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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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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5-02-09总则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订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三、管理人应当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四、本指引的规定是对计划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管理人可根据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五、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管理人及律师应出具意见。六、计划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计划说明书封面和目录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当标明管理人的全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期专项计划的备案、××证券交易场所同意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如有),并不代表对本期证券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计划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计划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计划说明书正文第一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1.2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3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4其他参与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第三章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与相关方简介3.1项目参与方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3.2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交易结构概述、交易结构图、交易相关方所担任的角色和相关权利义务说明第四章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专项计划采用增信方式的种类。各项信用增级方式的主要条款、触发条件及时点。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采用多种增信方式,明确各种增信方式的触发先后顺序。第五章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主要业务参与人情况5.1特定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5.1.1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5.1.2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5.1.3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5.2管理人基本情况5.2.1管理人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水平;5.2.2管理人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业务开展情况、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5.2.3管理人最近一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5.3资产服务机构基本情况5.3.1基本情况:资产服务机构设立、存续情况;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5.3.2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5.4托管人基本情况5.4.1托管人经营情况及资信水平;5.4.2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托管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5.5提供信用增级或其他相关支持的机构的基本情况上述机构包括担保人、差额支付承诺人、流动性支持机构等。5.5.1基本情况:公司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5.5.2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主要债务情况、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5.5.3其他情况: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杠杆倍数(如有)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第六章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6.1基础资产情况6.1.1基础资产构成情况;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有关情况;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相关说明;6.1.2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以及解除前述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措施;6.1.3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6.1.4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6.1.5风险隔离手段和效果;6.1.6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入池标准、计划购买规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安排;6.1.7资金归集监管情况;6.1.8若专项计划由类型相同的多笔债权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的,管理人还应在计划说明书中针对该基础资产池披露以下信息:6.1.8.1基础资产池的遴选标准及创建程序;6.1.8.2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6.1.8.3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6.1.8.4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15%,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过20%的,应披露该等债务人的相关信用情况。6.2盈利模式及现金流预测分析6.2.1盈利模式;6.2.2基础资产未来特定期间现金流预测情况;6.2.3基础资产预计现金流覆盖倍数;6.2.4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第七章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7.1账户设置安排7.2基础资产归集安排:现金流归集方式、归集频率、归集使用的货币形式及防范现金流混同和挪用风险的机制7.3现金流分配:包括分配顺序和分配流程7.4专项计划的现金流运用及投资安排第八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8.1包括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8.2专项计划相关费用8.2.1费用种类及金额;8.2.2费用支取方式;8.2.3专项计划无需承担的费用;8.2.4管理人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项目经办人的激励约束办法。管理人应当保证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及管理规模而忽视风险的短期激励行为。8.3税务事项8.4专项计划资金运用8.5专项计划资产处分8.6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第九章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第十章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或其他服务机构有关的风险,与基础资产有关的风险,与信用增级有关的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市场风险(包括利率、流动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税务风险等)等。对关键性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安排。第十一章专项计划的销售、设立及终止等事项11.1专项计划的销售方案:包括销售期间、销售方式及场所、参与原则、认购人合法性要求、参与手续、认购资金接收和存放等11.2专项计划设立相关事项,包括:设立完成日的确定、设立失败后的相关安排11.3专项计划终止与清算的相关安排,包括终止条件、终止后的清算安排等第十二章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第十三章信息披露安排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形式、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等内容。第十四章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主要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事项、召集方式、会议召开及议事程序、争议解决机制等。第十五章主要交易文件摘要第十六章《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16.1管理人、托管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说明;包括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16.2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的相关安排第十七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第十八章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第二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第二节公司业务第三节公司治理第四节公司财务第五节有关声明第六节附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并披露。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在本指引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决策的相关内容。本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由于涉及特殊原因申请豁免披露的,应有充分依据,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出具意见。第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五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应便于投资者理解和判断,符合下列一般要求:(一)通俗易懂、言简意赅。要切合公司具体情况,用词要符合社会公众的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为避免重复,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二)表述客观、逻辑清晰。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词句。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直观的方式进行披露。(三)业务、产品(服务)、行业等方面的统计口径应前后一致。(四)引用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亿元为单位。第六条申请挂牌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准确引用有关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报告和财务会计资料,并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挂牌公司可申请延长,但延长期至多不超过1个月。第七条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附件,并作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cn或www.xiexiebang.com,供投资者查阅”。第八条公开转让说明书封面应标有“XXX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字样,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申请挂牌公司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公开转让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第二章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基本情况第九条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下列情况: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第十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股票代码、股票简称、股票种类、每股面值、股票总量、挂牌日期,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第十一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图,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及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股东性质、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及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以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变化。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如果股权变化情况较复杂,可采用流程图、表格或其他形式梳理归并,并作为附件披露。第十二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现任职务及任期、职业经历。第十三条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简表,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总资产、股东权益合计、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每股净资产、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报表为基础)、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披露拟发行股数、发行对象或范围、发行价格或区间、预计募集资金金额。同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定向发行信息披露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财务”后增加“定向发行”章节,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五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包括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的姓名:(一)主办券商(二)律师事务所(三)会计师事务所(四)资产评估机构(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六)做市商(如有)(七)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机构第二节公司业务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第十七条申请挂牌公司应结合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及方式(包括服务外包、外协生产等)。第十八条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二)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三)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四)特许经营权(如有)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五)主要生产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六)员工情况,包括人数、结构等。其中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与任期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核心技术(业务)团队在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七)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第十九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与业务相关的情况,包括:(一)报告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及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规模、销售收入。(二)产品或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三)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及供应情况,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第二十条申请挂牌公司应归纳总结其商业模式,说明如何使用产品或服务、关键资源要素获取收入、利润及现金流。第二十一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其所处行业概况、市场规模及基本风险特征(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并可分析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第三节公司治理第二十二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说明上述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申请挂牌公司可结合股东结构、董事会及监事会构成等方面,说明投资者(如专业投资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以及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责任的实际情况。第二十三条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讨论现有公司治理机制能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以及能否保证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说明投资者关系管理、纠纷解决机制、累积投票制(如有)、独立董事制度(如有)、关联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如有)以及与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第二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第二十五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第二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第二十七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以及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发生所采取的具体安排。第二十八条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披露具体情况:(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二)相互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三)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重要协议或做出重要承诺的。(四)在其他单位兼职的。(五)对外投资与申请挂牌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六)最近两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七)其它对申请挂牌公司持续经营有不利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九条申请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近两年内发生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第四节公司财务第三十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第三十一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第三十二条申请挂牌公司应结合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申请挂牌公司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公司(如有)存在较大差异,或者按规定将要进行变更的,应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三条申请挂牌公司应对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说明原因。(一)根据业务特点披露各类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以表格形式披露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利润、毛利率的主要构成及比例,按照产品(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示,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二)披露报告期内各期主要费用(含研发)、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和变化情况。(三)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重大投资收益情况、非经常性损益情况、适用的各项税收政策及缴纳的主要税种。(四)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资产情况及重大变动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账龄、各期末前五名情况;主要存货类别、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主要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原价、累计折旧、净值;主要对外投资的投资期限、初始投资额、期末投资额及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初始金额、摊销方法、摊销年限、最近一期末的摊余价值及剩余摊销年限;主要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及计提情况。(五)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主要负债情况。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说明其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预计还款期等。(六)披露报告期内各期末股东权益情况,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及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如果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对资本公积和各期利润的影响。第三十四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在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中占有权益的,应予以说明。第三十五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扼要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持续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担保等事项。第三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进行资产评估的,应简要披露资产评估情况。第三十七条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最近两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第三十八条申请挂牌公司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主要业务、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第三十九条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结合自身及所处行业实际情况,对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风险因素进行自我评估,重点披露特有风险,其中对持续经营有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应作“重大事项提示”。鼓励申请挂牌公司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识别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形成符合自身及所处行业特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第四十条申请挂牌公司可披露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如披露,应遵循诚信原则,并说明合理依据。对可能导致经营目标和计划不能实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申请挂牌公司应做出有针对性和实质性的“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审慎判断和决策。第五节有关声明第四十一条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的尾页签名,并由申请挂牌公司加盖公章。第四十二条主办券商应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公司已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小组成员签名,并由主办券商加盖公章。第四十三条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公开转让说明书,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挂牌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转让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第六节附件第四十四条公开转让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一)主办券商推荐报告;(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公司章程;(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六)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第三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7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DfddakjdofgodnfgadsngoadgJdijoangadsgnadsgDjifngodangdaDfddakjdofgodnfgadsngoadgJdijoangadsgnadsgDjifngodangdaDfddakjdofgodnfgadsngoadgJdijoangadsgnadsgDjifngodangdaDfddakjdofgodnfgadsngoadgJdijoangadsgnadsgDjifngodangdaDfddakjdofgodnfgadsngoadgJdijoangadsgnadsgDjifngodangdaDfddakjdofgodnfgadsngoadgJdijoangadsgnadsgDjifngodangdaDfddakjdofgodnfgadsngoadgJdijoangadsgnadsgDjifngodangdaDfddakjdofgodnfgadsngoadgDjifngodangda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试行)总则一、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二、发行人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经国家发改委备案之后如果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需向国家发改委书面说明情况,并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申请应重新向国家发改委报备。三、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所有数据应该客观公正,均应注明资料来源。四、如果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按相关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因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豁免披露。五、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中介机构、归属地政府和管理机构信用承诺书,明确诚信自律要求和违规惩戒措施承诺。六、募集说明书版式要求:中文字体设为仿宋4号,西文字体设为TimesNewRoman,行距为1.5倍,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采用亩为单位。募集说明书基本格式募集说明书应包括封面、扉页、目录、释义和正文内容等部分。募集说明书封面应包括本期债券名称、发行人名称、主场销商名称、公告年月以及相关机构签章。募集说明书扉页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发行人或发行人董事会声明;如:“发行人或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领导成员或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②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如:“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③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④投资提示;如“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⑤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⑥本期债券基本要素;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期限、利率、发行方式、发行对象、信用级别、担保等。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对募集说明书中的有关机构简称、代称、专有名词、专业名词进行准确、简要定义。募集说明书正文内容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本次发行的审批文件文号。归属地政府(发行人内部)对发行债券的批准情况。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主要包括:本次发行涉及的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第三条发行概要主要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总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期、认购托管、承销方式、信用级别、信用安排、重要提示等。债券简称应遵照交易场所规定。含权债券严格按照统一模板表述。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和认购托管按照模版分类统一表述。第四条认购与托管第五条债券发行网点第六条认购人承诺第七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第八条发行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发行人概况、历史沿革、股东情况、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发行人与母子公司等投资关系、主要控股子公司情况、发行人领导成员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发行人概况: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4567891011-第四篇:《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第五条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六条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公告。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第七条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第八条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第二章招募说明书第一节招募说明书摘要第九条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以不披露本节内容。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招募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摘要》应当简要地摘录招募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人。第十一条《摘要》必须载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二)在封面显著位臵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三)基金管理人列明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主要人员情况。(四)基金托管人列明基金托管人概况。(五)相关服务机构列明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六)基金的名称(七)基金的类型(八)基金的投资目标(九)基金的投资方向(十)基金的投资策略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十一)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十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按照《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十四)基金的业绩按《销售办法》的规定披露基金业绩。(十五)费用概览列明基金的费用,包括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十七)签署日期。第二节招募说明书封面、目录第十二条招募说明书封面应在显著位臵载明下列文字作为重要提示(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二)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外,招募说明书封面还应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招募说明书目录自首页开始排印,目录应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第三节绪言第十三条绪言中须载明招募说明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和基金合同。第十四条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一)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二)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第四节释义第十五条应对招募说明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第五节基金管理人第十六条列明基金管理人概况,包括(一)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二)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第十七条列明主要人员情况,包括(一)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二)本基金基金经理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等(三)如果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则披露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四)如上述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则应在此披露。第十八条列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第十九条列明基金管理人的承诺,包括(一)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承诺(二)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相关承诺(三)基金经理承诺。第二十条说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六节基金托管人第二十一条列明基金托管人情况,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设立日期、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二)主要人员情况(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如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名称及托管基金总规模。第二十二条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十三条说明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第七节相关服务机构第二十四条列明下列与基金有关的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注册登记机构(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五)其它机构。第八节基金的募集第二十五条说明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列明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第二十六条说明基金类型、基金的存续期间。第二十七条列明下列信息(一)募集方式如上网发行/直销或代销(二)募集期限(三)募集对象(四)募集场所(五)封闭式基金核准规模(六)开放式基金约定预期规模的,应列明基金规模及基金募集金额达到预期规模后的处理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预期规模(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时间安排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列明认购的方式及投资者确认认购成功的方式4.认购的限额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臵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5.超比例的处理方式说明对可能出现的被动超比例情况的处理方式。(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十)说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第九节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二十八条说明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募集不符合《基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第十节基金份额的交易第二十九条拟上市交易的基金,应说明其合同生效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暂停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终止上市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其他有关事项等。第十一节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三十条基金招募书中应载明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下列事项(一)申购和赎回场所列明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列明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说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2.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3.列明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三)申购限制基金选择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设臵限制的,应列明限制比例或数量。(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申请方式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2.申购份额列明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3.赎回金额列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六)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列明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列明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列明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列明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九)其他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第三十一条说明基金投资的有关内容,包括(一)投资目标(二)投资方向(三)投资策略说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等。(四)业绩比较基准列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简要说明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五)投资限制说明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的投资事项。(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按照《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投资组合报告。第十三节基金的业绩第三十二条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不披露本节内容。第三十三条列明"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等风险提示内容。基金管理人不能列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列明本基金的业绩。第十四节基金的财产第三十四条列明与基金财产有关的事项,包括(一)基金财产的构成(二)基金财产的账户说明基金财产应开设基金专用账户。(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说明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说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说明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第十五节基金资产的估值第三十五条说明基金资产估值的下列事项(一)估值日(二)估值方法(三)估值对象(四)估值程序(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第十六节基金的收益分配第三十六条说明基金收益与分配的下列事项(一)收益的构成(二)收益分配原则1.说明收益分配基本原则2.说明收益分配比例3.开放式基金还应列明每年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第十七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三十七条列明基金的费用,包括(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说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等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1.基金认购费用说明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2.申购费说明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3.赎回费说明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说明赎回费收入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并列明从赎回费中扣除的手续费种类及其占赎回费的比例。4.转换费说明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列明从转换费中扣除的手续费种类及其占转换费的比例,并列明转换费应计入基金资产的比例。(三)其他费用。说明其他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第三十八条说明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纳税的情况。第十八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第三十九条说明基金的会计政策,包括基金的会计、记帐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第四十条说明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说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办注册会计师的程序。第十九节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四十一条列明基金管理人通过哪些形式披露信息资料,例如报刊、网站等。第四十二条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列明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第四十三条说明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并说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第二十节风险揭示第四十四条列明各项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二)管理风险(三)流动性风险(四)特定的基金品种、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五)其他风险。第二十一节基金的终止与清算第四十五条列明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四十六条列明基金清算的下列事项(一)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二)清算程序(三)清算费用(四)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五)清算的公告(六)清算的帐册及文件的保存。第二十二节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第四十七条列明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四)争议解决方式(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第二十三节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第四十八条列明基金托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六)争议解决方式(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第二十四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第四十九条列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及具体服务内容。第五十条列明管理人的咨询电话、网站及其他服务渠道等。第二十五节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五十一条列明其他应披露事项。第二十六节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第五十二条说明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及投资人查阅方式。第二十七节备查文件第五十三条说明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投资人查阅方式。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二)基金合同(三)注册登记协议(若有)(四)托管协议(五)法律意见书(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第五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2015-02-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备案。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是指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子公司)。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负责专项计划的备案和自律管理。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报送备案材料。第五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承诺相关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备案材料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专项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专项计划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者保证,不能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专项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基金业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实施专项计划的备案工作。第二章设立备案第八条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备案材料:(一)备案登记表;(二)专项计划说明书、交易结构图、发行情况报告;(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担保或其他增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托管协议、代理销售协议(如有);(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七)认购人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八)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专项说明;(九)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交证券交易场所拟同意挂牌转让文件;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与经证券交易场所审核后的挂牌转让申报材料保持一致。首次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管理人和其他参与机构,还应当将相关资质文件报基金业协会备案。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对基础资产未被列入负面清单且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做出承诺,基金业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齐备性复核,并在备案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备案材料不齐备的,基金业协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管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管理人按照要求补正的,基金业协会在文件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确认函。第十条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复核。第十一条基金业协会与证券交易场所建立备案与挂牌转让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及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专项计划设立的备案确认情况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公示。第三章日常报告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在签订转让服务协议或取得其他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第十四条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在完成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说明和变更后的相关文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进行变更时,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前述变更情况包括:(一)增加或变更转让场所;(二)增加或变更信用增级方式;(三)增加或变更计划说明书其他相关约定;(四)增加或变更主要交易合同相关约定;(五)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六)其他重大变更情况。第十五条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消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向基金会业协会推荐临时管理人,经基金业协会认可后指定为临时管理人。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管理人的名称及新的管理人履行职责日期,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移交情况等。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第十七条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管理人应当同时将披露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第十八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于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重大事项处臵完毕后,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说明重大事项的处臵措施及处臵结果。第十九条专项计划的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资信评级机构、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需出具相关报告的,管理人应在报告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报告。上述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存在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第二十条管理人因专项计划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的,应在监管措施或自律措施文件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第二十一条专项计划终止清算的,管理人应在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第四章自律管理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并对登记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基金业协会可以对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管理人、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应当予以配合。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依据自律检查规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对检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检查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务牟取私利。第二十四条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金业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且一年之内不再受理相关备案申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会可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第二十六条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暂停备案三个月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等纪律处分。(一)多次报备不及时、不完备、未按要求补正;(二)不配合问询、约谈;(三)专项计划被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四)计划说明书等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不符合基金业协会要求;(五)其他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相应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备案六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金业协会可相应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一)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转让资产支持证券或专项计划合格投资者超过200人;(二)基础资产被列入负面清单;(三)备案材料及日常运行报告存在瞒报漏报、虚假记载、合规性问题;(四)不配合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五)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擅自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资产支持证券;(六)专项计划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管理人设立的专项计划在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重大风险事件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为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在一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暂停其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一至三个月;在二年之内被基金业协会采取两次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从业人员在一年之内被采取两次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纪律处分的,基金业协会可要求其参加强制培训;在二年内被两次要求参加强制培训或行业内谴责的,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从业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纪律处分。第三十条因涉嫌违规等情形造成投资者损失,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积极主动采取补偿投资者损失、与投资者达成和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减轻对其的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管理人通过设立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编号:1700846950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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