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不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聚焦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2)
本作品内容为不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2),格式为 doc ,大小 24104 KB ,页数为 12页
('第24卷第4期开封大学学报Vo.l24No.42010年12月JOURNALOFKAIFENGUNIVERSITYDec。20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辨析兼评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是民法上一项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制度.它横跨总则、物权法、债法三大民事领域关乎物、债两分的二元体系与物权变动、法律行为具体制度也密切相连长期困扰着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曾把该制度喻为法学上的精灵。对该问题的处理折射出的是一国的立法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立法上首次规定无权处分问题.但由于该规定较为简单未能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非现货交易问题因此我国民法学界素有争论。笔者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尝试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来探讨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有三种说法即无效说、有效说及效力待定说。下面分别予以阐述。一无效说该学说认为从事无权处分合同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理由是:无权处分合同是交易中一种较为典型的不诚信行为往往意味着对他人财产的侵权若法律认可其法律效力则会产生极为不利的法律后果无疑等于法律对一个侵权行为进行了保护这不仅会严重损害真实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同时也有悖于大众的基本道德底线和对法律的基本判断及信任。为了加强对财产的静态归属利益的保护以维护基本的法律秩序避免物的纷争法律应对擅自处分他人之所有物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模式的立法例多采无效说.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原因之债或者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之债不发生任何效力.第1599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无效。因意思主义不利于对真实权利人的保护和坚持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原因主义所以为了平衡对真实权利人的保护和贯彻意思主义立法上不承认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二有效说该学说认为从事无权处分合同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即便是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也不例外。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多坚持该说持该说的学者也往往通过物权行为理论来证明其观点。持该说学者的理由是: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个完整的交易分为订立债权契约和进行物的交付两个过程包含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和物权行为处分行为两项法律行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由于这种债权行为的有效并不以出卖人有处分权为前提和必要所以即使出卖人对标的物并无处分权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三效力待定说该学说认为从事无权处分合同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即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只有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合同方才有效否则合同归于无效。持该说学者的理由是:一方面因无处分权人是在没有获得真实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占有的财产实施了处分因而这就构成对权利人利益的直接侵害但是这种对真实权利人造成的侵害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必然性。王利明教授认为:出卖人为了能够及时将其从前买受人买到的货物销售出去而在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情况下便联系下家并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此种无权处分合同也并非对权利人有害相反既有利于处分人融通资金减少市场风险也可能对权利人是有利的。1就是说无权处分合同也可能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律赋予权利人予以追认的权利使每个人都能成为他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充分尊重了真实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贯彻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倘若原本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无权处分合同的结果应该是合同有效。因为无权处分人在实施处分行为时虽无处分权但在完成处分行为后取得了处分权这时无权处分其实已变为有权处分而且该无处分权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所以从鼓励交易的合同原则出发应承认该合同的有效性。二、作为无权处分基础的物权变动理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不无关系无权处分制度的合理构建往往与其所处的物权变动模式密切相关.基于买卖合同而进行的无权处分构成了物权变动中极为常见而又最为复杂的物权变动结构且具有检验物权变动规则的试金石的作用。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包括大陆法系的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和折中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英美法系的契据交付主义模式.以下就大陆法系的几种模式作出进一步阐释。一意思主义意思主义又称债权意思主义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即债权合同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除意思之外再无须其他要件如交付或登记。以典型的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无须交付或登记行为为其必要。该立法例以法国、日本、意大利为代表。该模式的特点是:仅凭债权合同就足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物权变动与债的关系合二为一不作任何区分所以又被称为一体主义原则。二形式主义形式主义简言之就是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如交付或登记来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的立法主义.在形式主义内部又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之分前者以德国为代表后者则以奥地利为典型.根据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契约仅产生债法上的相对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须借助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客观存在的物权契约。此即所谓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另外物权行为还具有无因性特点即债权契约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二者之间无必然联系.但仅有物权合意仍不足以引起物权的变动还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即不动产须经登记动产须经交付才可最终促成物权变动的结果。三折中主义折中主义是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中间状态。根据意思和形式结合程度的不同该模式又可分为以中国、韩国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和以瑞士、荷兰为典型的物权行为要因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意思主义与形式如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乃指除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尚需采取登记或交付方式方发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尽管像物权形式主义一样要求以交付或登记行为作为物权移转的表征但同时并不承认独立的物权合意的存在而是认为债权合同就是物权转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特点在于使债权合同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以此作为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根据。我国物权立法采取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的二元制物权变动模式.三、对三种学说的评析在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多采用无效说这折射出当时立法中有较多计划色彩.民法领域许多应让位于私人自治的空间往往被体现国家行政干预的强制规范所挤占。国家通过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从结果而非完善的交易规则的角度来控制合同的效力。对于那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国家理应作出最为彻底的否定性评价以维护整体利益.但对于那些仅体现单纯的私人之间利益的合同不宜也不必作出无效认定。因为无权处分未必就一定违背真实权利人的内心真意也不见得一定会损害其利益一概加以否定无疑是剥夺了私人自治的空间和自由。合同法第132条关于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之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法律上的裁判规范能够成为法官据以对合同纠纷作出裁判的依据它应当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安排。但该条并未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安排故非属于合同法上的强制性规定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倡导性规范仅仅诱导性地提倡一种立法者认为较佳的行为模式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2因此无效说并不足取。无效说对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系交易安全极为不利而效力待定说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效力待定说认为只有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合同方才有效.作反向的理解就是若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人事后并不能取得处分权则第三人非但不能获得物权保护甚至无法向无权处分人追究其违约责任只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获得十分有限的救济。缔约过失责任所提供救济的力度与效果是远不如违约责任的.因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的状态违约责任则是赔偿履行利益而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的状态3P67。如此不仅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维护而且往往放纵了无权处分人容易诱发不诚信交易行为的发生。况且对于真实权利人的追认权立法上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确定行使期间或一个予以推定主观上同意的期间。倘若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沉默后真实权利人并不予以追认而向无权处分人取回其所有物此时该物可能已经过多次的交易尤其对于动产而言也许已不知道其实际占有人为谁如此使已经发生的交易法律关系归于无效那么不仅会破坏已有的和谐交易秩序增加交易的成本而且由于无法一一追溯交易过程该物已很难追回只能由无权处分人加以赔偿.对于这样一个相同的结果与其采取这种迂回的处理方式不如由无权处分人直截了当地予以赔偿。因此效力待定说也不足取.无权处分合同完全有效的判定的确有严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嫌疑但这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事实上与之相关的一些制度如善意取得制度、违约责任等可以弥补无权处分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所导致的对真实权利人保护不力的弊端。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虽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对第三人主观善意及支付对价的成立要件上的限制本身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真实权利人把物之最强归属外观让与他人而享受一定利益就要承担这种行为的风险结果.随着经济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在人与物的关系中越来越重视对物的利用问题而不再仅仅满足对物的静态支配.物的所有人也更加关注物之价值形态而降低了对物之物理形态的保有要求。物权受害人所关注的更多的是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而不再是被损坏的物能否修复。所以与主要规范静态关系的物权相比债权在现代社会获得了更加优越的地位。违约责任也可以给真实权利人提供保障.并且处分权并非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其与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关系而仅仅关涉到履行合同的能力无处分权意味着处分人不能履行合同而在处分人不能履行合同之际法律显然应追究处分人违约责任而不应否定其效力.4P60再者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无效认定将导致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脱节。因为在实际的市场经济中并不是所有买卖都是现货交易许多属于远期交易或要通过中间商才发生的交易.许多买卖合同签订时出卖人实际上并未现实地拥有出卖物而是在合同成立后才去积极筹备货源以便于今后的履行。法律如果否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无异于要否定远期交易和通过中间商而发生的交易市场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将大大降低。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显然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另外只有将无权处分合同解释为完全有效才能实现合同法规范和制度的协调。如在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关系中没有处分权而处分构成权利瑕疵应无疑问.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为违约责任如果无权处分合同并非完全有效则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形同虚设5.而且发生无权处分真实权利人往往难辞其咎。此外从立法上看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于合同上有效乃是国际立法趋势.如1994年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6P53欧洲合同法原则第4.102条规定:仅仅由于合同成立时所负债务的履行不能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关涉的财产合同并不无效.7P845上述立法均明确规定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不因合同订立之时当事人欠缺处分权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四、对合同法第51条的评析合同法颁布后我国民法学界就第51条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条规定坚持了传统民法理论的效力待定说把对无处分权合同效力的选择权给予了权利人权利人予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对效力待定说的肯认无疑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更加符合民法的自治理念。然而假如权利人没有追认或者后来无权处分人也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则归于无效无权处分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力度远不如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当交易相对人不能依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也失去了较为有利的违约责任的保障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另外该规定还与处于同一立法中的权利瑕疵担保相矛盾.根据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出卖人履行中存在的瑕疵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买受人可以请求让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处分属于履行有瑕疵的情形理应适用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皆贯彻物债两分原则但又反对物权行为理论这种矛盾的立法态度只能使合同法在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时处于尴尬的境地.我国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物权变动经由债权意思借助于一定的外观形式而发生债权行为是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根本原因。因此债权法律行为的合同不仅要承担债权行为的规则建构而且还需考虑本应由物权法加以规定的物权变动问题。毕竟债权法律行为与物权法律行为的构成、效力不同而且即使在意思主义模式下影响物权变动的因素也不仅有债权合同还包括其他一些制度和机理因此合同法承担了自己不应有的负担这已超出它的任务和规范范围。所以合同法第51条受到许多批评与指责就不足为奇了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采取的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存在着问题。参考文献:1王利明.论无权处分J.中国法学20013:77-90。2王轶。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J.中外法学20013:279—286.3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5孙鹏。再论无权处分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131—134.6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7韩世远.欧洲合同法原则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责任编辑张焰AnalysisontheValidityoftheUnauthorized-DispositionContractCommentsonArticle51ofContractLawZHUGefengSchoolofFinanceandEconomicsKaifengUniversityKaifeng475004HenanAbstract:UnauthorizedDispositionRulehasevokedmuchcontroversysinceContractLawwasenactedandtherearethreetypesoftheoryabouttheunauthorized—dispositioncontractthatisvalidinvalidandundeterminedvalidity.Theunauthorized—dispositioncontractisviewedvaliditytobedeterminedwhichisstipulatedinarticle51ofContractLaw.Thistheorygraduallyrevealeditsinherentdeficiencies.Sincethenatureoftheunauthorized—dispositioncontractisacreditactitsvalidityshouldnotbeinfluencedbythedispositionrightandshouldbevalid.Thereasonwhyarticle51ofContractLawwascriticizedliesinthepatternofalterationofrealright。Keywords:unauthorizeddispositionvalidityofcontractalterationofrealright',)
提供评析不动产交易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聚焦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2)会员下载,编号:1700555245,格式为 docx,文件大小为12页,请使用软件:wps,office word 进行编辑,PPT模板中文字,图片,动画效果均可修改,PPT模板下载后图片无水印,更多精品PPT素材下载尽在某某PPT网。所有作品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并拥有版权或使用权,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963098962@qq.com进行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