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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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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


("加工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篇一:订做合同和定做合同的区别订做合同和定做合同的区别“定”体现的是按你的要求;“订”则没有,只是确认你准备“要”。目前合同法里面标准名称仅有“承揽合同”一词,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以此推论,法律上的名称是定作合同。篇二: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合同被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分。而且由于法律对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约定的地域管辖不同,主张合同性质的争议在合同主体之间经常出现。特别对于分处两个不同城市的企业之间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更容易出现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也主要是为了取得在当地法院管辖的便利。因此,在律师实务中,准确的区分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着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4、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摘要: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两者在适用法律上却又有着显著的不同。在一个具体的合同纠纷发生之后,学理中关于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往往并不能帮助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和律师对该合同性质做出准确的判断。承揽合同重在由定作人控制生产加工过程,这是其与买卖合同的最本质的区别,依据这一标准能帮助实务工作者便捷地处理类似案件。关键词: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区分标准ThedifferentiationstandardbetweenthebargainandthecontractofworkinlawZhaoyingfeng(HebeiUniversity,Politicsandlawacademy,baoding071002China)Abstract:Thebargainandthecontractofworkhaveverybigsimilarity,buttheyhavenotablediversityinapplyingtolaw.Afteraconcretecontractdisputehappens,thescholar''stheorycannotpovidelawyersandjudgeswithhelp.Thecontractofworkemphasizestocontrolprocedureofproduction,whichisthedifferencewiththebargain.Thisstandardcanhelplawyersandjudgesverymuchindealingwiththecase.Keywords:bargain;contractofwork;differentiate;standard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尤以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印章定作合同、印刷书籍合同等等。正是由于两者高度相似性的客观存在,给现实中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和法官办理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由于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因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然而,许多律师和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发现,学理中已有的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对具体案件的办理帮助不大。学者们所提出的两类合同区分标准,并没有触及两类合同的本质区别,不能帮助实务工作者很快地对具体合同作出准确定性,因此实有继续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必要。一、当前学界中存在的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区别标准民法学者在论及各类有名合同时,大多同时对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给予相应的评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重视。不过通过比较研究后不难发现,许多学者对此问题的分析并不十分透彻,切相互观点多有雷同,篇三: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篇一: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如何区分承包经营和承揽合同中的用工关系[案情简介]:某企业(甲方)是从事织布、印染的织染企业,因厂房屋顶漏水,需进行维修。张某(乙方)了解这一情况后承揽了维修业务,与甲方签订名为《安全责任书》的协议书,约定由乙方组织人员为甲方进行厂房屋顶维修,甲方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1万余元。10月5日,张某组织李某等人进场维修。10月15日,在维修工作快结束时,由乙方找来从事维修的工人李某不慎从屋顶摔下,造成某股骨、颈骨及肋骨等伤害。伤者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后认为,李某与甲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此作出了李某受伤害性质为工伤的认定。甲方不服此决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复议认为,甲方与乙方就厂房维修达成的协议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承包经营关系。李某受乙方的聘请参与维修工作,由于乙方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双方是一种雇佣关系。李某与甲方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性质认定的范围。因此,复议决定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决定。[争议问题的焦点]:该案中,对于李某受伤的事实本身并无大的争议,争论的焦点主要是甲方与乙方属于承包经营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简要评析]:1、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承包经营合同,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是发包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经营项目,本应由发包人自己组织完成,而依法委托承包人代为组织进行。承包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发包人从承包经营中获取经营利润,对承包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在这种商品经济关系中,定作人实际处于消费者的地位,而承揽人则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揽的项目。定作人在承揽活动中只能取得消费品或享受服务,而不能直接获取利润。2、由于承包经营合同与承揽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是劳动者的第三方在参与承包经营劳动和承揽项目劳动中的用工关系也不一样。在承包经营劳动中,如果承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聘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基于承包经营业务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和相关法律联系,可以推定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而在承揽项目劳动中,如果承揽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揽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雇佣关系。3、在适用228号文件时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228号文件只对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这里的承包经营特指发包方将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委托发包给承包人组织生产经营。比较典型的如建筑工程中进行的转承包、分包工程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将其部分生产车间、柜台等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等。区分承包经营与承揽合同,主要看其承包的内容是否属于发包方生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同时注意该业务是临时性的、一次性的还是持续、反复进行的。从本案看,甲方是从事织布、染色、印花及销售的印染企业,房屋维修不是其经营范围的业务,而是其生产经营的条件,是企业为了正常经营而临时出现的工作,并且这种工作不是持续进行的状态因此,甲乙双方实质上是签订的承揽合同,不应适用228号文件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4、在适用228号文件时应该将其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结合起来认定。第一条提出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三条原则:(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象、生产资料或相应的劳动条件;(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条是对承包经营(生产)中劳动关系界定的特殊规定。在适用第二条时,也应考虑第一条的原则性规定。从本案看,虽然李某工作的场所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工作人员为协助乙方做好维修工作还提供了绳索,但上述行为产生的前提是甲乙双方的承揽关系,不能将此认定为甲方向李某提供了劳动对象、生产资料和相应的劳动条件,并由此认定李某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李某并不受甲方的管理,如甲方的上下班制度、考勤制度等;第三,甲方并未与李某就支付劳动报酬等有过约定。5、对李某这一类的损害赔偿,目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20号)中有关条款规定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篇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特的行业特点,法律将建设工程合同独立于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合同法》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了这两种合同之间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此,在实践中二者的区分也就更加困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XX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XX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XX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XX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篇四:加工定作合同加工定作合同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乙方加工、承作本合同第1条约定之定作物;2、甲方/甲方关联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定作相关定作物;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定作物的定作和加工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1.定作概况:本合同定作物为以下项所示公司用于项目所需:A:甲方公司B:甲方关联公司(如附件[],以下统称“甲方”,除本合同特别注明外,相关权利甲方均有权代甲方关联公司行使,但甲方各关联公司系分别与乙方之间成立了以本合同为内容的独立的加工定作合同,这些独立的加工定作合同中的定作方均有该合同中“甲方”的法律地位。对于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甲方各关联公司之间互相不存在任何代理、连带责任或者保证关系。)及或如附件[]所示;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总金额依照以下项方式确定:A:根据款数量确定总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含税);如在合同约定期满,甲方定作数量不足款约定数量时,双方同意可协商延长合同期限或取消未交货部分,合同总价款依实际交货数量及单价予以修正(如原总价款在单价汇总基础上享有优惠,则修正后总价仍应享有该优惠)。B:依照甲方每批订单数量,确定总金额。2.定作物质量标准及甲方其它质量要求定作物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行业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项(可多选)质量要求:A:附件[];及或B:其他:。定作物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作为验收的依据。3.原材料的概况提供办法:原材料由[]方提供,相关购买及运输、保险、装卸之一切费用由[]方承担。原物料状况:品名:规格:质量要求:用乙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该原材料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行业要求,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且接受甲方检验,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用甲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原材料消耗定额为≤[]。甲方应于时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在收到原材料后[2]天内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若乙方未要求调换或补齐,视为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及行业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4.技术资料、图纸技术资料、图纸由[]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归[]方所有。乙方发现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依照甲方确认的修改后图纸或要求完成定作物。乙方对于定作物的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应当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该定作物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合同履行完毕不得留存定作物图纸、资料等相关复制品。5.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依以下项约定之时间交货:A:年月日前;B:合同签订后天内交货;C:甲方付款后天内发货。D:以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订单或通知为准。交货地点:依照项约定的地点交货。A:甲方所在地:;B: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订单指定的交货地点;C:附件[]所示交货地点。D:其他:。交货方式:依照以下项约定的交货方式交货。A:一次性交货,依照甲方指定的时间一次性交货;B:分批交货,依照甲方通知的数量、时间分批交货,甲方于交货前[]天通知乙方。定作物之运输、保险、装卸由乙方负责,所涉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系委托第三方运输,则应在发货后[]天内将送货单传真给甲方;乙方自行送货的,应提前告知甲方到货时间。在甲方依款签收前,定作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6.包装要求所有定作物包装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运输过程中不会造成破损,并应按定作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定作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交货地点。乙方对各批定作物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定作物名称、批次、生产日期等。甲方对包装的其他要为:。包装物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负责包装物回收,如需回收,由乙方负责回收及相应费用。7.验收及保质期验收标准:以本合同第2条和甲方实际使用要求为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前如甲方有要求乙方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同时,甲方要求乙方提交其他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以或其他材料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验收地点为:依以下项约定之地点:A:交货地点;B:其他。签收确认:定作物到交货地点后,甲方在[]天内对定作物的外表、数量、品项等外在品质进行签收确认。保质期:定作物保质期为生产之日起[]个月,交货时其剩余保质时间不得少于以下项保质期:A:1/2B:2/3C:3/4D:其他。保质期内甲方发现定作物质量、功能性等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存在瑕疵的,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予以检验确认,并依甲方要求进行退货、换货或者作扣款处理。甲方和乙方对定作物质量、功能性等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提交验收地点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依照其检验结果确定质量问题。8.货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本合同款项由以下项约定之付款方(即款、款、款中的“付款方”)支付:A:甲方;或B:甲方收货的各关联公司,如附件[];或C:甲方指定的其他公司:。支付时间:一次性交货的,货款依以下项(可多选)支付:A: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付款方支付合同总价之[]%,即人民币元;B:定作物制作完成乙方发货前,付款方支付合同总价之[]%,即人民币元;C:全部定作物送达约定之交货地点经签收后[]个工作日,付款方支付合同总价之[]%,即人民币元;D:余款合同总价之[]%即人民币元为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如定作物没有出现质量问题,且双方无其它争议时,由付款方无息支付乙方;分批交货的,货款依以下项(可多选)支付:A:甲方下达订单后[]个工作日,支付该批订单货款总额之[]%;B:当批定作物送达约定之交货地点并经签收后[]个工作日,付款方支付该批货款之[]%;C:其余[]%部分货款,作为保质金,于该批定作物保质期满且双方无其他争议后无息支付。上述款项采用的方式由付款方支付到乙方以下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付款方付款前乙方应依照付款方支付的金额(分别)开具并提交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付款方可拒付相关款项因乙方提供发票不符合法令法规要求造成付款方之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付款方税款损失,行政主管单位行政查处损失等)。履约担保:乙方依照以下项约定提供履约担保:A:履约保函:乙方应在签署合同之日或之前,提供一份甲方认可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及不可撤消的银行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款的[]%或人民币元,用以担保本合同的履行,该保函应由甲方认可的银行发出。B: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签署合同之日或之前,缴纳给甲方人民币元金额之履约保证金,用以担保本合同的履行。如乙方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有到期应收款项的,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将其中等额金额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但乙方应书面确认之。C:质保函:乙方应于甲方支付100%合同总价之日或之前,提供一份经甲方认可的、无条件的见索即付的及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期担保,即保修期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或人民币元,用以担保乙方保质义务的履行,该保函应由甲方认可的银行发出,保函失效期限应晚于保质期满之日。9.违约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功能性等交付定作物,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甲方同意收货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价款;不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或甲方订单规定,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而甲方同意收货的,乙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应支付未交付部分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作,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作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乙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的,每逾期[1]天,按逾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达[]天,视为乙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乙方需支付未完成部分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可向第三方订货,乙方应赔偿甲方其中差价损失。在保质期内,定作物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该批次定作物予以包退或包换,否则,甲方有权就该批次定作物解除合同,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承担该部分货物价款[20]%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另需赔偿。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暂由甲方代保管时,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但甲方不对其自然损耗负责,同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将定作物收回,逾期乙方同意放弃该定作物所有权,甲方将自行处理,并不对此负责。如为甲方提供原材料的,因乙方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调换、补齐的,由乙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执行。10.保证条款乙方保证本合同定作物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当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货物有假冒伪劣、冒用商标侵犯第三方著作权、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合法方式排除影响甲方合法使用本合同标的之一切障碍。同时乙方除自负法律责任外,并应赔篇五:加工定作合同样本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期限定作物品名或项目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价款或酬金交货数量及交货期限单价总金额合计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四、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五、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篇六:承揽定作加工合同承揽定作加工合同承揽方(甲方):_________定作方(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为了保证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甲方加工定作物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加工费定作物名称:_________型号:_________规格:_________质量要求:_________计量单位: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加工费:_________单位总价:_________第二条加工成品的完工时间、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与费用承担定作物名称完工时间检验时间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包装标准包装费承担。第三条加工成品的交付时间、地点、运输方法与运费承担定作物名称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运输方法运输价款承担。第四条乙方提供原材料名称、规格、质量、数量、价款等及图纸、技术资料。材料名称:_________型号:_________规格:_________质量要求:_________计量单位: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价:_________图纸、技:_________术资料及: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第五条原材料交付时间、地点、包装、检验方法、运输材料名称:_________交付时间:_________交付地点:_________交付数量:_________包装要求:_________检验方法:_________运输方法:_________运费承担:第六条加工费结算办法与时间_________。第七条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___元;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预付款_________元。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可以请求返还。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2.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3.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4.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_________permil;偿付违约金。5.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6.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2.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3.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4.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5.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6.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条声明及保证(一)甲方: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乙方: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一条保密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篇七:加工定作合同样本加工定作合同定作方:天津市塘沽永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方:河北宏润管道企业集团盐山宏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一、加工物、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期。合同编号:HRXX-1022-3签定地点:天津塘沽签定时间:XX-10-22二、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按定作方图纸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三、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一年。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及保密要求:定作方提供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无。六、交货方式、时间、地点:汽运,承揽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定作方库房,运费承揽方承担。七、验收标准、方法:按图纸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验收。承揽方提供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70%发货,货到现场付款20%,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九、违约责任:协商解决。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按传真件,双方签章后生效。十二、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起至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加工定作合同定作方:天津市塘沽永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编号:HRXX-11-18-1承揽方:河北宏润管道企业集团盐山宏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签定地点:天津塘沽一、加工物、规格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期。签定时间:XX-11-18二、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按定作方图纸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三、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一年。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及保密要求:定作方提供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无。六、交货方式、时间、地点:汽运,承揽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定作方库房,运费承揽方承担。七、验收标准、方法:按图纸技术要求及国家标准验收。承揽方提供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70%发货,货到现场付款20%,10%质保金一年后付清。九、违约责任:协商解决。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本合同按传真件,双方签章后生效。十二、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起至合同条款履行完毕。篇八:加工定作合同加工定作合同日定作方:地址:承揽方:嘉兴市通用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地址:嘉善县姚庄镇万泰路380号根据定作方工程设计要求,经定作方与承揽方有好协商并达成一致,由承揽方为定作方定作以下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4、承揽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货物一次性运到定作方指定工地后,经定作方验收合格后再送货回单上签字,不合格退货,签字后损耗由定作方承担。5、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管桩合同签订图集标准验收,如定作方对质量有异议,必须在验收后7天内向承揽方提出;承揽方提供其他有关产品资料和产品合格证。6、交(提)货方式:由承揽方代办托运到定作方必须确保施工现场提供堆放场地及道路的畅通,运费由承揽方承担。如因场地因素造成的二次转运费用由定作方负责。7、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①数量按定作方签字的送货单为依据;签收人为当月供桩数量并在次月10日前支付已供桩的70%桩款,依次类推,直到供桩结束一星期内支付总桩款的90%,余款在供桩结束后6个月内付清。③如定作方任何一期付款预期超过七天的,则承揽方可以不受付款期限的限制,有权停止供货并就所有加工款一并向定作方要求付清全部货款。④所有货款必须汇入公司指定账户。89、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10、其他约定事项:①交货日期定作方应提前五天通知承揽方;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未有实质性履行行为(即供货或付款),承揽方有权终止合同;篇九:加工定作合同定作方:加工定作合同合同编号:地点:承揽方:签定日期:一、工序名称、品种、数量、价格、金额、交货期等二、原材料:定作方提供原材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质量要求、技术要求:承揽方按定作方提供的工艺、图纸要求或双方签订的技术质量协议进行生产(特殊情况的技术更改以定作方技术人员签字为准);承揽方不得将定作方的业务进行转包再分包;承揽方做好产品的检验记录,定作方作不定期的过程抽检。四:测具量具要求:承揽方履行本合同使用的测具、量具、热工仪表必须经过定作方或国家、省、市计量单位计量,并且出具有效合格证明。五、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承揽方自检合格后,定作方派员按图纸要求及技术协议验收。验收交货时承揽方提供自检记录。篇十:加工定作合同承揽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作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揽方和定作方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一、定作物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品_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分期交(收)货数量备注月月月月月总金额(大写)__佰___拾__万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_角___分¥_______定作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服装加工合同·中外来料加工合同范本·加工贸易合同·模型模具加工合同二、质量标准:1、定作方应该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向承揽方提供定作物的样品,承揽方应保证所加工的定作物与双方确认的样品质量相符.2、承揽方应该根据定作方提供的相关工艺单进行定作物的加工。三、质量检验及验收办法:定作方应自收到定作物之日起二天内对定作物的数量、质量等相关事项进行确认验收。如果对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有任何异议,应于收货之日起三天内书面向定作方提出。如逾期,则视为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完全符合定作要求。定作物因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定作方不得要求承揽方修复或者退换或者主张其他任何责任。四、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定作物由承揽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具体包装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交货(运输)时间、办法及地点要求:1、定作物交由定作方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承运,由承揽方代办相关的托运手续,运费由定作方自行承担。承揽方将定作物交付承运人后,则视为承揽方已将定作物交付于定作方,定作物所有风险由定作方承担。2、时间要求:交定作物期限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者延期交定作物的,应该至少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到来前7天书面向对方提出,并且取得对方同意。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以交定作物时承运人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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