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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企业合约的法律隐患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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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保安服务公司合同法律风险,格式为 doc ,大小 39498 KB ,页数为 11页

保安服务公司合同法律风险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安服务公司合同法律风险篇一: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避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与风险规避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对物业管理公司保安服务过程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切实履行好物业管理合同并规避保安服务中的治安责任的一个“预警”,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规范发展是有好处的。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立法机关在很好地衡量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的。但由于其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因此给人们留下了一些争论的空间,并且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还存在着一个法官针对具体案件的自由量裁与利益衡量问题。对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简要地谈一些个人的看法。第一,物业保安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治安。在物业管理中,保安服务是基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维护物业管理相关区域内的秩序而产生的,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讲,物业保安服务是指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通过值班、看守、巡逻等方式所进行的为业主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包括防火、防盗、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服务内容。虽然物业保安服务包括了一些防盗、防犯罪等治安案件的内容,但其安全防范的义务主要来源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于私法范畴。而治安是指社会的秩序安宁的维护,属于公法范畴。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保卫的法定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法定职责。20XX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明确指出:保安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在非警务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工作中维持公共秩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并不具有公安机关依职权打击违法犯罪的基础职能,所以也不当然保障和完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人身安全。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的法律责任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而导致业主的人身受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都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据此对业主负有人身保护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这种人身保护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保证业主不因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的不安全隐患(如火灾、爆炸等)受到人身损害;保证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抢劫、盗窃等)。那么,在业主遭受外来第三人的不法人身侵害时,如何判断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呢?我想主要应从三方面进行:首先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施设备;其次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备、合理的保安规章制度;再次看物业保安人员是否切实利用了有关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切实遵守了保安规章制度。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这三方面的要求,也就表明了物业管理公司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就算切实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即使业主的人身遭受了损害(通常刑事犯罪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等特点,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难以彻底防范)也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之,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根据具体的失职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一般仅限于民事经济赔偿范围内,通常也不可能对人身损害进行全额赔偿。按照《合同法》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标准,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应超出它对合同风险的理解,即不应超出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这个理解在实际案件中取决于法官依法对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衡量以及自由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量裁权。但一般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及可得收入之减少应除外,若业主有过失,则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第三,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的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尽保安服务之责为违约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即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物业管理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有免责的事由。一般物业管理公司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业主之故意;物业本身之性质;损害系业主之同伴、探望者或业主接纳同住之人(内部第三人)所为。但无论怎样,这一归则原则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是一个法律上的风险,亦即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就有责任,在诉讼中业主只需向法庭证明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须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且,在合同领域,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可以推定成立的,即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有引起业主人身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事实上该损害结果又确实发生了(相反物业管理公司若履行合同约定则损害结果必不发生),那么,就可以认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如果没有找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则通常会败诉。这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在进行物业保安服务时应当具有相当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但这样并不意味着法律对业主有着偏袒,因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保安服务进行了约定,就意味着业主基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许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性形成了一种信赖。此时,相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义务的履行,业主已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了保安费却未能如约履行保安的义务,不对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业主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话,则损害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信赖利益,从而有失公平。所以,《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是合理的,是平衡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双方各自合法利益的产物。因此,有的物业管理公司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业主的人身保险责任”这样条款,试图免除自己因不履行保安服务约定对业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足为取的。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以下风险规避方法:第一,切实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应切实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作好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尽到自己对业主人身安全服务的最谨慎的义务。这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并利用好相关的保安设施设备,制定并执行好相应的保安规章制度。这是物业保安服务规避风险最根本的方法。第二,明确约定物业保安服务的责任。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物业保安服务的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如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在尽到保安服务的注意义务后不承担业主的人身损害责任,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这样可以事先让业主清楚地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责任,避免发生人身损害事件后,业主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盲目起诉。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当多就此与业主进行协商和沟通。第三,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主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工作,并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如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巡逻发现有作案嫌疑的人员应及时询问并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发生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将不法侵害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等等。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外来第三人的不法行为导致业主人身伤害案件的发生。第四,引入商业保险。对多数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引入商业保险不失为治安风险规避的一种好办法。目前,已有保险公司开发出物业管理责任险。该险保障投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人(包括其雇员)因物业管理中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其财产受损所付出的赔偿及有关诉讼费用。在香港,这种保险叫“第三者保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另一种方式是,物业管理公司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出一种专门针对物业保安服务中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业主个人的保险,将其纳入保安费的附加费用一部分,由业主自愿选择是否参与,一旦发生业主人身损害,业主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商业保险的合理引入与完善,最终会促进物业管理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并达到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三赢的局面。篇二:安全管理方案及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安全管理方案及法律风险防控措施如果我方中标,公司将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到合法、规范经营,具体防控措施如下:1、通过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等方法培养全员法制观念,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增强法律风险防控素质,着力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对法律风险防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参与法律风险防控。紧紧围绕保安服务行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案说法,加强法律风险警示教育,让公司管理人员、员工认识到大部分法律风险都是可以提前预防、提前控制的,使法律风险防控与各项安全管理活动自觉融合。2、严把保安服务人员招聘关,按照签约客户单位合同内容要求,招聘有较强的上进心、责任感、品德优良,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的人员,同时,加强政治审查和体检检查工作。3、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定期、定时加强对保安服务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劳动纪律、消防安全知识、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保安服务人员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综合素质,避免保安服务人员意外伤害和道德等风险的发生。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签约后合同内容条款,及时和在岗保安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每月按时将保安服务人员工资打入其个人账户,避免劳务纠纷等问题出现,不让客户单位受到劳务纠纷、诉讼、合同等风险的不良影响,做到用工合法、合规。5、积极探索建立与客户单位之间的法律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实现法律资源信息共享。通过发现、识别、分析、控制、监控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项法律风险,制定、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增强公司抗击法律风险控制的主动性、前瞻性和计划性,不断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减少公司违规操作和诉讼案件的发生,使法律风险控制在公司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公司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优化和平衡,保护和提升公司和客户单位的声誉和形象。篇三: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物业管理的法律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所产生并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包括生产经营损失、民事索赔与赔偿,行政与刑事处罚或制裁,企业有形与无形资产受损以及其他的损害。依据管理服务的具体义务的内容不同,我们可以将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风险具体划分为治安风险、车辆管理中车辆的损坏灭失风险、消防事故和隐患风险、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等。一、治安风险防范所谓治安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丧失生命和财产损失等风险,导致了物业服务风险。例如建筑区划内发生的入室盗窃、抢夺、抢劫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各类案件,给物业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风险。在这类案件中,物业企业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致使建筑区划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则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为了防范此类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和大厦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防范工作,其职责的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内、业主门户以外的公共区域,不包括业主的专有部分。且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不享有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保安人员也不具有超出普通公民的任何特权。因此,这种安全防范义务具有预防性和辅助性,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一种有限的义务。为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自己一定限度内、有限地履行义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好建筑区划内的公共秩序,防范治安风险。2、充分发挥人防、技防和物防的作用。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常常高估闭路电视监控(技防设备之一)的防盗功能,认为有了技防,就算提供了安全防范服务,忽视人防工作的作用。也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常常将保安工作(人防)和自家防盗(物防)分割开来考虑,认为保安防得住就不用装防盗网,保安防不住所以要装防盗网。这些都是安全防范中的误区。其实,物防是业主家居的最后防线,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业主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盗网。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看到技防设备的功能和局限,正视技防设备的工具地位,确定保安在安全防范系统中的主要地位,提高保安的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让保安熟悉这些工具的操作和使用细节,提高保安和技防设备之间的人机结合程度。3、科学安排保安巡逻,坚持对巡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安防职责,避免管理过错。物业服务企业只要严格履行了自己义务,就不再承担业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因第三人非法侵害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责任。4、树立保全履行职责证据的意识,做好、保存好巡查以及交接班记录。5、委托给专门的保安公司,分担法律风险。在目前物业服务行业中,有一部分企业将保安义务委托给专门的保安公司,协商约定对外支付一定保安服务费,由保安公司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要求提供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该做法实际也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他主体分担法律风险的措施。二、车辆管理风险防范车辆管理损毁风险,是指在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停车场经营服务过程中,因车辆发生损坏、灭失等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车辆停放服务是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附带产生的附加服务,通常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建设单位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进行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并收取车辆服务费。车辆停放期间车辆外表可能被第三人用器具划伤,也可能会被其他停放车辆有意或无意碰撞而损坏,也有可能在停放期间被盗窃或抢劫。该类事件和诉讼争议也是长期以来物业管理单位面临赔付金额较大的风险。此类事件的责任承担关键在于停车性质的判断,双方之间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决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的赔与不赔。因此,在企业提供该项服务时,应当注意以下方面:1、与业主或业主使用人签订车辆服务协议,明确合同性质,排除保管关系。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2、完善停车场硬件,经业主大会表决购买停车设备,与业主委员会签约,具体约定收费和设备费的支付,降低管理风险。3、将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的内容制成公示牌,放置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等。4、对停车场的停放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车辆停放人应注意的事项记载在该停车凭证上,告知车辆停放人。5、收取停放服务费,给予收款凭证,属于占位费的应明确注明,收取的费用收款凭证上应记载停放的时间和车辆的牌号。如果车辆停放凭证丢失,应由车辆停放人持车辆行驶证件和驾驶人员的身份证前往管理处或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相应的凭证挂失手续,重新领取车辆放行凭证。6、因维修工程等原因可能造成停放车辆损害时,应以指示牌等形式向车辆停放人明确告知,并将可能造成车辆损害和危险的区域进行单独围拦,进行分离,明确禁止车辆停放在上述区域。7、物业管理公司在停车位的选址上应当尽量避开广告牌,危墙等。8、日常巡查当中,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排除危险。9、购买保险,分散企业的管理风险。三、公共设施、设备风险防范物业本身及公共设备和设施的管理不善都可能造成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此项管理服务义务是物业管理单位主要的义务之一,同时因物业、公共设备的多样性和分布的分散性特点,随之而来产生了风险的频繁发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生。物业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及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附着物、坠落物和悬挂物;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供水、供电、安全报警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配套的娱乐活动设施等。为防止上述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接手物业时,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与交接工作,确定责任分界线。2、按照经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建筑物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做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考虑在台风等特殊天气时,是否可能发生损坏。3、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管理,对可能造成危害的设施要设置警示性的信息。4、将物业管理中涉及的电梯、绿化等专项管理,委托给专业的公司,分项发包也是物业管理单位防范风险的措施之一。5、在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过程中,如果发生事故和损害事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由相应的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做出调查报告,对事件和损害发生的原因进行认定;该原因就是日后各方,包括法院认定过错和责任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唯一依据。6、游泳池、网球场等健身娱乐设施属于小区的公共设施,物业公司负有维护保养及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潜在的危险应当设立告知牌进行告知。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7、日常巡查当中,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排除危险。四、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的风险防范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在法律上一般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关于合同期满后的物业服务的定性问题,是事实服务关系还是原合同的继续延续;第二,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物业企业退出;第三,关于企业在退出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有地方法规对前期合同期满后的情况做了规定。根据民法中的租赁合同和劳动法中劳动合同中此类情况的类推,合同期满后的物业服务应视为原合同继续延续,但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大会经表决可以随时解除。第二个问题,业主委员会无权擅自决定要求物业企业退出。业主委员会仅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有在经业主大会表决不再续签后,其才有权通知企业退出,否则就构成越权,企业有权拒绝。第三个问题,企业在决定退出时,应注意防范相关风险,首先,应当提前二个月通知业主、开发商和相关行政部门(物业办、街道办事处),给业主充分的准备时间选聘新的企业;其次,企业在退出时,如果无人接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封存相关资料,避免交接后发生的设施设备损害责任转嫁给企业。完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 编号:1700546548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11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9498 KB
  • 标签: 公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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