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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最高额保证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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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用版本)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重要提示请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使用黑体字标明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保证人(甲方):保证人1: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保证人2: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保证人3: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保证人4: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债权人(乙方):地址:联系电话:2鉴于:乙方与(下称“债务人”)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为保证主合同项下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1.1本合同项下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关于主债权的具体内容根据主合同约定。1.2本合同第1.1款所指的主合同为乙方与债务人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最高额借款合同》。1.3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在全部主合同中最后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确定。第二条担保范围2.1甲方保证担保的主合同中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元(大写)。2.2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该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公证费、提存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等)。2.3为避免歧义,本合同第2.1款约定的甲方所担保的本金最高限额是指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债务人提供的借款本金额度,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3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仍属甲方所担保之范围,而不论该借款本金余额与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之和是否超过甲方所担保的本金最高限额,也不论除本金之外的其他债务发生时间是否处于主合同约定的期间之外。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甲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各人(方)共同对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4.1被担保的主合同为本合同第1.2.1项所指的主合同时,保证期间按以下方式计算:4.1.1保证期间根据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借款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4.1.2任一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债务的,该借款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借款合同中最后到期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4.1.3任一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以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44.1.4乙方和债务人就任一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4.2被担保的主合同为本合同第1.2.2项所指的主合同时,保证期间按以下方式计算:4.2.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保证期间分别计算,自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4.2.2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4.2.3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以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4.2.4乙方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五条合同效力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任一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任一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六条甲方陈述与保证6.1甲方具备签署本合同所有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5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如对签署本合同须经甲方内部审批程序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内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程序),一旦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保证已完全取得并通过内部审批程序,如因甲方未取得或通过内部审批程序导致本合同无效、被撤销的,甲方应依照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6.2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以及获得其他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6.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6.4除已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甲方没有其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或影响其财产权利或价值的重大事项未向乙方披露。6.5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偿还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相关费用时,甲方保证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无条件地向乙方支付债务人到期应付的全部款项。且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及/或主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及/或债务人承担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主债权及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6的原则偿还,如乙方对还款顺序另有要求的,则按照乙方要求的还款顺序还款。6.6甲方保证监督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以及主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本合同不因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各项约定而无效。6.7担保期间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包括借款本金增加、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延长),或与主合同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无须再通知甲方,亦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之责任。6.8只要仍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尚未清偿,甲方不向债务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6.9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甲方义务7.1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乙方要求的周期及时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其他债务、对外担保、未决诉讼、仲裁等情况,并配合乙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7.2甲方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应立即(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77.2.1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7.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或工作、婚姻、本人及配偶收入、身体健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变更住所、电话等联系方式(适用于自然人);7.2.3发生或可能发生停产、歇业、解散、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等情形;7.2.4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或其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7.2.5没有及时清偿本合同外的其他任何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外的其他任何违约行为;7.2.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或无法联系、以及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从事或涉嫌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刑事处罚;7.2.7股东及/或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或可能影响其正常运作的;7.2.8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能力的事项。7.3甲方实施下列任一行为时,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7.3.1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合并(兼并)、分立、重组、合资(合作)、产(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等行为;87.3.2改变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7.3.3出售、赠与、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7.3.4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7.3.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及/或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等额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予全额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乙方一切因甲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8.2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8.3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有权委9托银行扣划甲方在该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款项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任一笔到期债务。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清偿的债务的币种不一致的,按代为扣划的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清偿债务的金额。第九条担保的独立性9.1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乙方为被担保债务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即便乙方放弃、变更或解除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或其权利顺位,或未满足全部放款条件而发放贷款的,甲方依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9.2如果债务人以其财产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设定了担保物权,甲方在此同意和承诺:若乙方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并不影响和免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第十条权利转让甲方同意,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人的,本合同项下相应部分担保权利同时转让给该10第三人;债权部分转让的,乙方与受让债权的第三人按各自债权金额共同享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第十一条权利保留11.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11.2乙方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11.3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此减免。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采取主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12.2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通知与送达11甲乙双方确认,书面通知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下,并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甲方(保证人1):地址:邮编:电子邮箱:收件人:联系电话:甲方(保证人2):地址:邮编:电子邮箱:收件人:联系电话:甲方(保证人3):地址:邮编:电子邮箱:收件人:联系电话:12甲方(保证人4):地址:邮编:收件人:联系电话: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知,以本合同载明的甲方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若甲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发出的通知,邮寄之日即视为送达。甲方承诺并同意:除乙方发出的上述有关本合同的通知外,若因发生司法诉讼、仲裁(包括但不限于诉讼阶段、执行阶段),司法机关向甲方发出的一切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评估报告、拍卖摇号通知等),均以本合同所载明的通讯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若甲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司法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仍以上述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甲方对此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13因甲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导致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司法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未被甲方实际接收的,通知或文书邮寄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四条其他约定第十五条附则15.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15.2本合同的附件(若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15.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15.5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合同印就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对甲方不清楚之处,已应其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内容无异议,签约14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15甲方(公章/签字)保证人1(签章):保证人2(签章):保证人3(签章):保证人4(签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订时间:签订地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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