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副产品购销与承包经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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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副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签定地点: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产品名称、价格及标准产品名称单位单价产品标准:其他要求:二、合同期限及付款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本合同第一条产品单价每月为一个执行周期(第一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限届满前的当月25日由双方对下月产品单价进行议价,产品价格本着随行就市,不低于周边厂家价格为原则。3、货款采用预付方式,即合同签订后,乙方需预付元货款(合同有效期间,预付货款不得低于乙方七天所需提走货物的货款总额)。三、计量及交付1、计量方式:以甲方在屠宰线上的计量数据为准,按照每(头/公斤)减退血污。2、交付方式:从甲方生产线上转移给乙方接货人员为产品交付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中的残次品,执行合同价格),之后的配送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四、加工及储存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货物提走,如乙方需要在甲方车间进行现场加工的,加工场地由甲方免费提供。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水、电、蒸汽等设施,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数量向甲方支付费用,数据以甲方提供为准。2、甲方为乙方提供部分存放空间(提供冷冻在0℃至-18℃,但不提供保险保存),存放吨位为吨,若乙方产品超出合同规定的存放吨位,必须在三日内全部提走,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处理或销毁。若库存超过规定乙方仍不提取,甲方按每月600元/吨的库房使用费来收取乙方超存产品冷藏费(不足1吨的按1吨计)。逾期不交者,每日按货值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可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禁止乙方将第三方产品存放在甲方提供的基本库存内。3、产品速冻、出库换装、冷库暂存及装车过程中劳务如由甲方承担,乙方按100元/吨支付甲方相应的劳务费用。产品需速冻或预冷的,乙方需按300元/吨的标准支付甲方速冻或预冷费用。若需制冰,制冰冷冻费用为5元/盘。4、产品所需的内外包装材料由乙方承担,外包装标识可采用甲方纸箱标识,如采用甲方纸箱标识,乙方需取得甲方的书面授权许可,同时生产加工工艺及生产加工过程必须取得甲方的确认及监管;如需甲方提供包装箱,按每吨400元收取包装费(不足1吨的按1吨计)。5、乙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加工,不得非法添加使用添加剂、有害物质及注水,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要求,不得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等。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五、特别约定1、根据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双方议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甲方提供的价格确定。2、市场价格与承包单价波动±5%时,由双方另行协商调整。3、乙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甲方支付签约金万元,签约金是为获得投标方的猪副产品购销权所支付的一次性特许费用,该签约金在签订《猪副产品买卖合同》前3日内一次性交清,否则视为放弃中标,同时保证金不退。签约金与产品货款无关,不能用于抵顶产品货款,《猪副产品买卖合同》解除后,不予退还。甲方承诺合同有效期内年度生猪屠宰量不低于70-80万头之间,达到上述数量签约金不予调整,如不足70万头,不足部分签约金按比例退还;如超出80万头,超出部分签约金按比例增加。4、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履行保证金万元,履约保证金作为本合同条款约束的保证,与货款无关。双方合同解除后七天,乙方如无违约甲方无息归还乙方履约保证金。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扣罚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必须在2日内补足,否则甲方有权不发货。5、如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商标及标识,乙方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授权。6、乙方使用第三方商标、产品标识或包装物的,必须向甲方提供该第三方的法人执照、生产资质证书、授权乙方使用的许可证明等文件、资料,甲方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补充提供,仍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拒绝发货,同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7、甲方具有合同标的产品生产量30%的留用权,用于自用或在自有网络销售,也可向乙方回购加工后的成品,回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品留用时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上述数量以当月甲方总生产量为准。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对产品标准及乙方的生产加工进行监督;2、收取乙方自行采摘加工猪副产品时的水、电、蒸汽等费用为元;3、对乙方员工在甲方工厂内的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处于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4、甲方根据生产计划,每日向乙方提供屠宰量数据;5、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工厂停产,甲方应提前12小时通知乙方。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必须行业资质齐全,经营手续完善,不得借用他人资质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活动;2、乙方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及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违法违纪事项;3、负责上述副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工器具的购买与更换;4、负责承担在上述副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人工(含工资、劳保福利、工伤及在需要情况下发生的房租)等全部成本、低值易耗、工商税务等;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场地及场外受伤或出现其他伤亡事故一律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费用,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5、乙方负责上述副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及成品的搬运、发运及装卸;6、乙方应根据甲方生产计划合理调度作业人员,乙方配属员工必须事先向甲方备案,并提供代理乙方收货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乙方应确保其人员遵守甲方的生产管理规定,确保甲方生产的顺畅进行;7、合同期内,乙方承诺不停产,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8、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在甲方场地内对自己及其他人或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因此解除本合同,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9、合同到期终止的,乙方必须在两日内清场;合同期内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自发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必须清场,以上未清场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10、乙方在甲方场所内加工、提货时,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厂规厂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操作,如有违反甲方厂规厂纪,每次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0元作为处罚;如果乙方超过三次仍未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的合同,并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11、乙方有申诉权。乙方认为甲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可以向甲方申诉。甲方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2、本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如果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应条款。九、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及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同有关或因此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保密期限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年。十、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甲方有权拒绝发货,如乙方七日未能如期预付货款,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对未支付货款部分,按每日1‰的标准收取乙方滞纳金。2、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产品购买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更换客户、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如果一方未按合同全部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并且在收到对方通知3日内仍未履行,该方构成违约;由于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使守约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必须对守约方赔偿,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3、如乙方违反合同第五条、第七条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视违规情况追究违约责任。4、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提货周期按时提货,如乙方未按时提取货物,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作为处罚。超过3日乙方仍未提走全部货物,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处理未提走的全部产品,并有权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十一、争议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书面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乙方(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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