照购房款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已包含乙方因购买和使用该商品房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8.4合同解除时,如商品房已经交付使用,自交付使用之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乙方还应当按月以购房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商品房使用费,甲方有权从购房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费用。8.5因乙方按揭贷款而该商品房上设定有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而被解除,本合同解除时,甲方有权暂扣应返还乙方的相应款项,除非乙方能够提供证明他项权利已解除的书面文件,或乙方同意且已经配合甲方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用于清偿他项权利所担保的债务。8.6因乙方之原因导致解除《买卖合同》的,乙方已投入的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费用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合法行使主合同所规定的解约权时,应于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即依约应当开始享有解除权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视为乙方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乙方行使解除合同权利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的,乙方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如房价升值等。如乙方已装修,乙方可移走设备甲方无需赔偿,固定在商品房的无法移走的装修部分在扣除自然损耗后乙方提交有效的价值凭证和验收合格凭证,甲方予以赔偿(双方同意自然损耗在上年价值基础上每年10%递减)。已经损坏的及不合格的装修部分甲方不予赔偿。依据主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含补充协议),自合同解除的通知送达之日或有关合同解除的司法文书生效之日起,甲方拥有对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第九条关于样板房和宣传广告9.1甲方展示的板房仅为装修示范作用,非交付标准,相同户型单位因楼栋、楼层不同,局部结构、面积等可能有所不同,最终交付标准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9.2甲方所作全部宣传广告(包括但不限于户外广告、电视广播广告、售楼书、宣传册、宣传图片、户型图、效果图等)均为要约邀请,内容仅供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不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加条件,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9.3凡属于示范单位、样板房,买卖双方确认对室内装修、物品等不作维护、翻修、保修、拆除,按现状交付。第十条其它10.1甲方已在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乙方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购房风险提示。乙方已阅读知悉并理解上述明示的文件、证书及购房风险提示,且无异议,对所购商品房的物业状况、7交易条件、周边环境已有充分了解。在签署合同前,乙方已认真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并与甲方进行了充分的协商,乙方明确理解本合同及附件各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及附件。10.2甲方保证其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符合清远市购房的条件。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仍然无法签约、合同备案、结汇、交楼、办理产权证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房屋另行出售、并收取乙方总房价20%的违约金。10.3因本补充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有权向该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4本补充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或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以下无正文)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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