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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GF-201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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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漯河


('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外各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工程设计活动。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各行业建设工程统称为专业建设工程,具体包括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民航、市政、农林、水利、海洋等工程。1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1.一般约定11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技术标准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6联络1.7严禁贿赂1.8保密2.发包人182.1发包人一般义务2.2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4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3.设计人203.1设计人一般义务3.2项目负责人3.3设计人人员3.4设计分包3.5联合体4.工程设计资料23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4.2逾期提供的责任5.工程设计要求24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26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4暂停设计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31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31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3410.合同价款与支付34210.1合同价款组成10.2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4进度款支付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6支付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3712.专业责任与保险3813.知识产权3814.违约责任39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4115.1不可抗力的确认15.2不可抗力的通知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6.合同解除4217.争议解决4317.1和解17.2调解17.3争议评审17.4仲裁或诉讼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61.一般约定462.发包人483.设计人495.工程设计要求51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51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52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53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5310.合同价款与支付53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5412.专业责任与保险5513.知识产权5514.违约责任5515.不可抗力5616.合同解除5617.争议解决5618.其他57附件583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ue5e5\ue5e5\ue5e5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卷烟厂\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全称):\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ue5e5\ue5e5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ue5e5\ue5e5\ue5e5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5.工程投资估算:。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ue5e5\ue5e5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及修改完善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工艺设计、审核施工单位竣工图文件,配合项目管理、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提供现场设计服务、配合施工、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工作\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ue5e5\ue5e5\ue5e5根据委托人委托,提供“编制及修改完善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必须提供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施工图纸)、审核施工单位竣工图文件;配合项目管理、进行设计技术交底、4提供现场设计服务、配合施工、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等服务\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4.其他内容:本项目二期建设内容如果委托人委托设计人进行设计的,按本合同设计金额与投资金额的折算费率执行,双方另行签订《补充设计合同》。部分特殊项目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二次优化设计的,设计人应履行配合、审核、把关义务。屋面钢结构、建筑幕墙等涉及建筑安全的二次优化设计方案,设计人必须组织本专业专家进行论证、审核、签章。拒绝履行此项义务的,委托人另行发生的该项设计费用的50%金额(以委托人另行签订的专项设计合同金额为准),从设计人第四次应收设计费中扣除。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年\ue5e5\ue5e5\ue5e5月\ue5e5\ue5e5\ue5e5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年\ue5e5\ue5e5\ue5e5月\ue5e5\ue5e5\ue5e5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ue5e5\ue5e5\ue5e5固定总价合同\ue5e5\ue5e5;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授权”及“设计人对设计人代表授权”的范围须详细说明。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1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1份、副本9份,设计人执正本1份、副本4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ue5e5\ue5e5\ue5e5组织机构代码:\ue5e5\ue5e56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地址:\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邮政编码:\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邮政编码:\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法定代表人:\ue5e5\ue5e5法定代表人:\ue5e5\ue5e5委托代理人:\ue5e5\ue5e5委托代理人:\ue5e5\ue5e5电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电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传真:\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传真:\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电子信箱:电子信箱:\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开户银行:\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开户银行:\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账号:\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账号:\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7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8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9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10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11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12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13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16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17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18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19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20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21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22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23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4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25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6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7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ue5e5\ue5e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烟草行业对卷烟生产企业设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ue5e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20003-201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03G329-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公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28《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21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关于加强公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其他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规程、构造图集,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烟草行业对卷烟生产企业设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ue5e5\ue5e5\ue5e5(1)中标通知书、(2)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ue5e5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29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2)对专用条款中“保密期限”建议通过保密协议进行具体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1)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对自己有能力提供的文件、资料的正确性负责;配合设计方对委托人引用第三方提供文件、资料的正确性进行甄别;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委托人为设计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不少于一间的独立办公室并配备办公桌椅,提供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提供电话、网络、食宿等便利条件,费用由设计方负担设计方代表在现场服务期间的办公设备、安全及其他事宜由设计方自行负责。(3)委托人应保护设计方的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等,不得向第三方转让。(4)委托人应在桩基施工图正式交付前30天向设计方提交地质详勘报告。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身份证号:\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职务:\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0联系电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电子信箱:\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通信地址:\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ue5e5\ue5e5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1)设计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开展设计工作,设计成果达到本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委托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负责。(2)主体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不少于50年。(3)设计人需根据委托人技术需求的要求,完成并达到设计目标,如果不能满足目标要求,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邀请第三方有专长的人员参与方案优化,满足施工要求。(4)设计人负责对委托人提交的第三方资料进行甄别,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委托人,由委托人协调第三方进行修正。如因引用第三方资料出现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负全责。(5)按国家及行业要求,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应积极配合有关的设计审查及第三方评审,并负责根据审查和评审结论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6)设计人负责向委托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出现问题时,24小时内须有答复)并参加一切需要设计人参加的项目验收工作。31(7)项目施工过程,设计人必须派出至少1名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设计人的项目管理代表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建设,代表设计人参与委托人的项目管理工作,并根据本项目要求,协调和调动设计人的相关资源;在项目实施高峰期,根据项目不同进度,派驻不同的项目组进驻现场,提供现场技术服务、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设计人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现场服务过程中,自行履行现场签到制度,考勤记录不全导致现场设计服务费无法支付的,由设计人自行承担。(8)本项目设计方案为设计人受委托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和设计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可在本项目工程中使用;设计人应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设计人保证设计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若设计人的设计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责任、费用由设计人负责设计人不得把本次设计方案用于其它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该方案成果。(9)设计人必须对设计中采用的设备提供明确技术依据,对委托人的设备选型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项目进度参与委托人的工艺调试、工艺评价工作。(10)在设计中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意见。(11)对设计人参加本建设项目主要设计人员(专业组长)名单作为本合同附件,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项目总设计师在承担本项目设计期间,不再承担其他项目任务。(12)设计人以中标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为基础,吸取评标委员会专家和委托人各部门的优化意见,并分析采纳其他投标方案的优点,与委托人配合,深化、完善总体设计的构思,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进行项目的优化方案设计,进一步体现设计方案的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32优化设计过程中和完成后,设计人根据需要会同委托人向国家局及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对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13)在审批通过的优化方案的基础上,会同委托人广泛开展调研,博采众长,分析采纳国内外烟草行业和相关技术领域中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材料,以“高起点、高标准”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设计人将由其主要领导带队,率领项目总设计师和主要专业负责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认真听取各方面的观点,按照初步设计审查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完善。(1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设计人应配合委托人完成主要工程和设备的发标、招标工作。安排各专业设计人员向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5日内完成补充、完善或修改。(15)按照设计质量责任终身制的要求,定期进行设计回访,认真听取委托人意见,遇有遗留问题及时妥善加以解决。(16)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配合施工,协助委托人处理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工程实施过程中若有需设计方解决的技术问题,24小时之内给予答复或派人赴现场解决问题。\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执业资格及等级:\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注册证书号:\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联系电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电子信箱:\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通信地址:\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在项目施工图审查、完善结束之前,33不得变更总设计师,必须专职从事本项目设计工作,如有变更,设计人将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总设计费的2%作为违约金;设计人应保证总设计师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从事本项目设计工作,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大型项目总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出现总设计师无法参加技术会议、主持日常设计工作、设计项目组织、管理混乱等情况的,以委托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函》为准,每发出一次,按本合同总设计费的1%作为设计人违约金。主要设计方人员在项目施工图审查、完善结束之前不得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需履行相应的程序,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未经委托人认可的,设计人将向委托人支付其负责项目单项设计费的2%作为违约金。\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3.4项目施工过程,设计人必须派出至少1名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设计人的项目管理代表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建设,代表设计人参与委托人的项目管理工作,并根据本项目要求,协调和调动设计人的相关资源;在项目实施高峰期,根据项目不同进度,派驻不同的项目组进驻现场,提供现场技术服务、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设计人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现场服务过程中,自行履行现场签到制度,考勤记录不全导致现场设计服务费无法支付的,由设计人自行承担。3.4设计分包34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ue5e5\ue5e5。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烟草行业对卷烟生产企业设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20003-201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3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03G329-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公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21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2008《关于加强公用建筑节能管理的通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其他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标准、规程、构造图集,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主体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应不少于50年\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36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委托人为设计方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免费提供不少于一间的独立办公室并配备办公桌椅,提供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提供电话、网络、食宿等便利条件,费用由设计方负担设计方代表在现场服务期间的办公设备、安全及其他事宜由设计方自行负责。37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对项目设计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建议明确总价风险范围,具体包括规模、内容、物价上涨等。(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38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ue5e5\ue5e5\ue5e5\ue5e5本项目设计方案为设计人受委托人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和设计使用权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可在本项目工程中使用;设计人应保护委托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设计人保证设计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若设计人的设计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责任、费用由设计人负责;设计人不得把本次设计方案用于其它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该方案成果。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设计人需根据委托人技术需求的要求,完成并达到设计目标,如果不能满足目标要求,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邀请第三方有专长的人员参与方案优化,满足施工要求。(2)设计人负责对委托人提交的第三方资料进行甄别,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委托人,由委托人协调第三方进行修正。如因引用第三方资料出现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造39成损失的,由设计人负全责。。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除委托人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外,设计人延误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扣除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该项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2%\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负责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扣除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30%,最高不超过该单项工程设计费总额。\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ue5e5。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总投资超出概算,或在建安工程清单招标过程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及漏项引起的工程造价成本增加等费用,由设计人承担一定责任,按增加费用的5%金额,在第四次付款中予以审计、扣除。。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40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派驻的第三方审计主管单位审计意见为准。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漯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漯河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18.1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缴付形式:转账或银行保函。(2)履约保证金缴付金额:合同总价的5%。(3)履约保证金缴付时效:设计方应于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银行保函,有效期限应截止于本合同执行完毕。18.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方负责解决。如果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设计方可另收工本费。1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8.4委托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方参加。41。42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43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编制及修改完善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及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必须提供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的施工图纸)、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工艺设计、审核施工单位竣工图文件,配合项目管理、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提供现场设计服务、配合施工、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初步(基础)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初步(基础)设计阶段2.非标准设备设计阶段(如有)3.施工图设计阶段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1.方案设计阶段(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2)完成总体规划及估算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非标准设备设计、工艺设计等方面的咨询工作;(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2.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非标准设备设计、工艺设计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3.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非标准设备、工艺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44设计文件;(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4.施工配合阶段(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出现问题时,24小时内须有答复);(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45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各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3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各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5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各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各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7初步设计确认单(含非标准设备设计图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8非标准设备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设计开工令)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9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1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10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料1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11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12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46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1总体规划设计优化方案(含估算)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2初步设计(含概算)优化方案审查确定后30日历天内3勘察任务书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5日历天内4全部施工图设计(25日历天内提交桩基施工图设计提供地质勘探报告后110日历天内5补充、修改图纸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5日历天内6项目竣工图纸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收到竣工图后15日历天内总工期合计:175日历天,不含第6项。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初步(基础)设计文件天2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天3施工图设计文件天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47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48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项目副负责人工艺专业负责人土建专业负责人设备专业负责人其他专业负责人49附件5:设计进度表50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实际投资额×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1)项目施工过程,设计人必须派出至少1名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作为设计人的项目管理代表全过程参与项目的建设,代表设计人参与委托人的项目管理工作,并根据本项目要求,协调和调动设计人的相关资源;在项目实施高峰期,根据项目不同进度,派驻不同的项目组进驻现场,提供现场技术服务、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设计人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现场服务过程中,自行履行现场签到制度,考勤记录不全导致现场设计服务费无法支付的,由设计人自行承担(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3)其它:。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四、设计费支付方式设计方提交各阶段合格设计文件后,投标人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下表支付各阶段设计费(付款取整数万元):付费次序付费比例金额付费时间第一次付费10%万元签订合同后30日内第二次付费20%万元初步设计通过国家局审查后30日内第三次付费45%万元全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30日内第四次付费25%万元竣工验收后,以审计结算金额为准,结清设计费(含审计后的现场服务费等)。51合计100%万元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主要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后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计元。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元。5.试车(试运行)考核完成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元。6.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元。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52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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