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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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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1].doc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工作细则(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XX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队伍建设,规范失信行为的定性评价和联动处理的具体操作,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实施主体履约和质量意识,根据《XXXX〈推进援外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的工作方案(XX)〉XX》(商援字〔2021〕21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结合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包括:(一)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二)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监造任务的企业;(三)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及XX、紧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和单一来源采购标底XX等任务的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四)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委托采购任务的采购XX机构;(五)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内部审计任务的审计机构。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失信行为(包括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包括:(一)违反XX和有关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合同规定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援外主管部门、其他援外项目管理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失信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工作方案》后附的《援外主体失信行为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失信标准》)确定.第四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坚持以市场诚信建设为主“”导,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面合同监管为手段,以实施主体“内部控制和诚信自律为辅助,实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集体决策、联动共享、XX”监督的评定和管理方式。第五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失信行为构成合同违约或行XX违法的,由、、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失信行为认定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行XX处罚或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失信行为与部门规章、采购文件、内包合同、委托合同等规定的违规违约问题具体情形相同的,合同违约或行XX违法的审核认定可与相关失信行为认定工作一并进行.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主任办公会根据《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会议制度》的相关规定,负责审定实施主体诚信体系建设中心层级规章制度,认定相关实施主体的具体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第七条援外物资项目XX(以下简称XX)作为交流中心实施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归口XX室,承担以下具体工作:(一)负责草拟实施主体诚信体系建设中心层级规章制度;(二)以随机抽取方式组建具体项目诚信评价XX并委托其开展失信行为评审工作,并根据认定结果向主任办公会提出认定失信行为的建议;(三)根据XX实施主体援外任务执行情况,向主任办公会提出认定守信行为的建议;(四)承担失信行为和守信行为认定后的相关信息收集、录入、反馈等工作;(五)负责准备提请主任办公会审核决策的相关资料。在向主任办公会报告具体失信行为的认定建议前,XX应首先报请交流中心援外物资项目合同XX审核。对于失信行为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XX还应征求中心法律顾问单位意见。第八条援外物资项目招标XX(以下简称招标处)负责依据《工作方案》本工作细则、采购文件和采购XX服务协议,针对采购阶段发生的投标人(包括竞谈单位和单一来源采购单位,以下下同)失信行为以及采购XX机构失信行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援外物资项目执行处(以下简称执行处)负责依据《工作方案》、本工作细则和内包合同,针对执行阶段发生的实施企业和监造企业失信行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XX负责依据《工作方案》、本工作细则和经济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审计协议,针对委托经济技术咨询和审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技术咨询单位和审计机构失信行为提出初步认定建议。第九条XX负责组建诚信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采取XX征聘、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评审专家应符合具体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XX“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法律、审计、纪检监察和对外贸易等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熟悉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XX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四)没有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对于具体失信行为的评审认定工作,XX应在排除关联关系后,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从诚信评审专家库中确定3人(含)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组成诚信评价XX。对于库内专家均不响应评审邀请等特殊情形的,XX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选定评审专家。所谓关联关系是指评审专家与疑似存在失信行为的实施主体存在个人利害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包括:(一)曾是该实施主体的工作人员,且离职时间不满两年.(二)是该实施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的XX属(“XX属"系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三)是该实施主体的上级主管或控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与该实施主体存在其他个人利害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第十一条对于失信行为线索涉及重大或技术复杂问题的,XX可委托相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第三章失信行为认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第十二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程序完备、有限授权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以采购执行人、合同”相对人、委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客观采信、纪检部门、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受援方或使用部门、审计机构、检验机构、生产企业、承运人等单位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意见。认定实体内容和认定工作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具体要求包括:(一)失信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和失信主体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认定的失信行为事实应随附鉴定或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据或证明;(三)确定失信行为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援外规章制度和合同规定为准绳;(四)失信行为认定环节应符合《工作方案》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告知手续.第十三条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主体失信行为认定工作过程包括:(一)招标处和执行处初步审核疑似失信行为,在必要的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认定建议,相关处理建议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连同调查取证材料一并送XX;(二)XX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诚信评价XX,并委托其按照本工作细则第五章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三)XX根据诚信评价XX认定结果XX失信行为认定建议,提交合同XX、主任办公会审核;(五)主任办公会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研究审核XX提出的认定建议,XX认定结论;(六)XX根据主任办公会决议,向失信单位XX认定结果,并接收失信单位意见反馈;(七)XX及时将认定清楚的失信行为函告对外援助司(以下简称援外司).第四章失信行为认定的初步审核第十四条招标处、执行处和XX对委托采购、合同管理、委托咨询中发现的疑似失信行为以及接收有关部门或机构移交的报送情况、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甄别XX。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分类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相关单位解释说明,并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受理单位移送材料.匿名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完备、清晰的,业务处室也可组织必要的调查取证,情况初步核实属实的按照实名举报方式处理。失信行为发现的主要渠道包括:(一)委托采购发现的问题1.采购XX机构出具的反映投标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书面报告.2.评标XX(包括谈判小组、单一来源评审小组,以下下同)出具的反映投标人、采购XX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评标报告(包括竞谈评审报告、单一来源采购评审报告,以下下同)或复核报告等。3。招标处提出的投标人贿赂、欺骗、威胁、恶意中伤等违法违规方式取得不当利益等情况反映.4。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反映的投标人、采购XX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审计报告。5。投标人反映采购XX机构、其他投标人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反映.6。招标处记录的投标人恶意质疑和撤回投标XX的情况.(二)合同管理发现的问题1。实施企业编写的反映自身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简报、总结报告或内控报告。2。质检部门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不合格声明、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专题报告,其中XX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3。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XX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4。采购XX机构出具的出厂验收报告,其中XX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5“.双随机"飞行检查组或项目检查组编写的检查报告,其中XX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6.重大援外物资项目国外巡检组编写的巡检报告,其中XX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7.驻受援方使领馆经商机构反映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有关情况的电报、传真等。8.受援方或使用部门反映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照会、信函等.9。援外司、财务司等司局委托的后评估、绩效评价单位出具的评估或评价报告,其中XX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10.执行处提出的实施企业拒不履行对外磋商义务、拒不派遣技术服务组、物资延迟发运或运抵等失信行为的情况反映。11。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或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责任鉴定报告,其中XX了实施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12。技术服务专家提出的实施企业擅自降低出国人员待遇标准等情况反映.13。生产企业或货代服务企业提出的实施企业索贿、吃拿卡要等情况反映。14.有关单位反映的实施企业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反映.(三)委托咨询发现的问题1。相关服务主体反映的委托咨询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况反映。2。审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反映的委托咨询单位存在失信行为的审计报告.(四)其他1.纪检门移交的反映实施主体失信行为的举报或情况反映。2。XX、XX等移交的反映实施主体失信行为的判决书或举报、情况反映。3。交流中心收到的反映实施主体失信行为的其他来源的举报.第十五条对于反映失信行为的材料或XX等存在以下情形的,招标处、执行处和XX可不予受理,并按照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后续处置:(一)反映疑似失信行为的涉及主体不是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实施主体,如是生产企业、货代企业、检验机构等与项目执行存在直接关系的,业务处室应XX实施企业依据内部购销合同或货代服务合同进行合同索赔;如是其他类型的援外项目的,业务处室应将反映线索移交其他援外管理机构处置。(二)反映疑似失信行为已由纪检部门、XX、XX、信访部门、仲裁机构受理或处理的,业务处室应向情况反映机构、部门或实名举报人通报相关情况,待上述机构处理完毕确定处理结果,交流中心依据处理结果办理后续可能确认的失信行为。(三)反映疑似失信行为已处理完毕或已明确不予受理,且无新的证据的,或、明确规定应由其他指定部门处理的,业务处室应向情况反映部门或机构、实名举报人通报相关情况.(四)反映疑似失信行为的材料或举报等缺少银行账目往来记录、检验报告等实质性直接证据的,业务处室可要求审计机构、检验机构等单位或实名举报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五)反映疑似失信行为不符合《失信标准》规定的具体情形,对于构成违反合同违约的,业务处室可参照本工作细则进行合同索赔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完成疑似失信行为的分类登记手续后,招标处、执行处和XX应开展实施主体失信行为初步审核工作.初步审核工作采取形式审核方式,即业务处室仅对反映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失信标准》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反映失信行为材料后附证据是否形式完备;(二)涉及主体的执行行为与失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明显因果关系;(三)涉及主体的失信行为与《失信标准》具体情形是否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第十七条审计部门或机构、质检部门或检验机构等出具的反映失信行为材料的后附直接证据是交流中心认定失信行为的判定事实核心依据,直接证据包括:(一)以贿赂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证明疑似失信主体行贿、威胁等行为的署名信件、传真、手机短信记录等证据.(二)采购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失信行为:证明疑似失信主体弄虚作假、撤回投标XX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声明函等证据。(三)转包和违规分包:证明疑似失信主体转包和违规分包的违规分包合同,或账簿、对账单等证据。(四)援外XX管理方面的失信行为:证明疑似失信主体挪用援外XX的对账单、XX托管记录等证据。(五)物资质量方面的失信行为:证明疑似失信主体实施项目项下物资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报告、鉴定报告、受援方使用反馈意见、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或包装、援外标识等问题物资的照片等证据。(六)项目执行时限方面的失信行为:证明疑似失信主体实际发运或运抵时间的证明(如驻受援方使领馆经商机构或受援方出具的运抵时间说明等)、实际承运人出具的或运输企业公网XX的发运或运抵时间的信息、运输批次证明等证据。(七)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方面的失信行为:证明疑似失信主体怠于履行技术服务或售后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受援方或驻受援方使领馆经商机构反馈意见等证据.(八)项目执行管理方面的失信行为:证明疑似失信主体自身管理的质量验收档案等证据。(九)委托经济技术咨询方面的失信行为:证明疑似失信主体原出具的经济技术咨询报告、发现问题报告的勘误说明等证据。对于合同约定需要提交的执行管理过程资料,在办理合同价款结算、配合第三方审计监督时要求提供而未能提供的,将被认定为相应失信行为,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完成形式审核后,招标处、执行处和XX应针对发现的疑似失信行为的主要问题向疑似失信单位进行质询,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解释,并附交相关证明材料。被质询单位拒绝解释或逾期解释的,将被视同为放弃解释机会.第十九条招标处、执行处应根据前期审核和质询情况,依据本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以处务会方式集体研究确定初步认定建议,并随相关证据材料、质询回复意见等一并提交XX。XX负责初步认定工作的,参照上款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第五章诚信评价XX失信行为的审核认定第二十条在完成资料完备性内部审查后,XX应在组织评审认定工作5个工作日前,根据拟评审认定的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提请审议处室的监督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在诚信评价专家库中确定3人(含)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2名以上候补评审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第二十一条经口头XX并确认响应评审的专家名单后,XX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诚信评价XX的评审工作方案的草拟和报请程序,工作方案包括拟提请评审的失信行为、提请处室的初步认定建议、诚信评价XX抽取情况、评审会议初步时间安排等内容.第二十二条工作方案报请批准后,XX应在2-3个工作日将评审会议XX及评审认定材料通过快递、传真等方式递交评审专家,要求其提前熟悉项目背景和评审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条评审会议一般安排在援外项目评标中心,会议采取全封闭评审方式,全程录像录音记录并存档备查。除评审专家提出要求线索提供单位或疑似失信主体到场当面质询或解释的情形外,XX不得安排其他无关人员与会。评审专家报到后,XX应组织与会专家签署保密及廉XXXX书。采取专家自荐、XX推选或XX指定等方式确定诚信评价XX组长,负责召集XX成员、总体把控会议进程、牵头组织编写评审报告等。组长与XX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第二十四条正式开始评审会议后,XX首先向诚信评价XX介绍评审工作程序、《工作方案》和本工作细则的主要规定以及评审工作安排;提请审核处室介绍接收失信行为线索、疑似失信主体的质询回复以及初步审核认定的建议等。交流中心工作人员仅陈述提请评审的事项,不得对诚信评价XX作出任何有倾向性的明示、引导或暗示.诚信评价XX认为确有必要以听证会或咨询会方式召集线索提供单位或疑似失信主体到场介绍情况的,XX负责会前XX等工作,并监督有关单位不得与评审专家XX接触。诚信评价XX根据评审工作方案和本工作细则规定,XX、客观履行评审职责,包括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听取XX其他成员XX和建议,XX填写评审表,对评审过程和投票结果进行监督.评审专家在完成技术准备后,在XX的监督下,“”背对背填写评审表,确认失信行为的评审认定结果.评审认定结果分为:“建议认定为严重/一般不良行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完备或适用条件不准确,”“建议不认定为失信行为、如确认证据完备后,可认定为严重/一般不良行为;如不能确认证据完备,建议不认定为失信行为"等三种.评审专家不得弃权,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评审认定结果.诚信评价XX“”采取简单多数的议事规则和投票规则.50%以上专家认定为“严重/”一般不良行为的,诚信评价XX审核通过、认定失信主体的严重/一般不良行为;未达到50%的,失信行为的认定结论不成立.50%以上专家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证据搜集的,XX将依据诚信评价XXXX和建议,开展证据搜集工作。穷尽全部手段后仍不能满足诚信评价XX的证据要求的,XX“”将以证据不完备不能认定失信行为的结论归档;发现并确认新的证据的,XX应将相关情况报告评审专家,以传真署名回复方式确认评审结论,“并以认定为严重/一般不良行为"定性处置.评审专家个人填写评审表后,由组长收集和整理专家意见,并根据上款规定XX诚信评价XX集体决议,编写《评审报告》,署名后提交XX。《评审报告》包含以下要件:评审会议时间和XX地点、XX专家名单、需评审的失信事项、个人审核意见和认定结论等。XX成员对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报告中阐述理由。XX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认定结论。第二十五条诚信评价XX的专家劳务费参照援外评标专家费用执行,计算时间自收到评审会议XX之日起至提交评审报告之日止。第六章主任办公会的决策审核第二十六条对于失信行为涉及较为复杂法律问题的,XX应就评审报告及拟向主任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失信行为审核认定建议征求法律顾问单位意见.经法律顾问单位确认法律风险可控后,方可报请合同XX和主任办公会审议.法律顾问单位重点对前期审核认定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后续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研究、论证和评估.第二十七条XX应将前期审核认定工作报请援外物资项目合同XX审议.合同XX成员应对XX提出的失信行为审核认定建议发表意见,并按照合同XX议事规则完成程序审核。第二十八条经合同XX审核通过后,XX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会议制度》和本工作细则规定,准备提请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会议材料,并及时报送综合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XX向主任办公会介绍失信行为的审核认定过程以及拟给予的失信处理意见.“主任办公会按照XX”议事、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审定XX提请审议的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每次认定的不良行为有效期为自主任办公会认定之日起3年。第二十九条在主任办公会作出决议3个工作日内,XX将失信行为认定结果XX失信主体.《失信行为认定结果XX》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失信主体及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援外物资项目资格认定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项目的可不填写项目名称。(二)失信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失信主体存在多项失信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合同、采购文件.(四)整改要求。(五)送达情况说明以及申诉时限等其他事项.失信主体对于认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收到认定结果XX10个自然日内,在说XX由、提供事实的基础上向XX反馈意见;逾期将视同为认可认定结果.对于失信主体提供明确事实证据的,XX应组织诚信评价XX对其申辩说明和理由进行复核,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并向失信主体说明情况。第三十条失信行为认定结果XX可采用以下方式送达失信主体:(一)直接送达.由失信主体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二)邮寄或传真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或传真发送成功显示日期为送达日期.(三)XX送达。以在援外物资项目招标专用网XX之日起的第10个自然日为送达日期。第七章守信行为的认定第三十一条对于符合《工作方案》第五章第(四)条第3款规定标准的实施主体,XX可根据自主了解掌握的信息或实施主体的申请,启动守信行为企业评价工作。“第三十二条《工作方案》第五章第(四)条第3款规定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在2年内累计承担8个及以上任务,且无不良行为评价记录"“,8个及以上任务"不包括紧急项目和涉密项目,“”承担任务是指在本工作细则施行后承担并完成全部实施任务且无缺陷质量保证期满的项目.第三十三条XX根据《工作方案》和本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征求执行处意见基础上作出守信行为企业评价意见,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报请合同XX研究审核通过后,正式报请主任办公会审议。第八章诚信评价记录和联动处理第三十四条XX应建立交流中心援外物资项目诚信评价记录数据库,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援外司报送诚信评价认定和后续处理决定,并根据援外司反馈的诚信信息及时记录、更新实施主体的诚信评价情况。第三十五条根据《工作方案》第七章第三条规定,交流中心针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规则作出以下规定:(一)资格审查:增加禁止性和暂停邀请的资格条件.1.自申请项目前3年因失信行为给予行XX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得参与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2。自申请项目前2年因失信行为给予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实施主体被暂停邀请参加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3。自申请项目前1年因失信行为给予被认定为3(含)-4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实施主体被暂停邀请参加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自申请项目前半年因失信行为给予被认定为1—2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实施主体被暂停邀请参加援外物资项目采购活动。暂停期间如新增不良行为记录,自新增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重新计算相应的暂停邀请期限.(二)评标办法或竞争性磋商办法:增加守信企业评分内容.在商务标部分设置守信行为认定评分,取得守信行为企业记录的得满分,未取得的不得分.第三十六条其他援外管理机构认定且经援外司核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将直接视同为交流中心认定的不良行为,并按本工作细则第三十五条实施联动处理。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方案》第七章第四条规定,交流中心以警示XX书方式XX失信主体并在援外企业范围内进行信息XX。警示XX书中应包括给予的失信联动处理结果等内容.XX可约谈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第三十八条交流中心根据《失信标准》和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及时修订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内部总承包合同等标准合同文本,并报援外司备案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对于《工作方案》颁布前(即2021年10月14日)按照相关合同和采购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认定的、以及2021年10月14日以后认定但实施主体违规违约行为实际发生在此之前的不良行为,应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合同处罚和采购违规处理以及暂停邀请投标按照合同和采购文件执行,暂停邀请投标执行本工作细则。2021年10月14日以后根据《工作方案》认定的不良行为的,且实施主体违规违约行为实际发生在此之后的,按照本工作细则执行。已签署的内包合同、已发送的采购文件与《工作方案》、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执行处、招标处应按照本工作细则规定及时办理补充合同和XX采购XX机构办理澄清答疑.第四十条部际工作机制下紧急援助项目的运输、XX任务以及涉密项目不纳入本工作细则认定范围。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XX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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