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调研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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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推行状况专题调研报告篇一: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淮安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年至年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总工会制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淮安市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第三条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第四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第二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第五条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第七条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第八条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第九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第十一条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三条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十四条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第十五条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十六条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第十七条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第二^一条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工会有权要求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二十二条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第二十四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篇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与职业病危害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第三条企业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企业行政与工会就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的机制,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第四条本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五条本集体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2.劳动安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安全操作规程;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6.职业病危害防护;7.劳动安全卫生培训;8.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9.工作时间与休息;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11.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职工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遵守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好劳动安全卫生承诺责任状。第八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制定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九条企业给职工创造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十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隐患、危险源点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防护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案例教育;易发生事故隐患的岗位及危险源点预防控制教育;防暑降温教育;安全操作规程、技术工艺规程、机械设备使用维护规程教育;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教育等。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第十一条企业支持工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行政、工会双方每月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大检查;各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企业各生产单位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第十三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行政有权执行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拒绝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上岗操作,查处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企业按国家规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第十五条企业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和作业场所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六条企业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职工,安排到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不适应在原岗位工作的,及时调离原岗位。对其他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职工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如实、无偿告知职工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加盖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十七条企业依法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及时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因工伤亡或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第十八条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二十条企业应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并按时足额发放高温补贴。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工会应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过程,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企业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二十三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协助企业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支持企业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以及事故责任者给予惩处。第二十四条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篇三: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企业名称:地址:合同类别:□企业□行业□区域□首次签订订篇四: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XX年4月28日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本协议。□续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集团所属各分厂、分公司、生产基地、处室、厂区等均须遵守本协议: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企业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4.安全操作规罠5、职业咬伞培训及“二级安全教育二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匚7、工伤事故调•杳处理。8、安伞应急救援侦案制度及尢期演练「9、特种设备的使川管址第五条本协议由企业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企业方(企业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0第七条企业要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八条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企业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若用。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第九条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建立健全职工转岗教育制度和台帐,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及其防护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种生产工伤事故案例教育;化学危险品应用等基础知识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Ik0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第十条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危险品台帐,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的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职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动火审批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方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卜'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第十二条企业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安全环保处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企业对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冬以确保正常安全运行口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企业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每月发放有毒有害津贴,对特殊岗位提供保健补助食品。第十六条企业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篇五: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本合同由(以下简称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以下简称企业)签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及施工生产的实际签订本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企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职工生命至高无上”的观念,始终把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1、企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方针、目标;2、安全生产责任制;3、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4、易燃易爆物品(火工)的储存、运输、使用安全管理;5安全操作规程;6、职业安全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7、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8、工伤事故调查处理;9、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10、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企业(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1、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企业(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使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第六条企业(公司)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企业(公司)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家规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项目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工会应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第八条企业(公司)应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是:结合企业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教育;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的教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教育;职业病防治和各类工伤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第九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建筑行业“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空作业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各类施工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加强现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主要内容: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2、地面及隧道、深坑作业的防护;3、高空、深水及立体交叉、既有线铁路施工作业的防护;4、施工用电安全;5、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6、对于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结构,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7、预防自然灾害的措施;8、防火防爆措施等。第十条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对重点点分片包干值勤,进行安全督查和管理。企业应完善施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隧道施工起重设备、水上船舶、大型设施以及高桥深水施工安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第十一条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尤其是生产新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须向企业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提供全面的数据和理、化特性,必须掌握其安全技术性能,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计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对实行“三同时”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要认真贯彻集团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手册》,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高温作业员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对施工中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臵信息卡、危险源点设提示卡。积极搞好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企业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粉尘、噪音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十四条要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待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第十五条在施工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岗位和在较大危险场所工作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特殊工种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对其他岗位的职工,企业也应定期进行体检,至少组织职工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企业应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第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通报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同级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第二十一条工会应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工会依据《工会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会《三个条例》)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等工作。第十九条工会应参加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依据工会《三个条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有责任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企业以工会为常设机构建立由工会主席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和专兼职劳动保护监督员等组成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基层设立相应的劳动保护监督小组,各工会小组设立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三级劳动保护监督体系。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和“一法二书三卡”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二条工会组织要利用职工之家、职工夜校、班前班后“一刻钟”等多种形式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教育职工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普及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篇六: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第三条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第四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第二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第五条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第七条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第八条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第九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第十一条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三条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十四条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第十五条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十六条企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第十七条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责任第十九条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第二^一条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第二十二条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第二十四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第三十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部门,未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篇七: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调研报告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维权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和特殊利益,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女职工委员会选择了60家企业采取调查问卷,听、看、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一、基本情况市有基层工会组织4465家,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女职工组织2116家,职工432651人,女职工159620人。20xx-20xx年我们在全市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市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605份,覆盖女职工59874人。其中签订区域性合同33家,共覆盖378个单位二、几点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加快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维权长效的紧迫感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日显突出。全总和省总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为女职工维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到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的一项特色工作,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女职工、帮助女职工、服务女职工、联系女职工、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载体。榜样是推行这项工作的有效动力。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要从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抓起,抓好一个,辐射一片;成功一个,带动一批。对于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执行得好的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介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以及签订此合同给企业带来的良好效益,改变部分非公企业老板的偏执、极端思想,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企业和女职工双赢的工作。我们认为通过广泛宣传力度,既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广大女职工维权自觉性的提高,还有利于维权资源的整合,维权力度的加大,从而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影响力,使女职工权益保护能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轨道。(2)加大指导力度,加强检查监督,因地制宜全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履约专项合同的推行虽然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专项合同的签订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很多企业的合同形同虚设,缺乏严肃性,真正能够依据法律维权的企业不是很多。指导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航标。建议各级女工组织依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培训工会女干部,规范合同样本,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当然履约更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关键。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否履约成为关键。如烟草、电信、电力、邮政等部门吃的“专家”饭,所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能如实履行。而大多数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女职工,由于种种特定的原因,不能如实履约。如何使这项工作在今后发挥其作用,我们必须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逐步建立起一支由执法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督机制。各级女职工组织要积极争取人大及劳动、公安、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通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查处劳动用工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老板履行法定义务。(3)加大职业培训,加强素质教育,确保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行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必须要加强女职工对合同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加强女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的素质教育。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加强素质教育就成了各级女工组织的工作重心.一是要加强女职工法制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要加强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教育,不断学习新技术,学习新知识,不断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三是要积极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展一些适合女职工就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要加强女职工的思想素质教育.要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强自立,人人争做知识型女职工,争当企业创新能手,成为合格的时代新女性。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越演越烈,我国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在落实上下功夫,在精细上做文章,积极探讨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团结和发动广大女职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扬坚韧、隐忍、吃苦耐劳的精神,主动与企业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实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工作目标。篇八: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本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所属各部门均须遵守本合同。第二条本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本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每年安排不少于万元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本企业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本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五条本企业应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高温和严寒天气时,应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第六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本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第七条本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八条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作岗位。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食品。具体是:(一)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二)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三)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第十条本企业每年应定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次。第^一条本企业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第十二条本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小时,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日。本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小时。本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职工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十三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职工如未严格遵守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违章操作,本企业可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四条职工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本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形成的合同草案应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本企业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第十六条本合同对本企业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企业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第十七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本企业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第十八条本合同期限与《集体合同》期限一致,与《集体合同》同时签订,集体合同到期,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第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十条本企业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备案。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五条、十七条的规定程序进行讨论、审议、送审。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单位(盖章):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篇九: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专项集体合同”)。第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和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与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第三条企业与工会建立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定期协商沟通机制,开展以“查找隐患、平等协商、签订协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为基本内容的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不断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第四条本专项集体合同由企业方代表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企业方(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职工方代表(企业工会主席)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第二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第五条企业依法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卫生技术措施项目方案,有计划地进行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并及时提供安全生产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第七条企业结合实际对职工进行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设施使用维护规程的教育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种作业。第八条企业会同工会每月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检查制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第九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企业根据各工种岗位的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企业有权阻止其上岗操作。第十一条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十二条企业定期对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并向职工公布。对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企业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三条对直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按规定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对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及时调离原岗位。职工离开企业时,可向企业索取经加盖企业公章的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第十四条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第十五条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十六条企业应安排员工适当的休息时间,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依法支付工资报酬。第十七条企业根据夏季特点,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防暑降温用品,合理安排生产工作时间,教育职工掌握预防中暑知识和急救办法,应协商约定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及条件。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发生职工因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事故,企业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工会与职工的权利和责任第十九条工会参加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接受企业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第二^一条工会认真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第二十二条工会积极协助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安全技能比武”等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第二十三条工会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职工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落实。第二十四条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抢救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职工有权拒绝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企业不得因此对其刁难或打击报复,不得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企业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企业或工会,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第三十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工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单位和部门,未能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企业和工会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经企业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篇十: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样本)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本企业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企业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所属各部门均须遵守本合同。第二条本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本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每年安排不少于万元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企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本企业向职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本企业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第六条本企业应根据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按时发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应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和佩带。高温和严寒天气时,应为一线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设施和用品。第七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本企业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第八条本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九条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给予治疗和休息,并调离有毒有害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进行次健康作岗位。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本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食品。具体是:(一)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二)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三)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四)岗位(工种)津贴名称标准。---------第^一条本企业每年应定期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次。第十二条本企业应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第十三条本企业安排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小时,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日。本企业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小时。本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安排职工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十四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职工如未严格遵守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违章操作,本企业可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五条职工有权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本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六条本合同与企业集体合同同时签订,其合同份数、生效日期、履行、续订、终止以及争议处理等与集体合同相同。单位(盖章):工会(盖章):首席代表(签字):首席代表(签字):年月曰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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