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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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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020版


('DZH—YS—ZYFB—202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合同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合同协议书编号: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分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承包合同”),承包人为完成(整体工程名称)建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以下简称“本专业分包工程”),已接受分包人提出的承担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完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专业分包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专业分包工程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专业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三、专业分包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2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标准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标准:六、合同形式本专业分包合同采用合同形式。七、签约合同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元暂列金额(含税):元……八、分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九、合同文件的组成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次序在先3者为准。十、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十一、分包人承诺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十二、承包人承诺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九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盖单位章)分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签约地点:4合同条款通用部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专业分包合同1.1.1.1专业分包合同文件(或称专业分包合同):指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签署的名为合同协议书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指构成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中标的文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分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名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构成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附在投标函后的名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8图纸:指构成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工程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由分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11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订的整体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1.1.2.2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与发包人签订整体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具有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承诺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3分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与承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具有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承诺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5分包人项目经理:指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6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整体工程的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7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总承包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8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3工程和设备1.1.3.1整体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2专业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专业分包合同中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3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4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专业分包合同中可能约定的分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分包人设备:指分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10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1永久占地:指为实施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2临时占地:指为实施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承包人按第11.1款通知分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分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6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6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分包人负责对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4.7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8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专业分包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分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承包人应付给分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专业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专业分包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专业分包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专业分包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市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专业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7(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专业分包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5合同协议书指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专业分包合同生效。本专业分包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1)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处理。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在承包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分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承包人,其中应当载明分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3)经承包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承包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分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5)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分包人提供的文件(1)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分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分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期限、8数量和承包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分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分包人。分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承包人。1.6.5图纸和分包人文件的保管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指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3)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分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4)承包人和分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5)承包人和分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8转让除专业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9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10.2分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分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分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分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分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1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1.2分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分包人同意,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总承包合同2.1分包人对总承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当提供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当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当全面了解总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整体工程的价格和支付内容除外)。2.2分包人对有关专业分包工程的责任分包人应当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2.3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事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获得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回复。专业分包合同中涉及的此类事项包括:(1)计量、计价、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和款项支付;(2)变更及索赔;10(3)暂列金额;(4)合同工期、开工时间、工期延长;(5)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及价格的确定;(6)图纸修改、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修改;(7)施工组织设计;(8)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工艺检验;(9)样品、替代品;(10)工程暂停、合同解除;(11)完工验收;(12)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其他事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上述事项只有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获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书面形式的审核和批准,才能够在总承包合同中成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工作,如果与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人应当及时督促发包人完成。第4.1.10项中约定由分包人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分包人提供的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必须获得发包人、设计人或相关图纸审批单位批准。2.4分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的关系除非专业分包合同另有约定,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应当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应当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人,也不应当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令。3.承包人义务3.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2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第11.1款的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3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3.3.1.承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向分包人提供履行专业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履行专业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3.2.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分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时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4协助分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3.5承担总包管理责任11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专业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提供的总包管理和服务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6组织设计交底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分包人进行设计交底。承包人应当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分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分包人可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承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3.7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3.8组织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完工验收。3.9向分包人提交支付担保(1)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分包人按第4.2款向承包人递交符合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分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分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是否提交支付担保及支付担保额度见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支付担保格式”。(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专业分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实际支付完工付款之日止。(3)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完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完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支付担保应在承包人付清完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分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3.10环境保护措施承包人依法合规建立整体工程的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分包人严格落实。3.11批准和确认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分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分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承包人在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3.12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12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组织实施,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国家和本市疫情常态化防控管理要求、总承包合同约定以及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采取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并承担相应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将经监理人审查通过的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方案和管理措施向分包人进行详细交底。因疫情常态化防管理控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疫情防控责任事故由责任方承担。3.13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分包人4.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分包人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分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分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以及承包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专业分包工程,并修补专业分包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分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专业分包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2)分包人应当依法合规建立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分包人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分包人应按照第9.1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生态保护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分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同时负责本专业分包施工现场及周边疫情常态化防控各项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配合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含生活区)封闭式管理、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做好对重点人群的管理;做好生活区隔离管理;做好智能体温计佩戴管理工作;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工作;做好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健康素养宣传教育等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13分包人在进行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承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分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和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整体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相关配合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分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指示为其他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整体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分包人和当事人商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专业分包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专业分包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4.1.10分包人的设计工作根据承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承包人确认后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分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第1.6.2项约定的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分包人应按照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分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分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分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4.1.12其他义务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合同约定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分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承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承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承包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分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分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专业分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签认并向分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分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完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完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3履约担保的退还14履约担保应在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分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分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4通知义务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分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3.9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分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分包人或者承包人的同意。4.3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第三人。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专业分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业分包合同附件。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承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专业分包合同。4.5分包人项目经理4.5.1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分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相关信息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分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承包人。分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分包人项目经理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以及承包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专业分包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分包人为履行专业分包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分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分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4.6分包人人员的管理4.6.1分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分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15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分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分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承包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有关要求,核实本专业分包工程项目人员身份及做好人员健康信息档案,不使用零散工和无健康信息的劳务人员,不得使用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隔离观察的劳务人员;现场进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核对人员身份和健康状况,凡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禁止其进入,并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要佩戴口罩。同时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引导施工现场人员养成勤洗手、常通风、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良好卫生习惯,确保疫情防控管理常态化。4.7撤换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分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分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分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分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分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分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分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分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承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专业分包合同工程。4.10分包人现场查勘4.10.1承包人应将其持有的与专业分包工程有关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分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分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分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16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分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2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承包人没有发出指示的,分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分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分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分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二“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2分包人应在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承包人审批。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承包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1.3对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和承包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承包人,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5.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在本专业分包合同中视为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5.2.2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3分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承包人报送要求承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分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4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5天前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分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5承包人要求向分包人提前交货的,分包人不得拒绝,但承包人应承担分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175.2.6分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承包人批准。由于分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5.2.7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专业分包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分包人会同承包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启用。分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承包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分包人立即进行5.4.2更换。承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5.4.3承包人发现分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分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5当承包人或分包人对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存在争议时,应由双方共同对有争议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由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如检测合格,由提出质量异议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分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分包人设备需经承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分包人更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以及需要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本专业分包合同中视为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3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18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专业分包合同工程6.4.1除为第4.1.8项约定的其他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和承包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专业分包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分包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3场外交通7.3.1分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分包人承担。7.3.2分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分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分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承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分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分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测量198.1.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1.2分包人负责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分包人应矫正专业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专业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施工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8.2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分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9.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9.1安全文明施工9.1.1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总承包合同约定以及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承担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9.1.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9.1.3安全保卫9.1.3.1分包人应负责专业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全力配合承包人实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治安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1.3.2分包人应当配合承包人实施的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建立健全本专业分包工程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机制,始终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项目所在地分区分级标准及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责任落实到人。配合和服从承包人建立的联防联控机制,对接承包人、属地社区、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发生涉疫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措施并封闭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处置,安排涉疫人员至隔离观察区域,与现场其他人员进行隔离,并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防控专业人员的进场引导工作,保障急救通道畅通;同时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对现场进行全面消杀。9.1.4事故处理20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2环境保护9.2.1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9.2.2分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分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9.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9.2.3由于分包人原因,整体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整体工程未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由于分包人原因,整体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未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2.4承包人鼓励分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分包人协助承包人整体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标准的,承包人可给予分包人创优奖励。承包人是否给予分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3特殊安全文明施工9.3.1因分包人原因,本专业分包工程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本专业分包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3.2因分包人原因,整体工程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要求,分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整体工程未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因分包人原因,整体工程未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3.3承包人鼓励分包人提高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于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可给予分包人创优奖励。承包人是否给予分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1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分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专业分包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2)分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承包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2.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分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承包人审批。10.2.2承包人也可以直接向分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分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1.开工和完工11.1开工11.1.1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分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分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承包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分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承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承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8)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2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5分包人的工期延误11.5.1由于分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承包人认为分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分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11.5.2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本专业分包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在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确定的完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分包人,说明承包人有权得到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5.3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承包人丧失主张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权利。11.5.4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免除分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前完工,或分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承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承担分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分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完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暂停施工12.1分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分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分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分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分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2.2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承包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分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承包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分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分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2312.4.1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12.4.2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3分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分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4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和分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分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分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分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承包人逾期不予批准,则分包人可以通知承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分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分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3.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由于分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13.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分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13.2.2分包人应加强对其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其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分包人的质量检查24分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承包人审查。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13.4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分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承包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承包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分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承包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承包人检查经分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分包人应通知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分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承包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承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承包人重新检查。承包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5.2承包人未到场检查承包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签字确认。承包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承包人重新检查分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承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分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3.5.4分包人私自覆盖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分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分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13.6.2由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分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争议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承包人可提25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完工验收或已完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完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分包人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承包人未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承包人另有指示外,分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承包人,承包人应签字确认。14.1.3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分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分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分包人根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或承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分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承包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分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分包人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或承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认为必要时,应由分包人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承包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1.1.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专业分包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承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专业分包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专业分包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专业分包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26(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1.2承包人违背第15.1.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承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分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分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2)目的约定,及时向承包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分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2变更权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分包人作出变更指示,分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承包人的变更指示,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承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分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承包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专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收到分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分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分包人书面建议后的21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承包人书面答复分包人。(4)若分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分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分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分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收到分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2721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商定变更价格。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分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承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承包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承包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分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15.4.5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分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承包人和分包人商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15.4.6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分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4.7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5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分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分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分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承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8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分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承包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承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分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承包人复核并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15.8.1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和分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的,应当由分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分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5.8.3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分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承包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分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29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分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分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承包人审核,承包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分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2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1)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0(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1)当分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2)当分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3)当分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1)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3)第16.1.2.1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16.1.2.4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7.1.3计量周期(1)本专业分包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1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分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分包人按第8.1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分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分包人应遵照执行。(5)分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派员参加的,承包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4天内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分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承包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5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承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14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承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3)承包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完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完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32部分。(2)分包人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4天内进行复核,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完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完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预付款用于分包人为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及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逾期支付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分包人支付按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分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分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承包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分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分包人报送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3(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专业分包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21天内完成核查,提出承包人到期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承包人审查同意后,由承包人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承包人有权扣发分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承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未按第17.3.3(2)目、第17.5.2(2)目、第17.6.2(2)目和第17.2.1项约定的期限支付分包人依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分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分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分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承包人有权予以修正,分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5临时付款证书在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分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21天内,就分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出具一个临时付款证书,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分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承包人应当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分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承包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承包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分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有异议款项中经承包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分包人有权得34到按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支付给分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完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完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17.5款完工结算中,应当按照完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分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完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分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承包人应在21天内会同分包人按照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分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承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分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承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完工结算17.5.1完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承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完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承包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后,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4)分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经承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和完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分包人认可的工程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和完工付款金额。(5)不管第17.5.2项如何约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完工结算和完工付款。但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35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完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完工结算和完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7.5.2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35天内审核完毕,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分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承包人核查同意。(2)承包人应在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分包人。(3)分包人对承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承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分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分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分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分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承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35天内审核完毕,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承包人核查同意。(2)承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分包人。承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分包人。(3)分包人对承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完工验收18.1完工验收的含义18.1.1完工验收指分包人完成了全部专业分包合同工作后,承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完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部分。完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承包人和分包人为完工验收提供的各项完工验收资料应符合竣工验收的要求。3618.2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分包人即可向承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承包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专业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专业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专业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专业分包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完工资料;完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已按承包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其他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3验收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1天内通知分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分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承包人同意为止。18.3.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8.3.3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18.3.4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承包人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承包人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复查达到要求后,再向分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5完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分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6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完工日期为分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7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完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完工日期以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承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8专业分包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专业分包工程后之日起,专业分包工程应被视为已完工验收合格。18.3.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专业分包工程。18.4试运行18.4.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37(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分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要求在工程完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分包人配合时,应征得分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8.4.2由于分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分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分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18.5完工验收前的清理18.5.1在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分包人应当完成下述完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3)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4)其他清理工作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5.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8.6完工清场18.6.1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分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杂物和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承包人批准的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分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经承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承包人指示全部清理;(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6.2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7施工队伍的撤离18.7.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承包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18.7.2分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承包人和分包人的签认。但是,承包人未按第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完工结算和完工付款的,本专业分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38承包人也无权要求分包人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18.7.3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8中间验收18.8.1本专业分包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8.2当工程进度达到第18.8.1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分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承包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8.3承包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承包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分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承包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经承包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承包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提前使用专业分包工程的,专业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缺陷责任期自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9.2缺陷责任19.2.1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分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分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19.2.4分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承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专业分包工程或某项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39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分包人应重新进行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分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分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承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分包人出具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19.7.1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提前使用专业分包工程的,专业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保修自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起算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9.7.2质量保修书是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分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分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承包人。20.保险20.1发包人和承包人为整体工程投保的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已为整体工程投保的保险及每份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2分包人应当办理的保险分包人应当为其员工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3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3.1保险凭证分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3.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分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保险人作出变动的,分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承包人。20.3.3持续保险分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3.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40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分包人和(或)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3.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3.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分包人和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商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专业分包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承包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承包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专业分包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分包人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3)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分包人的停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承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分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承包人要求赶工的,分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1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专业分包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商定。22.违约22.1分包人违约22.1.1分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分包人违约:(1)分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分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承包人批准,私自将已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分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分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分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承包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专业分包合同;(7)分包人不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分包人违约的处理(1)分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通知分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分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分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承包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分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解42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分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与分包人商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分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暂停对分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分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承包人和分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承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进行抢救,分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承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属于分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22.2承包人违约22.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未能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分包人无法复工的;(4)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专业分包合同的;(5)承包人不履行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承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专业分包合同义务,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4322.2.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分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分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分包人根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分包人支付下列金额,分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承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分包人为该专业分包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承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承包人所有;(3)分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承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分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分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分包人损失;(6)按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其他金额。承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应偿还给承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分包人撤离因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将分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分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6.1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分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44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分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分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承包人与分包人商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9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分包人。(3)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分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分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承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分包人,详细说明承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承包人分包人商定承包人从分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分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分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承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专业分包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45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承包人:1.1.2.3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职称: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6发包人:1.1.2.7监理人:1.1.3工程和设备1.1.3.3永久工程:1.1.3.4临时工程:1.1.3.11永久占地:1.1.3.12临时占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月。1.1.7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专业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6(6)(7)(8)(9)(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1.5合同协议书本专业分包合同生效的条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5)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其他约定:1.6.2分包人提供的文件(1)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承包人批复分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其他约定:1.7联络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3)分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2.总承包合同2.3承包人与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的关系47(12)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进行回复、审批或确认的其他事项3.承包人义务3.3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3.3.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履行专业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基础资料的期限3.3.2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的期限:3.5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提供的总包管理和服务内容:3.9向分包人提交支付担保(1)承包人(向/不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3.12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分包人4.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4.1.8为他人提供方便(1)分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和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相关配合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4.1.10分包人的设计工作由分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4.1.12其他义务(1)分包人应当配合承包人实现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整体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管理,承包人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本专业分包工程的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分包人管理并负责。(3)对于本专业分包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分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专项方案调整,其费用变化由承包人承担。(4)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84.2履约担保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承包人(要求/不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5.1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分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承包人审批的期限: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需要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2场内施工道路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相关费用由承担。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8.测量放线8.1施工测量8.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499.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9.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9.3.1由于分包人原因,整体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未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3.2承包人(给予/不给予)分包人创优奖励。承包人给予分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4特殊安全文明施工9.4.1本专业分包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特殊措施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4.2因分包人原因,整体工程未达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9.4.3承包人(给予/不给予)分包人创优奖励。承包人给予分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1)分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假话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承包人。分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承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2)分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分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2.1分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承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10.2.2承包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11.开工和完工11.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50(8)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11.5分包人的工期延误11.5.2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11.6工期提前提前完工的奖励办法:12.暂停施工12.1分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4)分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3.工程质量13.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承包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13.3分包人的质量检查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承包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13.4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分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承包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承包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6)变更的其他情形:51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分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3)承包人与分包人商定变更价格的期限: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分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时,由分包人提出并与承包人商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5.5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对分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16.1.2.2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1)投标报价基准期:年月。(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1)本工程单价调整的具体方法:16.1.2.4其他约定:16.1.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52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3计量周期(1)每月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2)本专业分包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支付分解报告)(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预付款额度:其中:(2)预付办法预付款预付办法: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其他预付款约定:(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及方式: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按以下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预付:承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50%一次性预付给分包人。承包人应当在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的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的70%。53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不抵扣。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扣回办法: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分包人报送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6)根据专业分包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17.4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处理(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保函担保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17.5完工结算17.5.1完工付款申请单(1)分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分包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2)完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分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分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18.完工验收18.2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分包人提交的完工验收资料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工验收资料的份数:54完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4)其他条件:18.5完工验收前的清理18.5.1在向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分包人应当完成下述完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4)其他清理工作:18.6完工清场18.6.1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分包人应在天内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承包人检验合格为止。(5)其他场地清理工作:18.7施工队伍的撤离18.7.3缺陷责任期满时,分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18.8中间验收18.8.1本专业分包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18.8.2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在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7保修责任19.7.1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20.保险20.1发包人和承包人为整体工程投标的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已为整体工程投标了相关保险:(应列明每份保险的投保人、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20.2分包人应当办理的保险分包人应为当为其员工及其聘请的第三方人员、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20.3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5520.3.1保险凭证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20.3.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分包人和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4.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专业分包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专业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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