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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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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上市公司)


('KKO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二〇二一年四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KKO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第三条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第四条问责的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第五条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4、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1、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不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2、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33、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5、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6、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7、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信息、持股变动等相关管理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8、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9、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10、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11、依照《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问责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七条问责的方式:1、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做出检讨;2、通报批评;3、留用察看;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或提请有权机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5、罢免、解除聘任或解除劳动合同,或提请有权机构罢免、解除聘任或解除劳动合同;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行使。第八条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除第十条规定的问责方式外,公司董事会还可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4、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5、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职或不作为的情况。第十二条如有触犯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公司按规定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三条对董事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的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一半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两名以上董事联名或监事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时,按董事的问责程序处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5第十四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第十五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第十六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第十七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八条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作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申请复核。第十九条公司应在作出问责决定后10日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涉及人员数量中的“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制度中有问责方面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三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6KKO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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