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关于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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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10-5-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10-5-1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10-5-2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10-5-7第五章附则...................................................10-5-8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合法合规,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第三条公司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部门与员工。第五条各部门可以分别依据本部门情况制订具体操作细则,但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七条信息披露应遵循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原则,保证公开披露信息中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公开披露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公开披露信息涉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公司对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其他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公司应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10-5-1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十四条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10-5-2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节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六条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进行更新并登载在网站上,同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相关更新内容的书面说明,应于公告的十五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第十七条基金合同摘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第十八条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九条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一)对于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来编写相关编制要求,并作声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格式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写”;(二)对于基金合同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来编写相关编制要求,并作声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格式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写”;(三)对于托管协议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来编写相关编制要求,并作声明,“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的格式和信息披露要求按照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写”。第三节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二十条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应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10-5-3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第二十二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第二十三条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司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第二十四条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司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二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应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使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披露(一)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其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其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年度报告应经董事会审查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由董事长签发。(二)基金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将其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半年度报告应经董事会审查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由董事长签发。(三)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四)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五)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六)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与格式:1.对于基金年报按照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版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试行)》中的相关要求披露;2.对于基金半年报按照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10-5-4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模版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试行)》中的相关要求披露;3.对于基金季报按照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中的相关要求披露;4.对于主要财务指标的披露按照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以及XBRL模版作相应的披露;5.对于会计报表附注的披露按照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以及XBRL模版作相应的披露;6.对于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披露按照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以及XBRL模版作相应的披露;7.对于货币市场基金信息的披露按照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及XBRL模版作相应的披露。第四节基金临时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下列情况:(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封闭式基金延长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封闭式基金扩募;(四)开放式基金终止基金合同;(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公司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10-5-5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十一)公司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十二)公司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十三)涉及公司、基金财产的诉讼;(十四)公司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公司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第三十条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第四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三十一条公司所管理基金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均由与其内容相关的10-5-6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信息制作部门编制完成。第三十二条信息制作部门在编制定期报告时,应先由基金托管人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意见。第三十三条信息制作部门在编制信息公告中,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第三十四条信息公告编制完成后,由信息制作负责人签名,交内容所涉业务的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由稽控合规部作合规性控制复核后,报总经理批准,需要董事长签署的由董事长或由董事长书面授权总经理批准后(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三分之二独立董事通过并由董事长签发),交信息披露负责人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披露。第三十五条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格式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刊登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但所选择的报刊应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公司还可根据需要在其它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第三十七条己披露信息文本原件由稽控合规部统一归档,并保存至少十五年。稽控合规部至少每季度一次对基金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检讨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信息披露负责人和总经理报告。第三十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三十九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10-5-7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信息披露制度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施行后,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抵触的,以《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为准;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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