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预付服务合同交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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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等行业的经营者先预收费用再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第三条(行业自律)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第四条(风险提示)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第五条(重要告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当明示特许凭证、特许期限及特许人联系方式。第六条(合同内容)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1/6'..容:服务地点、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有效次数、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消费者有权督促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形式的凭证作为维权证据。第七条(不公平合同条款禁止)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第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协议、登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第九条(交易凭证出具与保存)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惯例向消费者出具收费凭证或服务单据。提供服务的明细记录应当由消费者签字确认,并由经营者2/6'..保存至交易关系终止后至少满两年。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消费记录的,经营者应当给予便利。第十条(无条件解约权)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接受实质性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第十一条(全面履行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服务以及使用商品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十二条(价格调整)在明示的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未明示预付费服务有效期限的,经营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第十三条(解约条件)消费者或经营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第十四条(经营者原因解约处理)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3/6'..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选择以下一种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价格的优惠折扣率为预付费用总额――――――――――――――――――――――×100%赠送金额或赠送服务的折算金额+预付费用总额(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有效期限内天数第十五条(重大情况告知)经营者有暂停营业超过30日以上等可能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情况的,应当提前2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第十四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消费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4/6'..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第十六条(停业告知)经营者因停业或注销需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第十四条标准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第十七条(经营者变化影响)合同生效后,经营者不得仅因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约定义务。第十八条(有效期届满后余额处理)储值性或计次性预付费服务的有效期限届满后,消费者仍有未消费的剩余金额或次数的,经营者应当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一)为消费者免费办理至少一次延期手续,延展期限不少于原有效期限的二分之一,且延展期限内按原有的优惠承诺履行;经营者还应当明示延展期限届满后剩余金额或次数的处理方式。(二)向消费者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三)按照期限届满后的现行价格标准在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提供服务,不再履行原有的优惠承诺,但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第十九条(合同主体的变更)除明确约定为不可转让外,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转让合同权益,但应当通知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记名预付费服务的消费5/6'..者有权自行转让合同权益。第二十条(未告知责任)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告知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其他权利保障)执行本指引的规定,不影响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权益的请求。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本指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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