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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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指导我省企业加强商标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建设水平,不断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第二条加强商标使用和管理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内容,旨在通过规范的使用和严格的管理,不断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价值,加强商标保护,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最终创建市场领袖品牌。第三条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使用和管理,明确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商标管理人员,落实专项的商标管理经费,建立企业负责人牵头、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商标管理工作机制。第四条企业商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企业商标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制订企业商标发展战略,制定和完善各项商标管理制度;(二)制定和实施年度商标工作计划及年度费用预算,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以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三)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四)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有关商标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六)完善商标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七)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第五条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执行企业商标发展规划和商标管理制度;(二)负责企业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异议、争议、注销等工作;(三)负责企业商标的宣传、印制、许可、转让、受让、评估等工作;(四)负责知名、著名、驰名商标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申请等工作;(五)负责企业商标的维权工作;(六)负责向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提供有关商标专用权信息;(七)负责协助、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企业的监督检查;(八)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九)负责有关商标其他具体工作。第六条企业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对商标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或以权谋私,内外勾结,在商标使用和管理乃至经营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七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开展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增强商标管理人员商标培育和运用的能力,有效提升员工商标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商标使用第八条合法、正确、规范地使用商标,是商标专用权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客观法律事实,企业应通过商标的有效使用,扩大商标知名度,树立企业品牌形象。第九条商标可以在下列载体或活动中使用:(一)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二)商品交易文书;(三)企业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十条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不得擅自改变商标图样或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第十一条企业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使用注册商标,可以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或R,企业必须规范地标注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企业不得将两个单独注册的商标合并组合当注册商标使用,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二条企业使用注册商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第十三条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标注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不得把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第十四条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第十五条企业暂未使用的储备商标可以通过产品画册、小包装产品展示等形式予以宣传,避免因三年未使用被他人申请撤消。第十六条企业为了区分系列商品在标识上使用的商品名称,使用前应查询名称是否被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商标注册,如未被注册应及时申请注册,如被他人注册则不得使用,以免误导消费者且对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第十七条企业开发新产品使用商标时应将商品名称与商标在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上同时使用,避免消费者将注册商标误认为商品名称,从而导致商标淡化为商品通用名称,丧失其商标专用权。第十八条企业在商品或包装中使用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字样,或以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外宣传时,要与认定机关的批复或裁定书上所裁定的商标、商品一致,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公众。第十九条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商标的许可、转让、质押、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等方式行使商标权,发挥商标价值,实现商标价值的最大化。第三章商标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商标管理,维持和延续商标权利,保证商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到合法、正确、规范的使用,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商标权属、信誉等方面的风险和危机。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有效期十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企业使用该商标不得标注注册标记,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十二条企业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其中,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注册的,应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未交回原《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理由。第二十四条企业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符合资质条件、信誉好、相对固定的印制单位。企业在委托印制商标标识时应与印制单位签订规范的商标印制合同,建立商标印制登记台账,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商标印制单位名称,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号,承印数量等。要明确印版、印模的保管或销毁方式。对印制中的残次、废旧商标标识一律予以销毁,防止流失被他人不法利用。第二十五条企业在产品标签、包装袋、纸箱(盒)、宣传画及其它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设计或修改版本时,涉及商标使用的部分,应由企业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印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在使用商标标识时,应建立商标标识登记领用制度,明确两名以上的商标标识保管人员,负责清点商标标识数量,记录标识出入库日期,建立完整的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台帐。企业在使用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应统一由专职人员负责收集,按实际数量登记入册,并集中进行销毁。企业负责人和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商标标识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企业许可他人(包括企业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各关联企业)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须由企业商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并报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二)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三)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四)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五)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六)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七)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第二十八条许可人应当自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第二十九条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情况及其商品质量,监督范围包括:(一)使用商品范围是否在双方约定的许可范围内;(二)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三)注册商标的标记是否按规定标注;(四)产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五)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是否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被许可单位,商标许可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第三十条企业因经营需要,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企业并购或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时,应审核被并购者或转让人持有该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理清权属关系,确认该商标有无权利纠纷等问题。商标的转让与受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公告后方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商标使用中,应注意收集保留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商标核准注册前后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程度、投入的资金和地域范围,该商标的价值、享有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以及该商标被侵权的记录等,为企业实施注册优先和打假维权提供有力依据。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加强商标的监测,进行分类管理,防止因商标注册到期未续展、三年未使用等而丧失商标专用权。第三十三条企业应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建立商标管理档案并长期保存。档案资料包括商标注册、商标运用、商标保护和商标管理等方面相关资料。(一)商标注册档案:包括商标的设计,商标申请、核准、异议、复议和争议等资料;(二)商标运用档案:包括使用商标的产品宣传、销售,商标许可、转让、受让、质押和投资等资料;(三)商标保护档案:包括商标投诉案件、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司法判决裁定、公告监测和侵权监测等资料。(四)商标管理档案:包括商标续展、变更、印制等资料。第三十四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企业伪造或变造《商标注册证》的,将被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商标保护第三十五条商标保护是企业商标战略实施的根本保障,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拥有的商标专用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尊重他人的商标专用权。第三十六条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变均不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七条企业对拟使用的商标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十八条企业可通过注册联合商标或者防御商标,提高抵御他人抢注或者侵权的能力。第三十九条企业若平面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弱,难以制止他人仿冒行为,可通过立体商标注册强化保护力度。第四十条企业在对外贸易和合作中,应了解该商标在输出国或地区的法律状况,及时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有效保护商标海外权益。第四十一条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等权威信息发布,对涉嫌仿冒本企业注册商标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申请。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充分利用销售网点作为商标维权阵地,主动培训销售相关人员,通过销售人员加强周边市场的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线索,减少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果。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现他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制定并采取应对措施,及时调查和收集固定下列证据:(一)侵权商品及商标标识;(二)销售合同及凭证;(三)生产、销售、贮运场所照片;(四)其他有关证据。第四十四条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第四十五条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交下列投诉资料。(一)投诉书:应明确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投诉日期等;(二)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商标权属证明;(三)侵权证据:应提供侵权的实物、商标标识、有关票据、照片等;(四)委托投诉的需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第四十六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海关总署申请商标知识产权备案,加强商标在进出口环节的保护。第四十七条企业可以通过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实施有效保护,提升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实施风险控制,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商标专用权预警机制,制定应对商标专用权纠纷方案。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善于依托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的法律优势,整合资源,提升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五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五十一条本规范所称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五十二条江苏省境内的企业,可以参照本规范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本单位商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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