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置地独立收银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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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独立收银L#)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等相关事宜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件: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1.1租用面积包括该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包括该房屋内的内墙和立柱的面积)和该房屋与公用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包括山墙)的全部面积以及该房屋与其它房屋的分隔墙一半的面积。1.2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测量过该房屋的面积。如该房屋交付后甲方认为该房屋的租用面积与本合同19.2条约定的租用面积存在误差,则由甲方指定的具有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对该房屋的租用面积进行最终测量。如租用面积存在误差超过±5%,则以租用面积计算的保底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所有与租用面积有关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否则双方均不对该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以租用面积为基数计算的任何款项作调整。第二条房屋的交付2.1如果在本合同20.3条约定的交付日起150日内,甲方未能交付该房屋,则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交付该房屋逾期超过150日,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除不计利息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外不承担任何责任。2.2乙方应于甲方通知的日期前往商场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不论乙方是否办理交接手续,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视为该房屋交付日期。免租装修期从甲方通知的交付1日起开始计算。第三条租金3.1“营业额”是指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未经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及税款的全部收入。3.2乙方应按本合同21.1.1条约定的保底租金的标准向甲方预付每个月的租金(但该预付租金并不代表每个月的实际结算租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或该房屋交付乙方的同时或之前(以日期在先者为准),向甲方预付该房屋第一个月的租金;其后各月预付的租金,应由乙方于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向甲方付清。3.3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乙方该房屋上月每日营业额数据及所有与营业额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营业额记录)第四条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4.1租赁保证金4.1.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则甲方有权以租赁保证金抵扣乙方应付款项,和/或作为甲方因此而遭受损失之赔偿,和/或根据本合同规定不予返还。如租赁保证金发生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补交该等差额。4.1.2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后,甲方应在乙方交换该房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4.2物业管理费及宣传推广费4.2.1乙方应于租赁期内(不包括免租装修期)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交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该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或管理公司自主使用。此费用为该房屋及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公用部位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的费用,水、电费用,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以及其它根据规定应列为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物业管理服务支出而向乙方所收取的费用,如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专项性服务费用(即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费用)、特约性服务费用(即商业运营顾问费、商业管理费、品牌使用费等其它特约商户管理费用)的总和。4.2.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前或该房屋交付乙方的同时或之前(以日期在先者为准)向甲方或管理公司预付该房屋第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乙方其后各月预付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乙方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付清。4.2.3乙方应于租赁期内(不包括免租装修期)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该房屋的宣传推广费。宣传推广费是指甲方用于整个商场宣传推广的费用。乙方应于该房屋交付乙方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该房屋一个月的宣传推广费(若有)。其后各月的宣传推广费,应由乙方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前付清。4.2.4乙方同意,租赁期内甲方和/或管理公司有权就商场中的所有商铺用途的房屋统2一提高物业管理费和/或宣传推广费,届时,甲方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就该房屋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和/或宣传推广费将于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按照新标准执行。4.3其他费用租赁期和免租装修期内有关该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天然气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和本合同附件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上述非正常工作时间是指本合同19.4条约定的商场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乙方若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供应空调或开通、使用本合同附件所列设施和设备,应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前做出书面申请,经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供应空调及开通、使用本合同附件所列设施和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费用标准及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另行支付。4.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或之前将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取的本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费用支付给甲方。4.5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将经营所需缴纳的各种税款向房屋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第五条收银系统5.1乙方使用自己的专用收银系统(POS机)向顾客收取营业款,且产生的银行刷卡POS机的手续费以及由POS机产生的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5.2乙方自付费用在其收银系统(POS机)后台开发第三接口,自甲方交付三方接口的规范文件之日起60日内由乙方自行完成三方接口的所有测试和调整,并保证在该房屋开业时正常使用。5.3乙方同意甲方和/或经甲方授权的人有权随时查核有关营业额的资料,并同意甲方和/或经甲方授权的人有权随时对乙方在该房屋内经营活动的情况及有关账目进行查核。第六条房屋的修缮责任6.1甲方应对商场进行维修和保养。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商场造成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设备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列于本合附件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在为减少对乙方财产及雇员产生即时损害或风险之目的的限度内进行临时性的修理)。6.3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负3责维修和保养,而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税收及政府收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和免租装修期内,政府部门对该房屋的装修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6.4乙方应负责保持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该房屋内易耗品(如灯泡)的更换或添置,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6.5租赁期内,乙方应保证每三年对该房屋的装修和设施更新一次。6.6乙方如要求在商场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或广告,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或广告并应购买保险。乙方安装与放置的标识或广告,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若甲方因该标识或广告的安装与放置而遭受任何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1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2)在合同期内,甲方如拟在该房屋内对其所有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须事先通知乙方。(3)甲方应承担作为出租人应付的与该房屋有关的税费。(4)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进行干扰或妨碍。7.2除本合同其它条款规定的乙方义务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租户手册以及甲方和/或管理公司所不时制定和修改的商场管理规定。(2)不得污损、毁坏或擅自使用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房屋的外部展示任何广告标识;不得在该房屋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商场名称、标识或甲方字号、标志等。(4)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所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不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商场整体商业形象。(5)在租赁期内,若乙方预将实施针对顾客的优惠活动,则应在该优惠活动之前将此次的优惠活动政策书面告知甲方。(6)乙方尽量配合甲方为实施会员计划制定的优惠方案及在其原有设施中接入履行该会员计划而必须具备的设施设备。(7)乙方应在该房屋开业日前取得在该房屋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此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乙方应将所有这些文件的原件(包括更新的文件)及时提供给甲方审核,并提供一份复印件供甲方4留存。(8)乙方应当在该房屋开业前7日内向甲方出具关于乙方授权相关人员签署并提供营业额资料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乙方的被授权人发生变化,乙方应重新向甲方出具新的授权委托书。在甲方收到乙方新的授权委托书之前,在先的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7.3其他特别条款(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使用或存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灌装气体。(2)因清理该房屋内某种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而产生的费用须由乙方承担。(3)乙方须在合同期内根据甲方的要求自费维修保养、更新替换、清洁在该房屋内由乙方安装的设备、设施。(4)如果乙方需要改动甲方消防设施,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损害相邻关系。如果其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对甲方和/或第三方构成妨害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停止营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政府部门针对乙方行为的处罚)由乙方承担。(6)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规划、环保、卫生、水、电、气、通讯、消防等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7.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与商品生产商、商品供应商、消费者等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及其他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5在该房屋内因乙方的原因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和/或财产损害,应当由乙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7.6餐饮特别条款(如适用)(1)乙方经营行为需满足甲方有关卫生、环保的要求。(2)乙方在该房屋内安装有关厨房、烹饪设备及排水设施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符合所有有关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乙方承担。(3)甲方在该商场内所提供的公共排废气、油烟管道、公共隔油放泄弯道管须由甲方定期清洁,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按本合同4.3条约定的设备适用费分摊。(4)乙方餐厅厨房排水管道和卫生间的排污管由乙方自行铺设,地面设施须恢复原状,排水、排污施工费用(包括材料费)和日常排污费用由乙方承担。(5)除了与乙方在该房屋内进行的餐饮业务有关的食品、饮料等货物或商品外,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生产、制造、加工或储存任何其他货物和商品。7.7禁止贿赂(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及乙方聘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员工或受甲方委托对该房屋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司员工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馈赠、回扣、及特别5折扣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赔偿。(2)若甲方员工或受甲方委托对该房屋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司员工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甲方员工或受甲方委托对该房屋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司员工存在上述非法行为,则甲方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双方的利益。仅为此目的且无论本合同是否另设通知条款定有其他通知方式,乙方可以电邮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指定邮箱地址:cmafraudreport@capitaland.com。7.8价格管理(1)乙方应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和物价管理;(2)乙方进行价格调整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3)乙方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甲方商场所在城市其他商场相同商品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应按差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9乙方委派驻甲方店面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乙方,名单应报甲方备案。租赁期内,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驻店人员(甲方要求更换的除外),乙方驻店人员在该房屋内发生的任何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驻店人员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或有任何违法行为,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予以撤换;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委派驻店人员,应按甲方要求参加相应培训,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第八条保险8.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60天内购买全面的公共责任险,并保持保险单在合同期以内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个人伤害责任、人身伤害责任、人群所蒙受的伤害及损失责任。发生意外时,若因乙方未购买前述保险或投保金额不足,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前述保险单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8.2免租装修期内乙方必须为该房屋的装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免租装修期内持续有效。第九条转租、转让和交换9.1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或放弃租赁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或以分租、借用、共用、联营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导致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房屋或其中任何部分。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该房屋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9.2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出售该房屋或整个商场、抵押该房屋或整个商场,并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为此甲方无须事先征询乙方的6意见。乙方在此明确承诺:乙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就甲方按照前述规定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房屋而获得任何通知的权利。但若甲方出售该房屋,应通知乙方。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0.1乙方擅自中途退租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就所发生的损失向乙方索赔或者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12.2条处理。10.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和/或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费用(包括未补足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的,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逾期之款项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上诉任何款项超过15天的,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停止有关能源、设施、设备等的供应或禁止乙方使用,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10.3若乙方不实申报营业额,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所隐匿营业额不高于二十倍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补交其因此而欠缴、漏交之租金及利息(该利息按每天0.1%计算),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聘用会计师进行查核之费用)。如乙方隐匿的营业款与乙方当月的实际营业额相差1%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12.2条承担违约责任。10.4乙方有义务就出售的商品所收取的营业款项向其顾客出具全额等值发票。在顾客要求开具发票时,乙方必须给予积极的配合。若因乙方拒不向顾客开具全额等值发票或向顾客开具非法印制的发票而遭受到第三方索赔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若导致乙方连续14日无法正常营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12.2条处理。10.5若乙方需于本合同19.4条约定的商场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擅自停止营业达到十天(含)以上的,视为乙方擅自中途退租,须按本合同12.2条承担违约责任。10.6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10.7乙方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与第三方纠纷产生的责任,应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包括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签署本合同而遭受的行政处罚),乙方必须予以赔偿。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11.1合同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导致该房屋损毁、灭失,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1.2乙方同意,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甲方另行书面同意外,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减免或中止支付):7(1)因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商场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房屋或其相邻房屋或商场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房屋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性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的;(2)非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或其相关人员发生损失的;(3)任何时间该房屋内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对商场提供的保安服务并不构成甲方对该房屋及其内部人员与财产的保卫责任);(4)若该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2.1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3)该房屋灭失、严重毁损或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以致无法使用并且在90日内无法修复的;(4)合同期内,甲方需要对商场或其任何部分拆除或重建时影响到该房屋经营的,届时双方协商解决。12.2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所有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同时,乙方还须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当年六个月的租金和六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补足甲方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1)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2)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该房屋结构或造成该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3)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4)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任何应付款项超过一个月的;(5)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限,超过十日以上未进场装修或未正常营业的;(6)将该房屋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以外目的的;(7)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乙方未予纠正的;(8)进入清算程序,或乙方之财产被强制执行,或乙方被接管人接收的;(9)申报之任意一个月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相差1%以上的;(10)不按本合同约定商号名称进行经营,或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11)未能在其承诺的开业日获得其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资质和许可的;(12)任何一个租赁年度连续满六个月未达到本合同21.7条约定的该租赁年度营业额之预定指标额的。12.3甲、乙双方同意,若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不能时限租赁目的,则乙方可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12.4甲乙双方特此同意,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的现有股东结构发生变更,从而使得乙8方的现有控股股东不再成为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则乙方应于有关该股东变更之协议书签署之日或该股东变更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之日起三天内通知甲方。若新股东变更后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接收到该通知后或在甲方知道乙方该等控股股东结构发生变更之日后解除本合同,收回该房屋,并扣收乙方所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第十三条房屋的交还13.1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向甲方交还该房屋。乙方应将其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在届满日前或解除日前搬离该房屋,并将其添置的与房屋不可分离的装修、设备、设施以及增建和改建物品(下称“不可移动的物品”)拆除,以使该房屋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经甲方同意保留房屋现状的,乙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对此不予以任何补偿和/或赔偿。13.2甲方有权在乙方未依本合同13.1条交还房屋逾期满7日后选择由(ⅰ)公证人员;(ⅱ)律师;(ⅲ)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的前提下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可移动物品搬出该房屋,将该房屋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对于可移动的物品,甲方在搬出后权就该等物品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该等物品被搬出后,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乙方领取该物品;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领取物品,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等物品的所有权,则甲方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品。甲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费用及甲方在上述过程中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通知方式发出付款通知后7日内乙方不予支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甲方对于乙方在该房屋内添置的不可移动物品的保留,适用于本合同13.1条的约定。13.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交还该房屋时,如甲方发现该房屋和/或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亦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如租赁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第十四条权利的放弃在乙方违约情况下甲方又接收租金或其他款项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交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不足本合同之规定金额时,或甲方接受金额不足的租金或其他款项,均不能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少付租金或其他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欠租欠款的权利以及根据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此外,甲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意味放弃该等权利。甲方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以甲方签署的书面明确表示为准。第十五条通知915.1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则在接收一方或其被授权人签收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如果通过国内或国际快递方式邮寄,则在寄出后第三天被视作已收讫(无论该信件是否被退回);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五天后视为收讫(无论该信件是否被退回)。15.2对于发送给乙方的任何通知或联络,甲方可以向本合同第二十二条所述的地址一或地址二的任一地址发送。在乙方接收该房屋后,任何给予乙方的通知如果该通知写明乙方为收件人并被留置在该房屋处将被认为十分确定地发给了乙方,并视为由乙方于下一个工作日收到。第十六条合同的效力及承诺本合同的附件或附页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本合同与本合同附件或附页相关内容存在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以附件或附页约定为准。第十七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十八条其他18.1本合同所称“管理公司”是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对商场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18.2本合同以中文书就。18.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时生效(若乙方系自然人,则乙方应加盖手印)。18.4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向乙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说明和解释,乙方已经充分理解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内容,本合同系在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为充分维护乙方的合法权利,甲方特别提请乙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并对其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乙方表示理解和同意黑体部分内容。10本页为《房屋租赁合同》我司POSL#的签署页。甲方:(签署盖章)代表姓名:代表职务:日期:年月日乙方:(签署盖章)代表姓名:代表职务:日期:年月日附件一该房屋的平面图附件二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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