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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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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


('浅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规则【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isg”)的通过及生效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法律统一的重大成果。然而,法律文本上的统一只是形式上的统一,公约要在货物销售领域中得到广泛的统一适用,实现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前提之一就是其在不同的国家得到统一的解释和适用。然而,由于cisg本身并未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一般由国内法庭或仲裁庭完成,这使得cisg的解释难免受国内法偏见的影响。公约本身用语的模糊及其提供的解释规则的原则性更加大了对其进行统一解释和适用的难度。因此,本文力图对cisg的解释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做有益的铺垫。【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解释;解释原则;一般原则一、对公约进行统一解释的必要性在订立过程中,cisg有来自不同法系及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及地区的广泛参与,且其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贸易中的习惯做法表达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公约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公约以其自身的专门语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则体系,并在各成员国、国际贸易活动参与者及争端解决机构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其在进行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的事项时能够运用同一种语言交流。公约订立的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要实现公约的这一目的,公约的统一适用不可或缺。然而,公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确定个别条款的准确含义、填补立法当初遗留的法律漏洞等国内法实施中的问题。因此,公约的统一适用有赖于其解释与适用的统一。如前所述,公约的解释和适用最终是由相关国家的司法或仲裁机构来进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本国法律文化及传统的影响,导致对公约同一条文或用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最终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此外,案件的受理人员还可能利用公约解释的不统一来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从而导致当事人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不得不择地诉讼。这一问题还会因为公约翻译和文本的不同而加重。由此可见,公约的统一解释及适用对促进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维护贸易参与方合法权益等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公约第7条所确立的解释和适用公约的基本原则十分必要。二、cisg第7条第1款所确定的解释原则cisg第7条第1款规定:“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由此可见,该款提出了解释公约应遵循的三项原则,即考虑公约的国际性、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以及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需要指出的是,cisg前三部分规定的是国际贸易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国家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为私法性规范,公约前三部分应依据保持公约的一致性、促进其统一适用及考虑国际贸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等原则来进行解释。但cisg的第四部分,即其“最后条款”主要规定的是成员国的加入退出、对公约的保留以及公约多种语言文本的效力等问题,明显关涉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法性质,因此,应适用传统国际法下的条约解释规则进行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公法类条约解释原则可直接适用于公约该部分的解释。此外,传统国际法下的条约解释规则对cisg的私法部分的解释也有一定的意义。众所周知,公约并未提供具体的解释规则,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却明确提供了解释条约的方法,其提供的解释规则对cisg的解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应注意的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i所确立的解释原则对cisg整体均适用。(一)保持公约的国际性和促进其统一适用的原则公约的国际性及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这两项原则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cisg要在不同的缔约国间得到统一的适用,就必须被这些国家从独立于本国法律环境的“国际性”的角度去解释,而公约要保持其国际性,其统一适用也是必不可少的。保持公约的国际性是解释公约所应保证的基本立场。这意味着在解释公约时,不应受到一切国内法律制度的影响。公约是一项独立的国际立法,各国在加入公约后,虽然会以转化或采纳的方式将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但公约是不依附于任何国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的存在。解释公约时避免受国内法的影响也包括不受国内固有的解释方法的局限。公约自身的性质决定了不宜采用英美法系国家严格的限制解释方式,而较适合采用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更宽容和更弹性的解释方式。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不仅是解释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公约的一个重要目的。只有公约在各国得到统一的适用,才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实现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统一。统一适用包含以下两种含义:一是在处理由公约管辖的争议时,不能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或cisg无明确规定时就武断地排除公约的适用;二是公约应在得到统一解释的前提下予以适用,从而使无论争议在何处提起,都能得到相同的对待。但由于前述原因,如各国案件受理者难免受国内法制度及观念的影响、cisg本身用语较为模糊及公约存在几种不同语言的官方文本等原因,即使公约解释条款已经做了对任意排除公约做法的否定,cisg仍存在得不到同意使用的风险。在解释公约时坚持其国际性并保证其统一适用的前提下,不得不正视的一个问题是,解释公约时能否绝对地避免受国内法的影响?答案是否定的。cisg虽是独立于国内法体系而独立存在的,但其绝不是异质。cisg产生的前提之一即是贸易法在所有国家之间具有相似性。因此,公约并不是脱离既存法律体系的凭空拟制,其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各国的法律从业人员无一不是在本国的法律教育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深受本国法律传统的熏陶,因此,其对法律的理解也是以既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为起点的,带有本国法的偏见在所难免。当然,强调这一点并不意味着解释者在解释公约时应完全顺从其国内法的成见,而只是强调公约并非完全脱离各国国内法而存在这一事实。此外,公约在制定时尽量采用了与各国比较一致的概念及术语,因此,强调cisg与国内法的联系有助于公约统一解释的实现。(二)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公约时还须注意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然而,对于何为诚信、诚信的范围以及如何以诚信的方式解释公约等问题,在cisg中存有很大的争议,但公约本身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和解释。对于诚信的含义及范围,学者形成了不同的意见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坚持该条款的字面含义,诚信仅是法官和仲裁员用来解释公约的一个附加标准,是一种单纯的解释工具。而另有观点认为,对诚信应做更为宽泛的解释。其认为诚信不仅是解释公约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项义务。目前,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无定论。从公约的准备情况来看,作为对前述两种观点的折中和互相妥协,cisg第7条第1款对诚信原则进行了较为原则和模糊的规定。诚如一些学者所言,公约并不支持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强加义务,然而,从整体来看,公约许多条款都提出了明显的诚信要求,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且公约第7条规定在解释公约时要“考虑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因此,实质上诚信原则是解释公约私法部分的一项基本原则。三、cisg第7条第2款所确定的解释规则cisg的目标是提供一套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规则,然而其并非管辖国际货物贸易的所有方面。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因此,cisg对其管辖范围的限定使得缺漏的存在成为必然。且任何法律均存在漏洞,因此,公约第7条第2款所确立的补缺规则对于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十分必要。cisg第7条第2款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规定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由此可见,该款规定的是解释公约时的补缺规则,即其为本属公约管辖但公约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问题提供了解释的基本原则。cisg第7条第2款和第1款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公约第7条第1款所确立的解释公约的三项原则,在解释公约第7条第2款时同样适用。缺漏的存在对公约的统一解释和适用造成了威胁,因此,公约第7条第2款所规定的填补缺漏的规则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公约适用的统一。第7条第2款提供了解释公约时填补缺漏的两种方法,即凡是公约未明确规定的属于公约范围内的问题,首先适用公约的一般原则来解决,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而在没有一般原则可以适用时,应依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法律来解决,也就是适用相关的国内法进行解决。这再次说明公约并不是一个完全脱离国内法的真空存在,其并不绝对排除国内法的影响和适用。(一)缺漏的范围及其补充构成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缺漏应符合以下两种条件:其一是该事项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对于那些不在公约调整范围内的事项,如公约第4条所明确排除的合同的效力和合同对商品所有权的影响等问题,因公约将其排除在管辖范围之外,不属于要解释公约时应填补的缺漏。其二是该事项在公约中未明确规定。一些本应属于公约调整的事项,如惩罚性赔偿、根本违约等问题,由于公约制定时的时间紧迫、各国对相关问题存在矛盾和分歧等原因,公约对一些问题的规定经常存在用语的缺省和模糊等问题。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将其视为公约中需要填补的“缺漏”。关于填补法律空白的方法,西方法学者提出了“内部类推法”和“外部类推法”两种方法。所谓内部类推法,就是将一部法律看成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其出现缺漏时,只应考察该法本身,从该法本身的目标、原则和规则中找出填补缺漏的办法,而不应借助外部的法律或原则;而外部类推法则将一部法律看成是相对开放的体系,填补该法的缺漏时可以借助外部相关法律、判例及公平正义原则等作为补充。由cisg第7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约采取的补缺方法是上述两种方法的结合。当公约出现需要填补的漏洞时,首先运用公约自身的一般原则予以解决,如无一般原则可适用,则可以借助相关国内法的力量来解决。(二)公约所包含的一般原则公约第7条第2款提出了运用公约的一般原则来填补法律空白的方法,因此,有必要确认公约所包含的一般原则究竟有哪些。一般认为,公约包含两种原则,其一是内部原则,即在公约的规则中明确予以了规定的原则,如公约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7条第1款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二是外部原则,即公约中未明确规定,但通过比较的方法可以从外部的统一法中可以获得的原则。目前而言,国际社会比较公认的cisg的一般原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息沟通与合作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恶意行为加重责任原则等。公约第7条第2款虽规定应首先运用公约的一般原则来填补其法律空白,但公约该款并未规定获取一般原则的方法。因此,一般原则的确认有赖于对cisg的研究及实践的不断发展。为从最大程度上维护公约解释及适用的统一性,我们在填补公约的法律空白时应尽量借助于公约的一般原则,而减少国内法的使用。确认公约一般原则的重要性及意义不言而喻。由此可见,cisg确立的是一个自治的解释体系,其第7条所规定的解释规则不同于国际上现有公约的解释规则,而是有自己特殊的规则。这是因为cisg主要是一个确定私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其以促进私人间国际贸易的发展为己任。具体而言,cisg的解释体系的自治体现在,首先,不能直接适用国际法中公约的解释规则来解释cisg中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解释公约时,不能用国内法的观念来进行解释。不仅不能使用某一概念在国内法下的含义来定义cisg中相似的概念,同时也应尽量避免采用国内法中通常采用的解释方法来解释公约。解释cisg应依据其第7条所确定的解释规则来进行,遵守解释公约的三项原则,即保持公约的国际性、促进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统一适用以及主要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同时,在公约存在缺漏空白时,应遵照公约第7条第2款确定的规则来进行填补。注释: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参考文献】[1]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8.[2]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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