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合作协议模板:构建成功的品牌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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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授权合作合同甲方:广州市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注册地址:xx乙方:xx(身份证号码:xxx)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地址:鉴于:甲方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在早期教育行业领域拥有专有技术、品牌价值、经营经验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向乙方进行商标授权、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供人员培训、提供日常经营指导及协助等品牌授权合作事项,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本合同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及甲乙双方以后可能就合同内容达成的所有补充合同组成,且各文件间互为解释和说明:\uf06c《品牌授权合作合同》1\uf06c《商标使用许可合同》\uf06c《品牌管理服务合同》二、甲乙双方的法律地位及关系(一)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地位的法律主体,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之间基于本合同建立品牌授权合作关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因其自身产生的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二)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委托、合伙关系。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甲方亦无权以乙方的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使乙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三)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以对方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并使对方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对方有权向擅自以其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的一方进行追偿,同时有权要求赔偿其商誉损失。(四)乙方是独立经营,乙方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赔偿责任,由乙方独立承担。三、品牌授权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进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附件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专业技术使用授权、提供人员培训、提供早教培训中心开设指导、提供日常经营指导及协助等服务的具体细则按照《品牌管理服务合同》(附件二)实施。(一)授权、合作内容21、商标使用许可授权。甲方授权乙方使用“邦比优”(以下简称“授权品牌”)商标及相关标识,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区域内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甲方的“邦比优”商号以及商标。2、专有技术使用授权。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早期教育课程、教育方法、教具、教材等专有技术为顾客提供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培训服务。3、提供人员培训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婴幼儿早期教育培训指导师(以下简称“老师”)及其他相关服务人员(包括营销人员、客服人员等)的培训支持。4、提供早教培训中心开设指导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邦比优”早教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校区”)的开设支持,包括校区选址、装修、设计、开业筹备等帮助指导。5、提供早教培训中心日常经营指导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关于早教培训中心日常运营的指导和协助。(二)授权、合作地点甲方向乙方提供“邦比优”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专有技术使用授权及本合同项下的指导服务的地点为:xx(三)校区开设乙方新开设校区应获得甲方许可,并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乙方第一个校区地址为:x;(四)合同期限1、本合同期限为五年,从2016年月日起至2021年月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在本合同到期时续期。32、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要求续期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同意的,甲乙双方签订续期合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无重大违约、违规情形时,甲方应同意乙方续约申请,续约期限为五年,其中商标使用许可续约费用(五年)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年度品牌管理费及培训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届时重新确定。3、乙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未与甲方续签合同,乙方所开设的校区应立即停止经营“邦比优”早教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四、费用与支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含商标使用许可费、培训支持费、品牌管理费(包括专有技术使用授权,校区开设、校区经营指导服务)、保证金。乙方支付前述费用(保证金除外),甲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支付保证金,甲方应开具收据,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无违约情况,甲方免息全额退还乙方。(一)商标使用许可授权费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期限为五年,费用总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二)品牌管理费1、品牌管理费包括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供专有技术使用授权、早教培训中心开设指导服务、早教培训中心经营指导服务的费用,总共为人民币貳拾伍万元整(¥250,000),乙方分五年向甲方支付,每年度的品牌管理费为人民币伍万元(¥50,000)42、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的年度品牌管理费用,并分别于合同期内的第13个月、第25个月、第37个月、第49个月的第七个工作日前支付当年的品牌管理费用,逾期支付,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每年度管理费的千分之五累积计算滞纳金。(三)人员培训服务费1、乙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作为合同期内前两年的老师(包括校区主管、专员)培训服务费用,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50人次的培训人次,乙方合同期内前两年超过前述培训人次的,超过的培训人次由甲方参照合同期内后三年的培训费用标准进行收费。2、合同期内的后三年,乙方将人员送至甲方培训的,培训费用按人次计算,乙方应提前1个月提交培训方案予甲方,并根据方案设定的培训人次一次性预先支付培训费用。各岗位每人次培训费标准如下:主管级人次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专员级人次人民币捌仟圆整(¥8,000)(四)保证金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在合同终止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的,保证金在合同期届满后七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免息退还乙方。(五)支付方式5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内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至以下甲方银行账户。甲方银行账户:户名:广州市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xx账号:xx五、同业竞争限制(一)乙方及其股东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或投资与本合同相同的业务。(二)乙方管理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在与本合同相同的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乙方还应该要求其雇员遵守此约定,并签署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六、商业秘密保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保证对甲方的相关商业秘密进行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方式方法,课程内容体系,老师的培训方式方法,场地、设施设计图样及相关文件,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双方间任何经营合同、书面约定、推广计划、市场计划,财务报表、运营成本等。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提供、披露的信息资料。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6七、知识产权保护1、甲方知识产权范围包括:“邦比优”商标、标识,邦比优早教服务课程体系、教学方法、视频、音乐、图书、教材、教案等,早期教育培训人员的培训教材、教案、老师及相关服务人员培训方法等。2、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上述知识产权,乙方负有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对上述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为确保甲方品牌系统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2、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本合同规定的各种费用;3、甲方有权制订“邦比优”早教服务产品各区域的最低指导价;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教学、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5、甲方有权制定、修改品牌识别系统、完善经营管理资料、升级系统软件,并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统一使用;6、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软件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7、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及客户的需求情况决定培训的内容和方式;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校区的经营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如甲方同意乙方转让经营权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收购该校区经营权的权利。7(二)甲方的义务1、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支持;2、为乙方提供开业前的帮助和指导,并指导、协助乙方做好校区开设准备;3、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或培训服务;4、甲方应对“邦比优”品牌进行推广宣传,提升、维护该品牌的整体形象、影响力、价值;5、根据本合同及其组成的相关文件约定,需要甲方供应商品、设备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需要甲方指定供应商提供商品、设备的,甲方应及时组织、协调;6、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经营指导,但不得干预乙方的日常经营管理。(三)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区域、地址经营“邦比优”早教品牌,使用甲方的相关经营资源;2、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获得甲方提供的零售商品、设备,有权要求甲方组织、协调其指定供应商向乙方供应商品、设备;3、乙方有权接受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所提供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有权决定是否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类有关“邦比优”早教品牌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培训活动;4、甲方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有知情权;5、乙方有权根据区域的特点和具体经营情况,在不影响甲方品牌价值、品牌识别度、自身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服务项目、结构和内容,在自己的校区内添加自身集团识别标志,并将相应的变更向甲方进行备案。8(四)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2、乙方校区的装潢、设计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并拍摄照片,交甲方备案;3、乙方不得在校区中经营非甲方同意的,可能对授权品牌造成不利影响的商业零售服务及商品;4、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本合同中的规定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持其经营、资质证书、注册登记文件及执照合法有效;5、乙方应于计划刊登、出版或推出广告之前5个工作日将其制作的一切广告或推销资料提交甲方备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发布;6、乙方在发现他人有对甲方的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事实存在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指定校区的经营权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8、乙方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甲方有知情权。九、合同的解除(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违约责任、商业秘密保护、同业竞争限制、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等条款的效力。(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1、本合同有效期内丧失注册商标或“邦比优”品牌经营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92、未经乙方同意,违反本合同同业竞争条款,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开展“邦比优”品牌经营业务,经乙方告知后1个月内未停止相应行为的;3、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授权品牌价值遭受重大损失,并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在乙方书面告知后,1个月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弥补的。(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包括商标许可使用费、品牌管理服务费、人员培训服务费等),逾期超过三十日的;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经甲方告知后未立即停止相关行为的;3、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4、除甲方同意延长外,本合同签订后3个月,乙方校区仍不具备开业条件的,或因乙方原因自合同期限起始日后1个月内仍未开业的;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多次拒绝履行其接受监督和检查义务,经甲方告知后,仍然拒绝接受监督和检查的;6、乙方超出授权范围对本合同授权的内容进行经营,经甲方告知后仍未停止该行为超过1个月的;7、乙方擅自转让品牌授权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8、乙方因违法经营被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经营资格的;10(五)合同一方单方解除合同不妨碍其要求追究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行使。(六)在本合同解除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乙方应停止校区的一切有关授权品牌的经营活动,拆除校区及相关场所中的所有“邦比优”品牌经营标识及相关特殊设计。十、合同的终止(一)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1、合同到期且双方未续期;2、甲方或乙方进入破产或自行清算程序;3、乙方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4、合同解除。(二)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授予乙方的所有权利全部收回,乙方不再享有甲方的任何授权内容,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品牌标识及其他与授权内容有关的任何标识,以及甲方的任何经营资源;(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复印件、复制品电子存储介质,不论物品的形式或目的如何;(四)本合同终止后,除甲方接收外,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撤换校区所有授权品牌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设备,清除注册商标、品牌标识及其他与授权品牌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五)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11用;(六)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清算、清理、违约责任、商业秘密保护、同业竞争限制、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等条款的效力。十一、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未实际履行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补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不包括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租金、员工工资、基础装修费等费用);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二)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代为偿付的,可向乙方进行追偿。(三)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四)乙方未履行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同业竞争限制等条款的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商业秘密、专有技术、教学方法等经营资源流失的,乙方需赔偿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十二、司法管辖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等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十三、不可抗力(一)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三)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履行的,双方可协商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方面:1、政变、骚乱、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总动员;2、地震、水灾、瘟疫、公共卫生事件等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3、政策层面的改变对早期教育行业的从业资质、资格及相关认定的影响;十四、附则(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二)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三)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部分条款行使其权利不应解释为其放弃了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13等法律效力。附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附件二:《品牌管理服务合同》(以下无正文,为《品牌授权合作合同》的签署页)甲方:(章)授权代表:日期:乙方:(章)授权代表:日期:14附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5附件二:《品牌管理服务合同》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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