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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1: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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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示)(1)修订版,格式为 doc ,大小 177152 KB ,页数为 11页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示)(1)修订版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示)说明1、本合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171)制定。2、为提高工作效率,本合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一部分条款,其他条款于房屋交易时,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3、本合同用于房屋测绘、备案及验收等事项。第一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一条商品房交付条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第二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双方协商解决。(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小区内绿地率:2017年10月31日达到基本配套;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2017年10月31日达到正常使用;~1~3.规划的车位、车库:2017年10月31日达到正常使用;4.物业服务用房:※年※月※日达到※;5.医疗卫生机构:※年※月※日达到※;6.幼儿园:※年※月※日达到※;7.学校:※年※月※日达到※;8.※;9.※。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三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该商品房达到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30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一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四条处理。(二)查验房屋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7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6)※。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由买受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2)※。第四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中的第九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中的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中的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中的第八条第1(1)项中的比率)。(2)逾期超过90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2~×100%×100%款之日起,按照0.3%(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0.1(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二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五条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中的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1种方式处理。1.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中的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2.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中的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打印)中的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4.双方自行约定:※。第三章规划设计变更~3~第六条规划变更(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第七条设计变更(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供热、采暖方式;3.※;4.※;5.※。(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0.3%(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据买受人实际损失另行协商。第四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条商品房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4~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负责在约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后交付买受人,并向买受人作出相应的补偿。(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处理(可多选):(1)及时更换、修理;(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4)※。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九条保修责任(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7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条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第五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十一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日内】(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第十二条房屋登记~5~(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柒佰贰拾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双方协商解决。(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第六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岫岩满族自治县汇升置业有限公司。(二)物业服务时间从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月1日。(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物业服务费0.8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3.※。(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规划的车位、车库:初始产权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转让给第三者;2.会所:※;3.※。第十五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六条销售和使用承诺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6~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6.※。7.※。第十七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顺丰快递】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条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7~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2.其他约定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高级涂料】;【高级涂料】。2.起居室:(1)内墙:【涂料】【壁纸】【混合砂浆抹灰】;【混合砂浆抹灰】。(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水泥掺建筑胶刮平】;【水泥掺建筑胶刮平】。(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楼板地面打磨平整】;【楼板地面打磨平整】。3.厨房:(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楼板地面打磨平整】;【楼板地面打磨平整】。(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混合砂浆抹灰】;【混合砂浆抹灰】。(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水泥掺建筑胶刮平】;【水泥掺建筑胶刮平】。(4)厨具:※。4.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楼板地面打磨平整】;【楼板地面打磨平整】。(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混合砂浆抹灰】;【混合砂浆抹灰】。(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水泥掺建筑胶刮平】;【水泥掺建筑胶刮平】。(4)卫生器具预留上下水接口并做防水处理。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半封闭式阳台】;【半封闭式阳台】。6.电梯:(1)品牌:高级品牌电梯;(2)型号:高层电梯。7.管道:预留上下水接口。~8~8.窗户:高级中空塑钢窗。9.※。10.※。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不得低于5年);。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2(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2(不得低于2年);。5.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不得低于2年);※。6.※。7.※。8.※。(二)其他约定供暖管线进户,燃气管线入厨房,设阀门。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附件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附件十一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由关条款及未尽事宜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9~议”),双方共同遵守。1.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必须以书面通知外,双方明确以电话的形式作为通知各种事情的方式,出卖人按买受人提供的,并在本提供中填写的联系电话为准,若发生变更,买受人应以变更至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未变更,出卖人如因买受人提供的联系电话有误或变更,而未尽同事事项,买受人应对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负。2.出卖人发出开始入住通知七日内,买受人未在商品房《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出卖人,买受人双方确认已商品房《入住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出卖人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买受人从该日起须支付有关入住费用(物业费等)并承担该商品房的一切风险责任。通知方式将以电话通知(买受人电话以本合同预留的电话号码为准)。若经电话通知买受人仍拒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出卖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只要按买受人在本合同预留通信地址将《入住通知书》投邮后及登报告知即视为通知。入住费用的计费方式以物价局审核为准。买手人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的规定收房的,买受人在办理入住时,应将有关入住费用(物业费等)一并付清。3.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需付清房款,并向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以下费用:装修垃圾清运费(普通住宅:300元/户,一年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80元)等相关费用。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为岫岩满族自治县汇升置业有限公司。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并遵守相关物业规定。4.若买受人采取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双方确认一下事宜:⑴出卖人,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⑵出卖人仅负责协助、配合买受人送交按揭资料;⑶买受人已完全明了按揭流程并按其与相关银行之间的相关协议,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买受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按揭放款并由银行划入出卖入账户,否则买受人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5.买受人若选取个人住房贷款的方式,买受人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提供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所需的真实资料,并下列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办理或银行放款延误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解除本合同,买受人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或自行改变付款方式在原付款截止日后延30天付清所欠房款。⑴遇银行统一调整贷款政策,而买受人拒不接受;⑵由于买受人贷款信用不符合银行要求或提供资料不真实等原因而被银行设限,导致银行不予办理贷款的;⑶买受人在签定合同后不配合办理贷款相关部门办理贷款手续。6.除合同第八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外,如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买受人同意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顺延,出卖人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⑴施工中重大技术变更;⑵因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度变更造成的延误;⑶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延误;⑷人力不可抗拒、不可克服,不可避免的异常天气、疫情、异常地质状况、政府行为及公用事业部门所引起的原因、事故。7.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按照通过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文件确~10~定楼间距,在楼间距符合上述规划设计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出卖人不对买受人所买房屋的日照时间负责。8.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提出退房要求,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9.如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和产权面积不一致时,进住后以产权面积为基准缴费用:如物业费、采暖费等。10.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系双方就房屋买卖所达成的唯一合同,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在此之前有关该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所有口头书面协议、同意、承诺、允许或说明等,均对双方无约束力。11.因买受人装修原因造成对房屋的损坏,并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时,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相应责任,出卖人保留诉讼权利。12.上述条款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买受人特为此公告,对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代理人:年___月___日年___月___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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