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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制度,财产保险制度中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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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制度


('内控制度财产保险制度制度标号:XXJT-CW201512-00起草部门:财务部评审人员:颁发日期:2015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5年11月11日修订日期:西峡县金瑞矿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制度(试行)第一章内容1/4内控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公司各项财产的安全,有效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公司对所拥有及运营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为规范公司各项财产及其他项目投保的行为,确保在不降低保险责任的同时尽量降低保险成本,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财产保险:是指公司的固定资产、重大技改项目的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在库存货,不含原料及半成品)保险。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有附属公司。第四条公司财产保险的管理及流程(一)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的财产保险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公司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在每年终了时对所管辖、经营的相关财产进行盘点,并在年初提出保险项目及计划(保险项目计划包括险种、保险额、费率、保险机构、保险启始时间等)送交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总;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集团公司总裁审批。(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指定行政部或者行政办公室负责保险项目的理赔及相关工作,并在保险项目出险的第一时间向项目保险机构报告。(三)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所管辖的各项财产的日常管理,防范于未然。在财产遭遇损失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阻止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及时通知财产保险机构共同赴现场进行损失勘估;在财产遭遇重大损失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通报,同时与保险机构协商聘请中介公估机构评估财产损失程度,及时向保险机构办理损失索赔申请。第五条保险机构的甑选(一)从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引入竞争机制,公司对保险机构的甑选、应在两个以上保险机构中确定,由两个以上的集团经营高管共同确定。(二)公司的固定资产,应依据贷款合同规定及贷款行要求,公司在甑选保险机构后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经贷款银行确认通知后,方可最终确定财产保险机构,并签署保险合同。(三)公司年度保险计划经公司总裁批准。财产险报财产抵押贷款行确认后可授权各分支机构与相关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2/4内控制度(四)公司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应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日常沟通,负责投保及索赔工作的业务人员应加强对保险理赔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在办理有关保险项目及保险理赔工作中,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五)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对公司的各项财产保险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第六条保险费的支付固定资产、重大技改项目的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在库存货,不含原料及半成品)的保险:依据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办理保险费的支付,具体支付流程依照公司财务内控管理规定办理。第二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与完善。第八条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1日起执行。财产保险流程编制部门:财务部责任部门/责任人流程图流程说明3/4内控制度集团各部子公司集团各部子公司财务部财务总监总裁子公司财务财务部子公司财务财务部财务总监子公司财务财务部行政部行政部行政部年底清盘资产,列出各个公司需要保险的财产各公司财务或集团财务部根据银行评级、授信、贷款等具体情况,选定保险机构。保险资料存档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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