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采购与施工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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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字20-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发布1制定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3、工程内容:。二、合同工期开工时间年月日;竣工时间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施工进度:第一批:门框、构件:;第一批门扇、设备:;第二批:门框、构件:;第二批门扇、设备:;第三批:门框、构件:;第三批门扇、设备:;三、质量标准2工程质量标准:。四、合同总价款(含设备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总承包服务费等)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五、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书、投标书及其他招标文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5、本合同专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清单及报价表;9、双方有关工程的商洽、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内容。六、合同争议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法院提起诉讼。3七、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址:;本合同约定于年月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1份;份;份。发包人:名称(盖章)承包人:名称(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甲方条件甲方工程所使用的图纸须经所在市人防办公室审批的图纸,图纸中所采用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依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和图集。2、乙方条件乙方必须是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外省企业须有陕西省人防办公室登记备案。3、适用范围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内外连接孔口部位,用以对武器杀伤破坏效应进行防护的专用设备。主要是包括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核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防核超压排气活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防爆地漏、防爆波阀门和相关设备等。4、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参照《陕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指导价》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5、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数量提供给乙方图纸。由于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5工期延误的应延长合理工期。6、设计变更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甲方必须向乙方出据书面通知,根据工程量增减费用和合理调整工期。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意见、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8、转让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和安装合同不得转让,由于某种原因,确因不能执行合同,按合同产品价款和安装工程量结清乙方款项,可以终止合同。9、图纸和文件的保密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乙方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甲方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0、施工条件在人防工程总包施工过程中,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单位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堆放场地、道路、脚手架以及垂直运输机械等(总承包服务费)能够利用的,6由总包单位无偿提供(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专用合同条款中不再列出;若总承包人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单位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时,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单位列支在报价中。11、工期乙方须在双方商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但遇到以下情况工期顺延:11.1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不能让乙方进入施工场地、进场道路封堵、施工用水、用电不能接通;11.2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电8小时以上的;11.3乙方或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11.4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工程进度的。12、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30%)的备料款;第一批门框和构件到达合同指定现场,经甲方或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全部合同价款;第一批门扇和设备到达合同指定现场,经甲方或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全部合同价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完成后,若由于甲方原因半年内未进行验收,乙方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7%)全部合同价款;7一年质保到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无质量问题或完成修理质量缺陷,甲方向乙方支付(3%)的质量保证金(甲乙方可另行约订)。13、甲方义务13.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13.2提供材料堆放场地和施工场地,脚手架以及垂直运输等,以及给予乙方的施工必要协助。13.3协助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13.4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13.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13.6按合同约定邀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人防工程单项验收。14、乙方义务14.1按国家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安装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合同约定的工作,并修补施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14.2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或他人的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不得影响他人的施工和生活。14.3乙方应向甲方指派项目负责人一名,并在约定的8期限内到职,负责组织合同工程项目的实施。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先征得甲方同意。14.4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14.5配合甲方搞好施工现场卫生和安全工作。15、材料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进场。16、试验和检验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甲方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乙方自检完成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期限3日内检查,经甲方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后乙方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甲方或监理人重新检查。17、产品质量乙方须是经国家人防办公室资格认定的企业,产品是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生产,所提供的产品须是乙方自己制造,出厂之前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并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9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固定标有厂名,产品型号等内容的铭牌。产品合格证和铬牌应按国家人防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制作,出厂编号采用钢码打印并与设备唯一对应(与签订合同相关联)。18、验收18.1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相关规范和标准。18.2乙方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竣工前5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不能参加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18.3在竣工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由乙方负担。18.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费用和工期由甲方负责。18.5验收完成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记录、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各1份。19、产品质量保证10防护设备产品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后1年。乙方对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产品原因,应当无偿履行维护保养责任,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当提供维修费用。质保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有偿维护保养。20、暂停施工费用乙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乙方承担暂停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甲方造成的暂停施工,乙方要求甲方延长合理工期和增加相应费用。1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图纸和文件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的期限、数量:。乙方提供的图纸和文件的期限、数量:。监理人或甲方批复乙方提供的文件的期限:。监理人或甲方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2、联络甲方驻工地代表:职务电话。监理人:职务电话。总包单位联系人:职务电话。监理人经甲方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乙方项目负责人:职务电话。3、甲方的一般义务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指定乙方的施工场地和临时设施:12。材料的接收、运输与保管方式:。提供的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4、工期的提前或延误提前竣工奖励办法:。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办法:。5、竣工验收资料竣工资料的内容和数量:。竣工清理场地:。6、总承包服务费材料堆放场地、道路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条件费用。7、合同价款的结算及期限。8、违约责任。9、其他约定。13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清单及报价表序号防护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设备购置费安装费运杂费总包承服务费总价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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