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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售电企业与电力消费者购销电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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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格式为 doc ,大小 119296 KB ,页数为 22页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通用版】


('合同编号: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乙方: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监制年月日1/24使用说明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的电力用户和江苏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合同。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对《合同》进行补充约定。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1/24目录第一章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双方陈述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五章电能计量第六章结算和支付第七章合同变更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第九章合同解除第十章不可抗力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二章适用法律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十四章其他附件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附件2:交易电量确认函2/24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甲方用电户号:。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512X,住所:南京市雨花西路210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魏雷。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43213750。3/24鉴于: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符合江苏省市场主体准入条件。2、乙方在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评估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3)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章定义和解释1.1定义1.1.1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和“年度交易合约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约电量”、“集中竞价交易合约电量”和“挂牌交易合约电量”。1.1.2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4/24则,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5/24定的前提下,以“双边协商”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1.1.3集中竞价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1.1.4挂牌交易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挂牌”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1.1.5结算月:是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的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月。1.1.6结算电量: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抄表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结算电量和年度结算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交易结算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结算电量和挂牌交易结算电量。1.1.7电网经营企业:指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在江苏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1.1.8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1.1.9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6/24的公历日。1.1.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1.2解释1.2.1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第二章双方陈述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2.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7/24办妥并合法有效。2.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2.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5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2.6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2.7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甲方的权利包括:3.1.1根据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3.1.2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1.3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3.2甲方的义务包括:8/24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3.2.2事先向乙方或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1)。3.2.3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3.2.4按电力相关规定和与电网经营企业签署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3.2.5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3.2.6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3乙方的权利包括:3.3.1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3.2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3.4乙方的义务包括:3.4.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3.4.2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9/24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3.4.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3.4.3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4.5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四章交易电量、电价4.1交易周期:本合同交易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4.2交易电量: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交易周期内的全部用电量,预估交易电量为万千瓦时(分月计划预排见附件1),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万千瓦时,剩余电量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双方约定交易电量以甲方每月在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月度交易前10个工作日提交给乙方的《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为准。4.3交易模式:4.3.1甲乙双方同意万千瓦时电量交易电价按分/千瓦时(含税)的价差与甲方现行的目录销售电价联动。(注:价差为正时,表示电力用户高于目录电价结算;价差为负时,表示电力用户低于目录电价结算。)双方另有约定如下:10/244.3.2甲乙双方同意万千瓦时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所产生的价差收益采取比例分成,交易收益%归甲方所有,%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如下:4.3.3其他交易模式:无。4.4乙方对甲方当月的实际用电量与双方确认的计划电量进行偏差统计,就甲方月度偏差超过允许范围时,双方约定处理原则为:月度偏差正负%考核处罚由售电公司承担,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考核处罚。售电公司同时承诺,自身没有偏差时,用户也不考核;自身有偏差考核时,不考核反向偏差的用户。4.5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省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的政策执行。第五章电能计量5.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电力用户、售电公司11/24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中约定。5.2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5.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第六章结算和支付6.1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6.2甲方按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江苏电网公司(输(配)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市场化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6.3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减。第七章合同变更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12/24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第八章合同违约和补偿8.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违约条款约定如下:8.2违约的处理原则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8.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九章合同解除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3/249.1.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9.1.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9.2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第十章不可抗力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0.1.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10.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10.1.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14/2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10.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20天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15/24(1)双方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第十二章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期限13.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3.2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第十四章其他14.1保密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14.2合同全部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15/24同。14.3通知和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4.4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4.5本合同与《三方购售电合同》互为补充;当《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协调。14.6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14.7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16/24同等法律效力。14.8由乙方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格式上报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当报备的合约关系、成交量等非涉密信息。14.9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份,分送有关机构。17/24(此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18/24附件1:《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交易电量分月计划预排表时间年度交易合约电量分月计划(万千瓦时)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分月计划(万千瓦时)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公司名称(盖章):签署人:日期:19/24附件2:《交易电量确认函》交易电量确认函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兹确认我公司向贵公司购买年月万千瓦时电量,其中年度交易合约电量万千瓦时,月度交易合约电量万千瓦时。公司名称(盖章):签署人:日期: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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