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山市工业用地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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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2019年版)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兴中道2号;邮政编码:528400;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建行兴中道支行;账号:440782301156241035009908003(收款单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受让人承诺同时接受出让人及中山市镇(区)人民政府对其履行出让合同条款的监管,并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当日与中山市镇(区)人民政府就该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相关要求和指标等事项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中山市镇(区)人民政府有权以自己名义追究受让人就《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并以自己名义承担因《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W,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中山市。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见宗地图,图号:);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七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与出让公告中所公示的出让宗地概况一致。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由受让人自持建筑面积平方米,自持年限为年,分割单元要求。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合同定金抵作第期出让价款。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约定支付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当期土地出让价款的利息。第十二条受让人应当与中山市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作为本出让合同的附件;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时,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协议书》的有关规定与中山市镇(区)人民政府\\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付确认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应当全额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利息以及涉及的违约金等费用。第十三条受让人应在确认土地交付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不动产产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年月日前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第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行业要求为,行业代码:。第十六条受让人应自年月日前达到年产值万元、年纳税额万元。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地下停车场要求;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详见《中山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业务编号:)。第十八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第十九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综合验收合格后60日内无偿移交给政府:。第二十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第二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二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四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第二十五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产权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资总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达到《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标准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第二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产权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部分转让的,转让合同中须载明拟转让部分的开发投资总额及开发进度,报请出让方批准后,转让合同中的受让方需同时与中山市镇(区)人民政府重新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第二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产权证,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三十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相关规定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一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孰高原则追缴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因受让人违约行为造成出让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或定金的部分,出让人可另行追偿。第三十五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相关规定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届满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二)受让人在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属闲置土地的需征收土地闲置费),将剩余的已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退还受让人;(三)受让人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出让人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六条受让人于年月日前未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受让人于年月日前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5‰的违约金。受让人不得以已支付土地闲置费为由拒付本条款所约定的违约金。第三十八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第三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四十条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200‰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第四十一条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因出让人违约行为造成受让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受让人可另行追偿。第四十二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四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并接受由中山市镇(区)人民政府对本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业要求、产值、税收以及《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约定的其他指标进行考核、监管。受让人违反《项目履约监管合同》的约定,并且中山市镇(区)人民政府向出让人发出了《出让合同解除申请书》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并向受让人发出《出让合同解除通知书》,《出让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项约定处理,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解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退还土地给出让人并向不动产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产权的注销登记。受让人将土地退还给出让人后,出让人扣除受让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必要费用后,将已收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给受让人(不计利息):(一)出让人根据相关规定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二)受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解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将土地恢复原状,出让人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不给予补偿。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第四十八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整,以中文书写为准。第四十九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五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叁份,受让人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署时间:年月日出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略)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略)附件3市(县)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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