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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体商铺联营合同:高者为租金或扣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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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体商铺联营标准合同租金扣点两者取高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承租并受托经营管理的位于街188号“”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内的一个单元或多个单元(以下称“出租房屋”或“该房屋”)出租给乙方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本合同包括主文及其附件。其中合同主文由第一部分“通用条款”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承租人(除了明确规定适用限制的个别条款),“专用条款”根据不同承租人的情况而有所区别。“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都是本合同主文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果相关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情况的,以“专用条款”为准。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主文与附件相关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情况的,以附件之约定为准。除本合同明确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年”、“月”、“日/天”分别为公历年、日历月以及自然日,本合同中的“元”仅指“人民币元”。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1.1出租房屋坐落于“”项目内,具体位置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部分第19.1条。1.2该房屋建筑面积见本合同第19.1条,最终以甲方提供的建筑面积为准,若与其他人士、组织或机关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其它算法的面积有出入,甲、乙双方确认不会对以该房屋面积为基数进行计算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或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与房屋面积有关的任何款项或费用作任何调整。1.3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具体租赁部位为红线范围内(该平面图仅作方便鉴别之用)。1.4该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的交房标准以实际现场状况为准,双方应于房屋交付时签署确认文件;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以附件二及交付时签署的确认文件作为验收依据。1.5该房屋经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商业用房,乙方的具体租赁用途见本合同第19.3条之约定。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守国家、南京市及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房屋使用、租赁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允许擅自改变约定的租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店铺名称或商号,及其商标或标识)。第二条房屋的交付和租赁期2.1该房屋的最迟交付日期见本合同第20.1条之约定,甲方将提前3天另行通知具体日期。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交房日前往甲方处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且不论乙方是否如约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甲方通知的交房日期即视为该房屋的交付日。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2.2该房屋的“租赁期”自交付日起算,先后由“免租期”和“计租期”组成,具体时间见本合同第20.2条之约定。“免租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需承担该房屋的租金及宣传推广费,但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交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以及装修期间的公用事业费等)。除另有约定,本合同条款均适用于“免租期”。“计租期”为正式计取租金(以及每月的物业管理费和宣传推广费等)的期间,自“免租期”届满后的次日(“计租日”)开始计算。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在提出申请后二个月内双方对租赁条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新的租赁合同的,则视为乙方放弃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房屋之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第三条租金与营业额申报3.1租金及其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21.1至21.3条之约定。3.2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见本合同第21.4条之约定。3.3营业额的申报:无论以何种方式计取租金,乙方应自开张营业(包括试营业)次日起每天向甲方申报营业额,乙方应于每天中午12:00以前及时且如实向甲方进行前一天营业额的申报,并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经乙方盖章或其授权人(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关于该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具体见第7.2.(9)条之约定)签字确认的上月营业额月报表(按甲方统一格式)。前述“营业额”是指乙方在出租房屋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开出的账单、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之和、或所收到的钱款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房屋内出售各类物品和/或食品和/或饮品、在该房屋内或使用该房屋提供任何性质的服务所开出的账单、发票上列明的金额或所收到的钱款金额、以及其他来源于或与该房屋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计算计租期内第一个月的营业额应自计租日起至计租日所在月最后一日止。计算最后一个月的营业额应自当月第一日起至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其余月份的每月营业额应以日历月为单位计算。3.4提成租金的结算:提成租金以月营业额为基数计算,在计算时,该月营业额基数不可扣除任何税费或开支。若根据上月营业额计算,上月的提成租金高于上月预付租金的,乙方须至迟于结算当月之下一个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向甲方补足该租金差额,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若根据上月营业额计算,上月提成租金低于上月预付租金的,则差额部分自动转为乙方下月应支付的预付租金的一部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当月及前一个月,如乙方提成租金超过或低于预付租金的,差额部分应根据甲方发出的结算单一次多退少补。3.5甲方可聘请会计师审查乙方提出的各财务报表或报告,并保留要求乙方提供每日营业额资料及抽查乙方提供的营业额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如甲方在租赁期的任意时间需要对乙方的营业额实行追踪记录,乙方应配合遵守相关规定,并且乙方应于甲方要求后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条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公用事业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4.1物业管理费及宣传推广费4.1.1物业管理费: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收费标准自该房屋交付日起每月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预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第一期预付金额见第二十二条中相应约定;其后每月的物业管理费,应不迟于当月第五日向物业管理公司付清,当月第五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4.1.2宣传推广费: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收费标准于计租期内每月向甲方支付该房屋的宣传推广费。无论以何种方式计取该费用,乙方应按约定之保底金额或固定计费的标准向甲方预付每个月的宣传推广费(适用“浮动计费方式”下,该预付金额并不代表每个月的实际结算费用)。第一期预付金额见第二十二条中相应约定;其后每月的宣传推广费,应不迟于当月第五日向甲方支付,当月第五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该宣传推广费是指甲方用于整个项目宣传推广的费用。在适用“浮动计费方式”下,乙方营业额之申报、以及甲方对乙方营业额之查核等事项,皆比照上文第3.3条及第3.5条约定的方式执行;甲方与乙方对高于宣传推广费的结算按本合同第22.3条执行。4.1.3乙方同意,租赁期内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就该项目中的所有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费和/或宣传推广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统一调整,届时,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将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就该房屋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和/或宣传推广费将于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按照新标准执行。4.2公用事业费:4.2.1该房屋交付后,包括装修期间,乙方应按照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经营管理公司出具的缴费单据每月向公用事业单位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按时足额缴纳该房屋的水、动力、电(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空调系统用电、基本电费等)、煤气、天然气、电话、网络宽带等公用事业费。乙方应于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出具的缴费单据上所承载的缴费日期按时支付或于每月第一日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经营管理公司支付上个月的公用事业费,如第一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4.2.2关于公用事业费的收费标准,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未约定的见各自缴费单据。4.2.3中央空调使用费:乙方独用空调机组的,按其独用机组当月实际产生的电费支付中央空调使用费;乙方和本项目内其他租户合用空调机组的,原则上按承租场所相应面积和营业时间长短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甲方发出的账单为准。4.3租赁保证金4.3.1用途: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金额于本合同签署同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付该房屋的租赁保证金。若乙方未按前述约定支付保证金的,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五(5)日内仍不付清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届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保证金金额之违约金。本合同有效期内,当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以该租赁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之款项、和/或冲抵乙方的违约金或滞纳利息、和/或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和/或根据本合同规定不予返还等。如租赁保证金发生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补交该等差额。如租赁保证金尚不能弥补甲方之损失,甲方可另行向乙方追偿。4.3.2退还: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卫生等相关证照的注销或变更手续,以及电话、煤气等公用设施的账户注销手续,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房屋且完成相关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之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后六十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4.4其他费用:乙方应于该房屋交付时或入场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等与装修有关的款项或费用,详见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相应书面文件之约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将经营所需缴纳的各种税款向房屋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缴纳。4.4.3银行费用:乙方根据本合同支付任何款项到甲方银行帐户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银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五条收银系统5.1若乙方使用专用收银系统(POS机)向顾客收取营业款的,无论是使用自己的POS机还是租用甲方的,所产生的银行刷卡POS机的手续费以及由POS机产生的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设立新的收银系统以管理该项目的承租方的营业额情况并要求租用甲方指定型号之POS机,则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的收银安排,收银人员由乙方自行委派。5.3乙方同意甲方和/或经甲方授权的人有权随时查核有关收银情况和营业额的资料,并同意甲方和/或经甲方授权的人有权随时对乙方在该房屋内经营活动的情况及有关账目进行查核。第六条房屋的维修和保养6.1甲方应对该项目进行维修和保养。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广场造成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2乙方必须保持该房屋的内部装修(包括但不限于间隔等)及所有无论属于甲方或乙方的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系统、电梯及其他机电设施、消防装置、煤气装置、电线及水管)处于清洁、良好和可使用的状态(自然损耗除外)。乙方还需在租赁期内自费对该房屋的内部装修及所有附属物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粉饰。该房屋内易耗品(如灯泡)的更换或添置,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对于空调系统、电梯及其他甲方认为必要的机电设备之维修工程,乙方在选定承包商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增设或改扩建。乙方如发现该房屋主体结构及列于本合同附件二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如该等损坏或故障系由乙方或乙方允许其进入该房屋内的第三方造成的,则因此产生的维修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6.4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自行装修、增设及改扩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自己负责维修保养、更新替换及清洁,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税收及政府收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无需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在租赁期内,政府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的,乙方必须承担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6.5因公共安全或修理、保养或调换通过该房屋的公共机电管线等需要,乙方应当允许甲方或其代理人可在合理时间进入该房屋检查该房屋内的电线、电动装置、消防设备或煤气设备。6.6乙方在收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具体说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当负责进行的任何修缮或工程的通知后,须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展开及进行该等修缮或工程,乙方应当允许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士在合理时间进入该房屋视察维修状态。6.7如因乙方未能履行上述通知进行修缮或工程,而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或有损于广场形象的,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在通知乙方后,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修缮或工程,乙方须承担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起的费用。6.8在该房屋遭受重大损毁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重大意外,或其他设施出现重大损坏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如发生紧急事件的,甲方亦有权自行进入该房屋内而无需经过乙方事先同意。6.9甲方保留该房屋外墙及橱窗的展示权。乙方如要求在该房屋外墙或橱窗安装乙方之标识或广告,应事先取得甲方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或广告并应购买相关保险。乙方安装与放置的标识或广告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甲方因该标识或广告的安装与放置而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拟在该房屋内对其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须事先通知乙方。(3)甲方应承担作为出租人应付的与该房屋有关的税费。(4)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进行任何不当的干扰或妨碍。(5)甲方负责该房屋的标准消防工程,如乙方因自身设计需要而增加消防工程的,应征得甲方同意,使用甲方指定之消防施工单位,且自行负责该等工程的费用。(6)甲方保留绝对的权利更改该项目任何部分(该房屋除外)的设计、布局和设施。(7)甲方保留对该项目的命名权,甲方更改该项目名称时无需对乙方或其他任何人士作出任何赔偿。(8)甲方保留在该广场举行各类推广活动的权利。(9)甲方有权自行制作并在该房屋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户内、户外)放置指示标牌。7.2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及乙方雇员、授权人在该房屋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甲方及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时所作的任何管理规定。(2)不得破坏、损毁、涂污或擅自使用广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房屋外进行有关乙方或相关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之股东或关联企业)形象或产品的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广场的名称、标识或甲方字号、标识等。(5)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其所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该项目的整体良好商业形象。(6)在租赁期内,若乙方计划实施针对顾客的优惠活动,则应在该优惠活动举办之前将此次的优惠活动政策书面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7)甲方有权制定适用于该项目所有承租方的统一推广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折扣计划、承租方赞助计划等,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实施该计划。在不影响乙方按照约定使用该房屋的前提下,甲方在举行该项目整体推广、公关活动时,乙方应提供合理的协助。该等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允许甲方携带贵宾参观该房屋、允许媒介进行采访等。(8)乙方应在本合同第20.3条承诺的该房屋开业日前取得在该房屋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此等批准、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许可证。乙方应将所有这些文件的原件(包括更新的文件)及时提供给甲方审核,并提供一份复印件供甲方留存。计租日起,无论乙方是否已取得在该房屋合法经营的各类证照,均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9)乙方应在该房屋开业日前七日内向甲方出具关于乙方授权相关人员签署并提供营业额资料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乙方的被授权人员发生变化,乙方应重新向甲方出具新的授权委托书。在甲方收到乙方新的授权委托书之前,在先的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10)甲方对该项目或该房屋提供的保安、管理人员、或任何性质的机械、电子防盗系统(如有),不构成甲方有义务负责该房屋及其内财物的保安和保管。乙方在任何时间内应自行对该房屋或其内财物负责。(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使用或存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罐装气体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12)因清理该房屋内某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而产生的费用须由乙方自行承担。(13)如果乙方需要改动甲方原有的消防设施,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14)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相邻关系。如果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对甲方和/或第三方构成妨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停止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乙方行为的处罚)由乙方承担。(15)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设计、装修而涉及的规划、环保、卫生、水、电、气、通讯、消防等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6)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的六个月的合理时间内,乙方应允许甲方偕同该房屋的未来承租方或使用人了解该房屋的建筑及设施。7.3装修特别条款:乙方所有装修事宜须按照甲方之规范执行;其中该房屋所有消防设施必须由甲方指定单位施工,乙方应无条件服从。7.4餐饮特别条款(如适用):如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餐饮用途的,应严格执行甲方及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时所作的任何有关餐饮服务之特别规定。第八条保险8.1乙方应当在开业日(包括试营业)前购买公众责任险及其他应当购买的保险,并保持保险单在本合同期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人群所蒙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8.2装修期内乙方必须为该房屋的装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装修期内持续有效。第九条转租、转让和交换9.1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租赁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合作、委托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致使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房屋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9.2若乙方是公司法人,则其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而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或乙方母公司的股权转让或乙方实际控制人的更换也视为乙方违反第9.1条的约定。因此在乙方是公司法人的情况下,应于签署本合同时,根据甲方之合理要求向甲方递交其直接及最终之控股股东的资料。9.3若乙方租赁该房屋是为其新设公司实际使用的,需事先告知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仅限于是乙方的全资(子)公司。如甲方同意的,则乙方新设公司应与甲方重新签署书面租赁合同以取代本合同。9.4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完全自主的出售和/或抵押该房屋,并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为此甲方或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事先征询乙方的意见。乙方在此明确承诺:乙方不可撤销地且无条件地放弃其就前述出售、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而获得任何通知或被征询意见的权利以及任何优先承租权或优先购买权。第十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0.1甲方如未按第20.1条之约定及时交付该房屋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再次选定一个日期为交付日。10.2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损失并无责任,并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之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1)因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广场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广场进行装饰装修、增建或改扩建,致使广场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公共通道暂时限制或更改,或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或造成不便的。(2)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过错造成的烟、水及火灾、各种机电系统及设备的失灵或故障或给排水、煤气、电力的泄漏或供应中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3)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的损害。(4)非因甲方过错,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5)于任何时间在该房屋内发生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6)在举办推广活动期间对乙方经营带来的影响。(7)政府有关供水、电、煤部门因日常检查、维修或地区性事故而造成该房屋停水、电、煤,甲方除应及时通知乙方外,无须承担任何责任。(8)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暂停营业,但在短期内又得以恢复、未导致合同解除的。第十一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1.111.2在适用“浮动租金方式”下,若乙方不实申报营业额,则甲方有权按照乙方已缴纳租金月份之各月浮动租金总和的月平均数之六倍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补交其因此而欠交、漏交之租金及利息(该利息按每天0.1%计算),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聘用会计师进行查核之费用)。11.3乙方有义务就出售的商品和/或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营业款向其顾客出具全额等值发票。在顾客要求开具发票时,乙方必须给予积极的配合。若因乙方拒不向顾客开具全额等值发票或向顾客开具非法印刷的发票而使甲方遭受到第三方索赔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11.4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该房屋、增设附属设施或者对该房屋改扩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11.5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是按本合同第12.5条之约定处理。11.6若乙方需于本合同第20.3条约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擅自停止营业达到一个月内累计三日以上(含本数)、或一年内累计十日以上(含本数)的,视为乙方擅自中途退租,则甲方有权按上述第11.5条之约定处理。11.7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在经营活动中与商品生产商、商品供应商、消费者等第三方发生纠纷及其他民事责任,应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11.8在该房屋内因乙方的原因给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11.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于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向甲方交还该房屋。逾期不交还的,甲方除按照本合同第13.2条的约定执行外,每逾期一日,还有权要求乙方按届时日租金三倍的标准支付逾期期间的房屋占用费。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该房屋在其逾期占用期间内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如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3.2条中提及的恢复原状的费用、仓储费、拆除费等,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1.10乙方应当于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后的三十日内(不含本数)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卫生等相关证照的注销或变更手续以及电话、煤气等公用设施的账户注销手续。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日租金三倍的违约金。11.11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9.1或9.2条规定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立即纠正、或按当年月平均预付租金三倍的标准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12.1租赁期满且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则本合同到期终止。12.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协商中止本合同的履行,若该等情形无法在约定时间消除的,则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该等终止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以致无法使用且在一百八十日(含本数)内无法修复的;(5)若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6)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超过九十日(含本数)以上的。12.3在无法定或约定情形下,本合同任意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12.4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后可提前解除本合同。协商解除本合同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12.5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均不予退还。乙方曾在免租期内享受的所有租金和/或宣传推广费的免除,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回。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当年六个月的保底/固定租金及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的解约赔偿金。如果解约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损失额与解约赔偿金之间的差额:(1)因乙方原因,超过本合同第20.3条规定的时限十日以上未进场装修或未按20.4条正常营业的;(2)因自身原因,乙方超过其承诺的开业日三十天尚未获得其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和许可的;(3)逾期不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累计超过一个月的;(4)甲方发现乙方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如实申报营业额的;(5)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第19.3条约定之该房屋用途的;(6)不按本合同约定的名称或商号进行经营,或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7)将该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目的的;(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自身一个月内累计三日以上(含本数)、或一年内累计十日以上(含本数)无法正常营业的;(9)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房屋结构或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10)擅自中途退租、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房屋的;(11)进入清算程序,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的;(12)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不含本数)未予纠正的;(13)其他在甲方及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时所作的其他任何文件中约定的相关解约情形。12.6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且甲方应全额无息退还乙方的租赁保证金:(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书面催告送达之日起超过九十日(不含本数)仍未能交付的;(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经政府权威机关鉴定,该房屋本身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及第三方人身安全或者造成乙方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经乙方书面催告送达之日起超过九十日(不含本数)仍拒不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3)甲方进入清算程序,或其财产被强制执行,或被接管人接收的。12.7本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送达解约通知,送达程序同本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第十三条房屋的交还13.1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向甲方交还该房屋。乙方应将其添置的未与房屋形成附合的物品(以下称“可移动物品”)在上述届满日、终止或解除日前搬离该房屋,并将其添置的与房屋已形成附合、不可分离的装饰装修物、添附物、改扩建物以及设备设施(下称“不可移动物品”)拆除,以使该房屋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拆除的,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拆除费用,甲方有权将该费用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对于该房屋内的不可移动物品,若经甲方同意保留房屋现状的,则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归属甲方,甲方对此不予以任何补偿和/或赔偿。13.2若乙方未依第13.1条及时交还该房屋的,甲方有权在其逾期满十日后自行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可移动物品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对于该房屋内乙方遗留的任何可移动或不可移动物品,皆视为乙方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认为恰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拆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品。甲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将该房屋内可移动物品搬出后至处分前发生的仓储费用、将该房屋内的不可移动物品予以拆除的费用、以及甲方在上述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若有)等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将该等费用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13.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交还该房屋时,如甲方发现该房屋和/或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亦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差额。第十四条权利的放弃14.1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继续接收乙方租金和/或其他款项或费用支付的,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交付的租金和/或其他款项或费用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收了金额不足的租金和/或其他款项或费用,均不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和/或欠款和/或欠费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甲方未能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并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甲方对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甲方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第十五条通知15.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材料、文件、通知、其他通讯应为书面形式,并且提交、发送到相关各方附件四填写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联系人或电子邮箱。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或联系人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化,该方应立即通知本合同的另一方。否则,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方承担。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材料、文件、通知、其他通讯的提交、发送,只要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联系方式提交、发送,则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一)如果是传真,则为传真发出之日;(二)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三)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为投递方邮局加盖邮戳之第二日;(四)如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则为邮件首次进入收件方邮箱系统之日。15.2在乙方接收该房屋后,任何甲方发送给乙方的文件、通知、要求、回复等,如果写明以乙方为收件人并被留在该房屋处将被认为十分确定地发给了乙方,并视为由乙方于下一个工作日收到。第十六条关于不可抗力和政府行为16.1本合同提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旱灾、大雪、地面下陷下沉等重大自然灾害,大规模流行性疾病、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暴乱、罢工、火灾、爆炸等社会重大异常事件等。16.2本合同提及的“政府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修改、废止,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市政动迁、市政工程、征收、征用等对公共利益进行调整的行为以及针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所采取的应急手段等。16.3遭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合同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17.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房屋所在地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出租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其他18.1本合同原则上经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时成立及生效(若乙方系自然人,则乙方应加盖手印而无需公章)。18.2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18.3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系惩罚性质,甲、乙双方一致认为其约定金额、计算方法等不存在约定过高情形。18.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18.5本合同以中文书就,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向乙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说明和解释,乙方已经充分理解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内容,本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为充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甲方特别提请乙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并对其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乙方已理解并同意黑体部分内容。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十九条出租房屋的坐落、面积、用途19.1出租房屋位置:该房屋坐落于南京市夫子庙贡院街188号层室,建筑面积:平方米。19.2租赁面积: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用于计算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款项或费用的租赁面积以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准。若甲、乙双方签约时尚未能获得关于建筑面积的实测数据,双方在此同意仍以第19.1条规定的建筑面积数据为准来计算租金等款项或费用,不因将来实测数据的取得而做任何调整。19.3租赁用途: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经营之用途,所租用房屋经营品牌的名称为,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会擅自改变该约定用途。第二十条房屋的交付、租赁、装修及开业时间20.1交付条件及交付日:甲方同意在正式租赁合同签署且乙方已缴纳租赁保证金以及预付【壹】个月的租金元、【壹】个月物业管理费元及【壹】个月宣传推广费元的前提下,不迟于年月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具体交付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有权视该房屋的房屋情况延迟交付该房屋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0.2租赁期及续租期:(1)免租期: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该房屋交付日起,给予乙方天的免租装修期。“免租期”内,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需承担该房屋的租金,但仍应承担乙方应交纳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公用事业费等),并按本合同及甲方要求申报营业额(如有)。(2)计租期:乙方自免租期满后的次日(“计租日”)开始计付租金,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租赁期:“免租期”和“计租期”共同构成该房屋的“租赁期”,租赁期为年,自房屋交付日起算,届时前述免租期及计租期如需作相应调整的,应以双方书面确认的时间为准。(4)续租期:租赁期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续租期限为年,续租租金约定见本合同21.2或21.3条,其余续约条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0.3装修:乙方应在第20.1条约定的交付日后2日内进场装修,并按甲方对装修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20.4开业:乙方应于开业日起正式营业,具体开业日以甲方通知为准,甲方有权根据项目进度调整开业日,且不因开业日的调整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营业时间暂定为全年365日的每天上午10点至晚上22点(最终营业时间以甲方实际指定营业时间为准)。甲方作为该项目的统一经营管理者,有权根据市场和季节等实际情况要求乙方调整上述营业时间。乙方承诺会配合遵从该项目统一经营管理者的统一调度。第二十一条租金及其相关情况21.1计租方式: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租金按以下第(1)种方式计算:(1)浮动租金方式:该商铺每月的租金按当年度设定的每月保底租金或按一定方式实际计算出的当月提成租金两者中结算金额较高者计取。(2)固定租金方式:该房屋每月的租金仅按固定数额计取,即在同一计租年度内每月租金金额固定不变。21.2(浮动租金方式下)关于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的计算:(1)保底租金:以本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为基数计算。(2)提成租金:按该房屋每月含税营业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3)有关保底租金和提成租金的具体约定如下:计租年度保底租金的单价(元/平方米/天)提成租金的提成比例(%)租赁期计租日起的第一个计租年度无续租期计租日起第一个计租年度按上一计租年度平均每天租金的70%21.3(固定租金方式下)固定租金金额以本合同第19.2条约定的租赁面积为基数计算:计租年度固定租金的单价(元/平方米/月)计租日起的第一个计租年度——计租日起的第二个计租年度——计租日起的第三个计租年度——计租日起的第四个计租年度——计租日起的第五个计租年度——计租日起的第六个计租年度——21.4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1)无论以何种方式计取租金,乙方应于每月第五日前向甲方预付每个月当月的租金(或预付租金),当月第五日为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适用“浮动租金”方式下,该预付租金金额并不代表每个月的实际结算租金)。计租期首月的预付租金乙方应与本合同签署时支付。(2)适用“浮动租金”方式的情况下,计租期首月的预付租金按本合同附件三乙方承诺之营业额及相应提成比例测算的月提成租金确定,即人民币元。计租期首月后,每月的预付租金为上月提成租金与上月预付租金之较高者。(3)适用“浮动租金”方式的情况下,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第3.4条结算每月的提成租金。21.5营业额承诺:乙方对其在该房屋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额承诺见附件三。如乙方第一个计租年度内平均每月营业额不能按约定完成该指标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行使单方解约权,且甲乙双方约定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在该等情况下,甲方亦有权选择在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后,不再将该房屋续租给乙方。第二十二条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22.1租赁保证金:乙方应于正式租赁合同签署同时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该房屋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该保证金以租金、物业管理费、宣传推广费为基数计算而得。当租金和/或物业管理费和/或宣传推广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调整时,该租赁保证金亦应相应调整,差额由乙方加付或收回。22.2物业管理费:乙方应自该房屋交付日起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金额按人民币45元/月/平方米计取。乙方应于正式租赁合同签署同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对该项目进行物业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预付该房屋【壹】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其后每月的物业管理费,应于当月第一日向甲方或管理公司付清,当月第一日为节假日的则提前缴付。22.3宣传推广费:乙方应自该房屋计租日起每月缴纳宣传推广费,金额按以下第(2)种方式计取:(1)□固定计费方式:/元/平方米/月(2)□浮动计费方式:每月的宣传推广费按当年度月保底金额或按当月提成金额两者中结算金额较高者计取:按单价5元/平方米/月计算出的月保底金额;或按月营业额的5‰计算出的提成金额。乙方应于正式租赁合同签署同时向甲方或管理公司预付该房屋【壹】个月的宣传推广费;无论以何种方式计取,乙方应按固定计费方式或浮动计费方式下保底金额的标准于每月第五日前向甲方预付每个月的宣传推广费(适用“浮动租金”方式下,该预付金额并不代表每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对于浮动计费方式下,若当月的提成金额经计算后高于保底金额,则乙方须于该月的下一个月的第五日前向甲方全额缴清该月提成金额与保底金额之差额部分的金额,恰逢节假日的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2.4中央空调使用费:乙方独用空调机组的,按其独用机组当月实际产生的电费支付中央空调使用费;乙方和本项目内其他租户合用空调机组的,原则上按承租场所相应面积和营业时间长短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甲方发出的账单为准。22.5公用事业费:乙方应当承担除租金、管理费、宣传推广费、中央空调使用费之外的其他水、电、煤气/天然气、电话、网络等相关公共事业费(如有)。承租场所内一切能源消耗均以相应计量设备显示数字为准,每月初由甲方按计量设备所示能源消耗量,根据南京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相应公用事业费。如在合同期间遇国家或南京市调整能源费用标准,则甲方有权以国家或南京市调整能源费用标准的相同幅度调整相应公用事业费收取标准。第二十三条杂项23.1附件:本合同共有肆份附件,清单如下,乙方确认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下列所有附件:附件一:该房屋的平面图附件二:该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附件三:乙方营业额测算表附件四:合同双方联系方式23.2本合同以中文书就,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南京大视界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的签署页。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授权代表:(签署)授权代表:(签署)日期:2014年9月2日日期:附?????件?????一该房屋的平面图(本图纸仅作方便鉴别之用)附??????件???????二该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附??????件???????三乙方月营业额测算表(第一个计租年度)附??????件???????四合同双方联系方式(1)甲方:南京启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贡院街188号大世界二楼办公室邮编:210001传真:联系人:付昕(1)承租方:注册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 编号:1700552548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26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5182 KB
  • 标签: 标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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