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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照明工程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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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完整


('照明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XXXXX照明改造工程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开户银行:账号:根据政办[2021]13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1]342号市发展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办法》的通知精神,鉴于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市XXXXLED照明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照明改造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签订本合同。1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1本合同中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享型)”与“节能服务模式”含义相同。1.2本合同节能服务模式的内容为: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投入(供应)LED灯具替换甲方本项目范围内的原有照明灯具并提供服务,以达到节能增效、减排环保的目的,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节能服务费用,且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分享部分收益。1.3能耗基准见附件21.4节能效益指在甲方正常使用乙方投入(供应)的LED灯具产品的情况下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1.5节能服务费用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效益分享期内所应收取的节能效益分享款项。1.6节能率指在不低于甲方原灯具的照度的情况下,使用LED节能灯在单位时间内的能耗比甲方原灯具的单位能耗降低率,用百分数表示。2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照明改造内容:改造前灯具改造后灯具灯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灯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3合作方式3.1乙方全额投资照明灯具改造甲方照明灯具,所有改造费用共计元3.2本合同期限为4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结束。3.3本项目的建设期为2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结束。3.4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结束。效益分享期为48个月。3.5合同期内如有灯具质量问题,有乙方免费提供产品更换;3.6合同期满所有照明灯具无偿送给甲方;3.7每月甲方将节约下来的电费按双方约定下来的分配比例转到乙方指定账户。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4.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4.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不得修改。4.3乙方应当依照第3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4.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10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5.1节约标煤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吨,节能效益为万元,该前述指标以附件1的所表述的改造方案作为计算依据,若实施过程中方案调整,按照附件4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予以调整。5.2效益分享期内,甲乙双方共享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时间甲方乙方分成比例金额(元)分成比例金额(元)283746555.3双方应当按照附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双方确认附件4为项目最终节能量。5.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5.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a)甲方应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将上月乙方应享受的节电服务费,按乙方指定的帐号支付给乙方,如遇节假日可向后顺延。乙方帐户为:开户行:武汉农村信用银行,名称:武汉绿旺科技(此帐户为双方确认不变的帐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b)乙方应在款到后2个工作日内将开据出的正式发票送交甲方财务,如遇节假日可顺延。c)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元)作为乙方先期向甲方提供照明节能改造服务的抵压金;此款项×分×(三分之二)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前×个月的节电改造服务费中扣回,剩余×分×(三分之一)在合同期第二年最后1月内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节电改造服务费中扣完。5.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5.6根据市合同能源管理支持办法文件,单个项目节能量(指节能能力)5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节能率在15%以上(含)。市财政给予600元/吨标准煤的支持,期中,年节能率在15%~20%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支持;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支持。市财政支持资金的40%给予乙方,60%的给予甲方。6甲方的义务6.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6.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6.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6.4根据附件4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6.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6.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6.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6.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6.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6.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6.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6.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6.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6.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6.15其他:无。6.16乙方若向银行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甲方需要配合乙方及时将款项支付至乙方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7乙方的义务7.1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7.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7.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5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7.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7.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7.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7.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7.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7.9其他:无。7.10乙方有权利依据真实有效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向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贷款的金额及相关事项由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与乙方进行商谈,并另行签订相关的法律合同。7.11乙方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合同能源管理”回款的唯一交易账户,相关信息如下:a)户名:(乙方全称)b)账号:c)开户银行:支行"8项目的更改8.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8.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8.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9所有权和风险分担9.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7。9.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3条的规定处理。9.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处理。10维修责任区分10.1合作期内LED灯具因使用寿命或质量原因,提前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该灯管的更换;经双方确认因灯管质量问题所造成灯架以外电路(电器)故障的,由甲方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10.2合作期内,灯架内部灯管供电线路,灯架以外供电线路及保险、开关(控制)电路均甲方负责;甲方维修人员应避免电路出现因供电线路接触不良造成频繁的闪断(开关)现象,该现象将大大缩短灯管使用寿命;此外,过多的人为开关也可缩短灯管寿命,甲方应尽可能避免。10.3合作期内,灯架及灯管的表面清洁卫生由甲方负责,但因甲方人员工作不慎造成灯管人为损坏时,应由甲方负责赔偿。11违约责任11.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0.5%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11.2如甲方违反除第11.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11.3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11.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12不可抗力12.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雷电、洪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12.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2.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2.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13合同解除甲方愿提前买断乙方未来节能效益的,甲方应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分享的全部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款给乙方,但甲方可根据效益分享期的剩余期限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并扣除乙方相应的融资成本。甲方买断并付清全部节能效益分享款后节能项目设备(产品)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解除。14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14.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合同项下的义务都是无效的。14.2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14.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15保密条款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15.1甲方:a)保密内容:本项目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c)保密期限:4年。d)泄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15.2乙方:a)保密内容:本项目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c)保密期限:4年。d)泄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16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a)调解/诉讼/仲裁i.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ii.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iii.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iv.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b)诉讼/仲裁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保险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17.1甲方应将项目设备(产品)纳入本单位财产保险范围,按照合同价款对项目设备(产品)进行足额投保(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事故险和财产险),保险费由甲方承担。17.2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因项目设备(产品)发生保险事故获得的赔偿金应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合同价款,不足部分甲方应予支付。17.3如甲方未按本条约定对本项目设备(产品)进行投保或未予以足额投保,发生项目设备(产品)灭失、毁损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等事故)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1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8.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18.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8.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18.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18.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18.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18.7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18.8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开户行: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开户行:附件1: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附件2: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附件3: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附件4:单项项目年节能效益确认单附件5: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附件6:技术标准和规范附件7: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附件8:施工条件约定附件9:项目投资分担方案附件10: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及特征:2、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2.1承包范围:2.2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3、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小写)人民币:(大写)人民币:3.1合同价款由包发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或双方协商的造价进行约定。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3.2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和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3.3承包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文件、现成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3.4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完成承建和质量保修责任的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修建安装、安全文明施工、水电费等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利润等。承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承包人负责。3.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6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为固定总价方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除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变更或按合同约定办理的有效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一律不予调整。3.7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应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3.8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涨跌的可能和相关因素,承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4、质量本工程验收标准为: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5、工期5.1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雨天均包含在内)。5.2如遇到以下情况者,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2)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以上签证项目,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办理签证手续,即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三天内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签证要求,否则,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即不予办理工期顺延签证。6、发包人责任6.1有权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季)报表。6.2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负责现场的配合管理和协调工作、有权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隐蔽工程的验收,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和工程变更的签认。6.3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接受移交等手续。6.4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结算款的支付。6.5其他:7、承包人责任7.1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7.2按招标书或甲方要求、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合同工期。7.3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人。7.4按照施工安全规范,采取预防事故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承包人不得损坏场地内或场地临近的各种管线和构筑物,若有任何损坏,须立即通知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并由承包人负责损失及修复费用。7.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证施工现场清洁,道路畅通、器材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包括清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及其它堆积物,拆除生产和生活的临时设施,做到工完场清。7.6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担。7.7所有运抵现场的材料被视为发包人财产,没有发包人批准不可迁离现场。承包人须对现场所有的材料、设备、器械等进行保护。7.8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发包人制定的现场管理规定。7.9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7.10其它:8、工程质量检查验收8.1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应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复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院和发包人的审核同意并签证。8.2承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配备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建立完善的自检制度,做好自检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确保工程质量。8.3凡隐蔽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隐蔽记录,并提前2天通知监理单位检查,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承包人不得自行隐蔽。8.4如对已隐蔽工程的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复查费由承包人承担。若复查结果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复查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8.5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应视缺陷严重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工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本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予顺延。9、设计变更9.1设计变更是指合同签署后,工程在设计(包括品质和数量)上的改变。设计变更必须以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单位书面通知为准。9.2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工程变更。工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在10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9.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9.4《设计变更通知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单,该通知单上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盖章;(2)《设计变更通知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签字;(3)《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4)《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和设计变更图。(5)《设计变更通知单》如不能准确反映工程量,必须采用现场签证单的形式进行计量,方可作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9.5《工程现场签证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的依据。(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的签字;(3)《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列明具体工程量,必要时附计算算式。9.6《工程联系单》只作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联系的用途,不作为计价依据,如承包人认为应计价的,承包人须申请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手续。9.7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10、变更价款的确定10.1本条款只适用引起工程造价调整的工程变更,因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的调整按下列方式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含下浮率)变更工程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以下约定的计价规则(含下浮率)进行计算。(套用定额、费率、材料价格、下浮率)10.2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核实并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批准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如涉及到隐蔽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在隐蔽前或拆除前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现场计量。10.3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7天内,承包人未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发包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10.4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工后14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按《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格式由发包人提供)要求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竣工结算依据。10.5承包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没得到发包人审批为由拒绝按后续变更指示实施,不得以未能接受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理由拒绝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工程变更。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先实施工程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0.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11、工程款的支付11.1进场施工,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备料款。11.2工程进度到天后,甲方再付给乙方℅进度款。1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15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12、工程验收12.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第5条约定或发包人批准顺延的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12.2承包人在竣工前7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作预验收检查,发包人应及时配合。12.3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竣工图四套及报告两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12.4验收检查工程有较大整改时,以整改合格后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承包人不得因工程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使用。12.5工程完工未验收,发包人擅自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人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日期,工程未完工,发包人如需提前使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提前使用日期并不作为竣工日期,但不应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否则工期相应顺延。12.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竣工处理。12.7承包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应在通过竣工验收日期起5天内全部撤离,并做到工完场清。如工完不清场,每日收取地租为工程结算价款的%,由发包人在余留工程款中扣回,且工程不能计作已竣工,实际竣工日期以经验收合格后清场完毕之日起计。13、竣工结算13.1竣工结算是指对合同内涉及的工程造价所有内容的结算,包括工程价款、奖励和违约、质量、安全、工期等内容。凡是与造价有关的约定应纳入结算范围。13.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和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结算,如竣工结算造价超出合同价款5%的,则超出部分的工程变更下浮率需比投标下浮率高,具体由双方在竣工结算时商谈。13.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若不按时申报结算资料,则发包人可自行进行结算。14、质量保修14.1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4.2保修责任范围;除发包人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方故意或非故意损坏、不可抗力损坏外,凡属质量问题及验收合格后移交前承包人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的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14.3保修内容:合同价款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业主联系单、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14.4保修费用:工程保修金为计算工程总价的5%,若发生的累积保修费用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14.5在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组织人力、物理免费返修。属设计或发包人人为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设计单位或发包人负责。若承包人在保修时限内没能按要求完成保修工作,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进行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支付,费用为经发包人审定的维修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的工程保修款中扣除)。15、违约15.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确认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须向发包人飞、支付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上不封顶,发包人损失大于违约金的,承包人还应赔偿损失与违金差额部分。15.2承包人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其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应无条件返工至全部合格,且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15.3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支付由于解除合同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因此聘请其他承包人完成工程而导致的额外费用。15.4承包人擅自将本工程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而将某项工程分包的,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5.5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发包人设备、材料等的丢失或损坏,承包人照价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15.6除上述约定外,因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概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台风、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16.2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约方的相应责任。17、索赔17.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资料及相关说明。提出索赔要求的一方应保持用以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有效证据资料,提出索赔要求一方应允许另一方查阅并核实所有资料。1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等有关资料,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18、保险承包人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负责办理承包人在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赔偿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9、工程停建或缓建19.1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停建、缓建,双方应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并签订停建或缓建协议。19.2工程停建或缓建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程价款。20、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彼此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并以下列顺序为优先解释顺序。1、本合同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若有);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有);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有)。6、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1、争议处理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办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2)依法向发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2、其它22.1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2.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2.4其它: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GF-2021-100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教育部制定工商总局说明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起草制定。二、本示范合同文本是教育及工商主管部门监督及规范本行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指导性文本,鼓励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照本示范文本签署服务合同。三、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供相关合同主体进行参考,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的,签约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四、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五、对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六、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七、签约的合同文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至少保存五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联系: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办公地址:联系::电子邮箱: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中介服务范围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可在以下范围内选择服务项目,委托受托人提供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中国国家留学政策咨询、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留学政策、院校、院系、专业及收费等信息,并为委托人确定留学方案提供相应的咨询及建议;□向委托人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并提供申请文书的准备、修改等服务;□指导或代理委托人向确定的留学院校提出留学申请并提交、补充相关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为与申请留学院校联系、协调,代为办理入学、签证申请等手续;□为委托人提供申请留学院校组织的面试指导以及申请国家使(领)馆面签指导;除委托人选择的以上服务项目之外,双方还确定了以下的其他服务项目:。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参考受托人提供的信息和咨询、建议,决定申请留学的国家、院校中英文名称、留学层次、就读专业或专业方向,确定留学方案并签署本合同附件《院校及专业确认表》;2.有权选择自行缴纳院校申请注册费、材料寄送费、签证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3.填写受托人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信息表》,并向受托人提供留学申请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材料应于合同签署后日内提供,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文件、材料真实、有效;4.配合受托人及时完成申请准备及向申请学留学院校提交申请、寄送资料等工作,如遇前往国家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入学标准发生变化,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5.按照留学院校要求,如期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6.按期办理护照及签证;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1.要求委托人及时提供办理委托服务所需信息、文件、资料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留学服务行业规范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4.向委托人提供的留学信息,应真实、准确,如遇前往国家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入学标准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相应材料;5.及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留学服务事项并向委托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6.对委托人委托的留学申请,应当在年月日前取得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7.对委托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及保密义务;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中介服务费用1.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人申请的留学院校在本合同附件一《院校及专业确认表》范围以内,中介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委托人申请的留学院校超出《院校及专业确认表》范围,每增加一所学校,委托人须另缴纳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整(¥)。2.中介服务费支付期限□一次性付款方式: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日内,需缴纳受托人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整(¥),受托人在收到此款项开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分期付款方式: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日内,向受托人交纳第一笔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整(¥),受托人在收到此款项后开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委托人在收到符合约定的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及无条件录取通知书)日内,向受托人交纳第二笔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整(¥)。3.中介服务费支付方式:□现金□信用卡/借记卡□汇款□其他采用现金和信用卡/借记卡付费的形式,在受托人公司缴纳;采用汇款方式缴纳可将服务费汇至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号:;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退费条款1.委托人收到符合约定的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通知书及无条件录取通知书)即视为留学申请成功。在双方都没有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如受托人未能协助委托人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获得任一所约定的留学院校之录取通知书或留学院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与附件一《院校专业确认表》中所载明的申请类型、院校、专业等不一致的,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退款要求,受托人可以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的%,用来抵扣其已提供服务的必要费用支出,余款应当在年月前以方式退还给委托人。2.在双方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留学申请成功,但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的,受托人不退还任何费用。因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签证申请被拒签的,根据拒签原因,双方协商一致受托人须将中介服务费中所含办理申请签证服务的费用全部或部分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退还给委托人。3.在出现本条第2项约定情形时,如委托人已向留学院校缴纳费用,受托人协助委托人按留学院校退款政策索还委托人支付给校方的费用。4.本合同签署后,在双方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的阶段,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中介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处理:(1)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委托人尚未提供任何入学申请材料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_______%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2)在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已经提供入学申请材料,但受托人尚未向拟申请留学院校或有关外方提交入学申请或送交委托人材料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_____%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3)受托人已经向拟申请留学院校或有关外方提交入学申请或送交委托人材料,但留学申请尚未成功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______%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4)留学申请成功,但受托人尚未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服务的,受托人扣除已支付服务费总额_____%后,余额退还委托人,本合同终止。5.出现本条所约定退费情形,委托人可书面通知受托人进行退费,受托人于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约定予以退还。本合同约定受托人退费范围仅限于受托人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含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向第三方代缴的费用。第六条违约责任1.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因双方中任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退费条款中的第4项约定退费,同时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按照下列不同违约情形,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迟延向受托人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未及时向受托人支付由受托人代为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每迟延一日应向受托人支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迟延支付中介服务费超过____日的,受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2)迟延提供材料或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材料,从而导致留学院校申请失败或被拒签,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受托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违约责任。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按照下列不同违约情形,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并在年月前,协助委托人按留学院校退款政策索还委托人支付给校方的费用;(2)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除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并在年月前,协助委托人按留学院校退款政策索还委托人支付给校方的费用。如委托人要求继续履行,受托人应负责在年月前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向受托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整(¥);(3)导致委托人留学院校申请失败或被拒签,受托人全额退还中介服务费,并按中介服务费的%的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人。第七条不可抗力由于政治原因或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一种解决方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第九条生效及期限本合同自委托人(如委托人未满18周岁建议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及受托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第十条通知除特别书面声明外,委托人所填写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信息》中载明的住址即为受托人寄送书面文书的通讯地址。受托人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如按照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联络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时,受托人向该通讯地址发送的书面文书,即视为受托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委托人如更改通讯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的组成:本合同由合同本身及附件《院校及专业确认表》组成,本合同和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附件:《院校及专业确认表》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受托人代表签字:日期:日期:合同签约地:附件院校及专业确认表姓名:在读/毕业学校:专业:毕业时间:确定申请学校名单序号申请类型学校名称(标准)申请专业1中文名外文名外文名2中文名外文名外文名3中文名外文名外文名4中文名外文名外文名5中文名外文名外文名(根据申请院校数量可增加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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