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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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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


('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管理,规范村企合作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村(组)集体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9〕41号)、《惠州市农村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惠府〔1994〕53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村(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纳入农村“三资”监管范畴。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农村“三资”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留用地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登记办证工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使用、收益、处置等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审核把关、督促检查和备案管理。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私分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第二章开发利用原则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利用,应当坚持节约、集约、高效的原则。原则上要以镇(街道)和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统一规划利用留用地,集约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业相对集中或者村(居)民住宅公寓,促进村(居)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开发使用,在符合城乡规划条件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自主组织开发,集中进行建设,用于兴建村(组)经济实体项目或者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楼,保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长久经济收入和村(居)民的生活需要。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允许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第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城乡规划要求,负责督促、协调、指导编制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规划设计方案,在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公示满7天以上无异议的,报市或区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横沥、芦洲两镇范围内的规划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其他镇和街道的规划须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同意)。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第八条经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方式交易或者合作开发建设取得的土地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积累集体资产,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农村集体公益事业。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第三章村企合作条件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因缺乏建设资金和技术力量等客观原因,需要引进1/6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利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允许进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工商业经济实体项目或者村(居)民公寓式住宅楼。开展村企合作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一)符合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功能且已经办理了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具备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二)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能够在该项目中分配到30%以上(含本数)的工业、15%以上(含本数)的商业等有收益的永久性物业及/或20%(含本数)以上的住宅房屋。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分配的建筑物业面积比例,须按照规划部门批准最终实施的该项目工业、商业、住宅的计容总建筑面积计算。(三)项目建成后,确保本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能够按照该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及村(组)可分得的住宅房屋面积比例,分配享有相应比例数量的地下停车位。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第十条拟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选择,其注册资金须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且最近3年内无发生违法经营行为或无不良信用记录。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参加投标的企业在报名时,须提交由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证明其自有资金及/或自有资产的总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同时,投标企业须按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的建筑物业总面积计算的建筑造价概算总额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的建筑物业建筑造价概算总额,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测算,出具概算书。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第十一条招标工作结束后,中标的合作企业所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村企合作双方签订合同后即转为合同期间的履约保证金,转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负责农村“三资”监管工作的机构负责保管,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利益能够如约得到实现。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合同履行过程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的建筑物业工程完成进度和村企合作双方的共同申请并进行核实后,分期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其中,基础及地下室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回20%;主体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回30%;装饰装修及供水、供电、消防、燃气、通讯、电梯、小区内道路等所有附属设备设施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回15%;合作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并按规定报送规划备案后30日内退回15%;办妥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可分配建筑物业的移交手续后30日内退回10%;办妥房地产权证手续后30日内退回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30日内一次性退回。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第四章申请报批程序第十二条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拟与企业进行合作开发建设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履行如下手续: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先向规划、国土部门咨询了解该留用地的规划用地功能、建设要求、基础容积率等基本情况并经村(或组)干部商议后,草拟《项目拟进行村企合作开发建设的意向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广泛征求村民意见。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2/6(二)公示期满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回收的村民意见或建议,对意向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的《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留用地情况(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国土证号等),建设期限,物业分配比例,村(或组)项目建设跟踪监管小组成员及其职责等。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三)提交会议讨论、表决。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村民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对《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或组)三分之二以上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户的代表参加,进行讨论、表决并签名确认。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四)公示表决确认结果。村民会议或者村民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将表决通过的《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及村民(户代表)签名确认的结果情况,在村(或组)村务公开栏再公示7天以上,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公示结果应当符合村议事规则的规定。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第十三条公示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先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村企合作开发申请,填写《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申请呈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呈批表》),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留用地村企合作开发项目申请呈批表》;(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用地红线图和平面图;(五)《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及其委托挂牌招标条件书;(六)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或决议)和签名确认表;(七)公示记录及其结果说明;(八)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审核报批程序:(一)镇街审核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照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材料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镇(街道)国土所、建管所、城监队、法制室、司法所、信访办等机构对村(组)提交的村企合作项目有关材料(含会议表决、签名确认情况和公示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并发函给市住建部门请求出具该留用地的《规划条件意见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核实意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给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的工作须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上报材料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符合要求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交《关于上报项目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的请示》(下称《请示》),连同村(组)的《申请呈批表》及其相关材料一并报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用地办”,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请示》必须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村企合作开发地块的权属情况,地段、四至范围、使用面积、是否存在争议等概况;3/62.村企合作开发建设的主要形式、分配比例及村(组)委托挂牌招标条件书;3.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方案的会议表决、签名确认情况;4.村企合作开发建设方案的公示情况;5.市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意见书》;6、镇(街道)组织审核的情况;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材料初审区用地办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相关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国土规划工作的副主任,由其召集区国土、城乡规划、法制等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和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以及其合法性进行研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然后,由区用地办将综合审查意见连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进行联审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四)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联审1、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分管国土规划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2、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对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用地办按照审议通过的意见进行整理拟定《会议纪要》,呈分管副区长和区长审定签发,并由分管副区长在《申请呈批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后,加盖区人民政府印章。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鸶。3、区用地办负责会议相关会务、联审资料准备、归档,及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落实、上报市政府审批等工作。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輛。(五)上报市政府审批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经区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联审同意后,由区用地办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汇总材料上报市政府审批。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纷。第五章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第十五条依法公开招标选定合作开发企业。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经市、区政府批准后,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结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的委托挂牌招标条件书拟定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公告,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含土地),择优选定合作开发企业。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慶。本规定实施后,凡未经公开招投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不得先行与企业签订村企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或者框架、意向合同(或协议)。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馴。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代理机构代为草拟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或协议)文本。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须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和党员干部会议对委托草拟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或协议)文本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和完善并报送镇(街道)法制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把关提出意见,将招标文件及合同(或协议)文本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挂牌招标。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癱。第十七条中标企业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及原则签订村企合作开发建设合同(或协议),并在签订后7天内将合同文本送交镇4/6(街道)法制室备案。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圆。第十八条合作开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其设计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批后,合作双方应当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分得的房产位置、座向、层数、建筑设计方案、户型结构、管网布局、装修标准、使用材质和等级、外墙颜色、公共绿化等事宜进行协商和明确,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合同附件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阕。第十九条经批准同意合作开发的留用地,原土地权属所有人发生转移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覲。涉及改变用地功能或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涨。合作开发建设用地涉及改变产权性质的,合作双方须凭村企合作合同及其相关的批准文件,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減。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和合作开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纠正。拒不整改或者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鏗。1、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合作开发建设或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2、未按第四章规定的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签名确认和公示,擅自与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合同(或协议)或者框架、意向合同(或协议)的;3、未经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挂牌公开招标,私自决定合作企业或者先行与企业签订框架、意向合同(或协议)的;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芈。4、欺瞒群众,与合作开发企业串通在原方案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私自提高容积率或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比例对新增面积部分的物业进行再分配,或者合同(协议)约定开发企业可以自行申请提高容积率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放弃享有新增加物业再分配的权利,损害群众或者集体利益的;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極。5、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参与合作开发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在公开招标时,限制失信企业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政府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公益类工程项目和其他村企合作项目的报名资格: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麩。(1)、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群众利益的;(2)、严重违约,致使合作开发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导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合同权益不能实现的;(3)、无发生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而中途停止工程建设,致使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合同权益不能按期实现且超过合同履行期六个月以上的;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递。(4)、私自转让或者买卖项目,致使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合同权益可能受损的;(5)、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失信行为。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由纪检监察部5/6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或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絛。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第九条所述应分配的建筑物总面积达到30%以上的工业、15%以上的商业等有收益的永久性物业,是指规划报建和房产登记均为工业、商业或者综合楼用途可以获得长期收益的工业或者商业经营性用房,包括工业厂房及其办公等配套用房、商铺或者其它具有商业用途功能的非住宅房屋。达到20%以上的住宅房屋,是指规划报建和房产登记均为住宅用途、符合居住使用条件的房屋。对于商住一体的项目,则按上述比例分别计算商业与住宅的分配面积,并按同样比例对符合国家房产计量规范规定的公共分摊面积部分进行分配。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恒。经规划部门批准,合作企业在原合同(协议)约定的可建总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提高容积率的,对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仍应按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比例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再分配。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骠。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根据本村(组)留用地的面积和地段分布情况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安排。按照居者有其屋的原则,确保每户村(居)民在本村(组)村企合作公寓式住宅楼项目中能够分配到一套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在满足了上述条件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经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讨论且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名确认,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可以将合作开发分配到的其它物业留归本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归集体经营和收益,以壮大集体经济。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貿。第二十五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留用地的使用、管理和合作开发,依照本规定执行。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拥有的留用地需要进行合作开发建设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合作开发建设条件不得低于本规定,且所拟定的合作方案、合作合同及招标文件必须经过镇(街道)法制室(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后,经本级党政班子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民主讨论集体决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奧。第二十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及本规定要求,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合作开发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述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承担村企合作项目业务指导、全程监督、实地检查和日常管理责任的专门工作经费使用。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頁。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2月20日颁布实施的《惠城区农村自留工商和住宅建设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惠城府办〔2009〕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符合惠城府办〔2009〕5号文规定的物业分配比例且已按该文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启动实施的村企合作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执行。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诈。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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