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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雇佣协议范本:专业导演聘用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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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聘用合同


('导演聘用合同甲方(制片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一(导演所在经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二(导演):艺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上述乙方一、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乙方合称“本合同双方”或“双方”。本合同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一指派乙方二指导甲方拍摄影视作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定义1.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1.1.相关合同主体1.1.1.出品方:根据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在现在或将来对影视作品摄制项目进行投资、享有完整著作权,并依法享有该影视作品相关商业收益的法人或社会组织。1.1.2.出品人: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各出品方共同指定的该方负责人。1.1.3.制片方:经由各出品方共同指定的、拥有该影视作品筹备、融资、拍摄、制作、剪辑、宣传、发行工作等各个阶段中行政、财务、生产的管理权及有关该影视作品全部事项、艺术创作的最终决定权的责任主体。1.1.4.制片人:制片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制片方指定的该方负责人。1.1.5.剧组:为完成影视作品的具体拍摄制作工作而临时成立的工作团队,统一管理影视作品项目在拍摄制作阶段的所有事宜,一般由导演部门、摄影部门、美术部门、制作部门组成。1.1.6.制片主任:由制片人雇佣的、在影视作品拍摄制作过程中代表制片人在剧组中行使各项行政管理权利的人。1.1.7.导演:在制片人确定的影视作品制作计划和预算范围内,在影视作品创作的各个阶段指导演员表演和摄制组拍摄,并最终将剧本文字内容转化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图像的人。1.1.8.导演助理:导演幕后工作、生活的助手。1.2.相关工作成果1.2.1.影视作品: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1.2.2.文学剧本:由编剧为该影视作品摄制需要而编定的包含一系列角色语言(对话、独白、旁白等)、场景画面描述、镜头画面描述等内容的文字作品。1.2.3.分镜头剧本:导演根据文学剧本的内容,结合自己的构思,将文学剧本创作成含有镜号、拍摄内容、场景、景别、技巧、特技、解说词、音乐、音响等拍摄元素的脚本。1.3.相关时间节点1.3.1.进组日:导演到达剧组指定的工作地点报到并正式进驻剧组的日期。1.3.2.开机之日:影视作品的主创人员(制片人、编剧、导演、监制、主演、摄像师)已全部签署聘用合同,且已完成影视作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摄制备案公示,并正式开始连续实质性拍摄的日期。1.3.3.杀青之日:导演在影视作品中的主要拍摄工作(不包括因影视作品的后期制作及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补充拍摄的少量内容)已经全部完成的日期。1.3.4.关机之日:影视作品所有拍摄、补充拍摄工作均已全部完成的日期。1.4.其他相关解释1.4.1.本合同的条款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1.4.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1.4.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1.4.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双方应首先尽力将整个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对合同目的最为明确的条款应优先考虑。1.5.如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努力按照前句约定解决冲突,但冲突依然存在,则本合同正文条款应优先适用。第二部分影视作品相关信息2.影视作品基本信息2.1.本合同拟拍摄制作的影视作品的基本信息如下:(1)影视作品类型:院线电影(2)影视作品名称:《》(3)影视作品预计时长:共分钟(4)影视作品语言版本:中文普通话并加中文简体字幕和英语字幕上述拟拍摄制作的影视作品以下简称“影视作品”。2.2.剧本2.2.1.影视作品剧本的基本信息如下:(1)剧本名称:《》(2)编剧:(3)剧本内容概要:(4)创作开始日期:年月日创作完成日期:年月日(预计)(5)目前创作进度:2.2.2.甲方承诺:甲方选任的编剧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能优质地完成剧本创作任务。2.3.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如下:(1)剧组名称:(2)制片人:(3)导演:(4)制片主任:(5)主要演员:2.4.拍摄进度安排(1)开机之日:年月日(2)杀青之日:年月日(3)关机之日:年月日(预计)2.4.1.宣发进度安排(1)许可证上拟载明的出品单位信息:(2)计划发行模式:(3)预计首次发行渠道:(4)预计首次发行时间:年月日(5)预计补充发行渠道:2.5.双方确认:影视作品的名称/剧本/总时长/角色名称的调整、剧情的变化、导演或剧组其他成员的替换等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应始终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三部分乙方工作内容与工作报酬3.乙方工作内容3.1.乙方二在剧组中担任总导演一职,具体负责下列事宜:3.1.1.筹备期(1)统筹安排本片筹备期的各项工作,包括推荐主创人员、指导成立剧组等;(2)对剧本进行二度创作,形成可供制定拍摄计划的分镜头剧本;(3)参加由甲方组织召开的与该影视作品摄制工作有关的所有筹备会、试妆、试戏、排练等前期预备工作;(4)从事其他符合影视行业筹备期通行惯例的工作内容。3.1.2.摄制期(1)管理导演组的日常事务,监督片场的安全拍摄,配合制片主任管理剧组预算;(2)指导剧组各成员完成影视作品拍摄;(3)指导剪辑、配音、补拍、重拍等与后期制作有关的各项工作;(4)从事其他符合影视行业摄制期通行惯例的工作内容。3.1.3.宣发期:参加各项宣传工作,如首映礼、以宣传影视作品为目的的综艺节目录制等。乙方二有义务配合甲方参加影视作品的宣传及发行活动。乙方二在影视作品开机拍摄前、影视作品拍摄过程中及影视作品拍摄完成后共参加不少于次甲方安排的宣传活动。3.2.拍摄周期乙方二指导拍摄的周期为: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以下简称“指导拍摄期限”),共计天(以下称“预计指导拍摄天数”)。3.3.乙方基本工作原则3.3.1.乙方一工作原则3.3.1.1.应协调并确保乙方二能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3.3.1.2.保证乙方二能按照甲方及制片人的要求提供导演服务。3.3.2.乙方二工作原则3.3.2.1.乙方二在接到剧本后,应认真编写分镜头剧本。3.3.2.2.乙方二在剧组工作期间应接受剧组的管理,遵守剧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勤勉、经济、高效地完成指导拍摄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不得无故罢导或中途辍导。3.3.2.3.乙方二必须亲自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乙方二工作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委托任何第三方完成,也不得自行聘任任何第三人完成上述工作和义务。4.工作报酬与支付方式4.1.工作报酬乙方可获得的工作报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具体如下:(1)指导拍摄报酬:¥元(2)分镜头剧本创作费用:¥元4.2.付款方式各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分期付款。(1)定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担保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该定金在结算最后一期款项时转为工作报酬总额。(2)第一期款:甲方应于影视作品开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元)。(3)第二期款:甲方应于影视作品总拍摄量过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元)。(4)第三期款:甲方应于影视作品拍摄任务全部完成(杀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元)。(5)第四期款:甲方应于该影视作品各项拍摄工作全部完成之日(关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元)。(6)第五期款:甲方应于该影视作品后期制作完成、通过影视主管机关审查并取得公映或发行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作报酬总额的%即人民币(大写)元(¥元)。4.3.乙方同意并确认:本条所列工作报酬为乙方一与乙方二完成导演工作的全部可得收益,且以乙方按要求完成所有导演工作为前提。除非本合同或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其他任何项目、任何形式的报酬或影视作品收益分成。4.4.延时费用:乙方同意并确认,鉴于在指导影视作品拍摄期间,乙方二通常不能享有休息、休假安排,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支付的工作报酬已包含了乙方二加班、加点及节假日工作应得之所有报酬(包括超出本合同约定的预计指导拍摄天数的报酬),乙方对此予以认可。除约定的工作报酬之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加班费、延时工作补偿等任何名目之费用或酬金。4.5.指定账户信息4.5.1.乙方确认:甲方应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一与乙方二之间就工作报酬总额的分配、所得税缴纳等内部事项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的履行无关,乙方不得因其双方间的报酬分配争议影响本合同的履行。4.5.2.乙方指定收款账号:户名:账号:开户行:4.5.3.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6.发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4.7.乙方分配报酬时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乙方一或乙方二未如实履行上述纳税申报义务、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税款缴纳义务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4.8.拍摄续集的工作报酬本合同双方同意,如果该影视作品发行收益理想,市场回报率高,则甲方有权组织原班人马拍摄该影视作品的续集。此时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约定相关事宜。第四部分其他相关费用与待遇5.其他相关费用5.1.交通食宿费在整个拍摄制作、宣传发行周期内,甲方负责安排乙方二因工作需要的交通、食宿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具体如下:5.1.1.甲方负担乙方二拍摄期间往返拍摄地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标准为:(1)出行标准:飞机商务舱,机票套数视往返剧组或拍摄地需要而定。但是,乙方二因个人原因离组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2)住宿标准:五星级酒店套房一套或与导演同等级别房间;(3)用餐标准:与导演同级别。5.1.2.甲方负担乙方二助理(一名)在拍摄期间往返拍摄地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标准为:(1)出行标准:飞机经济舱往返机票,机票套数视乙方二往返剧组或拍摄地需要而定;(2)住宿标准:与乙方二同一酒店标准间;(3)用餐标准为:与剧组其他人员同级别。5.1.3.甲方提供乙方二经纪人(一名)来剧组探班一次的往返机票经济舱一套及食宿费用(住宿及餐饮标准与乙方二助理相同)。5.2.除本条上述约定外,以下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5.2.1.乙方二因个人原因中途离组的费用。5.2.2.在影视作品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及宣传期间,除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乙方二须自行负担其本人之一切个人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二的房间服务费、电话费、洗衣费等,以及乙方二随行人员的酬劳等费用。5.2.3.乙方不得借甲方或影视作品之名义作任何借贷以导致甲方及影视作品在名誉上及财务上的损失,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6.相关安全、疾病待遇与保险6.1.乙方二及其随行人员应遵守工作地点及设施的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否则若造成事故,相关责任和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6.2.甲方应为乙方二在进行本合同项下影视作品实际拍摄工作期间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为乙方二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低于¥元),对乙方二因工作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赔偿。6.3.乙方二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且其应符合相关保险中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条件,同时,乙方二须遵守甲方指定之保险公司所制定之保险赔偿条例,如因乙方或乙方二原因致使乙方二不能及时索赔或不能完全依法获得赔偿的,应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6.4.乙方二在指导拍摄期间应服从甲方制定的剧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该办法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效力。因乙方二违反拍摄场地规定和剧组管理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承担。6.5.乙方二发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一般突发性常规疾病、慢性病等引起的一切医疗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部分对乙方的其他要求7.乙方应遵守的其他要求7.1.制片人主导7.1.1.乙方二理解,影视作品由甲方及甲方安排的制片人主导,乙方二应服从制片人对导演的要求。乙方二有权对剧本及影视作品的拍摄提出合理建议,但甲方安排的制片人对影视作品的内容具有最终决定权。7.2.导演专职工作7.2.1.在乙方二进组之日起至杀青之日的指导拍摄期间内,乙方二应为该影视作品提供专职工作,乙方保证乙方二不会同时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剧组或为其他第三方提供专职工作,乙方一亦不会给乙方二安排其他影响本影视作品拍摄进度的工作。7.3.导演道德约束7.3.1.乙方一和乙方二不会发表任何政治(但不限于涉及中国统一、社会主义制度等)、宗教、种族、性别等相关的敏感性或不适当言论或为类似行为,不会因其言论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或)乙方二于其他与该影视作品无关的工作及/或交易等)而引起任何争议或纠纷致使影视作品相关方或该影视作品(包括该影视作品的制作、宣传、发行、评奖)在声誉、财产等方面招致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或使得该影视作品受到禁制而出现不能于全世界任何地区发行或播映之情形;7.3.2.乙方二提供的工作能够保证该影视作品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影视作品的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二从未且不会被列为劣迹导演),且乙方二在本合同签署前不存在任何吸毒或持有毒品、嫖娼、酒驾、逃税、赌博、诈骗、出轨、斗殴或酗酒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或公序良俗或受社会谴责之言行,同时乙方二保证在该影视作品摄制、宣传、发行及传播期间将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自身形象,不做任何与身份不符或有损甲方形象之事,不做包括前述例举情形在内的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背伦理道德或公序良俗或受社会谴责之事,且不会出现乙方二被行政、刑事、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况。7.3.3.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及合作期间不会发表对甲方、该影视作品、该影视作品出品方、合作方及其他演职人员等不利的言论。7.3.4.乙方不得指导本影视作品演员进行任何不道德、色情或淫秽的表演。不得安排演员从事各种高度危及人身安全和体力不及之动作。第六部分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8.知识产权8.1.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绝对永久拥有该影视作品、该影视作品元素及该影视作品衍生产品之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注册权等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8.1.1.光碟、录像带在全球范围内的销售权;8.1.2.影视作品在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配成各种语言的公映权或播放权及发行权;8.1.3.全球有线、无线电视节目播映权,发行权,录音录像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互联网、手机等新生媒体的发行、播放等权益;8.1.4.影视作品的的衍生品开发权、主题公园开发权及游戏开发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使用、发行及收益的权利;8.1.5.向政府申请影视作品相关补助、奖励、资助并收取相应款项的权利等。乙方确认,乙方不享有前述任何权利或利益,不得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相关方行使上述权利而向甲方及相关主张权利或费用。8.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该影视作品的任何片段、图片以任何形式表演、展览或用于广告、宣传或导演等。但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本影视作品的工作照或剧照用于乙方二个人简介、专辑及个人网页的宣传中。乙方保证,除用于乙方二个人宣传及本款约定的目的外,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工作照或剧照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工作照或剧照进行乙方二的个人宣传时不得影响影视作品的宣传发行,不得给甲方及影视作品造成负面影响。9.合理使用9.1.乙方同意,甲方为影视作品拍摄、宣传目的有权使用乙方二的姓名、工作照、剧照、肖像、声音及其个人资料,并无须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使用上述资料时不得侵犯乙方二的合法权益。9.2.乙方同意,包含或涉及乙方二的肖像、姓名、个人信息等内容的影视作品花絮等宣传素材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由甲方享有,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该等宣传素材,乙方保证不会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9.3.影视作品记录拍摄9.3.1.乙方二同意及确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在该影视作品的筹备、摄制、宣发以及本人执行本合同项下的工作过程以录音录像摄影等形式录制、拍摄本人的静态影像及动态影像。9.3.2.乙方二同意及确认,甲方有权就前述拍摄、记录的影像剪辑或转录制作成该影视作品的宣传照、剧照、制作特辑、EPK、影视作品预告片、宣传片、音乐短片等音频和视频素材。10.署名权10.1.若该影视作品得以拍摄并发行,且乙方二履行了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则乙方二依法享有在该影视作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中的导演署名权。双方确认,乙方二的署名为:。乙方二署名的格式、排序、位置及字体大小等事宜由甲方最终决定。10.2.如乙方二违反本合同义务导致影视作品不宜为乙方或乙方二署名,或因合同解除未采用乙方二镜头导致影视作品不能为乙方或乙方二署名的,乙方予以理解并认可,不向甲方及相关方主张权利。11.荣誉权该影视作品参展、参赛事宜均由甲方确定,若该影视作品获得国内外奖励,则乙方二因指导拍摄该影视作品所获得的导演类个人奖项的奖杯及奖金归乙方二所有,其余奖项的奖杯及奖金归甲方或由甲方处置。乙方一与乙方二之间就奖杯和/或奖金的分配、支付的约定与甲方及本合同无关。第七部分其他约定12.陈述与保证12.1.双方承诺:双方系在下列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12.1.1.该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实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2.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12.1.3.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12.1.4.该方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任何义务不会:(1)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2)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3)违反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合同、文件、该方对任何第三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该方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12.1.5.如果其知悉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任何情形,使任何陈述与保证在任何方面变为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将立即书面通知对方。12.2.甲方承诺:12.2.1.甲方已取得拍摄该影视作品的相关资质。12.2.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12.2.3.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各期款项。12.3.乙方承诺:12.3.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质与能力;12.3.2.乙方一是乙方二的经纪公司,具备代表乙方二签订、履行与指导拍摄该影视作品相关义务的资格。12.3.3.乙方一或乙方二从未也不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可能与本合同相冲突相抵触的合同、协议或其他形式的约定。12.3.4.乙方一保证乙方二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不存在任何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没有第三方有权对乙方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或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而提出异议或对甲方有经济要求;乙方一应促使乙方二履行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约定。12.3.5.乙方不得擅自对外进行与该影视作品相关的或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商业或投资事宜,不得抵押或转让与该影视作品相关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假借甲方、该影视作品名义做任何借贷行为,不得以甲方、该影视作品导演等名义对外进行与该影视作品无关,或虽与该影视作品有关但未经甲方提前书面认可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任何令该影视作品及/或甲方声誉、财产招致任何损失的行为。12.3.6.乙方二之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等)之内容,亦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12.3.7.乙方永久且无条件放弃其一切依法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向任何地方法院申请强制令或禁止令(包括暂时及非正审命令)以限制影视作品的拍摄及播映的权利。乙方同意并承诺,在任何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仅有向甲方追讨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利,不得因甲方任何使用向法院申请禁止该影视作品的播映、信息网络传播的命令。13.保密13.1.在甲方对该影视作品公开或播映前,该影视作品的剧本、具体故事内容、摄制画面、配乐及其词曲、摄制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剧组主创人员信息及其变化、摄制资料和摄制进度、与该影视作品摄制相关的各种事实等)均属甲方重大商业秘密,一经泄露即会给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因此,除甲方为宣传营销需要而将前述部分商业秘密披露或许可乙方披露外,双方均应保守前述商业秘密。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条款均为商业机密,双方应予保密,未经一方许可,另一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1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影视作品摄制计划、预算成本、融资情况;摄制进度、拍摄情况;该影视作品内容、剧本、对白、人物、导演、造型、服装、场地、场景布置、器材设备租金、剧组演职人员或合作方的工作报酬总额或服务费;宣传发行预算、宣传发行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等与该影视作品相关的一切信息。13.3.乙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信息,以及本合同内容,以下称“保密信息”)予以永久性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4.合同变更与解除14.1.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14.2.本合同签订后,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14.2.1.影视作品未能获得主管机关相应批准,致使无法正常进行拍摄的。14.2.2.影视作品投资方投资未能到位,致使无法正常进行拍摄的。14.2.3.甲方认定乙方二不适宜继续担任导演职务的(乙方认可,甲方有权独立判断乙方二是否适宜继续担任导演职务)。14.2.4.因乙方二疾病、受伤等身体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指导拍摄该影视作品的。如出现上述解除情形,且影视作品未能正常播映或者播映但未采用乙方二指导拍摄的镜头,则甲方仍应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标准适当支付补偿,但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该情形发生时,如本合同约定有收益分红或类似提成的,甲方无须再支付。15.违约责任15.1.乙方一般违约乙方二违反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剧组管理办法,不执行甲方、制片人的工作安排的,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按剧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15.2.乙方根本违约15.2.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15.2.1.1.乙方二中途罢导的。15.2.1.2.乙方或乙方二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乙方二无法继续指导拍摄的。15.2.1.3.乙方或乙方二违反导演道德约束或其他义务,严重影视该影视作品的摄制、宣传和发行的。15.2.1.4.乙方或乙方二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的。15.2.2.乙方根本违约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如下责任:15.2.2.1.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到的全部工作报酬。15.2.2.2.如甲方解除本合同但继续采用乙方已指导拍摄镜头的,应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标准与乙方已完成工作量、可采用镜头情况等适当折算工作报酬,收益分红(如有)不再支付。15.2.2.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报酬总额或基础工作报酬的30%支付违约金。15.2.2.4.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则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影视作品延迟或重新摄制成本、宣传发行费用,甲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影视作品投资方、发行方等第三方主张的赔偿金/违约金、行政性罚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时,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工作报酬或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15.3.甲方违约责任15.3.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还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设备与材料,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15.4.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16.其他约定16.1.不可抗力16.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6.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双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6.2.合同解释16.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16.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16.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16.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如无明确约定,则双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16.3.不得转让义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17.合同联系方式17.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7.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7.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7.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7.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7.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8.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9.附则19.1.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9.3.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重要提示:合同双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减轻/免除/限制对方责任的条款、己方违约责任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二(签名):附件:剧组管理规章制度(略)',)


  • 编号:1700549058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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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27223 KB
  • 标签: 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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