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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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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1.0版)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1800号邮政编码:200540电话:57953024传真:57953025受让人:联系人:出资比例:注册地址: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1418378929440394,宗地总面积大写肆仟零捌拾壹點叁平方米(小写4081.3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肆仟零捌拾壹點叁平方米(小写4081.30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金山区404街道4街坊P1宗地_。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四至范围东至亭虹路,四至范围西至上海德桑印染有限公司,四至范围南至工业用地,四至范围北至工业用地;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米为上界限,以\\米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签订本出让合同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净地。第七条签订本出让合同之前,出让人负责完成本合同项下宗地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质量调查检测工作,相关检测报告经环保部门确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工业用地:20年,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第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出让价款的20.00%,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一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二)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余额。第十二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支付: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2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余额利息。第十三条为保证受让人按时开工、竣工和投产,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60%,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占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20%。经认定,受让人按时开工的,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开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竣工的,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竣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经认定,受让人按时投产的,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在投产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十四条受让人应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地上空间中,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工业建筑;地上附属建筑物性质\\;地上建筑容积率工业用地:1.78;地上建筑面积7308.59平方米;地上建筑限高30米;地上建筑密度45.3%;绿地率15.1%。地下空间中,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_\\_;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最大占地面范围:_\\_;起止深度:_\\_米;地下总用地面积:_\\_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中,商业用途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办公用途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停车库用途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工业用途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仓储用途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的工业项目产业类型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七条受让人同意,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0.00%,即不3超过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0.00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禁止在工业用地内建造单幢建筑面积150-500平方米,且三面(两单元并联)或四面临空的类似别墅建筑。第十八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6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开工,在交地后24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竣工,在交地后30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投产。特殊项目在特别约定条款中另行约定。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延建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九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仟万元(小写400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玖仟柒佰玖拾元(小写9790.00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出让价款等。第二十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交地后5.5年内(即\\年\\月\\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万元(小写31000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捌佰壹拾肆点柒伍万元(小写814.75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玖拾陆点叁元(小写1996.3元)。第二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沟、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与管线等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第二十二条对受让人依法和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价款给予受让人补偿。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完成后,受让人应当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和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经验收合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本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须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按照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标准两者择高补缴。第二十四条受让人应汇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并对本宗地范围内分布的地面沉降监测防治设施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第二十五条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4按规定向市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第二十七条本合同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采取土地房屋整体转让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土地交易市场实施。第二十八条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合同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抵押权实现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一)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综合认定,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二)由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优先收购本宗地土地使用权。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三十条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前,需向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申请综合评定,经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达到相关标准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三十一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申请续期,因综合评定不符合标准的或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三十二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本合同终止,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5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三十四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照迟延支付款项的1.0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六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资建设,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前不少于30日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土地申请的,经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额返还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第三十八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工时间管理,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第三十九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管理,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6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二)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超过一年未竣工,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履行:(1)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2)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3)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条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年\\月\\日之前。受让人投产日期经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未投产,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一条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第四十二条在本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本合同项下宗地项目由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进行达产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100%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已履行本条款。第四十三条受让人因自身原因在达产之后提出退还土地使用权申请的,经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出让人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7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第四十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本宗地出让价款50.00‰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建筑设施。第四十六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照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1.00‰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第四十七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第四十八条受让人在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出现以下情形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1)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个月内,经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认定,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80%的;(2)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3年,由金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产业管理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3)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第四章约定进行转让、抵押或改变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的。违反本条约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情节严重,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五十条本合同项下宗地使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环保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受让人承担全部的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修复成本。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约定处理。(一)向\\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其他(在特别约定中另行约定)。第五十二条特别约定:1、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本宗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计容建筑面积为7267.55平方米。4、设计方案免于审查要求:根据《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该项目在土地取得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产品生产和存储,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除外)。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按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按照绿色建筑一星及以上标准设计。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9第五十五条本合同和附件共十八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五十六条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五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出让人(章):受让人(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11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北比例尺:1:12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上界限高程高程起算基点h=mh=m采用的高程系:比例尺:1:13附件3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14附件4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1、转让时需出让人同意。2、需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3、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同意。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1.0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2.0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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