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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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412号)和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等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和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分别会同省民委、省农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委、省林业厅,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省残联,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办法和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省财政贯彻国家和省的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根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定比例。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各自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积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有关资金投入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七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并向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倾斜。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发展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客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客观因素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和贫困深度等,其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2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和省的扶贫开发政策、省对各地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中央和省级发展资金年度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全省优势特色产业,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分配。(二)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应主要考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和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因素,对基础设施条件差、项目前期工作扎实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予以倾斜。(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一定比例作为扶贫绩效专项奖励资金,根据各地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结果分配。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重点贫困乡(镇)、村及其他重点贫困地区。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实用文档(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贫困农户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4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方式实施财政扶贫项目。第十三条省财政根据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1.5%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中央补助和省级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各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并结合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分配。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第十四条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省级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第十五条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规模使用效益。实用文档第十六条省财政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第十七条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各市(州)收到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区)和使用单位,同时将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区)收到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各级有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二)省财政厅商省扶贫办拟定补助各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省发改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省财政厅拨付资金。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6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其财政、发改和扶贫部门。(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和验收,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四)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民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省扶贫办。第二十一条省扶贫、民委、农业、林业、水利、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各市(州)扶贫、民委、农业、林业、水利、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扶贫开发政策及省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汇总,并根据省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专实用文档项扶贫资金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扶贫办。省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市(州)须于本年度1月15日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须于省财政下达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第二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扶贫、发改、民委等部门在项目选取、实施、检查、验收等各环节,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确保财政扶贫项目效益达到预期目标。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制和省级审批制相结合的项目管理制度,省级主要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省、市两级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由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资规模、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8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的,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第二十七条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应在年度终后全额转作专项扶贫资金,继续用于财政扶贫项目。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在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各地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主要因素。绩效评价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相关部门制定。第三十条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实用文档第三十一条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第三十三条对未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财政扶贫项目责任制管理,或在对项目实施中出现责任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ofruraldrinkingwatersources,protectionofdrinkingwatersourcesinruralareasbytheendofthedelimitationofthescopeofprotection,completewithwarningsigns,isolatingnetworkprotectionfacilitie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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