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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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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2017版)


('JF-2017-077合同编号:天津市建材商品买卖合同(2017版)出卖人(甲方):买受人(乙方):为了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建材买卖基本情况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等级材质颜色产地单价数量总价备注货款总额:¥元,大写拾万仟佰元角分送货验收情况□验收合格□货款两清□拒收及原因:□解决方案:甲方(签字)交货时间:年月日乙方(签字)二、货款支付方式1、□乙方在签约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2、□乙方在签约时支付定金元(不得超过商品总价的20%),余款元应在时付清。1三、交货及验收1、□乙方自提:年月日到提货。2、□甲方送货:年月日前送货至。乙方在接收商品时,须当场检验查收,无误的应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书面确认。实木制品(实木贴面、封边、实木地板等商品)和天然石材存在自然色差及不同纹理是不可避免的。艺术玻璃图案比例、人工色差与样品略有差别,均属正常现象并非质量问题。四、商品非质量问题换货退货1、接收商品后内,在无任何损坏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换、退货,其费用由乙方承担。2、对装修后剩余材料(所购总数的%以内)在商品无任何损坏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送货后30天内可以凭销售合同及相关单据按商品买卖合同单价全款退货,其费用由乙方承担。退货地点:。其中灯具、胶类、地毯,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包装完好无磨损可退货。五、质量问题“三包”规定甲方对商品实行三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甲方或主办单位做出对乙方更有利的责任承诺的,按照该承诺执行。六、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建材商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不符质量要求的,乙方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甲方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乙方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乙方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甲方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2、甲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迟延交货超过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收取的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额返还,但乙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2(二)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的违约金;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的定金无权要求返还。(三)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建材商品的有害物质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失费等损失,并承担总价款%的违约金。(四)。七、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市场主办单位或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当协商和调解不成,可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甲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由市场主办单位向乙方进行先行赔付。八、其他约定事项。九、附则本合同与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份,乙方份,市场主办单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章)乙方(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主办单位(章)3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合同订立的需要条件(一)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二)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三)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签订,一般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既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一)什么是要约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指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三: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另一方所接受,关键是看发出的要约对对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对方表示了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双方还必须要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2、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以书面形式、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3、要约的法律效力和要约的撤回、撤销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对话形式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要约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要约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二)承诺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2、承诺应具备以下几点: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二、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第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作为意思表示的承诺,其表现形式应与要约相一致。4、因承诺的生效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时间至关重要。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承诺生效前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程序、要求,与要约撤回的程序、要求,完全相同。当受要约人正式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作出承诺时,合同成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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