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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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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四)提供或接受借款;五)提供或接受担保;六)租赁或出租资产;七)进行资产转让或收购;八)进行股权转让或股票交易;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即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格进行;二)公正原则,即交易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公开原则,即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向公司股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公开。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关联交易审批流程,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要求,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二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审批:一)关联交易申请人提出关联交易申请;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三)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五)公司监事会进行监督。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审批意见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第五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公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开透明。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管理和保存,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为准。6.与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7.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决策前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价格等方面提出独立意见。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将关联交易事项及相关文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时披露。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记录和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存。关联交易记录和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写后的文章: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委员会,审议和监督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的原则。公司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及时披露信息。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2.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股东出席即可举行,投资委员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出席投资委员会的非关联股东人数不足4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投资委员会大会审议。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出席投资委员会会议过半数股东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投资委员会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过半数股东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提供借款。公司为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投资委员会批准。前款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济资产规模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属于投资委员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办公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公司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投资委员会对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投资委员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以下文件:1.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2.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3.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4.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5.中介机构报告(如有);6.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27条规定,在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股东大会需要审核公司投委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以确定该交易是否公平、合理,并且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审核时需要查看第16条列出的文件。第28条规定,股东大会、投委会和公司办公会议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审议和表决公司的关联交易,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第29条规定,需要股东大会或投委会事前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上应该获得他们的批准。第30条规定,如果由于特殊原因,关联交易未能获得投委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但已经开始执行,公司应该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天内履行批准程序,并确认该交易是否合法。第31条规定,未经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第32条规定,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任何关联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第33条规定,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投委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第34条规定,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果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则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35条规定,公司风控合规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第36条规定,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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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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