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确认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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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补充协议(精编)编辑前可删除此页特点:内容简洁轮廓清晰(花费了太多时间)收取一点点费用请不要介意合同补充协议特别提示: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补充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及本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签署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补充本合同1、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对本商品房及其朝向、位置、楼层、大小、结构以及周边环境以及附属设施等已充分了解并认可。2、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位置、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房屋位置门牌编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第二条补充本合同第五条、第十条1、有关银行对乙方之贷款申请拥有最后的决定权,银行是否同意乙方的贷款申请,是否与乙方签订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均属乙方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之间的民事行为,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2、乙方须及时与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直接划给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所述的监管银行设立的商品预售资金专用帐户。3、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乙方应当自支付首付款当日向甲方提交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签署有关文件。如当日未提交贷款资料或未签署相关文件等致使无法办理贷款手续,乙方应当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各履行期限相应顺延;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按应付房款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甲方退还乙方扣除房屋滞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4、若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的审批,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退房,乙方须在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商品房的全部余款或预计贷款数额与可实际贷款数额的差额,否则,甲方有随时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房屋总价的百分之壹拾向甲方支付房屋滞售损失,甲方退还乙方扣除房屋滞售损失后的已付房款余额。甲方不解除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至乙方付清应付房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如乙方要求甲方作为抵押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则甲方有权拒绝该要求。如甲方同意乙方要求而作为上述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方,如因乙方原因致使贷款银行按照抵押贷款合同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自甲方替乙方偿还贷款及其他费用之日起,即视为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6、若因乙方过错(包括且不限于拒绝、迟延或不完整地签署相关文件/申请文件、提交相关资料和提供必要配合等)而导致贷款银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解除与乙方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而对甲方造成损害的,则乙方还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第三条乙方同意: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本商品房的权属转移手续,并委托甲方将本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乙方贷款银行执管。1、乙方未按时归还贷款,则乙方负责按银行之要求偿还按揭贷款或按与银行的其他约定办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若因乙方未按时还款,或基于乙方按揭贷款的其他原因而使甲方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资料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第四条以下情况均为乙方逾期付款,乙方除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外,本合同约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1、因乙方原因导致贷款银行放贷甲方帐户未足额收到应付款项;2、如银行发放贷款额度与乙方的应付房价款产生差额时,乙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足该差额款项;3、乙方未按银行要求递交有关的个人资料以满足按揭贷款申请要求,使得按揭房价款未能按期、足额到达甲方帐户;4、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通过银行审批,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补足其差额项的;5、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5项约定的情形。6、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或推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如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届时本合同约定的本商品房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及补充条款第四条之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就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第六条补充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1、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政策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由甲方代收或部分代收,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乙方须在甲方确定交房日前交付完本商品房所有房价款、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可接房,反之由此引起的逾期交付等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2、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7日内书面或者通过媒体广告、电话、邮件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形式通知乙方办理本商品房交付手续,乙方应按交付通知上确定的交房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之后对本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若需提前交房,以甲方通知的提前交房时间为新的约定交房时间,通知方式包括媒体广告、传真、电话、邮件以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3、如房屋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合理意见,或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房,即甲方的交房时间不因此顺延,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本商品方已交付。4、本商品房正式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前,如有应缴而未缴的房产税、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概由甲方承担。自本商品房交付乙方之日或视为交付乙方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及占有本商品房相应之商品房公用部分的管理、维修、保养及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5、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乙方仍未到甲方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甲方已完成交付,乙方已接房,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商品房的一切毁损、灭失、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风险)自约定交房日起由乙方承担。6、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前甲方已按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委托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乙方已知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乙方在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时足额交付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7幢、13幢-16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洋房住宅(2幢-5幢、8幢-12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2.2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此物业服务费若有调整,则在依法确定后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向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作出公示。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前,物管收费面积按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执行,其后按房地产权证登记确定的面积执行,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前后收取的费用实行多退少补。7、本合同第七条所列的“不可抗力”是指:战争、暴乱等社会时间;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非甲方原因的市政配套批准延迟而导致的延误;或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命令的原因而导致的延误。第七条补充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1、如因政府相关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文件以及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发生变化导致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异,以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按照法律规定的面积误差调整方法调整房屋总价款,均不计利息。2、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有权提出退房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约定的签署本商品房的房屋交接单之前提出退房,否则视为乙方放弃退房;3、如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有权提出退房或解除本合同之权利时,双方应签署终止本合同的相关文件。甲方应将乙方已付的本商品房之房价款、有关税费(如有)及发生本合同第九条的情况下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在双方按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之日起30天内支付与乙方。除此以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或补偿,乙方亦无权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当双方办妥终止本合同登记及有关手续后,乙方对本商品房不再享有任何权益,甲方有权将本商品房另行出售,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第八条补充本合同第十五条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根据小区整体管理的需求,在小区内设置围墙等构筑物及开设小区出入口。第九条补充本合同第十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如因乙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或未能按期办理地产权证,或未按期提交办理上述事项的资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相应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第十条补充本合同第十六条1、若发生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未达到附件三的标准或房屋装修未达到附件四的标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无偿为乙方把本商品房之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房屋装修至附件三、附件四规定之标准,且并不会因此而拒绝接房或要求退房或要求甲方赔偿。如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所列的材料的供应短缺或因其他原因以致甲方未能采用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内所列的材料,乙方同意为保证按时完成建筑工程,甲方可采用同等品质的其他材料代替。2、甲乙双方商定,重庆市质量检测院为双方认可的质检部门。如检测结果合格的,一切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则由甲方承担。3、甲乙双方商定,本商品房交付时如存在的质量瑕疵不影响本商品房的交付甲方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本商品房交接手续。之后,甲方应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一条补充本合同第十七条1、水、电、燃气、电话、光纤、网络及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在本商品房交付后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应的经营管理单位缴纳初装费和设备费并办理开通手续后方可使用。2、鉴于本项目系分期开发,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除合同明确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外,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3、公共配套建筑的竣工并达到使用条件、投入使用(如商铺、幼儿园开业)的具体时间由公共配套建筑具体经营者最终确定。4、在本补充协议签订时,甲方已经明确告知乙方如下事宜:对于凯川·紫依云6号楼(综合楼,派出所编号),含消防电梯在内共计有5部电梯,其中,临近消防电梯的电梯为甲方专用电梯,使用权限专属于甲方所有。对于上述事宜,乙方已明示知晓并承诺不侵犯甲方该部电梯的专属权。第十二条补充本合同第十八条1、乙方要求甲方履行保修义务时,乙方应无偿提供必要的施工配合(包括不限于:填写报修单据、允许甲方或甲方委托之人员进入本商品房进行检修等)。若因乙方拒绝提供配合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发出一次书面催告,乙方在催告函通知的日期届满仍拒绝提供配合的,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甲方履行保修义务,若因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损失及/或向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保修、保修施工工期发生延期以及发生乙方自身损失的扩大(包括且不仅限于误工费、交通费等)应由乙方承担。2、甲、乙双方商定,若双方对本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存有争议,双方应当共同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若双方对于由甲方作为商品房交付标准而提供的,但不属于建筑物的各类卫浴、厨房、家电设备的质量问题责任归属存在有争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报告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鉴定费用及鉴定机构依法收取的其它费用(如有),应当由双方事先各半垫付,待鉴定报告人出具后,由责任方全额承担,若双方均负有责任,则双方承担各自垫付部分费用。3、如任何一方既不接受对方意见又拒绝共同委托鉴定的,另一方有权单独委托鉴定,鉴定结果仍可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如因一方不配合而造成单方委托鉴定无法进行的,则争议亦无法及时得到解决的,一切后果及因此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责任由不配合鉴定的一方承担。4、本商品房自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甲方按《新建商品房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但下述情形或事项甲方可予免责:(1)保修均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若因乙方自行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乙方对本商品房的改动或改造、乙方自行装修部分以及使用中的自然损耗和人为损坏、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2)石材、木材等天然材料必然存在的花纹、顔色差异,以及因其物理或化学特性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吸附、渗透、沉淀、化学反应导致的外观变化,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3)石材、木材、地砖、瓷砖、墙面砖等外覆材料,在保修期间因属于保修范围的损坏而需更换时,甲方在保修施工中尽量采用与原花纹、顔色相似、相近的材料,但由于不同批号产品间固有的花纹、顔色差别的原因,导致更换的部分与原有部分之间存在外观差异,该项外观差异不属于保修范围,甲方亦不承担继续更换及补偿、赔偿责任。(4)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许可范围内的瑕疵(如不影响商品房结构的粉刷层裂缝),甲方不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三条补充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1、乙方同意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设备、建筑物、配套设施及配套用房可供小区其他地块内的业主共同使用,但此种情况下,有关维修营运费用应由使用者共同分担。乙方同意甲方保留权利在小区内建造与小区其他各期地块开发项目连通的通道,该等通道建成后的管理、维修费用由连通的各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分担2、为维护及促进小区的整体管理,乙方承诺同意遵守由甲方制定《凯川·紫依云临时管理规约》及甲方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凯川·紫依云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乙方已详细阅读《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完全理解各项条款并承诺愿意遵守。乙方同意承担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本商品房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同意在将本商品房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本商品房继受人签署的遵守该临时管理规约的承诺书(新承诺书),在甲方/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乙方仍有义务对该临时管理规约承担连接带责任。3、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由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所有权属人共有。乙方作为共有权人同意仅将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交给甲方统一用于非盈利性用途(该等非盈利性用途包括甲方为凯川·紫依云项目楼盘宣传、公示、门牌标识等所作出的相关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的屋面、外墙面外观效果,并遵守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统一管理、使用。4、乙方已知晓并认可本商品房所在小区周围地块正在或将要进行建设开发、施工,甲方因前述建筑开发、施工对本商品房造成的任何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前述建设开发,施工对本商品房造成影响。5、关于露台、室外平台、绿地庭院等的权益:(1)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露台、室外平台、底层绿地庭院等,其专用权归购买该房屋的乙方,关于该部分的具体位置,甲方已在销售模型、重要信息提示中做出了公示,乙方知悉且无异议。该部分的保修、维修责任视同专有部分。该部分如何办理权属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2)乙方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及外观,并应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规则。乙方在使用所购买商品附带的露台/室外平台/绿地庭院等时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利益及公共利益。底层露台、室外平台、绿地庭院内可能存在的检查井、消防管道等公用设施,乙方不得覆盖及影响其使用也不得妨碍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对其的维修和检查。(3)上述附带部位的面积未计入本商品房计价面积,亦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如本商品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上述附带部位面积被计入产权登记面积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无偿取得该部分面积,乙方无须另外支付购房款,双方亦无须按本合同第六条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但双方应就面积变化签订补充协议以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等由乙方承担。(4)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与本商品房所在楼宇附带有露台/室外平台/绿地庭院等的业主签署“露台/室外平台/绿地庭院等附带部分独家使用协议”,在此情况下,乙方放弃该露台/室外平台等的使用权,该部分之维修责任及维修费用由独家使用者自行承担。(5)经双方充分沟通,乙方同意放弃凯川·紫依云洋房住宅楼顶以及3、4、5号楼高层住宅楼顶的使用权。第十四条补充本合同第二十二条1、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未包括售价以外的一切费用,除法规另有规定应由甲方承担者外,所有与本商品房买卖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包括公证费(如有)、办理产权转移的手续费、登记费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税项、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或指定的支付期限内将上述有关费用一并支付给甲方或指定的第三方。2、按现行政府规定,各项规费、税费计税依据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准,不因本合同第六条房屋面积差而变化,但仍不排除税、费缴纳当时政府职能部门所作出的费率、税率变更可能,若发生变更,乙方应按变更后的规定缴纳。3、乙方应自行承担所购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前(即小产证办理完毕前)政府税费调整的风险,包括不限于税费依据的调整、税率的调整以及已向政府职能部门缴纳的税、费不因税率调低、总房款减少而发生退还的风险。4、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受托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应另行由乙方缴纳的税、费,甲方按本补充协议约定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时予以代缴。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则乙方自行承担不能备案或迟延备案的责任。甲方代收的税、费如有剩余金额,则应与乙方结算;如代收税、费不足则乙方应及时补足。第十五条其他补充条款1、文件送达:甲、乙双方均承诺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项下所列地址与联系电话的真实有效,双方的往来函件邮寄至该地址即视为履行了通知和送达义务,其法律后果因此由被送达方承担,即免除送达方的通知和送达责任。地址与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对方新的邮寄通讯地址与联系电话,对方收到变更通知之日起,原地址与联系电话失去送达与通知的法律效力;否则,原地址与联系电话继续具备送达与通知的法律效力。本条约定除适用于双方交易始终,还适用于因本合同发生诉讼的法院送达,具有与法院的地址确认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书面通知方式包括:报纸公告或信函或传真等。所有联络(包括电话)的收讫双方确认为:电话、报纸公告、传真联络,视发生之日为收讫;信函联络,视发出邮件特快专递后第二天为收讫,视挂号邮寄后第五日为收讫。任何一方若有两人和多人,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发生即视为向该方全体发出。2、鉴于“凯川紫依云”为分期开发小区,初步总体规划方案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承诺,甲方保留应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或因公共事业需要(包括因市政交通架设、政府区域规划调整等)更改总体规划的权利。甲方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医院、学校等说明或介绍(包括广告、宣传单、沙盘模型等),仅为乙方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承诺。在开发建设中,如有设计变更或调整,乙方予以同意,并同意甲方以在其销售部张贴告示的方式进行公示,不再另行通知乙方。3、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的电信业务、有线电视营运商等申请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服务。乙方同意网络、通讯和有线电视设备、设施所有者或营运商有权在小区公共(共有)设备房、楼栋屋顶等部位放置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设备、设施因比例、材质或表现方法的限制,本商品房项目部分附属物、构筑物、公共设备、设施可能未在项目平面图和沙盘模型上标示,但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前或当时甲方已向乙方作出充分说明,乙方知晓无异议。4、小区内的其他建筑产权管理:(1)本小区会所产权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经营,向“凯川紫依云”各期住户、甲方认可的其他人士提供有偿服务。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状况随时调整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收费标准、使用规则等内容。(2)本小区地下车库(包含人防车库)、地上车位(包括架空层车库,占用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车库除外)、商业用房(如有)、医疗卫生用房(如有)、金融网点用房、教育用房及附属场地(如有)、架空层(作为公共通行空间的除外)等配套建筑,均由甲方投资建设,所有权属于甲方,不随商品房的转让而同时转让。其中,甲方有权制订并调整车库/车位的使用规划、停车位月租金及管理标准,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的甲方可将小区停车库内车位的使用规则、停车位月租金及管理费标准,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可将小区停车库内车位转让、出租给小区住户、商户或其他第三人。(3)甲方有权对其拥有所有权的建筑物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支配,且甲方亦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经营管理。甲方按政府、市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房屋、场地的,甲方将从其规定进行移交。(4)设备房、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备等法律规定的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其日常营运、维修、管理的费用。5、本项目内各商业物业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投入使用时间,最终由相关业主(权属人)或是经营者确定,甲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6、对于商品房能否保值或增值,甲方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乙方购买本商品房时已知悉并充分考虑市场不确定因素及其影响。7、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导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部分失效或部分不能执行,并不妨碍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正确履行。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对本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8、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协商、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等作等途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9、本补充协议属《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的条款与《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有冲突或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10、乙方对本附件及补充协议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该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捺印):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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