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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PPP项目中的保险合约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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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PPP项目保险合同


('通用机场PPP项目保险合同甲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通用机场PPP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1.被保险人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2.保险人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3.经纪公司甲方聘请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合同组成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详见本章附件。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1.保险费率待保险公司报价。2.保险费待保险公司报价。3.保费支付详见保单明细。五、保险期限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六、保险服务条款1.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乙方应专门成立“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其他成员:。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2.保险培训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3.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七、理赔服务条款1.受理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2.现场查勘(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3.受理赔案(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4.结案(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5.赔案统计表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经纪公司)提供截至本季度末的赔案统计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赔案进展情况等信息。八、其他优惠条件参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九、一般条款1.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2.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乙方应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退出或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3.保密条款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1)告诉给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或(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3)经甲方和乙方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4.法律责任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十、争议解决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因某一保单赔付出现争议的,保单所涉甲方分支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十一、其他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2.本合同正本份、副本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经纪公司执副本份。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盖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附件: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险种一:财产一切险方案明细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投保人名称:公司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被保险人名称:公司被保险人地址:三、营业性质:四、保险财产地址:五、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详见一览表总保险金额:六、免赔额:1.地震:每次事故免赔额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2.其他事故:RMB1,000/每次事故。“每次事故”指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注:上述两类事故同时发生,免赔额计算以高者为准。七、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八、保险费率:附加地震条款费率:待报价其他保险责任费率:待报价九、保险费:附加险保费:待报价其他保险责任保费:待报价保费合计:待报价十、付费日期:保险单签发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十一、基本条款:财产一切险标准条款十二、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错误与遗漏条款2.不受控制条款3.不使失效条款4.指定公估人条款5.预付赔款条款6.违反条件条款7.重置价值条款8.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9.90天注销保单条款10.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11.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12.临时保护措施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3.灭火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5%)14.清理残骸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15.特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5%)16.专业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5%)17.锅炉爆炸及倒塌扩展条款18.建筑物变动条款(最高合同价值:RMB5,000,000)19.场所外财产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000)20.临时移动条款(限额:建筑物和仓储物外财产保险金额的10%)21.公共当局扩展条款22.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23.地震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80%)24.资产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25.特约承保条款(广告招牌、便携设备)26.地质灾害、水患扩展条款十三、特别约定:1.本财产保险扩展承保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本财产保险扩展投保标的安全保护区域,因附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大面积堆物等,增加载荷量或拆除原有建筑、大面积挖土等减少载荷量的行为造成的损伤。3.保险人同意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为足额投保金额。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险种二:机器损坏险方案明细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投保人名称:公司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被保险人名称:公司被保险人地址:三、营业性质:四、保险财产地址:五、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保险项目保险金额机器设备(详见工程造价表中设备清单)总保险金额:RMB六、免赔额:每次事故七、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八、保险费率:待报价九、保险费:待报价十、付费日期:保险单签发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十一、基本条款:机器损坏险标准条款十二、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资产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2.专业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5%)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4.特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5%)5.重新安装条款6.重置价值条款7.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8.错误与遗漏条款9.不受控制条款10.不使失效条款11.指定公估人条款12.90天注销保单条款13.预付赔款条款14.违反条件条款十三、特别约定:保险人同意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为足额投保金额。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险种三:公众责任险方案明细一、投保人名称和地址:投保人名称:公司投保人地址:二、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被保险人名称:公司被保险人地址:三、营业性质:四、承保区域范围:项目地址及其邻近区域五、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累计赔偿限额:RMB注:每次事故是指不论一次事故还是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六、免赔额:每次事故RMB(仅适用财产损失)七、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八、保险费率:待报价九、保险费:待报价十、付费日期:保险单签发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款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十一、基本条款:公众责任险统颁条款十二、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2.火灾、爆炸、烟熏和中毒责任条款3.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4.急救费用条款5.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装置及设施条款(限额:RMB1000万元)6.人身侵害责任条款7.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8.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9.90天注销保单条款10.错误和遗漏条款11.预付赔款条款12.不受控制条款13.指定公估人条款1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15.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16.无过失责任条款17.提供服务条款18.违反条件条款十三、特别约定:十四、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保险基本条款和附加特别条款措辞财产保险一切险条款一、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评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3.艺术作品、邮票;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3.动物、植物、农作物;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二、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3.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4.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5.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6.盘点时发现的短缺;7.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8.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9.地震、海啸引起损失和费用;10.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11.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1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13.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1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15.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16.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赔偿处理1.如果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2.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五、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1.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3.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六、总则1.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2.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3.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4.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5.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6.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7.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8.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9.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七、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错误与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不使失效条款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1)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2)工人出于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在保险单列明场所作业。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指定公估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公司为被保险人认可且本公司指定的保险公估人。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5.预付赔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并根据损失理算师的建议,本公司应该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最高不超预计赔偿金额的5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1)保险人非故意的或因疏忽对这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单效力;(2)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7.重置价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1)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A: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B: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特别条件:A: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B: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3)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A: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B: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C: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8.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九十天注销保单条款本保险单生效后,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按本保险单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解除本保险单,对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人也可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但只能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非善意行为为由。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均按日比例计收。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0.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同意放弃针对任何被保险人,其利益受本保险单保障的任何个人、公司,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或承包商,或在损失之前已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对其追索的任何个人、代理人、联营商号或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利。有关与本项目无关的业务经营,前述规定将不适用。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及条件不变。11.时间调整条款(72小时)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2.临时保护措施条款(限额:每次事故RMB1,000,000)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保护待修复或置换损坏财产而发生的合理的保障场所安全的临时保护费用。本条款赔偿限额:每次事故RMB1,000,000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3.灭火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5%)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但是,本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保险金额的5%。且此限额应单独计算,而并非保险金额基础上的附加。若损失项目的保险金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4.清理残骸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且此限额应单独计算,而并非保险金额基础上的附加。若损失项目的保险金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5.特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5%)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25%。且此限额应单独计算,而并非保险金额基础上的附加。若损失项目的保险金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6.专业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5%)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5%。且此限额应单独计算,而并非保险金额基础上的附加。若损失项目的保险金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17.锅炉爆炸及倒塌扩展条款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单下扩展承保由于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意外爆炸或倒塌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应保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预防这类损失的发生。本条款同样适用下列定义及除外责任:一、定义1.“爆炸”指内部蒸汽或其他液体压力(可燃液体或汽体压力除外)所致的被保险锅炉突然和猛烈的破裂,导致被保险锅炉任何部分的结构移位,并伴随有容纳物的强烈喷发。2.“倒塌”指蒸汽或其他液体压力(可燃液体或汽体压力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任何部分的突然和危险的变形(不论是否断裂)。3.即使有必要进行修理或重置,下列缺陷造成的爆炸或倒塌,也不能视为除外责任:(1)燃料或其他物质的渗漏腐蚀所致的被保险锅炉材料的磨损或浪费;(2)被保险锅炉任何部分的逐渐变形或扭曲;(3)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沟槽,即使伴随有渗漏;(4)接合脱离。二、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下述原因所致的直接损失、后果损失、责任及费用:1.被保险锅炉进行水压测试;2.被保险锅炉容纳物发生化学反应或燃烧所致的爆炸或倒塌。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8.建筑物变动条款(最高合同价值:RMB)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RMB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9.场所外财产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检修或避免受到承保风险的威胁,而从保险单列明场所移走的保险财产,但自移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金额不得超过RMB。本条款不适用于为正常仓储或加工而移动的保险财产,也不适用于另外投保的财产。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20.临时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过程中,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任何场所由公路、铁路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1)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2)如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3)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在移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4)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A: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B: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机器及设备除外。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21.公共当局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置损毁的保险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法律、法令、法规或条例,遵守建筑或其他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1)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包括:①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而产生的费用:A.损失发生在本扩展生效之前;B.损失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C.损失发生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通知;D.未受损财产或未受损部分财产,但不包括受损财产的地基(除非地基已在本保险单中特别除外);②如果无需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恢复受损财产以达到其新的状态应产生的额外费用;③执行上述规定或条例导致资产增值而产生的税费或评估费用。(2)重置工作必须尽快着手进行,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保险人(在上述十二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时间内完工,(如果上述规定或条例要求)并可全部或部分移到另一地点进行,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3)如果在本扩展以外的责任,因适用保险单任何条款或规定而减少,则保险人在本扩展项下(对于上述项目)的责任也按相同比例减少。(4)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5)除在此做出明确变更的以外,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均适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2.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3.地震条款(限额:总保险金额的80%)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约定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地震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赔偿限额:全部保险金额的80%每次事故免赔:RMB5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4.资产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后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其自动升值,且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每季度申报增加或扩充的财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5.特约承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约承保保险地址中被保险人所有的广告招牌、天线、霓虹灯及太阳能装置等,以及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但本公司在保险期内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为RMB200万元。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6.地质灾害、水患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地质灾害或水患风险引起标的的损失或损坏。但保险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00,000.0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九)机动车碰撞;(十)水箱、水管爆裂;(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三、保险金额本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四、停机退费如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六个月~八个月退费25%九个月~十一个月退费35%十二个月退费50%五、赔偿处理(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受损的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四)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六、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交付保险费;(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2.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机器设备配备稳压装置;3.按照机器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本公司。(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查勘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在被保险机器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5.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五)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七、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无效。(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2.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五)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六)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七)比例赔偿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三、保险金额”中规定的重置价值,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设备多于一项时,每一项分别以本条款为准。(八)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九)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十)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八、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资产增加条款(限额:保险金额10%)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每一保险年度开始之后增加或扩充的保险财产,但不包括其自动升值,且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每季度申报增加或扩充的财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保障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专业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5%)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5%。且此限额应单独计算,而并非保险金额基础上的附加。若损失项目的保险金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3.清理残骸费用条款(累计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且此限额应单独计算,而并非保险金额基础上的附加。若损失项目的保险金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特别费用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5%)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25%。且此限额应单独计算,而并非保险金额基础上的附加。若损失项目的保险金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重新安装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处于重新安装和/或拆卸过程中的保险财产。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重置价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a.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b.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九、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特别条件: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2.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十、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7.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8.错误与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9.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0.不使失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因下列原因失效:(1)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发生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2)工人在保险单列明场所进行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作业。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11.指定公估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公司为被保险人认可且本公司指定的保险公估人。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2.90天注销保单条款本保险单生效后,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按本保险单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解除本保险单,对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人也可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但只能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非善意行为为由。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均按日比例计收。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3.预付赔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并根据损失理算师的建议,本公司应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预计赔偿金额的5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4.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1)保险人非故意的或因疏忽对这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单效力;(2)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公众责任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子或建筑。(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中其他升降装置;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污染;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由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三、赔偿处理(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四、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五、总则(一)保单效力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二)保单无效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三)保单终止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承保风险扩大。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四)保单注销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五)权益丧失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六)合理查验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七)重复保险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八)权益转让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六、特别条款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1.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苏州市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明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明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保险不适用。列明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明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非经本公司同意招牌的位置不得变更。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非经本公司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后,在给予本公司进行检查的机会之前,不得对上述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进行变更或修理。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火灾、爆炸、烟熏和中毒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营业场所范围内因火灾、爆炸、烟熏和中毒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灭火及所致水损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营业场所范围内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赔偿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及累计人民币壹仟万元。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营业场所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装置及设施条款(限额:RMB1000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下的业主财产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被保险人不能在任何其他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二)被保险人应遵守及履行所适用的保险单条款、限制和条件;(三)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不得超过RMB1000万元,且其为保险单总赔偿限额的一部分而非额外部分。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6.人身侵害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营业场所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一)错误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诬告;(二)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三)非法侵入、驱逐或其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7.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营业场所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8.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单有相反规定,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并由其支付费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本公司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9.90天注销保单条款本保险单生效后,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按本保险单履行各自义务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解除本保险单,对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保险人也可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但只能以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非善意行为为由。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均按日比例计收。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0.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1.预付赔款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并根据损失理算师的建议,本公司应预先支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预计赔偿金额的5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2.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3.指定公估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公司为被保险人认可且本公司指定的保险公估人。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4.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5.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负责,被保险人通常居住于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出国(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公干,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是,有关在任何国家(中国以外)提出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如果在该国有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或居住于该国的雇员,或有公司、商号或个人持有被保险人的代理权,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6.无过失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营业场所范围内由于第三方故意和非故意的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以及第三方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翻越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设施时造成自身人身伤害(包括自杀),被保险人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时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7.提供服务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服务,包括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责任,但不超过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8.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1)被保险人非故意的或因疏忽对这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不影响本保单效力;(2)被保险人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9.公司与公司就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约定:(1)公司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2)公司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3.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4.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向对方履行书面的通知义务;仲裁及民事诉讼阶段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5.因以下情形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①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②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③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6.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7.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8.本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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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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