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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项目设计、采购与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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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模板】


('SFL-2017-01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适用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项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2017版编制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EPC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结合市EPC项目实施情况,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签约合同价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其他服务等需求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不含运维)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次印发版次为SFL-2017-01,即2017版第一版。SFL-2017-01深圳范本EPC合同2017版首次编制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工程承包范围三、项目设计方案来源四、合同工期五、质量标准和要求六、签约合同价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八、承诺九、词语含义十、合同订立与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含义1.1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2合同文件1.3工程、现场与资料1.4合同价格与费用1.5工期1.6其他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2合同文件内容争议2.3语言文字2.4适用法律2.5标准、规范2.6保密3发包人及相关工作3.1发包人权利3.2发包人义务3.3发包人代表3.4发包人委托的监理3.5安全保证3.6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4承包人及相关工作4.1承包人权利4.2承包人义务及相关工作4.3承包人代表4.4质量保证4.5安全保证4.6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4.7进度保证4.8承包人的再发包4.9劳动者工资支付4.10联合体承包人5工期与进度5.1工期5.2项目进度计划5.3误期赔偿5.4暂停6勘察与设计6.1勘察6.2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6.3设计阶段6.4设计阶段审查6.5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6.6知识产权7采购7.1工程物资的提供7.2检验7.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7.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7.5重新订货及后果7.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8施工8.1施工前期准备8.2施工技术方法8.3质量与检验8.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5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8.6施工进度管理8.7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9工程试运行9.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9.2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10竣工验收10.1竣工验收10.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10.3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10.4竣工日期10.5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10.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10.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11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11.1工程保修的原则11.2缺陷责任期11.3质量保证金11.4保修责任11.5修复费用11.6修复通知11.7未能修复11.8承包人出入权12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12.1合同价格的确定和组成12.2合同价格调整12.3法律法规的改变12.4工料机调差12.5占比调差法12.6造价指数调差法12.7合同价格调整程序12.8暂估价和暂列金额13变更13.1变更权13.2变更范围13.3变更程序13.4紧急性变更程序13.5变更价款确定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14工程款支付14.1工程款支付14.2工程担保14.3预付款14.4工程进度款14.5按月申请付款14.6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7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4.8付款时间延误14.9税务与关税14.10索赔款项的支付14.11竣工结算15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15.3保险的其它规定16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16.1违约责任16.2索赔16.3争议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17.3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18合同生效、终止和解除18.1合同生效18.2合同的终止18.3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4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8.5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9合同份数19.1合同份数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词语含义1.3工程、现场与资料1.5工期1.6其它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2.4适用法律2.5标准、规范2.6保密3发包人3.2发包人义务3.3发包人代表3.4监理人4承包人4.2承包人义务4.3承包人代表4.8承包人的再发包5工期与进度5.2项目进度计划5.3误期赔偿6勘察与设计6.1勘察6.2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6.3设计阶段6.4设计阶段审查6.6知识产权7采购管理7.1工程物资的提供7.2检验7.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7.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8施工管理8.1施工前期准备8.3质量与检验8.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7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9工程试运行9.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10竣工验收10.1竣工验收10.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10.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10.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11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11.3质量保证金11.4保修责任11.6修复通知12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12.1合同价格的确定和组成12.4工料机调差12.5占比调差法12.6造价指数调差法12.8暂估价和暂列金额13变更13.2变更范围13.3变更程序13.5变更价款确定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14工程款支付14.1工程款支付14.2担保14.3预付款14.4工程进度款14.5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4.6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4.11竣工结算15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15.3保险的其它规定16违约、索赔和争议16.3争议和裁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9合同份数19.1合同份数第四部分补充条款发包人要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其中,联合体牵头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PC)实施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核准(备案)证编号:工程规模及特征:资金来源:财政投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商投资%;混合经济%;其他%。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以下:三、项目设计方案来源四、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下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勘察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设计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起算;计划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五、质量标准和要求设计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及限额设计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及项目成效目标):六、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勘察费:人民币(大写)(¥元);(2)设计费:人民币(大写)(¥元);(3)建安工程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人民币(大写)(¥元);(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人民币(大写)(¥元);(5)专业工程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元);(6)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7)其他():人民币(大写)(¥元)。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4)发包人要求;(5)合同补充条款;(6)合同专用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8)双方确认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方案;(9)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10)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11)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12)图纸和(或)技术规格书;(1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八、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十、合同订立与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订立地点:。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含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2)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4)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EPC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5)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EPC总承包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总负责人。(7)监理人: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8)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9)第三方:指合同关系双方的两个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第三主体。1.2合同文件(1)合同:指由第2.1款[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2)发包人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3工程、现场与资料(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2)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3)单位工程:指合同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4)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5)现场或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设计阶段: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具体组成,视项目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8)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10)再发包: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11)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等性能试验。(12)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13)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1.4合同价格与费用(1)签约合同价: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2)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3)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5)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6)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1.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7)材料设备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8)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是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括一个完整的单位工程建安工程造价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9)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合同中暂定的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等的费用。1.5工期(1)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日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第28日的日期为基准日期。(2)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3)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4)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5)合同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6)计划开工日期:指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勘察、设计或施工计划开工日期、其他日期起算的,承包人开始本项目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7)计划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8)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9)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10)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11)实际开工日期:指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12)实际竣工日期:指按照第10.4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的日期。(13)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4)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1.6其他(1)工程质量保修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2)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4)EPC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5)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6)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4)发包人要求;(5)合同补充条款;(6)合同专用条款;(7)合同通用条款;(8)双方确认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方案;(9)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10)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11)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12)图纸和(或)技术规格书;(1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2合同文件内容争议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3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4适用法律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标准、规范(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市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规定除外。(2)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发包人要求”和(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4)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2.6保密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在专用条款中对保密义务、范围和期限等进行具体约定。3发包人及相关工作3.1发包人权利(1)有权根据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等,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的调整。(2)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3)设计方案的选定权,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定权。(4)有权要求承包人协助承办开、竣工仪式等。(5)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承包人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或评审会等各项会议,并给出指导意见。(6)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7)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赶上工期。(8)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9)合同约定的其他发包人权利。3.2发包人义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办理项目的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等工作,具体工作界限在专用条款约定。合同约定由承办人办理报批报建及相关服务工作的,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与协调。(2)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4)组织对承包人移交项目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履约评价。(5)合同约定的其他发包人义务。3.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等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4发包人委托的监理(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2)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3)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依法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发包人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3.5安全保证(1)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除承包人外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除承包人外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2)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第8.7款[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3.6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工程(单位工程),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4承包人及相关工作4.1承包人权利(1)组织工程实施,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管理。(2)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管理。(3)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4)有权拒绝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6)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权利。4.2承包人义务及相关工作(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等,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3)承包人应负责专用条款约定的报批报建及相关服务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其他”项目中。(4)负责按基建程序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向发包人报备。(5)承包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EPC总承包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EPC总承包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EPC总承包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发包人汇报EPC总承包项目进展。(6)承包人应制定专项管理方案,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验,确保工程所使用材料、设备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以及合同及设计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及相关技术参数。(7)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其他”项目中。(8)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设立精细化管理部门或引入精细化咨询顾问,并建立完善的精细化管理体系,体系应包含:涵盖安全、质量和进度精细化管理内容。具备动态的纠偏、反馈、处理、完善机制。相关要求及标准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承包人需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BIM应用,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其他”项目中。(10)涉及到建设规模、标准、功能、户型、建筑外观立面、核心工艺、关键设备、绿色认证标准等方面的重大变化以及重要变更,报发包人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报年度资金使用计划。(12)承包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向发包人移交。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13)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义务及相关工作。4.3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代表,应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承包人代表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承包人代表应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代表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承包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承包人代表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承包人代表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承包人需更换承包人代表时,提前14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承包人代表须继续履行本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28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承包人代表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承包人代表继续履行第4.3款[承包人代表]约定的职责和权限。4.4质量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勘察、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工程质量保修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5安全保证(1)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相关费用,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3)承包人应遵守第8.7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4.6工程保护和保安责任(1)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位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位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保证工程或单位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2)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主体为承包人。承包人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3)承包人应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4.7进度保证承包人应按第5.2款[项目进度计划]的约定,合理有序地组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4.8承包人的再发包(1)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专业分工任务(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再发包给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再发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再发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再发包事项申请后的14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4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再发包事项后的第15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再发包事项对外发包。(3)承包人应于再发包合同签订后21日内向发包人报备。4.9劳动者工资支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与其为履行本合同而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并监督再发包单位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4.10联合体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组成的联合体或其他形式的组合:(1)联合体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成员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各成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价款的分配比例及方式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5工期与进度5.1工期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发包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5.2项目进度计划(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实施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项目进度计划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工期进度表,该进度表应包含以下功能:表明各项作业前后关系。便于修正。可体现变更对工期带来的影响。可供现场管理人员确定重要节点和重点管理项目。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如未能按14.3款第(1)项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款第(2)项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项目开工日期延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第13条[变更]的约定执行。5.3误期赔偿(1)因承包人原因的误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赔偿金额。(2)因发包人原因的误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暂停(1)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2)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的,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第17.2款[不可抗力处理程序]和第17.3款[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4)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发生5.4款第(1)、(3)项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8.4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6)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所发生的恢复、修复和清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清理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所发生的恢复、修复和清理费用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的暂停,所发生的恢复、修复和清理费用及竣工日期延误,双方应根据第17.3款[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的约定来确定承担方式和承担比例。(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复工后,双方应商定因该暂停给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5.4款第(5)项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应根据第18.4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6勘察与设计6.1勘察(1)发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提供已获知的作业场地内的相关资料、图纸,并为承包人获取其他资料提供必要的协助与协调。(2)承包人应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方案或勘察组织设计。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承包人应编制含有安全防护方案的勘察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承包人应按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承包人应核查并在勘察报告及后续设计文件中明示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分布情况。(4)承包人勘察工作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偿继续完善勘察工作,使其合格,因此对勘察工作及后续设计、采购、施工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5)本工程勘察阶段的其他要求具体在专用条款约定。6.2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位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3设计阶段(1)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将已获知的项目基础资料向承包人提供,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后续工作。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2)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工程现场条件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设计深度的规定,遵循限额设计原则,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3)遵守标准、规范第2.5款[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于发包人按单位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4)操作维修手册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6.3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要求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各种方案、建议、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技术文件。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因此对后续设计、采购、施工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7)装配式建筑设计针对装配式建筑类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优先考虑以下原则,并由承包人在设计阶段落实:应采用预制装配式的建筑体系,预制率、装配率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应优先考虑建筑造型、户型、功能布置、部品、结构构件等的统一性,提高项目的标准化、模数化和精细化水平。6.4设计阶段审查(1)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及相关费用的承担,在专用条款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以外,涉及重大设计技术问题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审查申请。(2)承包人应根据本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组织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6.3款第(5)项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发包人有权在6.4款第(1)项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6.5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范围,负责对发包人确认的运维单位的操作和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6.6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及其归属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7采购7.1工程物资的提供(1)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①除专用条款中列出的工程物资以外,本项目所需的其他工程物资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承包人应依据6.3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②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③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④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供货商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发包人审核,必要时,自费提交样品。经确认的工程物资,承包人在采购安装过程中不得更换品牌。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核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⑤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都应属于合同所约定的相应类别并符合“发包人要求”及合同文件约定的同档次品牌,同时必须满足国家、市有关验收规范、设计标准和材料技术要求,工程物资进场后按照合同约定或发包人要求的验收程序进行验收。(2)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承包人应通过本合同要求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招标确定。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3)工程物资所有权按7.1款第(1)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4)部品构件工业化生产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承包人应确保建筑构件、结构构件、部品构件的工厂化生产,优先选用成品门窗、成品阳台栏杆、预制内隔墙条板、轻钢龙骨石膏隔墙、保温隔热、整体卫浴、橱柜收纳等装修装饰部品以及水、电、空调等专业集成部品使用。7.2检验(1)工厂检验与报告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第7.1款[工程物资的提供]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2)覆盖和包装的后果发包人已在7.2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3)未能按时参检发包人未能按7.2款第(1)项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指令形式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4)现场清点与检查承包人应在其根据第7.1款[工程物资的提供]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7日通知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再发包单位)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5)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机构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对相关工程物资采购应充分了解并在项目实施及进度计划中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因上述机构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由承包人来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6)检验费用承担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所有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7)主要材料、设备专项管理方案除上述常规检查外,承包人应编制专项管理方案,方案应包含:对进场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不定期抽检,不定期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每月一次。材料抽检应有相关的作业指引及流程,检查项包含但不限于规格、型号、品牌、产地等,并应在抽检过程中做好影像资料留底。主要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以及合同及图纸中相关技术参数及质量要求。对于违反国家规范、地方法规、合同或图纸中相关技术参数及要求的材料、设备,应根据管理方案进行相应处罚。7.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具体责任方的界定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7.4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7.5重新订货及后果依据第7.1款[工程物资的提供]及第7.3款[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1)工程物资保管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2)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并收到了采购进度款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8施工8.1施工前期准备(1)放线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的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21日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由发包人进行审查并在21日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时间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承包人应随施工进展情况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承包人应落实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3)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根据第7.6款[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约定的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8.1款第(4)项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按时提供资料且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8.1款第(4)项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相应增加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如对竣工日期造成影响,则相应延后。(4)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8.1款第(3)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进场时间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6)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①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②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③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④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7)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①在施工期间,如遇到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费用的承担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②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监理人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所采取的合理措施。③对于专用条款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8)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第8.7款[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21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核及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相关合同责任和义务。(9)施工资源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10)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8.2施工技术方法(1)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2)针对“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重要部位,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采用样板先行制度。(3)针对装配式建筑项目,承包人应对铝模板、钢模板、自升式爬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等施工技术编制施工方案。(4)承包人应将施工技术方法、方案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方法、方案等后的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8.3质量与检验(1)质量与检验承包人及其再发包单位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一般不提供工程物资,部分特殊原因经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将各检验批的自检数据上传至其建立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2)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但不应影响项目实施进度。(3)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8.3款第(2)项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视为认可检查结果,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4)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5)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第8.3款[质量与检验]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6)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原因造成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8.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3)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4)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5)信息存档隐蔽工程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拍摄每个建筑构件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上传至承包人建立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上传应与设计图纸中建筑构件一一对应,便于查看。8.5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1)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程序解决。8.6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过程中,除因项目情况所作的调整外,承包人应确保各项工程的工序合理。承包人应建立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生成便于移动终端查看的施工进度可视化模型,反映项目现场各部位、各工序的施工进度。8.7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21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第12条[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和第13条[变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再发包单位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再发包单位的行为负责。承包人应随时按相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2)现场职业健康管理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发包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结合项目需要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3)现场安全管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各自所属人员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负责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建立全员主动参与、共同预防和消除危险源的管理举措,施工阶段策划需制作各工种的安全方案。承包人应每日组织安全专项会议,明确当日施工安全的重难点等,要求全员参与。会议资料应影像留底并存档,发包人有权随时抽查。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再发包单位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再发包单位、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4)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若承包人相应措施失当,由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事故处理承包人(包括其再发包单位)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监理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损失和损害结果扩大的措施。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约定的程序解决。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9工程试运行9.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运行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的内容和费用承担。本工程试运行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告知试运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应为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监理人应按时参加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监理人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监理人未能到场参加试运行,承包人可自行试运行,事后监理人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运行记录。(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运行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运行合格,双方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安排指令相关实施单位进行,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实施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2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承包人自行承担修改、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行,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监理人在试运行合格后不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的,试运行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认可试运行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0竣工验收10.1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①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②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③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日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监理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如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质量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各种验收记录表和检测报告、工程变更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竣工图纸等)。(3)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日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日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工作完毕后7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6)本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如发包人擅自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7)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的,按本条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10.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日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2)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监理人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①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②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10.3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监理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日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第1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第1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10.4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0.5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除发包人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接收工程(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外,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不签发工程交接证书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将此质量争议共同委托专用条款约定的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若质量检测合格,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质量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同时负责无偿修复此质量缺陷。10.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1)发包人具体按合同附件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2)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评价奖励及工程创优的奖励办法。11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11.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1.2缺陷责任期(1)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第91日(含)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日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1.3质量保证金(1)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2)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①质量保证金保函;②相应比例的工程款;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①种方式。(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①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②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③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①种方式。但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日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4)发包人应按14.11款第(9)、(10)项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1.4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1.5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1.6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1.7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8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2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12.1合同价格的确定和组成(1)合同价格的确定①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即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签约合同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②本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除根据第12条[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和第13条[变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具体包干范围和包干方式应在专用条款约定。③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承包人需缴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④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合同形式。(2)签约合同价组成签约合同价由勘察费、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全部或若干部分费用组成,具体组成形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2.2合同价格调整在下述情况发生后28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根据第12.3款确定的法律法规的变化;(2)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信息;(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4)发包人根据第13.3款至第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5)根据第12.4款确定的工料机调差;(6)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12.3法律法规的改变(1)基准日期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改变对合同价格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格应作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改变造成的实际影响,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办法进行调整。(2)按前款情形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本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之后,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承发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第16.3款[争议解决]的处理。12.4工料机调差(1)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期间因材料或劳务市场价格波动等任何有可能引起成本增加的风险(本合同约定可调差情形除外),并不得据此提出索赔。(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主要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其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格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料机调差方法在与其相关的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进行调整;并且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第12.5款[占比调差法]、第12.6款[造价指数调差法]或者其他调差方法之中的一种,作为本工程的工料机调差方法。(3)工料机调差费用不另计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12.5占比调差法(1)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用于本工程的人工、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在12.5款第(2)项约定的调差时间段内波动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格应按12.5款第(2)项方法进行调整。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本工程的具体实际,在专用条款约定可调差的人工、材料及机械使用种类。(2)按照12.5款第(1)项确定的可调差的人工、材料及机械使用发生价格波动时,根据以下调差公式计算:1)当\uf060P>P0,且\uf060P/P0>1.05时,则C增=C总×R×(\uf060P/P0-1.05)2)当\uf060P<P0时,且\uf060P/P0<0.95时,则C减=C总×R×(0.95-\uf060P/P0)式中:C增-调增合同价格;C减-调减合同价格;C总-该项目签约合同价构成中的建安工程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R-12.5款第(1)项约定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使用费占C总的百分比。具体占比数值,按专用条款约定执行;\uf060P-本项目某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相应调差时间段对应月份《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或者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参照体系中的某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的平均值;具体调差时间段及某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的计取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P0-投标截止日期前35天的当月或专用条款约定月份《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或者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参照体系中的某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价格。(示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35天的当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价格参照体系的,投标截止日期如果是2018年5月5日,前35天为3月31日,则P0对应的信息价是指2018年3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投标截止日期如果是2018年5月6日,前35天为4月1日,则P0对应的信息价是指2018年4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12.6造价指数调差法参考专用条款约定的某类别工程造价指数的波动,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并根据以下调差公式计算:当\uf060I/Io﹥1时,则:C增=C总×(\uf060I/Io-1);当\uf060I/Io﹤1时,则:C减=C总×(1-\uf060I/Io)式中:\uf060I─施工期某类别工程造价指数的平均值;Io─投标截止日期已发布的最新某类别工程造价指数的值;C增─调增合同价格;C减─调减合同价格;C总-该项目签约合同价构成中的建安工程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12.7合同价格调整程序(1)承包人应在第12.2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书面提交给监理人,监理人审核调整金额,并报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格,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通知后14日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合同价格调整。(2)当第12.2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监理人书面提交调整合同价格报告,并在该情况终了后28日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的调整合同价格报告,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确认程序与12.7款第(1)项约定相同。(3)当承包人未按12.7款第(1)、(2)项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合同价格报告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应在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发生后28日内将不调整合同价格的决定书面通知承包人;或将调整合同价格报告提交给承包人确认。承包人收到报告14日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合同价格调整。(3)当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未在前款约定时间内提出调整合同价格意见,视为该调整情况的发生不涉及合同价格的调整。(4)上述合同价格调整有关文件的编制和审核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格,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12.8暂估价和暂列金额(1)材料设备暂估价①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暂估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位、暂估单价及暂估工程量进行约定。该材料设备暂估价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结算时,按照12.8款第(1)项②③④确定单价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原则确定工程量。②如12.8款第(1)项①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属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承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该材料设备单价。③如12.8款第(1)项①所述暂估的材料设备不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符合《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规定的,按该办法询价采购。其余的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确定价格。④材料设备暂估价应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的价格调整价差,价差调整部分不计利润。(2)专业工程暂估价①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专业工程的名称和暂估价款进行约定。该专业工程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②如12.8款第(2)项①所述暂估的专业工程属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应由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③如12.8款第(2)项①所述暂估的专业工程不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图纸、现行的计价标准等计算,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确定该专业工程结算价款。(3)暂列金额①暂列金额是发包人在合同中暂定并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的一笔款项,用于下列事项的费用支出: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对合同价格所作的调整;索赔等。②暂列金额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费用而预留的金额,并非支付给承包人的实际费用。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暂列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暂列金额的最终确定按12.8款第(3)项①有关事项的具体条款执行。13变更13.1变更权(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第13.2款[变更范围]的约定,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承包人对自身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变更范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变更:(1)“发包人要求”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配置及核心工艺流程的改变;(2)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为进行变更需要的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13.3变更程序(1)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①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②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但不限于:A)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B)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C)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D)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E)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3)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3款第(2)项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14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①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13.3款第(2)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15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②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13.3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4)承包人根据13.1款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13.4紧急性变更程序(1)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代表。(2)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3)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4日内提交实际资源消耗和费用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4)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3.4款第(2)项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14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5)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14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15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6)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13.5变更价款确定(1)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单价细目表,则可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参考。(2)单价细目表中无相应项目的,双方通过以下程序确定变更价款:①依法需要招标项目招标确定。②依法无需招标,符合《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规定的,按该办法询价采购。采购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③其他情形,通过市场询价或专用条款约定方式计算后定价。(3)由于变更引起勘察或设计费用变化时,双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确定。(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13.1款第(3)项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获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14工程款支付14.1工程款支付(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2工程担保(1)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本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之前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已过的,承包人应及时续保。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4日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支付担保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方式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上述款项实际完成支付之前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已过的,发包人应及时续保。承包人应在上述款项实际完成支付之日后14日内将支付担保退还发包人。(3)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日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3预付款(1)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签约合同价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预付款支付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了预付款担保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及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担保后14日内,根据14.3款第(1)项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担保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4日内,根据14.3款第(1)项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3)预付款抵扣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①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②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担保(如约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③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④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14.4工程进度款(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14.5按月申请付款(1)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为基础,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合同中约定不按进度款同期支付的除外)①按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②按12.2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③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④按11.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扣留的款项;⑤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⑥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2)如双方约定了14.5款按月申请付款时,则不能再约定按第14.6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方式。14.6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合同中约定不按进度款同期支付的除外)①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②按12.2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③按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④按11.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扣留的款项;⑤根据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⑥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2)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28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3)如双方约定了按14.6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第14.5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方式。14.7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1)付款条件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时,履约担保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履约担保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2)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14.3款第(2)项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退还预付款担保。(3)工程进度款①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14.5款第(1)项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5款第(1)项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日内审查并支付。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付款申请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付款申请报告。②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14.6款第(1)项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6款第(1)项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28日内审查并支付。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付款申请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付款申请报告。14.8付款时间延误(1)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7款第(3)项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报告后的第29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2)发包人延误付款15日及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5.3款第(2)项及5.4款第(1)项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3)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4)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56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并根据第18.4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4.9税务与关税(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14.10索赔款项的支付(1)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担保(如有)中抵扣。如履约担保不足以抵扣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2)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如有)中抵扣。如未约定支付担保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14.11竣工结算(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报告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28日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3)支付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14.11款第(2)项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56日内,办理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需要报政府造价管理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28日内,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本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完成支付后,承包人应按14.2款第(2)项约定将支付担保返还给发包人。(4)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14.11款第(1)项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56日内,未能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或作出外送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意见回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14.11款第(3)项的约定,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本项目竣工结算价款。(5)发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①发包人未能按14.11款第(3)项的约定,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本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根据14.2款第(2)项约定提交的支付担保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款第(2)项提交支付担保或支付担保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该款项时,对于由发包人可自行审定竣工结算的项目,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57日起;对于按有关规定需要报政府造价管理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在竣工结算审定后第29日起,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应支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②根据14.11款第(4)项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56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或未作出外送政府相关部门审定的意见回复的,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57日起,支付拖欠的应支付款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对于由发包人可自行审定竣工结算的项目,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84日起;对于按有关规定需要报政府造价管理或审计部门审定的项目,在竣工结算审定后第56日起,发包人仍未足额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本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依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经修改的竣工结算书或补充结算资料),承包人未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监理人应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14日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①依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书面提交承包人,并以此作为竣工结算价款支付依据。若承包人不予接受的,依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②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承包人未能按14.3款第(3)项约定,支付应付给发包人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按14.2款第(1)项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履约担保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29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84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合同未约定履约担保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29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84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8)竣工结算的争议对于由发包人可自行审定竣工结算的项目,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56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支付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以外的本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依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9)最终结清申请①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日内,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②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0)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①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日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日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②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日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③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1)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①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第12条[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和第13条[变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2)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3)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4)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提供使保险持续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再发包单位、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3保险的其它规定(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3)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16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16.1违约责任(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①发包人未能按第12条[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第13条[变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②发包人未能按第14条[工程款支付]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③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①承包人未能履行第7.2款[检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第8.3款[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②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效益;③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16.2索赔(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以下程序进行:①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28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③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28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④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28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⑤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28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以下程序进行:①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②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28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③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28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④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28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⑤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28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16.3争议解决(1)争议的解决程序①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可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提交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机构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②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争议。(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②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④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根据16.3款第(2)项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1)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承包人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为应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的,承包人应每隔7日向监理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本项目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3)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迟延履行责任。17.3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8合同生效、终止和解除18.1合同生效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18.2合同的终止(1)除第16.3款[争议解决]及第11条[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支付全部完成,本合同即告终止。(2)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8.3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4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①承包人未能遵守14.2款第(1)项履约担保的约定;②承包人未能执行18.3款第(1)项通知改正的约定;③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8款[承包人的再发包]的有关约定;④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⑤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日以上;⑥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⑦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⑧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⑨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⑩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会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28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①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②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③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④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⑤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再发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负责解除合同通知之日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费用并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再发包单位的关系;⑥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再发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⑦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⑧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4)解除日期的结算根据18.3款第(2)项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14.3款的预付款、14.4款的工程进度款、12.2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1.3款的质量保证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5)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双方应根据18.3款第(4)项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根据14.2款第(1)项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款第(2)项约定提交的支付担保返还给发包人。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款第(3)项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担保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尚有其它未扣减完的款项余额时,有权从14.2款第(1)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担保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时,仍有未能扣减的款项余额时,可扣留与之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6)承包人的撤离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18.3款第(5)项的约定,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及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18.3款第(5)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7)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18.3款第(5)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18.4由承包人解除合同(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4日前告知发包人:①发包人延误付款达56日以上,或根据5.3款第(5)项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180日内仍未通知复工的;②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28日以上;③发包人未能按14.2款第(2)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④出现第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⑤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项第①、②、③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为:①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②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③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④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再发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⑤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再发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⑥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3)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根据18.4款第(1)项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款预付款、14.4款工程进度款、12.2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1.3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款项、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第17条[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4)解除合同后的结算①双方应根据18.4款第(3)项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14.2款第(2)项约定提交的支付担保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14.2款第(1)项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返还给承包人。②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14.3款第(3)项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担保返还给承包人。③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14.2款第(2)项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担保返还给发包人。④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14.2款第(2)项提交支付担保时,发包人应根据18.4款第(3)项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后的第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56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⑤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18.3款第(5)项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约定进行结算。(5)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18.5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结清。(2)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第16.3款[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19合同份数19.1合同份数(1)本合同正本两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词语含义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的词语定义如下:。1.3工程、现场与资料(7)本项目所称“设计阶段”是指:。1.5工期(11)本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以起算。1.6其它(6)补充约定的其它词语含义:。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按以下约定执行:。2.4适用法律本项目遵循的其他国家和地方法律包含:。2.5标准、规范(2)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约定:。(4)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的提供方式:(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由发包人在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套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2.6保密保密义务、范围和期限等约定如下:。3发包人3.2发包人义务(1)发包人负责办理的相关手续及具体工作界限约定如下:。3.3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为准。3.4监理人(1)监理人名称:。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资格证书号:。监理范围:。监理内容:。监理权限:。(4)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进行改变的内容包含:。4承包人4.2承包人义务(3)承包人应负责的报批报建及相关服务工作约定如下:。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其他”项目中,结算时调整方式约定如下:。(7)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要求为:。(8)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及标准:。(9)本项目BIM应用:(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本项目无需BIM应用。□本项目需BIM应用,关于BIM模型深度、提交BIM应用成果、移交方式及与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融合等约定如下:。4.3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代表姓名:。承包人代表职责:。承包人代表权限:。(4)因擅自更换承包人代表的违约约定:。4.8承包人的再发包(1)约定的再发包工作事项:。5工期与进度5.2项目进度计划(1)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为:。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5.3误期赔偿(1)因承包人原因的误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的,每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签约合同价的%。6勘察与设计6.1勘察(5)本工程勘察阶段的其他要求具体约定如下:。6.2生产工艺技术、设计方案(1)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2)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设计方案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6.3设计阶段(4)操作维修手册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具体份数和提交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维修手册的具体份数和提交期限为:。(5)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为:。(7)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率、装配率等相关约定:。6.4设计阶段审查(1)本项目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及相关费用的承担,具体为:。6.6知识产权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知识产权及其归属约定如下:。7采购管理7.1工程物资的提供(1)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①本项目以下列出的工程物资无需承包人负责提供,具体类别、名称为:。③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具体为:。④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等报送发包人审核的约定如下:。7.2检验(1)工厂检验与报告①由承包人提供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具体为:。(6)检验费用承担本项目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具体为:。本项目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具体为:。7.3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为,采购方式具体为:。7.6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1)工程物资保管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具体为:。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为:。如由发包人提供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等,具体约定为:。8施工管理8.1施工前期准备(2)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为:。发包人提出建议和要求的时间为:。(3)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时间为:。(4)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承包人的进场条件:。承包人的进场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6)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ue5e5\ue5e5\ue5e5。④发包人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为:。(7)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①在施工期间,如遇到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费用的承担方式为:。③本合同可能产生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为:□施工现场地形、地质的改变;□政府政策性停工;□其他:。8.3质量与检验(1)④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为:。(2)本项目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具体为:。8.4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本项目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名称、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具体为:。8.7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1)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②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具体为:。9工程试运行9.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试运行内容为:;费用承担约定如下:。(3)投料试运行的约定为:。10竣工验收10.1竣工验收(2)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7)本工程中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的单项工程为:。10.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1)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移交本工程的,每延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0.3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1)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0.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共同委托的质量检测鉴定机构为:。10.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2)履约评价奖励:发包人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评价,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的%作为奖励。工程创优奖励:对履约评价为良好及以上等级,且取得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发包人应在履约评价奖励基础上给予承包人追加本工程签约合同价的%作为奖励。11工程质量缺陷与保修11.2缺陷责任期(1)本项目责任缺陷期为:月。(4)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的时间:。11.3质量保证金(1)本工程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2)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为:;(3)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为:;11.4保修责任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为:。11.6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12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12.1合同价格的确定和组成(1)合同价格的确定②总价包干范围为:。合同包干方式:(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合同签约价(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外)包干;□单位建设规模量造价(按照建筑面积、延线长度等基准计量单位计算)包干;□其他:。④本合同执行其他合同形式,具体约定如下:。(2)签约合同价组成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在□内打√,可多选)□①工程勘察费用:总价:¥元,单位建设规模量造价(按照建筑面积、延线长度等基准计量单位计算):¥(元/);□②设计费用:总价:¥元,单位建设规模量造价(按照建筑面积、延线长度等基准计量单位计算):¥(元/);□③建安工程费用(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总价:¥元,单位建设规模量造价(按照建筑面积、延线长度等基准计量单位计算):¥(元/);□④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总价:¥元,单位建设规模量造价(按照建筑面积、延线长度等基准计量单位计算):¥(元/);□⑤专业工程暂估价:总价:¥元,单位建设规模量造价(按照建筑面积、延线长度等基准计量单位计算):¥(元/);□⑥暂列金额:总价:¥元;□⑦其他:。12.4工料机调差(2)用于本项目的人工、材料及机械使用发生价格波动时的约定如下:。本工程的工料机调差方法约定如下:(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执行12.5款占比调差法的约定□执行12.6款造价指数调差法的约定□采用其他调差方法,具体约定如下:。(3)本项目工料机调差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约定如下:(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与其相关的工程完工后进行计算并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计算和支付。□其他方式。具体约定为:。12.5占比调差法(1)本工程可调差的人工、材料及机械使用种类仅限于:(在□内打√,可多选)□人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材、□PC构件、□电缆、□其他:。(2)具体占比数值、调差时间段及价格计取方法:(提示:可根据类似项目合理测算,总占比之和应控制在100%以内。如果下列调差种类有交叉的,应写明各自部分包含的范围,避免重复计算。)□1)人工费调差说明:①人工费占C总的%。②人工调差时间段为。③人工价格以计取。④人工费调差其他方式的约定:。□2)钢筋调差说明:①钢筋费用占C总的%。②钢筋调差时间段为。③钢筋材料价格以计取。□3)混凝土调差说明:①混凝土费用占C总的%。②混凝土调差时间段为。③混凝土材料价格以计取。□4)结构用钢材调差说明:①结构用钢材费用占C总的%。②结构用钢材调差时间段为。③结构用钢材材料价格以计取。□5)PC构件调差说明:①PC构件费用占C总的%。②PC构件材料价格调差时间段为。③PC构件价格以计取。□6)电缆调差说明:①电缆费用占C总的%。②电缆调差时间段为。③电缆材料价格以计取。□7)其他工料机调差说明:。调差公式中\uf060P的约定如下:。(提示:注意与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计取参照体系的一致性。此处若无约定,则执行通用条款“调差时间段对应月份《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相关约定)调差公式中P0约定如下:(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提示:注意与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计取参照体系的一致性。此处若无勾选,则执行通用条款“投标截止日期前35天的当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相关约定)□P0为年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某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价格或指数。□P0为参照体系中的某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的价格或指数。12.6造价指数调差法指数调差法中,采用的工程造价指数的来源为:。本项目采用的“某类别”工程造价指数,具体类别为:。12.8暂估价和暂列金额(1)材料设备暂估价①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单位、暂估单价及暂估工程量约定如下:。材料设备暂估价涉及的材料设备的工程量结算原则约定如下:。③暂估的材料设备价格定价方式约定如下:。(2)专业工程暂估价①专业工程的名称和暂估价款约定如下:。③无需招标的,计价方式按以下约定执行:。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图纸、现行的计价标准等计算的,按调整后确定该专业工程结算价款。(可约定下浮率调整或其他调整方式,并明确依据的具体图纸和计价标准等)13变更13.2变更范围(2)本项目的其他变更事项具体为:。13.3变更程序(2)①本项目变更所产生的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约定具体为:。13.5变更价款确定(2)②采购人为:。③其他定价方式:。(3)由于变更引起勘察或设计费用变化时,按以下约定执行:。(4)本项目其他变更价款确定方法,具体为:。13.6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本项目变更所产生的利益分享约定如下:(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本项目无变更利益的分享,但承包人仍有权提出合理优化建议。□本项目有变更利益的分享,具体约定为:。14工程款支付14.1工程款支付(2)付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14.2担保(1)履约担保本工程履约担保应采用的形式,金额为:,提交时间为:。(2)支付担保本工程支付担保应采用的形式,金额为:,提交时间为:。(3)预付款担保关于本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14.3预付款(1)本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即:¥。(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3)预付款抵扣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具体为:。14.4工程进度款(1)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具体约定为:(在以下方法中选择一种,并在□内打√)□执行第14.5款按月申请付款。□执行第14.6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2)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具体约定为:。14.5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1)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具体为:。14.6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1)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时,具体约定为:。14.11竣工结算(1)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时间要求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具体为:。(2)最终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结算资料后日内。(6)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14天内仍不提交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的,发包人选择以下方式处理:□①发包人根据已有资料审查、核实确定竣工结算价款;□②延期一天处以承包人签约合同价%的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9)最终结清申请①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关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的约定:;(10)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①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②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保险15.1承包人的投保(1)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具体为:。15.2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本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方为:。15.3保险的其它规定(1)本项目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的约定为:。16违约、索赔和争议16.3争议和裁决(1)争议的解决程序①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指定的调解机构为:。②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争议(注: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在选定的方式前的□内打\uf0d6):□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①平均风力级以上的大风(一般为8级);3②个小时内降雨量为以上的暴雨(一般为50mm);③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一般为37摄氏度);④其它:。19合同份数19.1合同份数(2)合同副本份数: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合同副本其它保存单位及份数:保存份。第四部分补充条款附件:发包人要求(包含标准、规范、设计需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配置、核心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限额设计、采用样板先行的重要部位、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范围、工程物资采购等内容)附件: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二、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年(最低为5年);□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年(最低为2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个(最低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保证方式工程质量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结算合同价的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合同价的%,具体为:币种:;金额(大写):¥元;(小写):¥元。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六、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第14日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如发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足额向承包人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和利息的,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款额的贷款利息,并按每延期一天向承包人赔偿拖欠款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七、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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