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n
升级VIP 登录 注册 安全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word文档 > 合同模板 > 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

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

收藏

本作品内容为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格式为 docx ,大小 14520 KB ,页数为 6页

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


('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甲方(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代理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业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1.合同内容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隐名代理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2.合同期限2.1.本合同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合同签订之前或期满后,未签订新合同前,如双方有业务发生,适用本合同。3.费用结算3.1.费用结算方式:票结。甲方货物抵港前需支付当票费用给乙方,甲方结清费用货物到港后,乙方放货,乙方次月提供发票给甲方,发票类型不能作为双方业务类型的证明。3.2.当票费用以《沿海内贸货物代理订舱委托书》中约定的金额为准,甲方未提供的,以邮件、微信、QQ中约定的为准。3.3.如产生滞箱费、堆存费、起运港、目的港场外超期费、场外落箱费,修箱费等杂费,甲方每批次确认账单,并在收到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逾期视为确认认可,甲方确认账单后3个工作日内,并在提柜前向乙方支付上述杂费。3.4.如遇船公司、码头调整港杂、缴费码、打单费、预录费、目的港换单费等,乙方提供书面函件,双方协商解决。3.5.非经乙方书面确认同意的,甲方的任何索赔及赔款均不得用于抵销甲方应付乙方的费用,也不能作为甲方延期支付、拒付乙方费用的依据。3.6.上述费用的支付以乙方指定的银行到账为准。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甲方应至少在货物出运7日前,以书面、邮件、微信或QQ中任一方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乙方同意并回复费用等相关信息后,甲方确认或未提出异议的,双方就该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之后甲方应出具并填写《沿海内贸货物代理订舱委托书》,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4.2.甲方应在《沿海内贸货物代理订舱委托书》如实注明所托运货物的准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真实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形式、货值保险金额、目的港及收货人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对托运货物名称与实际装运不一致,造成乙方按5000元/箱向船公司支付违约金的,由甲方实际承担。4.3.甲方对于托运货物确保为货主,并对货物储存、防护或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沿海内贸货物代理订舱委托书》中注明,并随附相关文件。如在《沿海内贸货物代理订舱委托书》中未注明,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以及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4.4.甲方对其或其第三方委托人提取的集装箱负有严格检查的义务,确保适货符合要求,如提取的集装箱有破损、潮湿、异味等不适货的情形,甲方须当场电话联系并以书面或邮件通知乙方,并可以申请更换集装箱,如在提取集装箱时未提出异议,视为乙方提供的集装箱完好无损并适于货物运输,因甲方未严格验箱所引起的包括箱损、货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必须保证在其使用集装箱期间箱体的完好,返箱时箱体的状况必须和提箱时的设备交接单记录相同,如有任何损坏或灭失,由甲方承担箱损(包含灭失)责任。4.5.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4.6.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集装箱铭牌及船东要求的限重进行装箱,不得超重,且实际回场重量与订舱时申报的箱货总重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吨,并应设置第二道门或封箱时对箱门进行加固(用粗铁丝在将2边箱门杆上中下位置进行加固捆绑),如因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货物爆箱、泄露,所有责任及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包括超过规定的重量,造成乙方按5000元/吨的标准向船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的,或实际回场重量与订舱时申报的箱货总重的最大误差超1吨,造成乙方按5000元/吨的标准向船公司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均由甲方实际承担。如造成船舶或其他货物损失,所有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追究其法律责任。4.7.因乙方对货物实际价值不能界定,以及船公司的要求,甲方必须以货物的实际价值为依据,在《沿海内贸货物代理订舱委托书》注明货值金额,乙方或船公司据此为其托运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如甲方或货主自行对货物运输投保,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将本协议中相关赔偿条款告知保险公司及货主后进行投保,甲方未告知乙方,造成乙方或相关第三方,被不限于保险公司的第三方索赔的,由甲方实际承担。4.8.甲方若要求更改《沿海内贸货物代理订舱委托书》内容或取消托运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经办操作人员书面确认,同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若是货物已进港或离港,乙方有权拒绝更改。4.9.甲方应当保证发货人及时装箱、收货人在卸货港及时提货和还箱。甲方在始发港提箱出场后应在7天内装货回场,否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超期产生的场外用箱费;货物到港,收货人应于7日之内将当票货物全部提货,由于发货人装箱不及时、收货人提货不及时或还箱超出规定时间而造成的额外包括不限于堆存费、滞箱费、场外用箱费等(费用类目及标准以当票的船公司和码头标准为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因乙方(或船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收货人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货,收货人超出45天未提货或未提出货损情况的,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及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4.10.货物到目的港后收货人超过60日未提货,视为托运人及收货人弃货,则乙方有权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直接出售货物,用以抵偿甲方欠费及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滞港所发生的港口规费、滞箱费、堆存费等相关费用。如有剩余货款,乙方无息退还给甲方。4.11.对属于货物灭失、损坏部分的索赔,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对货物进行检验、勘察,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如甲方未通知乙方并单方进行勘验的报告、记录等对乙方不具有约束力。4.12.集装箱自提空箱至归还至指定港口或码头,除乙方原因造成箱损外,集装箱发生损坏、污染、灭失后,由甲方承担箱损(包含灭失)责任、货损责任。事件发生后,甲方应立即电话联系并以邮件或书面文件告知乙方,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不得私自安排集装箱进场。4.13.甲方指定付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继续承担支付义务。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及到货地将货物交付收货人。5.2.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甲方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应选择满足甲方要求的承运人。5.3.乙方以集装箱铅封完好无损作为交货依据,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包括收货人)交付的集装箱铅封完好无损,视为乙方已交付完好无损的货物,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包括收货人)在收货时,应仔细核查集装箱的铅封,发现异常需由甲方立即电话联系并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告知乙方,如未提出异议,视为乙方交付的货物完好无损,如遇箱体或铅封异常,甲方应当场联系告知乙方,甲方在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员离开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交付完好无损的货物。5.4.船舶开航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货物预计到达的日期。5.5.乙方可选择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6.违约责任6.1.箱损责任:集装箱自提空箱至归还至指定港口或码头,除乙方原因造成箱损外,集装箱发生损坏、污染、灭失的,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重置价、维修费用、检验费用、洗箱费、租金损失、运输费用、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员的差旅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标准依据乙方或船公司指定维修地点的标准;造成集装箱灭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集装箱重置价;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十二款的约定,除上述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按集装箱维修费用总额的1%(百分之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6.2.货损(包括灭失)责任:乙方或船公司原因造成的,以甲方在《沿海内贸货物代理订舱委托书》中注明的货值为限,按保险公司或船公司最终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甲方实际损失超过注明货值的,甲方承担少报、瞒报货物实际价值产生的不利后果,甲方未在《沿海内贸货物代理订舱委托书》注明货值金额,致使乙方在订舱时无法向船公司申报货值,造成船公司就货损包括灭失的损失拒赔或少赔,相关不利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6.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拒绝在目的港放货,在此期间,滞留货物如发生货损、灭失,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公司拒赔等损失及不利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产生的堆存费、滞箱费等异常费用由甲方承担。6.4.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有权留置甲方货物(包括后续航次的货物),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由此产生的堆存费、滞箱费、以及主张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6.5.乙方留置货物后,甲方应当在7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不宜久存的特殊货物除外),甲方对此期限表示认可。如甲方未能履行全部到期债务,则乙方有权自行变卖货物,用以抵偿甲方欠费及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滞港所发生的港口规费、滞箱费、堆存费等相关费用。6.6.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乙方无息返还甲方,不足部分由甲方继续清偿。甲方在本协议中承诺其为货物所有人,乙方行使完留置权后,如货物实际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就此货物主张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6.7.乙方已尽告知上述费用的义务,甲方对当票包括不限于箱损(包括灭失)、集装箱未按约定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类目及收费标准有不清楚的,甲方可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要求乙方告知,乙方以书面或邮件方式答复,双方当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后,视为甲方已知晓并同意适用当票船公司和码头公布的费用类目及收费标准,并确认已将上述收费类目及标准告知相关客户及委托的第三方。如船公司或码头收费类目及标准在合同签订后发生变更的,依据变更后的标准执行。6.8.甲方客户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的不当作为造成乙方损失的,均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其他约定7.1.不可抗力7.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7.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7.2.合同解释7.2.1.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与编号,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不作为解释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权利义务的依据。7.2.2.本合同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满”、“以外”不包含本数,某期日的“前/以前”、“后/以后”或类似表述包含该期日当日。7.2.3.本合同中对金额或数量使用大小写时,如大小写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7.2.4.如果本合同正文和附件的意思发生冲突,则应按正文或附件中以何者为准的明确约定处理。如无明确约定,则各方应尽力将整个合同(包括正文与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阅读理解,最为明确具体的实现合同目的的条款应优先考虑。8.合同联系方式8.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8.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8.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8.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8.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8.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9.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附则10.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0.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编号:1700544709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6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4520 KB
  • 标签: 代理合同

广告位推荐

相关合同模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