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合同模板 > 恺元地产与胡静房产交易纠纷二审裁决文书

恺元地产与胡静房产交易纠纷二审裁决文书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格式为 doc ,大小 26152 KB ,页数为 3页

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辽04民终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明明田丰刘晓菲【审理法官】张明明田丰刘晓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静;马凤仁;胡【当事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静马凤仁【当事人-个人】胡静马凤仁胡【当事人-公司】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胡静;马凤仁【权责关键词】合同撤诉按撤诉处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1/3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更新时间】2021-11-0700:13:00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辽04民终3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东四路某某。法定代表人:景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静。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仁。上诉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审理经过静、马凤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2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话告知开庭时间并按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邮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已告知上诉人不按时出庭将依法按撤诉处理。上诉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2/3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抚顺恺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落款审判长张明明审判员田丰审判员刘晓菲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王莎莎书记员祝微微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3/3',)


广告位推荐

相关合同模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