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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三篇:商场全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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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委托全权经营管理合同(精选3篇)


('商场委托全权经营管理合同(精选3篇)商场委托全权经营管理合同篇1甲方: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至六层商场由全体业主委托甲方全权经营管理,乙方所购买的一至六层范围内的房屋在本合同中称为商铺。第二条甲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全体业主的委托对实施统一经营管理。乙方是楼号商铺的业主,该商铺的建筑面积是平方米。购买该商铺总价款为_元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自乙方购买该商铺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生效,按当日起算,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本合同终止前____日内,甲方就该铺面向乙方发出书面业主公告。在本合同终止前____日内,乙方需向甲方书面提出处置该铺面的选择申请。第二章商场经营第四条乙方购得商铺,对该商铺拥有产权;乙方将该商铺的使用权给甲方,同时委托甲方全权经营管理。甲方将委托经营的全部商铺面积统一招商,按照经营要求统一安排品牌。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该商铺场地上经营的经营商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法律关系,更不能达成任何形式的合同或约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欲将该商铺转让,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只有在接到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通知后才能转给第三方,在乙方将商铺转让给第三方时,乙方必须事先约定商铺买受人无条件承接本合同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且转卖合同金额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商铺总价款。甲方不对乙方超过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的部分承担按如下第七条约定商铺收益回报。第七条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期限内由甲方按照以下约定支付乙方商铺收益回报:从第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乘以9%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从第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乘以10%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从第________年到第________年甲方每年按照本合同约定商铺总价款乘以11%向乙方支付年收益回报。以上约定年收益回报率均为税前收益。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年度收益起算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前两年的收益回报甲方已提前支付。第________年及第________年以后的收益回报甲方分月支付,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在每月的____日前汇入乙方指定商业银行账户。甲方支付乙方收益回报时,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扣除收益回报的用以支付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税费后再支付乙方。委托期限内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做相应调整。第三章商场管理第九条委托期限内根据商城的统一规划和各种品牌形象要求,甲方有权在所有委托甲方代理经营的场地内统一设计、变更铺面之间的尺寸或合并、分割、出租等,所发生的装修费由甲方承担,委托期限结束后,乙方如不委托甲方继续经营,甲方不负责相关铺面的恢复及恢复所产生的费用。第十条委托期限内甲方拥有乙方商铺除产权外的全部使用权和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等所有权益,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在该商铺上合法的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应得的投资回报乙方应承担其干涉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四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拥有但不限于为有利于统一经营和管理乙方该商铺所涉及的使用权、经营权、出租权、招商权、管理权。第十二条甲方负责商场的整体经营布局规划设计及经营环境的规划设计,负责办理工商、税务、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事宜。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商场公共场地的清洁、绿化、消防、安全及水、电、电梯保养及宣传推广等工作。第五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乙方拥有获取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利益回报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乙方在转售该商铺时,必需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有优先购买权并以市价回购。否则,只有甲方提出书面放弃,才可转售其他买受人,在转售该商铺时,按本合同第六条执行。第十六条本合同所有条款对该商铺转让的其他买受人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至本合同终止期为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甲方应按时将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得的收益回报支付乙方,如甲方未按时支付,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未付乙方收益回报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商场整体经营受到影响,违约一方须赔偿守约方及其他商铺的全部损失。第十九条非因甲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水患等不可抗力原因给乙方及其商铺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赔偿事宜。第七章通知第二十条任何书面通知或图文传真按本合同所述的双方注册地址送达后,即应当视为传达。第八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有关合同内容的增加、减少或修改,均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二条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发生方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通知对方。第九章争议的解决及其它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的附属文件、变更文件、补充约定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与该商铺同时签定同时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商场委托全权经营管理合同篇2公司章程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二、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第四条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四、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五、公司股东名称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人,全部是法人股东股东名录:(一)法人股东:1.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认缴出资额: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货币或实物或其它)认缴时间:年月日2.……………………………………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编号。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5.按规定转让出资;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年月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股东会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1.增、减注册资本;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二)董事会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签署出资证书;(三)监事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为监事会召集人。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8.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四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30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10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10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现任法定代表人是: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第五十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第五十二条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五十七条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第五十八条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五十九条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2.税款;3.公司债务。第六十条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六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十二、公司财务、会计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利润分配表。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十三、附则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六十九条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十条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商场委托全权经营管理合同篇3甲方:乙方:为搞好学校商店经营管理,特签订以下合同: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超市用房100平方米,用于仓储仓库。货架必须接受学校现有货,冰柜等设施自备。2、乙方主要经营范围:学习文化用品、日常生活用品、饮料、小包装食品等。未经学校允许,乙方不得对外转让或承包。3、在合同期内,乙方在学校范围内享有独家经营权利。甲方为乙方提供水电设施,费用乙方自理。4、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一个月之内由乙方自行自费办理。5、学校有权对超市出售的商品进行抽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乙方出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学校有权给予没收并处以一定金额罚款(罚款将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6、乙方不得经营上级工商、卫生、教育、安全等部门规定禁止售卖的商品,不得售卖有任何问题和“三无”产品、烟酒、玩具和其他学校不允许经营的商品。如发生事故将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承包期内除合法经营外,还要认真打扫超市内外的卫生。7、甲方对乙方经营的商品在卫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有检查监督的权力,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8、承包期内,甲方严格执行上级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制度,不因节假日而延长承包期或引起其他争议。9、承包期:10、乙方所聘用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持健康证上岗。依法经营,主动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甲方的监管,热情为师生服务。11、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校,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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