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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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uf0b7【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uf0b7【公布日期】2011.09.05\uf0b7【字号】辽住建[2011]358号\uf0b7【施行日期】2011.09.05\uf0b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uf0b7【时效性】现行有效\uf0b7【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辽住建[2011]358号)各市、绥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精神,维护我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LF-2011-0602),供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参考。《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LF-2011-0602)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房屋租赁相关法规规定,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制定的示范文本,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各地要结合工作需要,把推行示范文本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行工作,正确引导当事人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中使用示范文本,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LF-2011-0602合同编号: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承租方家庭成员姓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区的住房(产权人为),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平方米。第二条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第三条房屋租赁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第四条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6个月结束前向甲方交纳下6个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2%的滞纳金。房屋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此款适用除长期租赁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总计为元,每月为元。该合同签订之日,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出租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6个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每隔6个月结束前继续由乙方代为甲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一次。乙方租赁房屋属于保障部门租赁社会个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为甲方按市场租金支付给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租金的,保障对象应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每月为元),在本合同签订后每隔6个月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返还给保障对象。(此款仅适用长期租赁社会房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租赁期间,该房屋的供暖费、物业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水、电、煤气和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乙方拖欠租金和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等费用,甲方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优惠中直接划扣。第七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按照签订合同时个月租金标准向房屋产权人缴纳押金,为元。第八条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与房屋产权人共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进行核验,并填写《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损失。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立即通知房屋产权人维修。房屋产权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查看并落实维修。第十条房屋产权人确保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或公共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水、供暖管、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人对住房使用情况及住户有关资料的检查。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5、累计3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第十三条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7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或房屋产权人验房验收及办理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费用等交接事项。验收时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四条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或房屋产权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用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续租手续,并书面告知甲方。第十六条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1、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享受条件的,或购买(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4、其它:第十八条协议履行期限内,如一方违约的,除正常结算外,另外需按三个月租金数额计算违约金补偿另一方。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签章):经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章)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附件: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点交保管清单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完好状态甲方确认签字(盖章):乙方确认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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